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a权变动
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变动规则物权变动规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所有权人与他人之间的权益转移的规定。
物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变动规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介绍物权变动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物权变动的方式物权变动的方式包括出让、继承、赠与、交换、合并等多种形式。
其中,出让是指所有权人将物权转移给他人,并以约定的价款作为对价;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物权转移给继承人;赠与是指所有权人无偿将物权转移给他人;交换是指双方相互转让各自的物权;合并是指将多个物权合并为一个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法的物权标的、成立物权的法定形式、合法的变动事由和合法的变动方式。
合法的物权标的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物,不能是违法物品;成立物权的法定形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物权;合法的变动事由是指物权变动必须有合法的事由,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合法的变动方式是指物权变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包括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物权变动对于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对第三人无效;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变动对于任何第三人都具有效力。
绝对效力的原则是物权优先,即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后取得的物权优先于先取得的物权。
四、物权变动的登记物权变动在一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是指将物权变动事项登记在物权登记机关的簿册上,以公示和证明物权的变动情况。
物权变动登记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使其能够获得优先权和善意取得权。
五、物权变动的保护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为了保护权益,法律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善意取得、保护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登记可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增加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善意取得可以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期限可以保护买受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总结起来,物权变动规则是对物权转移的规定,包括变动的方式、要件、效力、登记和保护等方面。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的变动名词解释
物权的变动名词解释一、介绍物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力。
物权的变动名词主要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所涉及的一些具体行为或状态,携带着不同的法律含义和影响。
本文将针对物权的变动名词进行解释和分析。
二、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是指物品或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行为。
例如,一个人将一块土地出售给另一个人,那么土地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在所有权转移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是合法的买卖行为和双方的意思表示。
另外,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对所有权转移进行规范,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三、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或动产(如车辆、存款等)作为担保物而获得的一种权力。
债务人在未能按照协议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法院等途径对担保物进行变现或强制执行。
抵押权设立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书面合同并在相应法律机构备案。
四、查封与扣押查封是指法院或其他相关职权机关对特定物品或财产进行封存限制,以保护权益或用作证据等目的。
查封可以不限于房屋、车辆、存款等资产,也可以涉及文件、证书等。
与之类似的是扣押,扣押主要是指警察、法院等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财产进行限制。
查封和扣押都是行使特定职权的行为,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和事先的法定理由。
五、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立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权益。
担保物权可以以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作为担保物,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例如,在银行贷款时,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房屋用作抵押物,以保证还款的履行,并承担担保物权的相关责任。
担保物权在法律上有着特定的约束和限制,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平衡。
六、租赁与承租租赁是指一方(租赁人)将自己的财产权益让渡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获取一定回报的行为。
租赁一般包括房屋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租赁等。
租赁关系需要通过租赁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3物权变动PPT
[问题]1谁对轮胎享有所有权?2该批轮胎的损失由谁承担?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包括: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保全)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涂销登记
依土地使用权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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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亲兄弟,乙大学毕业留城工作,甲在农村务农,与 其母共同居住在甲母所有的4间房屋中。 1992 年 6 月,甲将 4 间房屋以 8000 元价格卖给本村丙。甲称: 该房为其母所有,但乙已多次表示房屋给甲,任其处置。 丙信甲说为真,同意买下该房,并当即支付价金8000元。 双方约定:因甲母健在,尚需该房,待其去世后交付房屋。 1999年6月甲母去世,甲与丙去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999 年 12 月,乙从城里回来,认为甲的卖价太低,遂以共有 房屋,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讼争房屋为甲乙父母遗产,但该房过户登记于丙 之前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为甲,而房产登记部门登记草 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乙。现乙否认曾放弃继承权,亦无 其他证人。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的模式1. 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发生变化,包括获取、转让、限制和消灭等过程。
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物权在经济社会中常见的变动方式和规律。
本文将围绕物权变动的模式展开探讨,分析其特点、影响因素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2. 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2.1 获取模式获取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
常见的获取模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和依法征收等。
•购买:个人或组织通过支付货币或其他等价物来获得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买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获取模式,也是促进经济交流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继承:个人在亲属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获得亲属遗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继承是一种传统的获取模式,有助于维护家族财产的延续与稳定。
•赠与: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慷慨善举,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互惠行为。
•征收: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2.2 转让模式转让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过程。
常见的转让模式包括买卖、租赁、抵押和拍卖等。
•买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协商达成意向,并以合法手段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价款。
买卖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最基本的转让模式。
•租赁:个人或组织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租金。
租赁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转让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抵押: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债务担保,向他人借款并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有助于促进信贷流通和资本市场发展。
•拍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栋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B,房子的所有权由A变成了B,这就是所有权的变动。
2. 使用权变动: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变动是指使用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对物的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辆汽车的使用权租给B,B成为了汽车的合法使用权人,这就是使用权的变动。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处分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处分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块土地的处分权转让给B,B成为了该土地的处分权人,这就是处分权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转让: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因为物权人的意愿发生了变化。
例如,一个人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他人。
2. 继承:物权人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物权,物权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给其他人。
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去世而导致的。
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房产将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3. 抵押: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4. 租赁: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暂时不需要使用物品,或者为了获得额外收入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5. 赠与:物权人无偿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法律行为,如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捐助、遗赠)、合同(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判决。
2.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3.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4.简易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己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涉及三方当事人:如甲的动产由乙直接占有,而甲欲将此动产处分给丙。
6.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重点考点详解1.物权的取得与消灭(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取得他物权;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合法建造、法律文书、孳息。
