行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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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中英行会的本质特征
行会组织是封建社会中期工商业者为防止竞争,排除异己而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
行会制度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商品经济发展不足的产物。
行会组织作为一种制度,是封建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
世界上凡是经过封建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和民族,都存在行会组织。
各个国家行会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作为同一制度的共同性。
这些共同性,是由于行会制度的封建性所决定。
各个国家的行会组织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是由这个国家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特点所决定的。
”
刘永成、赫治清先生则从经济规律的角度论述了中外行会制度的共性和个性:“行会的出现,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小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只要商品生产存在,就会有工商业者之间的自由竞争存在。
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
因此,行会制度不仅存在于中世纪欧洲各国的繁荣时代,同样先后出现在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时期。
”“自然,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一样。
中国有中国的特点。
清代行会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正是普遍存在于封建时代的行会制度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表现出来的个性。
但是,这种个性只是相对的,共性,即各行行规的基本精神都是为了维护本行同业的根本利益,才是绝对的。
如果忽视中国和西欧都存在产生行会的历史条件,忽视它们之间的共性,片面夸大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性,把西欧国家的行会作为一种特定的模式来套中国,那么,势必得出中国根本不存在行会制度的结论。
”
中国行会有中国的特色,它是在专制统治高度强化,宗法等级极其森严和富商大贾畸形膨胀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当然会有别于在政治分立、商业资本相对弱小的环境中,按马尔克原则组织起来的西欧行会。
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国行会的存在。
唐宋时期中国行会虽然制度甚不完备,但它确已出现。
它的产生不仅是城市工商业发展的产物,而且在它的初创时期对当时工商业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保护或促进作用。
特别是到了清代,中国行会日趋成熟,在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等方面已形成一套制度,行规所体现的行会的目的,既是社会性的又是互助性的。
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即使非完全同样,几乎也都是在早期出现。
它们组织目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互相保护和互为保证,它们本质上是些享有独占特权的团体,依恃官府的保护进行活动,以致成为封建统治城市的工具。
”“值得指出,力图否定中国行会存在的论者,面对上述清代行会的活动事实都回避承认,这就给行会历史及其理论研究造成了一个真空。
”也有学者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
傅筑夫先生旗帜鲜明地指出:“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城市的性质与欧洲封建时代的城市不同,所以在中国的城市中
始终没有形成欧洲那种基尔特型的行会制度。
然而这不是说中国封建时代的工商业者完全没有自己的组织,而是说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组织,其产生根源和基本性质,都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不同,因而它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和所产生的影响,亦完全不同。
”
二、作为英国中世纪和近代社会经济组织之一,行会曾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英国城市经济生活,时间长达数百年之久。
据目前所能看到的资料,英国大部分城市都曾出现过行会组织。
英国行会史上限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城市复兴之时,下限则越过了18世纪产业革命,仅此时间跨度就足以表明行会历史地位的重要性。
纵观英国行会发展历史,虽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会组织形式出现了相应的变化,大致经历了商人行会(gild merchant)、手工业行会(craft
gild,或gild)和公会(company)三个发展阶段,而且各城市、各时段的行会亦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基本上都拥有下述四个共同的本质特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将英国行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察研究。
第一,劳动资料属于行会成员个人所有。
劳动资料是生产资料构成要素之一,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工具。
任何人若想加入行会,那么最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拥有个人的经营场所(作坊或店铺)和一定数量的生产工具,商人则必须置备必要的经营器材,否则他们将无法跻身于行会正式成员(师傅)之列。
导致这一特征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会时期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的发展虽然推动了农业与手工业、商业的分离,乃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尚未达到能使全部生产资料独立化为资本而与生产者相对立的地步,所以行会成员都有可能以自身为中心,以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经营场所和生产工具为前提,独立从事经济活动。
尽管公会时期由于商人直接支配生产,公会内部的作坊主大多沦为商人的经济附庸,但形式上他们及其所有的小作坊仍然是独立的。
(注:参见拙作《英国行会史》第六、七章。
)
第二,行会经济已脱离自然经济的轨道,步入了商品经济的范畴。
行会成员虽然与自给自足的农民仍有一定相似之处,如生产规模较小,基本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等,但前者追求交换价值,后者则追求使用价值(推行货币地租后情况有所变化),由此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
第三,单个生产单位内部没有分工。
小作坊是行会最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第四,行会基本上是一个享有封建特权的封闭性组织。
行会的封建特权主要表现在对外拥有就业垄断权,对内则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性管理和监督。
另一方面,虽然行会对城市经济生活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但并不存在能够控制全城工商业活动的行会联合体之类的组织,每个行会都被授予各自明确的特权,其范围严格限制在有关行业部门和行会成员之中,各个行会之间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上述四个本质特征不仅体现了英国行会的共性,而且也适用于西欧其他国家的行会组织,凡同时具备这些特征者皆可归入本文研究的行会组织之列。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英国还曾出现过一些纯粹属于社会宗教性质的行会,如教区行会、治安行会和骑士行会等,它们与本文研究对象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三、中国行会虽然组织名称多有变化,唐宋时代称“行”,宋元至明初称“团行”,明中叶以后称“会馆”、“公所”和“公会”,另外也称“帮”、“会”、“堂”、“庙”、“殿”等,且在各个朝代的具体活动和有关规章制度亦不尽相同,但大量史料表明,就本质特征而言,中国行会和英国行会毫无二致,特别是在明清时期。
首先,在最具本质内涵的劳动资料从属关系方面,中国行会成员同样也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属于个人所有的劳动资料,否则就将被拒之门外。
不少中国行会都明文规定了其成员向帮工、学徒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
其次,虽然中国行会产生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中,但其形成条件和存在基础却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行会成员也是中国封建城市商品经济活动最积极的参与者之一。
因此行会无一例外地将交换价值和市场秩序视为立身之本,备加重视。
再次,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中国封建城市工商业的分工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不过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行业数量的增多,并没有推动单个生产单位的内部分工,小作坊经营状况依然如故。
另外,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限制竞争,中国行会也纷纷订立行规,严禁小作坊的师傅、帮工实行内部分工。
最后,在就业垄断和行业管理方面,中国行会所享有的封建特权亦毫不逊色于英国行会,部分规章制度简直如出一辙。
中国行会的封闭性同样也不容置疑。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行会数量不断增加,至明清时期已相当可观。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中国行会与英国行会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完全有理由将这两者视为同一类性质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也就是说中国同样存在过类似西欧的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
这种相同的本质特征体现了行会制度的共性,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唯此才能客观、科学地揭示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的演变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