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人事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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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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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工作,是指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原则,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时限等。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第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二)初步核实;(三)立案调查;(四)的事实和证据;(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六)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立案调查应当由两级以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责任追究工作的决定和执行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依规作出。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解读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

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

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是指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正确把握和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现作如下解读: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作用(一)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实践总结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坚决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一个目标、三个办法”。

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座谈会对2010年的整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六个强化”。

四项监督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干部选任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

其目的,就是要更加严格地规范选人用人权力、监督选人用人行为。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作为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提出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用人问责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为进一步促使我单位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我单位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二、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___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单位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单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支委会、局长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单位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6、失职造成单位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____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____个工作日、急件____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____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单位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1、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2、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追究的种类。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避免本委领导成员及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人员用人失察、失误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危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本委领导成员及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人员,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或者交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条本委领导成员个人违背《条例》规定,推荐明显不具备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或明知有严重问题的干部以及推荐情况严重失实的,对推荐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推荐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在民主推荐中不按推荐方案进行,发现有搞串连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或者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委领导成员个人推荐的干部,如果任职后发现任职前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两年内出现严重错误,以及明显不称职的,追究推荐责任人用人失察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委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违反《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由委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考察失误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深入造成考察失真的,或者不坚持考察标准造成考察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是人事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原则、营私舞弊、搞权钱交易的,或者故意隐瞒考察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避免本委领导成员及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人员用人失察、失误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危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本委领导成员及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人员,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或者交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条本委领导成员个人违背《条例》规定,推荐明显不具备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或明知有严重问题的干部以及推荐情况严重失实的,对推荐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推荐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在民主推荐中不按推荐方案进行,发现有搞串连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或者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委领导成员个人推荐的干部,如果任职后发现任职前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两年内出现严重错误,以及明显不称职的,追究推荐责任人用人失察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委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违反《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由委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考察失误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深入造成考察失真的,或者不坚持考察标准造成考察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是人事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原则、营私舞弊、搞权钱交易的,或者故意隐瞒考察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基本知识资料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 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组通字[2010]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组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

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

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

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

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中共XX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以下分别简称“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追究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组织是追究责任的决定机关。

各级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追究责任情形第六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不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执行不严格,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安排、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对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的;(二)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不按规定听取下级党组织、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的;(三)没有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经常性内容,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四)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对象纪律松弛、组织涣散,连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五)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纠正、不查处,致使“四风”问题突出的;(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七)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制度虚设空转,致使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行为的;(八)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十)对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不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或故意隐瞒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报告、不处置的;或干预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和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干扰、阻挠案件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情况的;(十一)对巡视、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反馈的问题和要求整改事项不认真整改的;(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勤政敬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注重形象,做出产生负面影响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不良行政行为:(一) 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 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

(三)在工作期间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无故迟到、早退。

(四)违反“两个绝不允许”,接受乡镇或客商宴请。

(五)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

(六)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七)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对服务对象有刁难、报复行为。

(八)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失职、失察,以权谋私。

(九)八小时之外疏于自律,造成一定影响。

(十)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不良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停职待岗3—6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只发300元基本生活费。

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

第五条县软建办负责受理不良行政行为的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事监察科规章制度

人事监察科规章制度

人事监察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事管理监督,提高组织人力资源的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人事工作,人事监察科是本单位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人事监察科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录用、职称评审、薪酬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人事监察科的监督对象是本单位内的所有人事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有关人员必须服从监督,配合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班子对人事监察科的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配合人事监察科做好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人事监察科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七条:人事监察科应当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材料。

第八条:人事监察科应当严格保守单位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确保监督工作的保密性。

第九条:人事监察科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第十条:人事监察科负责对本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归档和整理人事档案,不得私自篡改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人事监察科定期抽查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的部门,人事监察科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人事监察科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人员录用监督第十五条:人事监察科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录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录用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进行人员录用时必须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人事监察科定期抽查各部门的人员录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要求整改。

人事监察的名词解释

人事监察的名词解释

人事监察的名词解释人事监察,是指对人事领域中的公务员选拔、任免、晋升、考核等环节进行监督和调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涉及到公共机构中人事决策的正当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一、起源与发展人事监察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

在封建社会,官员的选拔往往通过科举考试和宦官推荐等方式进行。

历史上的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和纪检机构。

这些机构在封建社会中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人事监察逐渐成为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尤其是在20世纪以来,各个国家纷纷建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并根据不同的国情和制度设计了不同的监察方式和程序,以确保人事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核心职责与功能1. 监督选任程序人事监察重点关注人事决策环节中选拔、任免和晋升的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它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章,明确程序和条件,保证选拔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同时,监察机构还会利用内部调查和外部举报等方式,发现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人事决策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2. 调查负面行为人事监察机构在发现人事决策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有权展开调查。

例如,对于被指控存在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官员,监察机构可以进行内部调查,收集证据,揭示真相并依法追究责任。

这些调查的结果不仅可以用来惩处违法者,还可以为整个公务员队伍提供警示和借鉴。

3. 加强纪律建设人事监察不仅关注个别官员的行为,更着重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建设。

监察机构通过定期的巡视、考核和督促,确保公务员队伍始终以廉洁、高效和质量为导向。

它们会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和奖惩措施,引导公务员遵守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三、国际比较人事监察制度在各个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的人事监察机构独立于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和独立性,例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

