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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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篇一: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执行公证申请书xx市国信公证处:王某于2011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殖。

我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协议》、《承诺代偿书》在贵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

该借款人自《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12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082629.79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特持(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公证书》向某某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请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被执行人: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执行标的: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截止2012年2月8日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垫款损失以及相关的执行费用。

某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10日【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一、公证处告知: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贷款公证书

贷款公证书

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优秀模板3套)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优秀模板3套)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优秀模板3套)借款、担保合同公证套1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

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

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

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

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司发通[1992]0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等问题。

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款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本)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本)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本)申请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地址:负责人:借款人、抵押人:公证事项:《个人贷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据》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贷款人(抵押权人)公司分别与借款人、抵押人于年月日在市签订了前面编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据》,贷款人(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贷款用途为,贷款期限为个月,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合同期内借款利率、利息、罚息的确定以《个人贷款合同》的第六项约定为准。

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采用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公证员对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债权人(抵押权人)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于年月日在市签订了前面编号:的《个人贷款合同》。

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承诺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上述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承诺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印鉴均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抗存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贷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有哪些在⽇常⽣活中,借贷⾏为经常发⽣,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然⽽随着民间借贷的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多。

那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法呢除了⾃⾏协商和诉讼外,还有哪些⽅法可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呢下⾯由的⼩编在本⽂详细介绍。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有哪些⼀、⾃⾏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可以⾃⾏协商解决双⽅纠纷,如果双⽅能达成⼀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盾。

⼆、⼈民调解⼈民调解是指在⼈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当事⼈进⾏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

三、强制执⾏公证公证的强制执⾏效⼒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的申请,债务⼈⾃愿接受强制执⾏承诺的。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书进⾏公证,如果债务⼈不履⾏义务,债权⼈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实现债权。

四、仲裁仲裁⼀般是当事⼈根据他们之间订⽴的仲裁协议,⾃愿将其争议提交由⾮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种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式,如果借款合同双⽅当事⼈想将双⽅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纠纷的管辖权。

五、督促程序⽀付令督促程序是指⼈民法院根据债权⼈提出的要求债务⼈给付⼀定的⾦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发出附条件的⽀付令,以催促债务⼈限期履⾏义务,如果债务⼈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付令即具有执⾏⼒的⼀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

它对于⽅便当事⼈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六、诉讼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最终提起诉讼来解决,经过⼀审,不上诉的可申请执⾏,上诉的启动⼆审程序后可申请执⾏;⽂书⽣效后也可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间不中⽌执⾏,视审理情况,再执⾏回转或重新诉讼等。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刍议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间 借贷 合 同强制 执行 效 力公证 做为 保护 民间 借贷债 权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 , 也渐渐 地从 “ 幕 后” 来 到 了“ 台前 ” 。 那 么 民间借贷 合 同赋 主 张办理 公证 , 目的就 是防止 今后 发生纠 纷 , 防止借款 人赖账 , 防 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公证 在 实践 中的作 用有 哪些 ?赋 予 强制执 行效 止担 保人 推脱担 保责 任 。 民 间借贷 合 同经公 证后 , 因公 证文 书具 力 的 民间借贷 合 同又应 具备 哪 些条 件 ?我 们在 办理 该 公证 中应 有 很强 的证据 效力 , 借 款人 、 担保人 无可 抵赖 , 如 果再赋 予强制 执 当注 意哪 些 问题 ?现笔 者就 相 关法律 的规 定并 结合 实践 情况 作 行 效力 , 故可 促使借 款人 自觉 按约 履行 义 务, 这 将有 效地 保障 出
及 执行 证 书 出具 等方 面作 了较 为全 面地 阐述 , 并提 出拓展 民间借 贷合 同公证 及赋 予强 制执行 效 力的建 议性 意见 , 这将 对预
防 民间借 贷纠纷 , 保 障 出借 人 实现债权 具有 一 定意 义。 关键 词 民间借 贷 强制执 行 效 力公证
作 者简 介 : 尤成 海 , 浙 江省 温 州市浙 南公证 处副 主任 , 三级公 证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5 9 . 0 3 据 。但有 相反 证据足 以推 翻公 证证 明 的除外 。 ” 《 公证 法》 第 三十
诉 活动 。赋 予 民间借 贷合 同强 制执 行效 力公 证是 一项 常规 的公 的除 外 。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 诉讼 证据 的若 干规 定》 第七 十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公证机构是法律文书制作和公证的机构,承担了许多重要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公证机构的作用不容忽视。

然而,对于某些债权人来说,他们发现自己在申请执行时,却发现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这时候,他们是否该直接提起诉讼呢?为了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更系统和全面的探讨,我们需要先了解目前公证机构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情况。

假设某个债权人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执行时,公证机构出具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债权人此时想获得执行证书,可是公证机构却拒绝签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公证机构应当在15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呢?实际上,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原因是债权人可以解决的,而另一些原因则需要债权人去寻求法律帮助。

以下是一些公证机构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原因:1.公证债权文书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在一些情况下,公证债权文书可能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例如,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借款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未清楚记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等。

这些情况下,公证机构就不可能签发执行证书,此时债权人需要与债务人重新协商并签署新的合同或寻求法律帮助。

2.债权人未通过申请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未能通过公证机构的申请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时候公证机构不得签发执行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并且需要注意申请程序的细节问题。

3.公证机构无权签发执行证书在一些情况下,公证机构没有权利签发执行证书。

例如,公证机构不属于法院,只能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无法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估和确认。

公证债权文书该如何申请和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该如何申请和执行?

