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座谈会上讲话
“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座谈会上讲话在“强化公证服务金融领域工作推进我市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座谈会上的讲话很荣幸邀请各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召开这次有关赋强公证的座谈会。
召开本次座谈会,既是我市司法系统去年颁布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4条”的一个后续,也是我局今年上半年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继续深化和实施具体举措的其中重要一环。
下面结合我市经济和司法行政方面的现实状况,谈一下几点体会:一、赋强公证对三部门的益处(一)金融机构方面:1.政策支持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开始,再到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最新政策,18年间多部委针对金融机构、法院、公证机构三家部门关于赋强公证联合下文3次,扩大了部门间可以合作的财产标的范围,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鼓励和支持发展赋强公证。
2.开源节流,提高资金效率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的扩大了金融机构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范围,潜在的扩大了金融机构的需求客户。
一旦发生违约风险,赋强公证则可以从减少诉讼时效、避免公告送达、节约维权成本等多方面降低金融机构为追讨欠款所需要付出的资源成本。
3.模式成熟、信息联网据我考察工作时得知,我市的赋强公证已经开展多年,而且成果丰硕。
七区九县的各个公证处都开展了该项业务,已经累积形成了一套完备成熟的工作流程和应对方案。
过去坐等证源上门,核实困难的情况在市委市政府大力开展的“一网通办”打通后,将不复存在。
(二)法院方面:1.政策引导,鼓励探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法院加强与公证机构的衔接,支持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纠纷解决,为法院提供多元解纷服务和辅助工作。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保障、促进、制约,必须严格按法律轨道运行的经济。
离开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市场经济可言。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公证,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司法证明制度,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在提高社会诚实信用程度和公民法律意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风险,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保障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笔者认为公证具有以下作用:一、公证审查作用---市场经济主体的照妖镜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员是从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法律工作者。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司法证明活动,根据2002年6月8日司法部第72号令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
该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从这里可以看出,公证处进行的是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就可以辨明市场经济主体的真实情况,知道市场经济主体是否具有从事经济、民事活动的相应身份、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其提供的事实和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于是,那些根本不具有经济、民事活动主体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合同和协议内容根本不真实、合法,想以假乱真,蒙骗对方的法律行为,在公证活动的一开始就使其现出伪恶的原形,脱去“合法”的外衣,维护善良对方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了照妖镜作用。
浅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
浅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作者:陈秀娜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近年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及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陷入纠纷,大大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减轻审判机关的办案压力。
本文详细阐述了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运行过程,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运行过程;债权文书;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38-02公证是预防纠纷的坚实防线。
我国公证制度起步较晚,第一部《公证法》于2005年才正式实施。
但是,早在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就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规定。
即便如此,十多年来,诸多公证机构在该类业务的开展方面却不尽人意。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活动显著增多,涉及的标的额也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合同签订者要求对合同文本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日后合同一方出现违约,相对方可向经办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运行过程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指向的主要对象为追偿债款、物品等有明确给付内容的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运行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即: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执行证书的签发和法院对债权文书内容的执行。
(一)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除具备基本公证的共性流程外,还具有自己特殊的流程。
首先,必须由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共同申请,有担保人的,也需要一并申请,且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其次,公证机构要认真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有无诉讼能力、债权文书是否符合规定等;再次,做好询问笔录,在笔录中详细记录债权文书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是否自愿、权利义务是否清楚等关键事项;最后,经办公证员要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尤其对该类公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如何核实违约情况、申请执行的期限、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进行详尽说明。
浅析公证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浅析公证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需要一套完备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加以保障。
因为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由具有规范性、统一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来肯定和保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公证却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一、公证的效力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⑴、证明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证明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⑵、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⑶、法定公证效力。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二、公证为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信用的社会基础诚实信用,本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道德准则。