(2)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抛弃(单方民事行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一)变动模式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二)适用范围1.不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抛弃行为有效+处分权+注销登记2.不动产买卖: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3.不动产赠与: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5.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抵押登记6.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7.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买卖(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登记(三)例外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或转让,无须设立登记或移转登记。
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变动第二节物权变动【考点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2级)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取得、变更或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物权的取得:【提示】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3级)【提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但取得不动产之人再处分前要登记公示,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案例分析题】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
(2012年)问题: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考点3】物权行为(3级)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
【记忆点】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链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2016年案例分析题)【例-案例分析题】……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
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2016年)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网校答案:(1)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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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听说此事后,害怕孙枚到期不能还钱, 便要周海承认高峰对该房有抵押权,周海不 同意。借款期满后,孙枚无力还款。
高峰要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而周海要求确 认自己对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孙枚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主张高峰的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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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卖,邻居王某提 出购买,但因价格原因没有达成协议。赵某的 同事李某经与赵某协商,达房屋买卖协议,约 定房价20000元,分两次付清,协议达成后3日 内付10000元,同时赵某交付房屋。
余款10000元交房后3个月内付清。第三天,李 某如约交付房款10000元并占有房屋。王某得 知此事后,因急需房屋做生意,就提出以 2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赵某同意将房屋卖 给王某,另订了协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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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公
示方法表现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原则。
公示方法对外显示物权变动及其变动后的物权 现状。公示方法主要有,占有(静态)、交付 (动态)、登记。
公示方法有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上一定效果的 机能。这种机能从法律上的效果来看,就是公 示力。
2002年4月,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1号楼的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这幢 楼的2层和3层之间,又多出了2E层,这 层楼面有3套住房计236平方米,早在2 001年就被开发商以有使用权而出租给了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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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E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 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且多 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 纳维修基金。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 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2E层住 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权变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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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元混合模式 我国物权法采用此种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 相应的模式: (1)交付为成立要件:如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23条) (2)登记为成立要件:如不动产的变动(物权法第9条)
(3)登记为对抗要件: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 变动(24条)及地役权的变动(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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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形式主义 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依当事人的意思 而成立而成立的买卖等合同生效,而且需要登记或交付, 但无需另外作成物权行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所有权 的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第9、14、139条), 关于动产质权(212条),权利质权(224、226、227、 228条)的设立均为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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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 的优势。但是使用这种保护就必然要牺牲公平原则和诚实 信用原则。 同时,我们赞成黄茂荣教授的观点:“不论如何地强 调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一旦作为物权变动基础之债权行为 或其他法律原因不存在,虽然物权变动得因物权行为之无 因性而继续有效,但因物权变动而受利益之一方将有无法 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状态,而生之财产权变动的暂时状态, 将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行使,再拉回原来的状态…… 盖物权行为所形成,只是暂时正确的权利状态,而非实质 上终局正确的状态。”(黄世荣:《买卖法》增订版,57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模式有二:
(1)、英国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的所 有权即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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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日本民法模式: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 卖物的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2、物权形式主义 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 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买 卖等合同外,尚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说上称为分 离原则。并且依德国、中国台湾地区民法,此种物权行为 具有无因性,买卖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 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的影响。
物 权 变 动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不动产登记范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 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 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规定办理登记: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③ 森林、林木所有权; 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地使用权; 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及相关申请 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2.动产物权交付替代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以下 几种交付方式,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具体包括:
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形态和原因理解了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则物权变动就必然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是物权这一静态属性的动态描述。
因此,本文的观点就是: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
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标的物在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权利质的变化即内容上的改变。
至于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说包含在物权的发生或消灭中。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两点原因: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
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
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
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物权对象、物权内容、物权范围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是指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各种情况和原因。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转让:物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比如买卖、赠与等。
2. 继承:物权继承是指权利人因死亡而导致其物权转移给继承人的情况。
继承是一种法定的方式,根据继承法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将按照一定的顺序转移给其继承人。
3. 担保:物权担保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债权。
4. 抵押:物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抵押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并将该物作为担保。
5. 质押:物权质押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质押向他人提供的行为。
质押的目的是为了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并将该物作为抵押。
6. 转移:物权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到其他物上的行为。
比如将土地上的房屋权利转移到其他土地上。
7. 许可:物权许可是指权利人同意他人在其物上行使某些权利的行为。