公证债权⽂书该如何申请和执⾏?本⽂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87期⽂章公证债权⽂书指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的债权⽂书,在债务⼈违约时,债权⼈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债权⽂书该如何申请赋强公证,⼜该如何申请强制执⾏呢?本⽂将就上述程序进⾏简要介绍。

⼀、债权⽂书如何申请赋强公证?(⼀)什么样的债权⽂书可以进⾏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可以进⾏赋强公证的债权⽂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1.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进⾏赋强公证。

但是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书,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持的上限,超过部分利息不纳⼊执⾏范围。

根据2020年8⽉20⽇开始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以2020年8⽉为例,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那么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5.4%,否则强制执⾏的时候,超出部分⽆法获得法院⽀持。

此外,虽然法律并不禁⽌民间借贷合同进⾏赋强公证,但实践中许多公证机构都不会为民间借贷办理赋强公证。

不过也有少数公证机构为民间借贷办理公证且强制执⾏时获得法律⽀持,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408号案。

2.担保之债是否可以申请赋强公证?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书强制执⾏的批复》,若担保⼈明确表⽰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愿接受强制执⾏,公证机关也可以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效⼒。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为了保障⾃⼰的合法权益,当义务⼈不履⾏义务时,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强制执⾏是可以进⾏公证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那么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1、主合同双⽅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接受强制执⾏的⼀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2)需要赋予强制执⾏效⼒公证的债权⽂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3、公证员帮助双⽅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书;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书;5、债务⼈⼀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效⼒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证书》,并向法院执⾏庭申请强制执⾏。

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证书。

执⾏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出具。

执⾏证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执⾏⼈、申请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债务⼈已经履⾏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发⽣的违约⾦、滞纳⾦、利息等,可以应债权⼈的要求列⼊申请执⾏标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可以申请强制执⾏公证的债权⽂书有哪些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正规范本(通用版)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正规范本(通用版)

借款合同,公证,强制执行1. 引言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是通过公证机关对合同进行认证,确保其合法有效。

当借款合同出现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强制履行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借款合同、公证和强制执行三个方面的内容。

2.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在借款合同中,通常包含内容:•双方的基本信息: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姓名、联系号码、联系方式等。

•借款金额和利率:明确借款金额以及约定的利率,该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约定借款的还款方式,可以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一次性还本付息等。

•违约责任:明确当借款人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罚息、违约金等。

•合同解除条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例如双方的一方丧失还款能力或违约等。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入其他附加条款,例如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3. 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对借款合同进行认证,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在借款合同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会对内容进行核实:•合同的签署人身份:确认合同签署双方的身份,确保其具有签署合同的资格。

•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核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是否与双方的真实意愿相符。

•合同的合法性:确认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等。

通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一旦出现借款纠纷,公证机关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双方解决纠纷。

4. 强制执行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强制履行合同。

强制执行程序通过法院的介入,对违约方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通常包括步骤:•申请执行: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

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银行借款强制执行的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银行借款强制执行的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银⾏借款强制执⾏的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当⼈们出现了⽣活上或是⽣产经营上的困难时,⼀般会借钱解决。

有时会向银⾏借款,银⾏会对借款合同进⾏强制执⾏公证。

那么银⾏借款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银⾏借款强制执⾏的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公证办理赋予借款强制执⾏效⼒的公证书的,需要借款⼈与出借⼈共同到公证处办理。

办理时需要提交双⽅当事⼈的⾝份证件、借款合同及经公证后即赋予强制执⾏效⼒的声明。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应向当事⼈住所地或⾏为发⽣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须由债权⽂书签署双⽅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1)法⼈申请提交法⼈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或负责⼈的⾝份证件;由代理⼈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的⾝份证件;(2)公民个⼈申请提交个⼈⾝份证明。

2、申请⼈出具的申办强制执⾏效⼒公证的⽂件;3、需要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4、若为债权⽂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时,该债权⽂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书的标的为给付⼀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2、债券⽂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所规定的债务⼈应履⾏的义务⽆疑异;3、债权⽂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单⽅承担,⽆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4、债权⽂书中,债务⼈有明确的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的意思表⽰。

银⾏借款可以强制执⾏公证,申请办理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应向当事⼈住所地或⾏为发⽣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我国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

试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实务民间借贷在我国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推崇,有着广泛的市场,但民间借贷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严格控制。

2003年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开始对民间借贷鼓励、引导和扶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使民间信贷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而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上。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民间借贷的公证实务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就此问题和我多年接触民间信贷公证经验谈谈个人在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与广大同行共同探究。