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
诚实信用虽然是西方法律的产物,但他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准则,我国自古就有之,民间商人信奉的“童叟无欺”、“买卖不成仁义在”,说的就是诚信这个理。
浅谈对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行的意思表示。
摘要】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对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实施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做以下探讨:【关键词】公证;执行范围;强制执行的效力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办理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免除经济纠纷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
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
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及管辖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
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7]7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
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司发通〔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
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汇总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第一部分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1-4 第二部分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6-84、《公证程序规则》................................. 8-95、《最高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9-10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11-12 7、最咼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 12-13第三部分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1、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 14-202、内蒙古公证收费标准速算表21第一部分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自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律制度已经在我国历经了三十四个春秋,全国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从业人员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防范金融风险作出了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突出贡献。
这一点已经得到社会和相关国家机关的广泛认可。
例如: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公证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证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催收及执行中的运用
公证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催收及执行中的运用包头市天泽公证处袁冬晨近年来,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形成冲击,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
5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921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17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5%,较上季末上升0.07个百分点。
如何化解不良贷款,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处置手段,加大处置力度和进度,成为各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
我国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而催收执行最重要的是在关注、次级、可疑三个阶段。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公证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任务。
近三年我处为金融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13871件,其中约917件出现不同程度的逾期情况,由于一些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不定期多次出现逾期,逾期人次达到5265人次,我处主动催收达10255人次,最终仅有216件出具了执行证书,所占比例约24%。
从数据上看,公证在化解不良贷款催收中发挥了积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就公证如何针对不同级别逾期客户化解不良贷款所做的探索做细致梳理。
一、送达《郑重提示函》提高“关注”级别客户的履约率“关注”级别指的是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且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之内。
这一时期是催收最有效的阶段,因为客户对正常按期还款不重视,对逾期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清晰认知,如果催收不及时,不还款的习惯就会慢慢养成,逐渐恶化进入“次级”级别。
这一阶段运用公证送达《郑重提示函》的方式明示客户,如果有逾期记录,逾期信息将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信息系统传送到各金融机构,造成信用等级下降,会成为瑕疵、次级、禁入客户,今后向任何一家金融金构申请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时会遭到拒绝。
同时,在催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到债务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核实、送达,这也会使债务人的个人形象、社会声誉受到影响。
浅谈公证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的作用
期束 手 无 策 , 成 许多 贷款 合 同超过诉 讼 时效 , 造 因此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6 0
丧失 了诉讼 的权 利 , 同时也 造成一 定 的经 济损 失。 这
作者简介 : 王昕华 (94 )女 , 1 一 , 河北隆化县人 , 6 隆化县公
的职能作用。公证为 回避 贷款风险 , 强借贷双方信 用关 系, 免金融部 门的经济损失 , 加 避 保护债权人 的合 法权益 , 起
到 一 定 的 法律 保 障 作 用 。
关键词 : 公证 ; 融债 权风险; 用 金 作 中图分类号:F 6 D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0 — 5 4 2 1 )3 0 6 - 3 1 5 15 (0 0 0 — 0 5 0 0
资产质 量恶 化 , 良贷 款 比例较 高 的存 在 , 不 又是 我 国 金融业 面 临金 融债 权 风险 的主要 隐患 之一 。从 防范 的措施 上看 ,只靠 单一 的行 政手 段或 经济 手段 预 防
全 、赋予 债权 文 书强 制执 行效 力及 金融 债权 方 面 的
公 证 项 目, 过 公 证 的合 同履 约高 达 9 %以上 。通 经 8 过 金 融债 权公 证 实践 证 明 ,公 证这一 国家 司法证 明
金 融部 门联 系针 对一 些借 款企 业在 借款 合 同到 期后
因各种 原 因无 力偿 还借 款 ,金 融部 门在 向借 款 方及 担 保 方送 达 “ 收欠 款 通 知 书 ” , 催 时 出现 的借 款人 或 担 保人 拒 收 、 拒签 、 躲避 等情 况 而金 融部 门对 此 又长
法 利益 有安 全保 障的有 效途 径 。
浅析强制执行公证
浅析强制执行公证【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所发挥职能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强制执行公证就是非经诉讼方式,赋予当事人债权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
本文从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入手,阐述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畴、法律效力、要件要求问题,仅供参考。
【关键词】概念;范畴;法律效力;执行目前在我国侵权领域诉讼当中,强制执行公证得到了多数侵权人的广泛应用,它不仅以简单易行、执行成本低、诉讼时效快的纠纷处理机制,有效地保障了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公证的价值与作用。
