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公卫相关管理制度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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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相关管理制度

妇幼相关管理制度

妇幼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相关管理工作,保障妇幼健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健康、妇幼保障、妇幼发展等领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妇幼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强调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持廉洁自律,促进妇幼权益的全面保障。

第四条各级妇幼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设妇幼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条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妇幼健康保障工作的投入,保障妇幼权益。

加强对妇幼发展的政策支持,助力妇幼全面发展。

第二章妇幼健康管理第六条妇幼健康管理应加强对孕产妇、婴幼儿的保健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保健服务。

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教育,促进妇幼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妇幼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完善预防保健服务和孕产妇保健管理,建设妇幼健康信息数据库,加强妇幼健康信息的调查和分析。

第八条政府要加强对妇幼健康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评价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妇幼健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知识宣传,提高妇幼健康意识,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众健康认知水平。

第十条加强对儿童营养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婴幼儿营养健康。

第三章妇幼保障管理第十一条加强对妇幼权益保障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机制,切实保障妇幼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妇幼保障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加强对妇幼保障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妇幼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要加大对妇幼保障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妇幼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妇幼权益。

第四章妇幼发展管理第十五条政府要加强对妇女儿童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促进妇幼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加强对妇女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儿童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提高儿童教育质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妇幼发展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妇幼发展的关注度,推动妇幼全面发展。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国家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妇幼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3.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卫生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开展妇幼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和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3. 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负责孕产妇保健工作,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

5. 负责儿童保健工作,提供儿童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健康管理。

6. 开展妇幼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技术水平。

7. 负责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素质。

8. 监督和管理妇幼卫生资金和物资,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

四、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幼卫生服务活动。

3. 监测和评估:对妇幼卫生服务活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报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妇幼卫生服务活动情况。

五、人员配备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护士、技师等专业人员。

2. 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3.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妇幼卫生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经费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妇幼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妇幼卫生资金和物资,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发挥最大效益。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模版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模版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模版一、引言公共卫生是国家政府为保障人民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总称。

妇幼健康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妇幼的健康和福祉,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旨在提供全面、科学、高质量的服务。

本文将介绍我国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的模版。

二、妇女卫生保健制度1. 建立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各级卫生机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2. 建立妇幼保健标准: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服务指南和标准,明确妇幼保健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

3. 完善妇幼保健基础设施: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供妇幼保健所需的硬件设施和设备。

三、儿童卫生保健制度1. 建立儿童健康监测系统:建立儿童健康监测系统,定期对儿童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免疫接种情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加强儿童健康宣传教育:开展针对儿童及其家长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儿童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

3. 促进儿童疾病防控:加强儿童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推广儿童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减少儿童患病率。

四、妇幼保健服务制度1. 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服务网络: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网络,包括孕前保健、产前保健、产后保健和哺乳期保健服务。

提供妊娠期、分娩期和产后期的全程保健服务。

2. 加强新生儿保健工作:推进新生儿童保健工作,包括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

3. 提供儿童保健指导服务:开展儿童保健指导服务,包括母乳喂养、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

五、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制度1. 建立妇幼保健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妇幼保健人才培养体系,包括医学院校的妇幼保健专业培养、继续教育、培训等。

2. 加强妇幼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妇幼保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完善妇幼保健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妇幼保健人员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妇幼保健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妇幼保健法律法规制度1. 建立妇幼保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范文(二篇)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范文(二篇)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范文公共卫生是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全民健康的重要领域。

而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健康水平。

为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工作,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以确保妇幼群体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

一、妇幼健康档案制度妇幼健康档案是记录妇女和儿童健康情况的重要文书,具有重要的医疗监测和预防保健功能。

我国实施妇幼健康档案制度,要求每个妇女和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妇女孕产妇的基本情况、儿童的出生情况、接种疫苗和健康检查结果等内容。

通过建立妇幼健康档案,可以对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分析,为公共卫生妇幼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母婴保健计划制度母婴保健计划是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的重要措施。

我国实施母婴保健计划制度,要求进行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状况的监测和干预,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过程和产后保健等环节。

母婴保健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孕妇的体检、营养指导、孕期防病等,以及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早期干预等。

通过实施母婴保健计划,可以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减少妇幼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

三、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制度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是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的重要机制。

