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福建省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综述
福建省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综述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是我国自然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该省7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类型主要为暴雨洪涝、台风、泥石流和滑坡等,防灾减灾救灾形势非常严峻。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事业改革发展,有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上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力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健全完善机制筑牢基层基础长期以来,福建在长期的防台风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快速响应、措施有力的运行机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确定了“健全自然灾害管理体制、强化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完善灾情信息管理机制、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完善军地协作联动制度、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演练、提升综合减灾保障能力和提高科技支撑水平”等11项改革任务。
福建省高度重视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从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等方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长期以来,福建在长期的防台风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快速响应、措施有力的运行机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福建省不断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出台了《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指导意见》《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推动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救灾救助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闽农种植[2006]352号1 目的与依据1.1目的为做好突发性农业重大自然灾难的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复原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难给农业造成的缺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连续进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福建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治理暂行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机构2.1.1 省农业厅成立省农业重大自然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厅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厅办公室、种植业治理局、计财处、科教处、市场信息办、农机治理局、农垦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种子总站、植保植检站、农田建设与土壤肥料技术总站、基地办等单位要紧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厅种植业治理局,由厅种植业治理局要紧负责人担任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2.1.2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农业重大自然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2.2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组织和谐农业重大灾难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和解除突发重大自然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和谐、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挥、组织、调度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与供应;向省政府和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应急工作落实情形。
办公室:负责落实农业重大自然灾难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车辆及相关后勤保证工作。
计财处:负责和谐落实农业重大自然灾难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治理、监督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负责牵头向农业部、省政府等争取救灾资金。
市场信息办:负责农业重大自然灾情相关信息和受灾动态情形收集分析、汇总与上报等。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引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面临着多种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的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涵盖了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涉及到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四、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全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二)工作机构省应急委下设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类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方应急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专家组建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一)预防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信息收集。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9月15日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厦思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思明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1日思明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2024年3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1.4.3 多级联动、广泛参与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3 监测预报3.1 监测报告3.2 预测预报3.3 预防行动4 地震事件的分类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4.1.2 重大地震灾害4.1.3 较大地震灾害4.1.4 一般地震灾害4.2 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5 地震灾害应急管理5.1 分级响应规定5.2 响应级别调整6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6.1 Ⅰ级响应6.1.1 启动流程6.1.2 领导机构6.1.3 指挥行动6.2 Ⅱ级响应6.2.1 启动流程6.2.2 领导机构6.2.3 指挥行动6.3 Ⅲ、Ⅳ级响应6.3.1 启动流程6.3.2 领导机构6.3.3 指挥行动6.4 应急处置措施6.4.1 指挥原则6.4.2 灾情信息获取6.4.3 处置要点6.4.4 “三断”应急保障6.4.5 信息发布6.4.6 舆论引导6.5 响应结束6.6 恢复重建6.6.1 善后处置6.6.2 恢复重建规划6.6.3 恢复重建实施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7.1 强有感地震事件7.1.1 启动条件7.1.2 处置措施7.2 地震谣传事件7.2.1 启动条件7.2.2 处置措施7.3 临震应急事件7.3.1 启动条件7.3.2 处置措施7.3.3 临震应急结束7.4 海域地震事件7.4.1 启动条件7.4.2 处置措施7.4.3 海域地震应急结束7.5 毗邻地震事件8 预案管理8.1 预案编制8.2 预案演练8.3 预案评估与修订9 附则9.1 责任与奖惩9.2 监督检查9.3 预案解释9.4 定义与说明9.5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健全完善思明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2.14
•【字号】宁政办〔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6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印发的《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政办〔2013〕292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制定了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经费。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八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闽政[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要求,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加大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海西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均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二)安全便捷。
在选点中要避开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
(三)整合资源。
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利用现有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
(四)强化功能。
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
三、目标任务(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
2011年底前,在全省建成20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市3200个,厦门市700个,漳州市2300个,泉州市3000个,三明市2300个,莆田市1200个,南平市2200个,龙岩市2300个,宁德市26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厦翔政〔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翔安区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2024年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形成条块合力,提升防治能力。
2024年持续开展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工程治理,消除18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责任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将防灾责任逐级细化落实到村(居)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资规翔安分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教育、住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卫健、民政、应急、文化旅游、铁路、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要做好调查评估,为监测预警、抢险救灾、工程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闽政办[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5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启动条件3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3.2 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4 应急准备4.1 资金准备4.2 物资准备4.3 通信和信息准备4.4 救灾装备准备4.5 人力资源准备4.6 社会动员准备4.7 宣传、培训和演习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5.1 灾害预警预报5.2 灾害信息共享5.3 灾情信息管理6 应急响应6.1 I级响应6.2 II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IV级响应6.5 信息发布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灾后救助7.2 恢复重建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管理与更新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闽政文(2011)388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 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等因自然因素引发危害人居安全的综合治理项目,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管指导,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制定省级技术标准,建设和维护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质灾害管理系统”),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所称“设区市”均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组织储备项目审查、项目监督与项目验收。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储备、过程管理与竣工验收,监督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后期管护。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储备、落实与推进,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单位,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施工与监测、监测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令——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令——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令•【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2018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登杰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明政办[2016]137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6【实施日期】2016.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4日印发的《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明政办〔2014〕17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3.1 灾害预警预报3.2 灾情信息管理3.3 灾情会商核定3.4 灾情信息发布4 应急响应4.1 Ⅰ级响应4.2 Ⅱ级响应4.3 Ⅲ级响应4.4 Ⅳ级响应4.5 启动条件调整4.6 响应终止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 过渡期生活救助5.2 冬春救助5.3 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6.0 保障措施6.1 资金保障6.2 物资保障6.3 通信和信息保障6.4 装备和设施保障6.5 人力资源保障6.6 社会动员保障6.7 技术保障6.8 宣传和培训7 附则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7.2 沟通与协作7.3 预案演练7.4 术语解释7.5 预案管理7.6 预案解释7.7 预案生效时间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汛防台风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汛防台风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闽政[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汛防台风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增强防灾减灾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防汛防台风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一)强化气象监测预警。