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法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定义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出借自有合法资金、双方基于合法目的、在未与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主体之间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

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借贷产生的抵押生效。

我国民间合法的借贷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中间人借贷(如担保公司)、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典当。

我们在公证实务中办理的借款合同大部分是出于盈利为目的,由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具备依法强制执行性,这种合同对我们审查合同的严格性要求交高。

要求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法律素养和办证原则极高的要求,不允许出现过失和懈怠。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办理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否则,公证员无法审查,不能办理公证。

《关于办理民间贷款合同公证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合同经公证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指的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要求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内容。

伴随社会不断的发展,债权债务的关系逐渐的繁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使得当事人使用公证的方式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出现纠纷之后,债权人能够依法根据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直接申请执行,能够有效的规避因为诉讼造成的人员、资源等各方面的浪费,对发挥公证作用,尽快调整民事活动,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程序及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制度可概括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

这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使追偿钱款的合同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不仅节约了人力物力,节省了时间,适应了经济发展的快节奏步伐;而且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可以帮助减少不良贷款,有助于资金的回笼和流通,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良好运行。

使市场交易规范化;能够消除三家债产生的温床。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我们知道⽂书经过公证之后是具有最⾼的效⼒,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之后,被告不履⾏判罚的时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

我国可以出具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那么其概念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的申请,对⽆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书,赋予其强制执⾏效⼒的⼀种公证活动;⼀⽅当事⼈不履⾏公证⽂书规定的义务时,对⽅当事⼈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强制执⾏效⼒是公证三⼤效⼒之⼀,公证三⼤效⼒是:证据效⼒、法律⾏为成⽴要件效⼒、强制执⾏效⼒。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中有关给付内容⽆疑义;3、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全权⽂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全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与⼀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的效⼒,即当债务⼈到期不履⾏或者不完全履⾏债权⽂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是依法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的公证;⼆是签发执⾏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由当事⼈住所地或债权⽂书成⽴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执⾏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合同公证流程

合同公证流程

合同公证流程
合同公证是指将合同内容经过公证处公证,以证明合同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

合同公证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合同文件,首先,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好完整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材料等。

2. 前往公证处,双方当事人需携带合同文件前往当地公证处办
理公证手续。

在公证处,他们需要向公证员提交合同文件,并填写
相关的申请表格。

3. 公证员审核,公证员会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合同内容
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员可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
材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4. 公证签字,经过审核后,双方当事人需在公证处进行公证签字。

公证员会在合同文件上盖章并签字,以证明合同的公证有效。

5. 领取公证书,公证手续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是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公证流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循公证处的相关规定,并配合公证员的审核工作。

通过合同公证流程,可以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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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篇一: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需要注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延伸阅读:公证法全文民法通则全文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年借条诉讼时效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鉴于:乙方于下列时间陆续向甲方借得款项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到期。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借款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整(¥.00)没有归还,乙方承诺将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清偿所欠甲方的上述全部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整(¥.00)。

第二条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贰计算,乙方有权提前还款,甲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提前还款。

第三条乙方保证按期还款。

若到期仍未还欠款,则每逾期一日自愿按借款额的‰支付违约金。

乙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其独立承担。

第四条担保条款第五条公证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即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按期还款义务,则债务人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届时,债权人有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债权债务。

2、债权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按本合同第三条提供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材料。

3、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自愿约定同意:公证处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电话核实,即预留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电话号码为:。

合同履行期间,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预留电话号码有变,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否则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将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且不影响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4、债务人(乙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债权人(甲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六条债务人(乙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1、借款未逾期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借款逾期的,按本金、利息、违约金的顺序偿还。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债务人或其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1、债务人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的;2、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八条债务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九条因本合同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持二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但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债权人(甲方)领取。

甲方(签字):乙方(签章):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篇三:最新“强制执行公证”详解---债务纠纷常用最新“强制执行公证”详解---债务纠纷常用作者:李章虎律师(2016年1月5日)前言: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借据、欠单、还款协议等各种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并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之后,债权人不再需要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实现债权,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适当,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可以制作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颁布时间2000-9-1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情况的基本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该规定中的“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三、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判例1、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裁定不予执行某公司与李某、张某、高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

2011年,李某向某公司借款50万元,由张某、高某做了担保,,并经鄂托克旗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还款,该公司向鄂托克旗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立案后,鄂托克旗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张某的商业用房一处。

执行中,李某对公证书提出异议,说明借款是其与白某共同所借,公证书遗漏了债务人,应依法不予执行。

鄂托克旗法院接到被执行人异议后,经与申请人及公证处的有关人员核实,查清李某与白某确实为共同借款人。

现执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此公证债权文书,并解除了对张某房屋的查封。

判例2、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对一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

2010年9月9日,李某向陆某借款150000元,借期从即时至2011年1月8日止,约定违约金为所借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双方签定了借款协议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以(2010)黔丹经证字第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进行了公证,逾期李某未履行借款合同,陆某于2012年8月31日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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