我国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城市和农村建立妇幼保健服务站,为广大妇女和儿童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

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包括妇幼保健医院、妇幼保健服务站、妇幼保健中心等不同级别的机构,通过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可以满足妇幼群体的需求,做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工作。

四、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是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妇幼健康的重要手段。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益,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妇幼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妇幼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和妇女,包括孕产妇、婴幼儿及其家庭。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母婴健康为核心,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实施全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保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管理网络,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等。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八条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健康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健康意识。

2. 妇幼保健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

3. 疾病预防控制:开展针对婴幼儿和妇女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4. 健康检查:定期对婴幼儿和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5. 儿童营养指导: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指导,预防营养性疾病。

6.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和随访服务。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九条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服务流程如下:1. 预约登记:孕产妇、婴幼儿及其家庭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登记。

2. 健康咨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免费的健康咨询服务。

3. 健康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对婴幼儿和妇女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4. 疾病诊疗:对发现的疾病进行及时诊疗,并提供康复指导。

5. 跟访服务:对孕产妇、婴幼儿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建立婴幼儿与妇女公共卫生管理监督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妇幼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提高妇幼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科学指导;(三)以人为本,关爱妇幼;(四)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类机构在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第五条设立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各类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妇幼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二)监测、报告、调查和处理妇幼传染病;(三)开展妇幼健康教育,提高妇幼健康意识;(四)制定和实施妇幼公共卫生安全应急预案;(五)组织开展妇幼公共卫生安全检查和评估;(六)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八条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应加强以下预防与控制措施:(一)加强妇幼传染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传染病疫情;(二)加强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儿童健康水平;(三)开展孕妇、儿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四)加强妇幼传染病防控知识普及,提高全民防控意识;(五)加强妇幼公共卫生安全设施建设,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有效;(六)加强妇幼公共卫生安全物资储备,确保应急需求。

第九条各级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孕产妇、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检查;(二)开展孕产妇、儿童疫苗接种工作;(三)开展孕产妇、儿童营养、心理、心理行为等综合服务;(四)开展妇幼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防治能力;(五)开展妇幼公共卫生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妇幼医院卫生管理制度

妇幼医院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医院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患者及其家属、实习生等所有在院人员。

第三条我院卫生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医院环境卫生、诊疗安全、消毒隔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医院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条医院各科室应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卫生间、洗手池、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部位进行消毒。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对空气、物体表面、医疗设备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第三章诊疗安全与消毒隔离第八条医院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九条医院各科室应配备足够的消毒剂、消毒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制度,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及时隔离治疗。

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第四章传染病防治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传染病病例的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防治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预防措施,包括疫苗接种、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等。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支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医院应设立卫生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全院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医院应定期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医院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范本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范本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幼健康的保护,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辖的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科室、儿童医院、儿童保健院(所)、儿童保健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妇幼的健康教育、妇幼健康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技术的管理,提高妇幼的健康水平,确保妇幼的健康权益。

第二章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是本单位为实施妇幼卫生保健服务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和儿童医院(儿童保健院)。

妇幼保健科室是各级综合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专门科室。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开展妇幼健康教育,宣传妇幼卫生知识,提高妇幼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质。

(二)开展妇幼健康体检,进行孕期检查、产前筛查和婴幼儿健康检查,确保妇幼的健康。

(三)开展妇幼疾病的诊疗和护理,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

(四)开展妇幼疾病的预防控制,推动疫苗接种和疾病防治工作。

(五)开展妇幼卫生技术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组织妇幼卫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妇幼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妇幼健康教育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开展妇幼健康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妇女保健知识的普及,包括生殖健康、妇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孕前准备、孕期保健等。

(二)婴幼儿护理知识的传授,包括母乳喂养、合理膳食、预防传染病等。

(三)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包括生长发育、疫苗接种、疾病预防等。

(四)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包括避孕方法、生育健康、性教育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手段,包括讲座、宣传册、宣传板等,提高妇幼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如妇女健康日、母婴健康周等,提高社会公众对妇幼健康的关注。

第四章妇幼卫生保障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全面的妇幼卫生保障,包括以下方面:(一)妇幼健康体检:为妇女、孕妇和婴幼儿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和治疗疾病。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模版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模版

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模版一、前言在现代社会中,妇幼保健是一个国家重视的领域之一。