而在一些国家,人事监察机构则作为政府的一部分,直接受国家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例如中国的中央纪委。

银行工作人员监察制度范本

银行工作人员监察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确保银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前台柜员、客户经理、风险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银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监察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银行设立监察部门,负责全行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银行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受理、调查、处理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三)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四)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进行监督;(五)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六)其他与监察工作相关的职责。

三、监察范围及内容第六条监察范围:(一)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三)银行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事项;(四)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第七条监察内容:(一)业务操作是否规范;(二)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三)廉洁自律是否严于律己;(四)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规放贷、收受贿赂等行为;(五)是否存在泄露客户信息、滥用职权等行为;(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监察程序第八条监察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核实过程中,监察部门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调查核实结束后,监察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经银行领导批准后,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被调查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五、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银行工作人员对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不服的,可向银行领导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追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追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追责范围、追责程序、追责方式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追责范围第四条追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贿赂、索贿、行贿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追责程序第五条追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初步调查:发现追责情形后,由单位监察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立案审查:经初步调查,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单位监察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立案审查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

(三)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后,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责任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五)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四章追责方式第六条追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纪律处分:对违法违纪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三)经济赔偿:对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其他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依据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单位规章制度;(三)工作职责;(四)工作表现;(五)其他相关依据。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管和监察制度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管和监察制度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管和监察制度自然资源部作为我国的责任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自然资源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监管和监察制度。

一、工作监管制度自然资源部的工作监管制度是为了确保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管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1. 岗位责任明确:自然资源部对每个工作岗位都明确了具体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高效和准确。

2. 工作标准规范: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工作标准和规范,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内部审核机制:自然资源部建立了内部审核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

这包括对文件、数据和行为的审核,以确保工作的合规和正确性。

4. 绩效考核制度:自然资源部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质量和贡献。

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将直接影响其职业发展和奖惩。

二、工作监察制度自然资源部的工作监察制度是为了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规,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监察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1. 自查报告:自然资源部要求工作人员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工作情况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这有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2. 外部监察机构:自然资源部委托独立的外部监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以确保其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监察机构将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并报告给自然资源部。

3. 举报渠道:自然资源部建立了举报渠道,用于接收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

所有举报都将保密处理,举报人将得到保护,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置。

4. 处罚制度:自然资源部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制度。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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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促进各位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必须建立层层责任制,对各个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惩的原则;
2、责任自负,依据过错性质、程度分类施惩的原则;
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工作责任
2.1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
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执行企业体系的决议,完成经营管理目标;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种经营方案并负责监督执行;建立规范化的管理体系、运营机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公司总监以上领导对董事长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对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单位或部门工作失误负连带责任;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2.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
各部门、分公司经理或管理处主任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

保证公司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并从公司全局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可行性计划、方案,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管理好本单位员工,充分调动员工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查找工作的薄
弱环节及管理漏洞并及时加以改进;指定下属合理分工,保证事事落实到人,并给予必要的指导;杜绝工作中推诿扯皮、互不配合的情况发生。

对各部门(分公司、管理处)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力、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各部门(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要承担领导、执行、督察、连带等责任。

2.3员工工作责任
除公司领导、部门(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司与本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要立足于本职岗位保质保量地完成,并积极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要充分理解和积极贯彻执行,要保证本人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定。

对不按岗位说明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严格自我管理所产生的工作失误、差错、疏忽、违规违纪,当事人员工要承担执行责任。

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确认经济损失无法弥补,企业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企业损失。

3、责任追究与处罚
3.1决策责任追究:
公司总监以上领导、部门(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对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并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追加经济处罚,扣除工资500至3000元。

4、领导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相关负责人对下述问题负领导责任:
4.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不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带领所属部门及员工投入经营管理工作,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或出现重大问题、发生严重事故;4.2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
4.3对管理权责范围内的员工疏于管理,致使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
4.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

4.5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降职直至开除等处分,并扣除工资500元至2000元,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5、督察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部门(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对直接下属的工作负有监察责任。

检查各项方案、措施、规定或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查找工作漏洞,督促改进工作;制订检查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责任人。

对督察工作力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未能起到督察作用者将追究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等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工资200元至1000元。

6、执行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对下述问题负有执行责任,应给予处罚:贯彻公司决议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难以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视具体情况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并可扣除当月工资200元到1000元;
人事监察制度
1、基本原则
1.1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1.2职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1.3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在职员招聘或任用上,公司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司内如有亲属关系的职员,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公司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2、经营活动
2.1职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2职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2.2.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2.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2.2.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2.2.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3、兼职
3.1职员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3.2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3.2.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3.2.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2.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3.2.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4、个人投资
4.1职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4.1.1参与经营管理的;
4.1.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4.1.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1.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5、利益
5.1职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5.2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

接受后应交纳到公司,并进行登记。

5.3职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

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5.4职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5.5职员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6、佣金和回扣
职员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处。

7、交际应酬
7.1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
不得铺张浪费。

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7.2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7.3职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

8、保护公司资产
8.1职员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8.2职员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9、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9.1职员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9.1.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9.1.2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咨询。

9.1.3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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