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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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教师业绩信息报表自然科学类

吉林大学教师业绩信息报表自然科学类

吉林大学教师业绩信息报表(自然科学类)注:此页不够可加附页。

注:此页不够可加附页,“类别”一项,“学术论文”按照“SCI”、“核心EI”、“非核心EI”、“ISTP”、“MEDL”、“核心期刊”、“其他”等填写;“著作”按照“专著”、“编著”填写;“教材”按照“国家规划教材”、“校级规划教材”、“其他公开出版教材”填写;“教学研究论文”按照“国家级刊物”、“其他核心刊物”填写。

注:此页不够可加附页。

“承担科技项目情况”中“类别”请按“A类”、“B类”、“C类”、“D类”、“E类”填写;“获奖情况”中“类别”请按“教学”、“科技”或“其他”填写。

吉林大学教师业绩信息报表(自然科学类)填表说明表格一律打印,签字处应手写签名或盖本人名章;表格第一页和第二页中教学工作、发表成果、教学获奖、科技成果奖和专利、教学研究项目以及科技项目的汇总数字,请先认真核对,经中层单位审核确认后再填写。

具体填表要求如下:一、基本情况㈠“单位”请按全称规范填写。

㈡表格中“出生时间”、“来校工作时间”、“获得时间”、“授予时间”及“聘任时间”等项目中的时间填写到月份,如“2009年1月”填写成“2009.01”。

㈢“所在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二级学科专业目录填写,不分二级学科的学科,可按一级学科填写。

㈣“最后学历”按照“大学”、“本科”、“研究生”或“双学位”填写;“最高学位”按照“学士”、“双学士”、“硕士”或“博士”填写。

二、教学工作㈠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校级项目三类填写,以学校教务处备案为准,拖期项目不予认定。

1.国家级项目,包括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以下各类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国家级精品课程。

2.省级项目,包括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以下各类项目: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省级精品课程。

3.校级项目,包括校级教改项目、校级精品课程。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模板】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模板】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按照《**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一经确立,须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社会科学处三方签订研究项目合同书,明确责任,共同努力使该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条项目进行一年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配合社会科学处对所立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督促项目按期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项目结项成果须明确标注:“**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XXX。

”具体项目结项要求如下:(一)种子基金项目项目结项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 项目结项成果为专著的,须公开出版。

2. 项目结项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须有至少3项成果符合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等级分类中的D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若有结项成果符合C类以上标准,可适当降低结项成果数量要求)。

3. 在项目执行期内,该课题被批准为国家或教育部项目。

(二)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课题组在接到关于征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选题的通知或关于征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选题的通知后,须向学校报送选题。

项目结项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1.项目结项成果为专著的,须在国内有影响的出版社公开出版。

2.项目结项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须有至少6项成果符合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等级分类中的D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其中至少有2项成果符合C类以上科研成果标准(若有结项成果符合A、B 类科研成果标准,可适当降低结项成果数量要求)。

3.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以相关课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重大项目,进入答辩范围。

4.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以相关课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并获准立项。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监〔2019〕257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研诚信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与推荐、评审与立项、执行过程、验收(结题)、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诚信管理。

适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

包括项目申报(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科研失信黄名单(简称“黄名单”)、科研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及其它应当由厅党组会审议的事项。

厅务会负责审议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科研失信行为的确级、科研失信修复意见及其它应当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审定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的建议,审定“黄名单”、“黑名单”的建议,审定科研失信行为确级的建议、科研失信修复建议及其它应当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16‟305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2016年8月30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大学2016年9月6日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304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代办处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学院和科研机构是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组织管理及监督。

(六)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8.26
•【字号】吉科发基〔2019〕260号
•【施行日期】2019.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科发基〔2019〕260号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事业办、财政局,长春新区科创委、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集聚社会资源推动原始创新,提高联合、协同创新能力,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自然科学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6日。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教育厅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吉林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一般项目(包括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包括后期资助项目)和重大项目(包括基地重大项目)三类。

第四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申报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相关研究课题。

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省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方向。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

(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一般项目中的青年基金项目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主持项目研究。

(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科研学术团队。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负责按项目立项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帐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横向科研活动中所需的印花税由学校承担,在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中列支。

其他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

一经发现,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六条横向项目负责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及应税额、管理费用等确定合同经费额度。

第七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所涉经费额可办理免税。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6.03.20【实施日期】2006.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吉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激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批准。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各学科项目的评审工作。