为了保障妇幼健康、提高国民素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

本文将基于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提出一份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相关制度模版,以期为相关部门的制定工作提供参考。

二、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与职责1. 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和组织形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以提供相应的妇幼保健服务和健康指导为主要职责。

2. 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立科室或岗位,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时推广科学且适宜的保健方法和知识。

3. 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以提供准确的妇幼健康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决策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三、妇幼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服务:包括相关妇女的体检、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相关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2. 孕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妇的体检、健康教育和指导,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和护理。

3. 产前保健服务:包括孕妇的体检、健康宣教和指导,以及分娩准备等。

4. 产后保健服务:包括产妇的体检、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母乳喂养、恶露排出和子宫恢复等。

5. 婴儿保健服务:包括新生儿的体检、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相应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6. 儿童保健服务:包括儿童的体检、健康宣教和指导,以及相关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四、妇幼保健服务的实施1. 妇幼保健服务应以全面、综合、定期和个体化为原则,根据不同人群和需求提供不同形式的服务。

2. 妇幼保健服务应贯彻预防为主,以提高人群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风险为目标。

3. 妇幼保健服务应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和社会组织的优势,组织专业人员为妇幼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 妇幼保健服务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健康档案和健康监测系统,以方便妇幼的健康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评价。

五、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管理1. 妇幼保健服务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标准、服务评价和服务改进等。

2. 妇幼保健服务应以保障妇幼权益和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注重满足妇幼的个性化需求。

妇幼保健公卫管理制度范本

妇幼保健公卫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管理,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事妇幼保健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群众参与,社会共治;(三)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四)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地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三)监督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工作制度;(二)开展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三)组织妇幼保健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七条本地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一)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三)妇女常见病防治服务;(四)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服务;(五)母婴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规范与要求第九条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规范与要求:(一)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二)加强服务质量监控,确保服务安全;(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障群众利益;(四)加强信息管理,提高服务透明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标准版本(3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标准版本(3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____婴保健法》,对全县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培训指导和检查落实工作。

二、下基层指导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职责,指导时使用规范性术语,态度认真,下基层指导时不能擅自离岗,不办私事,有事请假,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分配。

三、妇幼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了解妇幼保健系统管理情况,检查县乡和乡镇之间收转信息、资料、卡册工作,并以会代训对基层妇幼人员进行理论培训。

四、妇幼保健人员每季度下基层指导工作一轮,并有督导记录。

五、负责基层指导的妇科人员、儿保科人员、信息科人员下基层指导时间每季度不少于____天,全年不少于____天。

六、下基层指导人员使用统一印制的基层督导记录,详细提出指导意见,一式二份,交给被指导单位一份,存留一份,并有指导人,被指导人签名。

七、下基层指导过程中发现特殊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每次指导写出小结报主管领导。

八、____做好儿童体检建档工作,并做好质量控制及统计分析。

九、每年进行一次孕产妇及____岁儿童死亡漏报调查工作,并写查漏报告,反馈给各乡镇卫生院。

十、对基层妇幼工作人员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考核,一年不得少于两次,考核结果与单位经费挂钩。

1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一、实行分级培训,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必要时有试题。

二、由省、市级医疗机构专家不定期的对我县妇幼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授课培训,强化业务知识提高医疗水平。

三、县级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乡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定期培训,必要时进行业务技能考核。

四、乡级卫生院负责定期召集村级保健人员进行培训,普及妇幼保健知识,提高基层业务技能。

五、所承办的各项培训任务,均应写出书面的培训计划,备好培训教材,做好培训记录等工作并备案。

六、负责授课人员应按培训计划及培训认真准备。

七、不定期____本县资深医务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及发现并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托幼机构健康教育制度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至少要每季度对幼儿园教职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培训,使幼儿园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妇幼保健院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信息管
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有关信息资料,严格按照医疗文书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二、设专人负责信息的录入工作,责任到人,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三、各种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四、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保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通畅。

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和数据备份。

五、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信息的收集、汇总、质控、报送工作,定期向各单位反馈项目信息情况,及时向市提出工作建议,为决策提供依据。

妇幼工作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工作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妇幼卫生工作,是指对妇女、儿童的生命全过程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儿童保健等内容。