下面我们就对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也作出同样规定。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公证就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公证承诺可强制执行,在纠纷时可非经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公证制度。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和意义(一)非诉证据,节约司法资源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都是公证机关对公证对象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因而可信度高。
除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外,均可直接作为司法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证明材料,无须司法机关另行启动调查、诉讼或仲裁程序。
简单快捷实现债权、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在债务人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时,表明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力,选择放弃诉讼来解决纠纷。
基于此一般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以免出现因自身财产被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三)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因诉讼审判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对债权人来说废时、废力,而一纸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越过漫长的等待进入执行程序,能最有效的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7.13•【文号】司发通〔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浅谈公证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的作用
浅谈公证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的作用[摘要]金融债权风险一直是金融风险领域的重要内容,其中,银行信贷风险又是金融债权风险的重要表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加强金融债权风险的防范,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首先对公证和金融债权风险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公证在防范金融债权风险中的作用进行论述。
[关键词]公证;金融债权;风险;防范一、公证及金融债权风险的概述公证是由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等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字给予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的过程。
公证是由代表我国国家行使证明权利的机构来执行的,该机构被称为公证处,其职能是依法证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相关文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公证是一种具有预防性质的国家制度,具有社会监督和社会服务的作用。
金融债权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相应产生的权利。
金融债权相对于其他的普通债权而言,其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大。
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的财产权,其权利是伴随着付给货币的内容而产生的。
风险是指某些不确定性因素所引起的损失的可能性,金融债权风险就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引起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这种资产损失主要是指侵害贷款金融机构债权的损失。
金融债权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些地区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光短浅,只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大局,导致一些地方小企业对银行债务抱着侥幸的心理,将自身债务推给国家。
第二,金融债务机构内部控制和管理不够完善,很多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核以及贷后调查等工作中严密性不强,甚至流于形式,导致金融机构在债权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给其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有些法律法规缺乏严密的可操作性,尽管有些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兼并、破产等债权债务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关于企业改制和破产的规定也不具体,甚至出现“死角”,给金融机构债权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浅议强制执行公证
浅议公证业务对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的作用
浅议公证业务对防控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的作用作者:马腾达李永波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0期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金融行业对经济建设具有十分显著的影响。
但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
所以,为了确保经济活动平稳开展,应高度落实金融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业务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稳步前行,以此带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
关键词:公证业务;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空前发展,金融体制、方式的创新越来越快,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金融风险发生几率也不断增大。
如何健全完善金融管理,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是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公证制度可以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国家信贷资金安全流动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办理金融公证业务,发挥公证独特职能优势,对防范金融风险很有必要。
1金融风险概述1.1含义金融风险是金融企业运营发展中,因决策失误或外部因素导致企业资产、信誉出现部分损失进而带来的风险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如果得到良好解决,则企业可继续运转,如果不能解决,则会使企业面临破产的危机。
金融风险的出现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损失无法得到准确估算,对金融企业来说有着较大威胁。
1.2分类金融风险种类共分为四种:一是信用风险。
即借款人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间内偿还所欠款项带来的风险。
该风险的出现多与银行贷款有着直接联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国家给予人们的发展空间逐渐加大,贷款发放限制相应得到扩展,但对借贷人审核的不合理,导致发放贷款无法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及时收回,风险系数增加。
二是流动风险。
流动风险的出现与现款缺失,无法偿还所欠贷款有直接关系。
如果银行不能及时填补借贷款项,会对自身运营带来较大威胁,进而影响其他业务的开展和落实。
三是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的产生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合理有直接关系。
进一步强化金融公证中的强制执行手段
进一步强化金融公证中的强制执行手段刘光利【期刊名称】《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00(000)0S1【摘要】金融部门 (包括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除人民银行外,基本上都是以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所以贷款回收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实践中金融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经常会遇到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却采用抽逃、隐匿财产等手段,到期拒不归还贷款的现象。