比如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他人在其土地上建造房屋。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合同约定:物权变动的最常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物权进行约定。
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实现物权的转让。
2. 法定继承:物权继承是因为权利人的死亡而导致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将自动转移给其继承人。
3. 债务担保:权利人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4. 贷款抵押: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将自己对某一物的权利作为抵押提供给贷款机构。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机构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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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移 转
交付
动产质权的 设立 部分权利质 权的设立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2、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以登记或者 背书为对抗要件 (1)《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2010-3-6)
(三)指示交付
当事人在移转或者设立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由第三人直接占 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主要指出卖人、出质人)可以将其对第 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相对人,使相对人取得间接占有,代替实 际交付。 例子:甲拥有一钢琴,2009年春,他要出国留学,将此钢琴租 赁给乙使用,租赁期未满之时,甲急需一笔钱,就和丙说要把此 钢琴卖给他,丙也答应了,且知道目前该钢琴尚由乙合法使用。 甲也告知乙已将钢琴卖给了丙。双方缔结买卖钢琴生效之日起, 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 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交付
一、交付的概念
交付
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包括两个要件: ①占有的移转。包括直接占有的移转 和间接占有的移转。 ②交付的合意。 指当事人之间就占有的移转意思表示一致。
2008-3-9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 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 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 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 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 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 人? A.甲 B.乙 C.丙 D.丁
2012-3-7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 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 权利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 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 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 效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二)例外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 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 的善意受让人。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2008EC-3-9
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 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 法取得电脑所有权? A 现实交付 B 占有改定 C 指示交付 D 简易交付
物权抛弃
物权抛弃
主观
单方法律行为有效
动产 客观 放弃动产占有 所有权抛弃 主观 真实有效 不动产
物权抛弃
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抛弃 抵押权
物权法定原则
甲为供女儿出国留学,向好友乙借款25万元,为保险起见,甲 将自由的房屋质押给乙,双方约定,如果乙不能按时还钱,则乙 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甲依据协议将房屋移交乙 占有。由于甲到期无法向乙还钱,乙就将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 出售给丙,扣除本金、利息后,将剩余的3万元还给了甲。邻居 丁得知该房屋已出售的情况后,认为买受人丙侵害了其优先购买 权。经查明,甲和丁之间曾经约定,如果甲要出售房屋,丁享有 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 乙对该房屋是否享有质权? 丁的优先购买权能否对抗第三人?其与甲之间的约定效力如何?
2008EC-3-8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 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 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 款及房屋,丙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 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 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 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 户手续 D 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二)例外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登记
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
没有权利凭证有价 证券
基金份额 股权
应收账款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二)例外 2.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动产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
注意
②《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 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 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 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多重买卖
1月1日 张某 甲 动产
2月1日
王某 3月1日 林某
动产多重买卖实际履行
动产多重买卖
出卖人同一人
同一动产 两个以上买受人
有处分权
先行受领
均未受领 现行支付价款
两未 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实际履行
动产多重买卖
出卖人同一人
同一动产 两个以上买受人
有处分权
先行受领
均未受领 办理登记 两未 成立在先 受领交付、登记 受领交付
2010-3-6(典型答案错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 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 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 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 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 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物权变动
物权的移转
物 物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一、物权的取得的分类
物权取得 原始取得
添附
收取孳息
继受取得 移转 创设
先占
善意取得
合法建造房 屋 没收 征收
生产
2008-3-10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 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 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 丙购得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 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风扇一台
2004-3-9
甲将所持有的A 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乙借款的质押 物。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 ”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 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质押合同无效 B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 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 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 支持
2004-3-10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 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 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 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 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 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 所有权何时转移? A 8月7日 B 8月8日 C 8月9日 D 8月15日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买卖、 不动产赠与、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 要件。其公式为: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物权变动。 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 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权属证书(房产证、建 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 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案例3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A小提琴,出卖给乙,约定 于3月3日交琴。甲于3月3日向乙表示愿意让 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之,并 即开具支票支付。甲于3月4日将该琴出售给 丙,并将琴交付给丙。甲于3月5日将该琴出 卖于丁,对丁谎称该琴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 之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 所有权。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法》第28条
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 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 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形成判决生效=物权变动 A 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B 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C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德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D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2)给付判决+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
注销登记
主观 移转占有 主观 注销登记
2008EC-3-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 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 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 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 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动产多重买卖中所有权的移转规则
(四)占有改定
在转让物权时,双方约定由让与人(基于借用、租赁、 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保管)继续直接占有标的物, 而由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 付。 例子:甲拥有一钢琴。出国留学之前三个月,他将钢 琴卖给了乙。但在出国前,他依然需要练习钢琴,于 是和乙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甲尚未出国期间,甲继 续占有该钢琴,并且向乙支付1000元租金。但是钢琴 所有权人已是乙,双方也完成了交付(占有改定)。 需要注意: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设立质权的交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