第三条妇幼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实行妇幼卫生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妇幼卫生工作经费,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制定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具体工作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妇幼卫生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进行医学检查;(三)孕产期保健:为孕妇提供孕期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服务;(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提供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服务;(五)儿童保健:为儿童提供预防接种、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六)其他与妇幼卫生相关的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妇幼卫生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网络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全国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及妇女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二)科学规范,持续改进;(三)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四)依法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妇幼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婴幼儿及妇女卫生保健服务;(三)组织开展婴幼儿及妇女健康教育和宣传;(四)监督婴幼儿及妇女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五)协调解决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妇幼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婴幼儿及妇女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婚前检查、孕前咨询;(二)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婴幼儿保健服务;(四)妇女常见病防治;(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婴幼儿及妇女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流程;(二)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三)加强卫生设施建设,确保服务环境整洁、舒适;(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母婴健康素养;(五)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妇幼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婴幼儿及妇女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四)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十条妇幼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及妇女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婴幼儿卫生工作,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及家庭。

第三条婴幼儿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婴幼儿健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婴幼儿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婴幼儿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婴幼儿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婴幼儿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组织开展婴幼儿卫生宣传教育活动;3. 监督检查婴幼儿卫生工作落实情况;4. 协调解决婴幼儿卫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5. 对婴幼儿卫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婴幼儿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婴幼儿卫生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2. 负责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3. 负责婴幼儿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 负责婴幼儿卫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5. 负责婴幼儿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婴幼儿卫生服务第七条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具备与开展婴幼儿卫生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3. 制定并落实婴幼儿卫生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4. 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第八条婴幼儿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1. 婴幼儿健康咨询;2. 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3. 婴幼儿疾病预防;4. 婴幼儿营养指导;5. 婴幼儿心理行为指导。

第四章婴幼儿卫生宣传教育第九条婴幼儿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应当覆盖全社会,具体措施如下:1.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婴幼儿卫生知识宣传教育;2. 组织开展婴幼儿卫生知识讲座和培训;3. 制作婴幼儿卫生知识宣传资料,发放给家长和婴幼儿;4.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婴幼儿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是指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妇女和儿童的生命安全、健康和福祉进行卫生监督、保健、救治、预防、宣传和服务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措施。

以下是有关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的详细论述:一、妇幼卫生概述妇幼卫生是指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各方面问题,对其进行健康管理以防止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育率,从而达到促进人口素质、推进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设施与服务的领域。

因此,在我国应该大力推行妇幼卫生工作,从政府层面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安全。

二、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我国政府从自身的立法、政策、监管等方面,出台妇幼卫生公共管理制度,以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

下面分如下几方面来分析:(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这是我国针对生育管理的最高法律规定,它的实施有利于控制人口总量,使人口经济的发展符合根据国情的发展建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妇女权益法》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最高法律规定,其中重点保护了妇女正当权益,杜绝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医疗卫生、营养保健和心理保健等方面的内容,为妇女提供更加细致全面的保障。

(二)政策规定1. 发放妇幼保健手册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妇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放手册,其中包括孕期保健、产后恢复、胎儿监护等方面内容的宣传和指导资料,帮助准妈妈更好地了解自身情况,并及时接受预防保健。

2. 实施严格的新生儿筛查计划为了及时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天性异常等病症,我国实施了严格的新生儿筛查计划,为有需要的孩子及时提供救治和帮助。

3. 推行优生优育计划我国政府实行优生优育计划,协助家庭改善健康状况和提高孩子智力、身体素质等方面,从源头上保障了妇女和儿童身心健康。

(三)条件保障为保障妇幼卫生工作的展开,在条件上上海政府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基础设备先进。

妇幼卫生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妇幼卫生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妇幼卫生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妇女和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妇幼卫生保健、儿童发展等工作。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妇幼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第二章妇幼卫生管理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管理系统,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制定健全妇幼卫生工作规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档案,做好妇幼卫生保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妇女和儿童健康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健康问题。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组织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妇女和儿童的营养健康指导,提供健康饮食和生活习惯的建议。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助产服务体系,确保妇女的安全分娩。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开展儿童发展评估和早期干预工作,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第三章妇幼卫生教育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妇女和青少年的妇幼卫生教育,提高其健康意识和卫生习惯。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制定妇幼卫生教育计划,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妊娠期和产后的妇女的卫生教育,提供妇幼卫生保健指导。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四章妇幼卫生保健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保健体系,提供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全面的妊娠期保健服务,确保妇女和胎儿的健康。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提供产后保健服务,帮助产妇及时康复。