加快宁德(霞浦)和漳州(东山)新一代天气雷达建设,推进省气象局高性能计算中心、信息收集处理共享中心、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系统以及风廓线雷达、X波段雷达、关键区域地面加密观测站等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
(省气象局牵头,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1. 在宁德霞浦和漳州东山各新建一部双偏振天气雷达,增加雷达网密度;建设运算能力30万亿次/秒以上的省级高性能计算系统,满足我省新一代中尺度数值预报业务需求;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平台,开发气象灾害预警定制专用终端,实现中国气象频道节目福建本地化,研制基于手机气象客户端服务系统的全省专业气象服务管理平台。
2. 在全省建设8部风廓线雷达,提高大气垂直探测能力;在全省加密布设3部移动天气X波段雷达,增强局部地区强降水天气系统的应急气象观测能力。
3. 加密观测网络布点,优化站点布局,实现对人口密集区、站点稀疏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高山、海岛、交通、电力、通信干线、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建立省、市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数据传输质量与共享服务水平。
(二)强化海洋监测预警。
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精细化监测基层应用示范项目,进一步加强现有海洋观测预警网的维护管理,全面提升海洋气象预测预报和灾害防范能力。
(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组织实施好国家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精细化监测集成应用示范项目,加快海岛基、海床基、船基、波浪浮标、生态浮标及无人机遥测等海洋观测系统建设,提升应急、机动及专项观测能力。
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省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适用范围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指导应急和救灾工作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需要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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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与救助管理》已经xx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为大家分享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 ___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灾害等。
第四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应当在党委领导下,遵循以防为主、防抗救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群众自救、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
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___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救灾物资储备库、避灾场所、减灾宣传基地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及维护等;(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调运等;(三)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四)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五)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受灾人员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应当采取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方式发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 ___、 ___部队、公安、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有序参与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对在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害风险,编制中长期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重大灾害灾情评估、灾害风险调查、防灾减灾研讨和宣传教育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 ___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二)灾害灾情信息;(三)协助群众紧急转移和灾害应急救助;(四)参与避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防灾减灾宣传。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灾害危险源及时进行治理;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对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住户,按计划实施搬迁改造。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广场、公园、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建筑设施,设立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必要的避灾应急生活、管理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由省人民政府 ___门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根据救助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应当包含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内容。
灾害多发易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 ___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___门应当建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
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和过期商品。
第十八条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农户参保”的原则,建立农村住房和公众责任制度。
完善灾害风险转移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自然灾害商业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保险理赔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受灾群众及时获得理赔。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减灾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防灾减灾___,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到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家庭等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演练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学校的基础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地震等灾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响应。
第二十一条灾害发生后,灾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灾害管理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灾害管理部门可以逐级或者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
灾情稳定前,灾害管理部门应当每日逐级续报灾情。
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核定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
第二十二条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___门负责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受灾人员及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和疏导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因灾伤病救治和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
部门及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优先通行。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减灾委员会批准执行应急救灾任务的车辆,在经过收费公路时,应当予以通行。
受灾地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助期间,救灾物资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要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 ___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紧急采购的方式就近直接采购。
第二十四条灾情稳定后,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应当根据受灾困难人员家庭、灾害损失以及自救能力等情况,制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工作方案,编制救助名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的受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应当为其提供过渡期生活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和救助期限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应当为其提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具体救助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一)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二)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三)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
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有关和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五)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审批。
对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受灾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申请救助或者投诉。
第二十七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按程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提供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制度及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等级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___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布捐赠,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救灾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自然、生态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坚持安全、适用、环保、节约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因地制宜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重点支持受灾地区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等恢复重建。
受灾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财政、发展改革、经信、水利、林业、、、审计、质监、交通运输、电力、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组成的灾后重建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优惠和扶持政策。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因灾倒损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监督指导。
集中重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
分散重建由重建户根据规划和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机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及范围,组织开展市、县(区)人民政府间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等部门,在灾害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住房倒损情况,逐户登记造册。
第三十三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对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会同住建部门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重建对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认定。
上述认定的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 ___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