该现象也是金融部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用多种方法,如调解、诉讼、申请支付令、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
但我们认为,只有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职能解决上述问题才是最佳手段。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82年 4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 4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就包括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条例第 24条规定:“依照第 4条第 10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页数】3页(P)【作者】刘光利【作者单位】西青区公证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6【相关文献】1.浅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J], 李心2.强制执行公证在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中的运用 [J], 肖旺3.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公证中应把握的几个细节 [J], 梁清泉4.强制执行公证中执行证书性质的再审视 [J], 廖永安;张红旺5.探索金融风险防控新路径——“估值调整协议”框架下的强制执行公证 [J], 种法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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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金融行业的作用。
【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金融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的三大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在公证制度活动中的体现。
公证制度的这种独特职能,非常适合金融风险防范,特别是对信贷资金的安全保障起着成为重要的作用,这是由于信贷业务的特点决定的:
(一)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是特定的,经营贷款业务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在借贷活动中,银行始终处于债权人地位,借款人始终处于债务人地位;(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清楚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三)借贷关系的建立,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双方都必须遵守,认真执行。
由于贷款手续严谨,因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四)贷款合同的违约,基本上是由于贷款方不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造成的,违约责任易于界定;(五)银行普遍推行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后,借款人违约,威胁贷款安全时,有现在的抵押(质押)物可供优先受偿,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金融系统在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过去主要是在贷款出现风险时,依靠向法院起诉来追偿,此时,不仅是风险已经发生,而且往往会陷于费时、费事、费力的讼累,更经常碰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案件胜诉后无法归垫的尴尬。
银行诉讼标的大,需垫支的案件受理费多,“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实教训,使银行一般怕对欠贷企业轻易起诉,这是目前金融系统大量逾期贷款不能及时清收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得不到和解,就会通过传统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得以解决,判决或仲裁生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债权,法律成本之高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债权的实现还可以通过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来实现,申请支付令虽然是一种简便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但是仅限于债务人对债务实现程序和债务不提出异议,如果在异议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则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只能另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
可见督促程序的法律成本加大,再一次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成本,由此可见支付令也不是实现债权的最有效程序。
以具体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方面来分析,如通过诉讼程序,债权人(贷款方)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需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多个环节,从立案到执行时间长达一年,甚至更多;以标的额30万元的案件为例,贷款方需支付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12220元,也就是说贷款
方欲收回贷款成本,需支付1万余元的费用;而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标的额为30万元的公证费仅为1740元,此笔款项由当事人承担,不需贷款方承担,而且公证办理出证的时限仅为15个工作日。
实践证明,公证职能在加强银行信贷管理,防荡金融风险,保护信贷资金案例诸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促进信贷关系依法建立,把信贷活动从一开始就置于法律的监督保护之下,有利于信贷资金案例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的落实。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的过程,既是对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贷款合同的完事性、有效性,抵押担保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过程,也是对借贷双方进行法制宣传,落实各自权力、义务的过程,从而对借款合同的签订起到了监督、审核作用。
因为,只有合法完事的借款合同,才会被公证员受理,才能办理公证。
二是对贷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贷款人明确不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将产生被强制处理其抵押财产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了履行合同义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是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具备完事、合法要件,加上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具有的第一证明效力,所以在发生经济纠纷或涉论时,其法律效力足以对抗第三人,从而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四是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震慑了债务人,简化了依法收贷程序,节省了依法收贷的费用。
五是公证弃当了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借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神。
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手续完事整,抵押担保关系合法,其贷款当然依法享有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在当前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法定权利可能会遭到债权人会议的否决。
尽管如此,由于无法否定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关系的合法性,法院最终还得维护银行借款的优先受偿权,这同时也化解了地方政府一些领导对银行的压力。
但早期一些未经公证严格把关,贷款手续或抵押担保关系有的瑕疵的贷款,就只有眼睁睁地受到了损失。
因此,在我国金融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充分发挥公证职能,对保障金融行业的安全公证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证职能在金融市场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