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儿童的幼儿保健工作,提供儿童健康评估和干预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料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JHC卫生院
2020
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妇幼保健人员、镇卫生院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公示免费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使更多的育龄妇女自愿接受服务,提高系统管理率。

五、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随访记录上,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JHC卫生院公卫科
2020-01-08。

妇幼公卫相关管理制度原版

妇幼公卫相关管理制度原版

妇幼公卫相关管理制度原版妇幼公卫管理制度为保障女性和儿童的健康,国家实施了广泛而全面的妇幼公卫管理制度。

下面是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妇幼保健、控制和预防妇幼疾病、保障妇幼健康,建立妇幼公卫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该制度适用于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条根据妇女和儿童生命特征和生理变化特点,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现代医学科技理念,主张从生俱来、预防为主的全面护理。

第三条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应遵守国家医疗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以爱心、责任心、服务心,全心全意服务妇女和儿童。

第四条妇幼保健工作应与家庭健康促进工作相结合,有机地融合到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中去,以建立完整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

第二章妇幼保健工作机构管理第五条妇幼保健工作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明确机构负责人、医生、护士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机构应设立领导机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领导机构应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负责机构内部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机构应设专业技术职务,明确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考核办法。

妇女和儿童医生、助产士、护士等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日常教育,并建立长效劳动关系,加强内部管理。

第九条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采取全面、连续和质量管控的措施,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章妇幼保健服务内容第十条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南,开展一系列妇幼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护理、产后护理、儿童健康管理等。

第十一条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机构应根据妇女和儿童生理、心理特点,提供专业、细致、周到的医疗保健服务,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和卫生知识。

医务人员应心系患者、全心全意服务,倡导和支持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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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制度一、制定年度妇幼卫生业务指导计划,有指导人、指导时间、地点及指导内容。

二、对乡镇、社区业务指导每两月一次,每次指导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

三、全年每个乡镇至少业务指导2次。

四、妇幼卫生业务指导以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妇幼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等为重点进行,同时做好妇女“两病”的筛查基础工作。

五、加大对四个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乡镇的督导力度,对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儿、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进行严格的漏报调查指导。

六、下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有指导记录、有整改意见。

七、每次的业务指导后的通报,要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及社区服务站。

八、全年的业务指导计划、通报、记录装订存档。

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和培训目标。

三、培训通知经卫生局核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至县、乡医疗卫生机构。

培训前3天先在网络上通知培训的相关事宜。

四、培训实行签到制度。

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中将扣除相应的分值。

五、培训课程,培训资料、内容要有实用性、先进性。

六、培训内容符合我县妇幼保健工作实际,以妇幼卫生监测、孕产妇和0-6岁儿童保健管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叶酸投服和“两病”筛查为授课主题。

七、培训前要掌握妇幼专干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培训后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测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八、健全培训档案。

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培训内容、课程表、试卷及培训小结等装订存档。

托幼机构人员培训和定期督导制度为加强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我县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我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督导制度。

一、年内至少举办2期全县托幼机构人员培训班,授课内容要针对托幼机构保健管理、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与处理、儿童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托幼机构卫生消毒规范等为主要重点。

二、幼儿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幼儿每学期开学前,须在妇幼保健站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体重、身高、坐高、头围、胸围、血色素、肝功能等检查。

测后要做记录,并进行健康分析, 及时矫正缺点。

每个入托幼儿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三、托幼机构要了解幼儿疾病史、家族史及生活习惯,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过后无症状者,才可入园。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也要参加工作前的健康体检,包括胸透、肝功能、大小便及阴道滴虫检查,无传染病者方可就职。

四、托幼机构要坚持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看有无发热,二看:咽部、皮肤和眼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每学期要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保健及膳食营养知识,利用宣传栏及时向家长宣传、介绍幼儿园的情况,对有病的幼儿当面向家长交代清楚釆取措施,每周食谱和每季度营养计算结果向家长公布。

六、培训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对幼儿的每次查体、职工查体均做好记录,对幼儿体格发育、膳食营养进行评价。

