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4.03.19【实施日期】2014.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4年1月22日收到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的光纤预制棒产量之和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3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7.11.22【实施日期】2007.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税则号列:2914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丙酮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丙酮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新加坡、韩国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 元及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 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 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 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 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 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 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 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 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 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第 81 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 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 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 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 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 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 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 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 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 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 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截止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13日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2月以来,我输日烤鳗共有13批被检出恩诺沙星残留,对韩出口水产品多达53批被检出“注水”问题(见附件),给我相关产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国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为认真贯彻总局领导7月27日在“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反复发生,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改成果,各局要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定》、《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总局第31号令)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日韩有关卫生要求对辖区内的对韩出口水产品和对日出口烤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的结果决定是否保留或恢复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资格。
对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企业,各直属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同意出口的推荐报告上签署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意见,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总局和认监委备案。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标 签】征收反倾销税,进口水合肼,美国和法国等【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发文日期】2005-06-16【实施时间】2005-06-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6月17日开始,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28251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水合肼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水合肼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美国或法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标 签】继续征税,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1号
【发文日期】2014-09-28
【实施时间】2014-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8年征税期限届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并于2009年根据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在征税期限再次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细情况见附件)。
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4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2008年第74号和2009年第65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3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9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4月,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决定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6月1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等9家申请企业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等3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6]1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13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
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6年6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6]1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2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8-03【生效日期】2004-08-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3年10月17日,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水合肼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海关总署2010年第3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2010年第3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标 签】进口水合肼,反倾销税,继续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37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0-06-22
【实施时间】2010-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
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10年第34号公告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06.2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37号)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
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1.21
【实施日期】2003.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29291010。
下同)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11月22日开始,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及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美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10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05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6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2006年第94号公告,决定就水合肼反倾销案中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与国外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根据价格承诺协议,自2006年12月15日开始,中止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其他浓度的水合肼产品仍按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征收反倾销税。
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与调查机关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法国阿科玛公司按协议要求报告了协议项下销售的有关数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履行协议的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
2010年1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0年4月16日,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原)和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化翔宇)代表中国水合肼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4.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公平贸易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18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4月6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浆粕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01、4706100001和4706300001。
为便于通关时商品属性认定,经营单位进口浆粕时可提供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凡申报进口浆粕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
如果原产地为美国、加拿大或巴西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对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4.21•【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4号公告,决定由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7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4号公告,决定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3.9%调整为8.2%。
201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7号公告,决定由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继承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6.2%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0年7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由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
销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04.1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25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
近日,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4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LTD)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2.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9号公告(略)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终止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终止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4.11.20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3号
•【施行日期】2014.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73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
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9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年11月20日到期。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
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鉴此,自 2014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1月20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6.21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6.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通信业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
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2001年6月21日)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7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聚氯乙烯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