七、对托幼机构每年进行2次督导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检查记录(每天消毒记录、幼儿的特殊情况记录、幼儿生长发育图谱、营养评价、幼儿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八、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一、结合妇幼卫生年报、“三网监测”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资料的上报情况,对全县十个乡镇、城镇社区进行质控抽查。

二、对妇幼卫生年报5张报表的所有指标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命指标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指标,填写妇幼卫生年报生命指标漏报表和妇幼卫生年报保健服务指标质控结果汇总表等质控表卡册。

三、尤其对本年度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数、出生缺陷及死胎死产漏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质控抽取全县三分之一的乡镇,每村抽取2个或2个以上的行政村。

孕产妇死亡漏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活产儿及死胎死产漏报调查为全县抽取的三分之一的乡镇中的2个或2个以上的行政村。

五、质量控制要在查阅各乡镇年报质量的基础上,走访乡镇派出所、计生办、并询问村医、妇女主任等知情人,了解本乡镇当年的活产、死亡情况,并深入各接生单位查阅分娩记录、产儿科出入院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乙肝疫苗接种、“降消项目”、死亡登记及住院病历等资料,积极寻找漏报线索。

六、对乡村两级的年报资料进行逐级核对。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为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县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3二、县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

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他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丟弃或利用网络传播。

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

五、各使用单位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

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于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专干要高度重视妇幼信息填报制度,落实专人负报工作。

二、认真填报各种报表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儿童死亡卡。

三、各种资料登记齐全,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必备的登记资料有:出生登记,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死胎死产及出生缺陷登记、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高危孕产妇筛查记录、高危孕产妇抢救转诊登记及随访记录、培训记录、下对记录,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管理卡、册、新生儿疾病筛查记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1月10日上报上年第4季度情4月10日报当年第一季度情况,7月10日报第2季度情况,10月10 报当年第三季度情况,实行专干例会报表制度,并于表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表一起上报县妇幼保健站。

五、发生新生儿死亡。

要在7日内进行院内死亡病例讨论,并按时填写、上报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六、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七、服务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费用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八、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九、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手册上注特殊标记,定期随访,做好随访记录。

2、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轻度高危妊娠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处理,重度高危妊娠由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

病情缓解后返回,由乡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

3、凡高危孕妇必须住院监护分娩,中、重度以上高危孕妇必须转送到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应送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

5、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高危孕妇的产后访视,由乡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实施。

7、高危孕产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全程追踪随访。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一、各辖区内发生孕产妇死亡,要立即进进行调查,填写相关资料,并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及县妇幼保健站报告。

二、各医疗机构院内发生孕产妇死亡之后,要配合妇幼保健站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认真组织5院内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和评审,确定死亡诊断和评审结论,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表》等相关资料,3曰内上报县妇幼保健站。

三、孕产妇死亡之后需进行县级评审。

1、成立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小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有县卫生局牵头、县妇幼保健站组织,邀请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参加,分管妇幼卫生的副局长主持评审会。

2、评审组专家根据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个案分析,明确死亡诊断,根据发生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医疗、保健、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3、经市级讨论评审后,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并备案。

四、严格按照《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和孕产妇死亡评审的十二格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做出明确死因诊断及评审分类。

1、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应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本县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或个人家庭缺乏卫生知识,拒绝卫生指导或其他社会因素造成的死亡,如改善上述条件可避免死亡。

五、评审方法1、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一季度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

2、评审内容主要为病例讨论,明确死亡原因和基础疾病,总结医疗保健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3、按照“十二表格”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

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新生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新生儿说完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保护新生儿健康,并为制定新生儿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高依据。

一、建立健全新生儿死亡评审机制1、成立金塔县新生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主管妇幼卫生保健的副局长任评审小组长,聘请县直医疗机构儿科、内科、妇产科、妇幼保健等专家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站。

2、县级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死亡报告工作。

发生在辖区内及医疗机构内所有新生儿死亡均应在7天内填写《医疗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妇幼保健站。

3、各单位均应制定相应的新生儿死亡管理制度。

院内发生新生儿死亡之后,要认真组织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明确死亡诊断,开评审会时提供新生儿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及病例摘要。

4、县妇幼保健站组织评审专家对本县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新生儿死亡总结报告。

二、新生儿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发生在本县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

三、新生儿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每季度评审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时间,完成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后2周内,要将“评审分析报告”、“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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