申报评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五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申报范围主要对我省高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各类项目,但此项评奖不包括教研类项目。

第七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分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类别。

第八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每次各等级比例大约分别占当年申报总数的5%、10%和15%。

一等奖可空缺,宁缺勿滥。

第二章申报及评审第九条吉林。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规范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帐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

一经发现,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原则,依据项目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将管理费用足额列入,并且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吉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长春工程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师和其他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所取得的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或利用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和无形资产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指履行本职工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是指学校的场所、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以及提供工作时间等。

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学校声誉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学校进行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技业绩认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学校。

对于可体现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应的奖励。

横向科技开发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从其合同约定。

第四条职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要遵守学术道德,严守科技秘密,严禁违规转移、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牟取私利,损害学校权益。

第二章成果分类第六条按成果性质划分,科技成果可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科技成果两大类。

理论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著作等。

应用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研究中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研究成果。

主要成果形式为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七条学校对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论文)按A、B、C、D、E、F六类进行认定,见表1。

表1 长春工程学院学术论文分类表说明:(1)论文发表时标注的作者第一单位必须是长春工程学院,否则不予认定。

(2)被重复收录的论文或作品按最高级别认定;同一作者在同一期期刊(论文集)发表多篇论文或作品,原则上按1篇论文认定。

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并有效、规范地保护和管理学校专利权,促进职务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师生员工所取得的并由吉林大学作为权利人所享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管理。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在岗人员以及在我校学习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的专利工作由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的实施由吉大控股公司或其它经学校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专利负责人、相关学院(或科研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专利权保护、管理和实施转化工作。

专利负责人是指有权代表全体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处置相关专利权益的技术完成人之一。

第五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使用、处分学校专利权(包括申请权、实施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

侵犯学校专利造成损失的,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权属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以吉林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承担校内各类科研立项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五)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六)本校职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包括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管理学校自然科学科技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科技项目的管理以及全校科技项目的归口统计工作。

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在岗科技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的备案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科技项目的管理。

其它需在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项目可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四条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技项目分为横向科技项目和纵向科技项目两类管理。

纵向科技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及行业管理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和校内立项的科技项目。

横向科技项目,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五条按立项来源和项目强度,学校将科技项目分为A、B、C、D、E五类认定。

第六条 A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科技项目:(一)列入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并且项目负责人(或校内子项负责人,下同)可支配经费达4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类型科技项目。

(二)列入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发展计划的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可支配经费达15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8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科技项目。

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一)相关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经费;(二)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校外经费。

国际合作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约定应是双方共享或独有,否则不作为此类项目认定。

第七条B类科技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或作为合作单位(技术依托单位)承担的下列项目:(一)列入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并且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40万元以下的国际合作项目或可支配经费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09〕号校内各单位:《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于2009年10月14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应有利于学校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学研究氛围,应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以校内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不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由吉林大学人才与学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资助项目为青年教师和学生创新研究项目、科学前沿和学科交叉项目、创新团队和平台基地建设项目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包括:(1)青年教师创新项目;(2)种子基金项目;(3)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4)创新团队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5)杰出青年基金项目;(6)平台基地建设项目;(7)学生创新项目;(8)引智基金及重大国际合作启动项目。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吉科基字[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科基字[2009]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促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科技型创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关于职称评定过程中科研项目有效使用次数等内容的补充规定

关于职称评定过程中科研项目有效使用次数等内容的补充规定

关于职称评定过程中科研项目有效使用次数等内容的补充规定(电子学院学术委员会2013年12月5日讨论通过)1、吉林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在评职过程中,项目数、类别、可支配经费数只能有效使用一次;注解:首先,以项目合同书中记载的负责人、合同金额、起止日期为项目数、类别、可支配经费的判据。

例如,某教师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起止年限为2008.1-2010.12,合同经费70万元,2009年9月30日前实到经费40万,该教师参加了2009年度评职,使用了该项目,则认定为该老师有A类项目1项,合同经费70万元,实到经费40万元,可支配经费70万元,即可支配经费等于合同经费;如该教师评职成功,则在其下次评职中,该项目的项目数、类别、可支配经费不能使用,该项目的所有后续到款(2009年9月以后)不能计入下次评职时的可支配经费。

2、吉林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吉林大学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在评职过程中,项目数、类别只能有效使用一次,后续到款可计入下次评职的可支配经费数;注解:首先,该两类项目按横向项目进行认定与管理,即以科技处拨款单(拨款日期及到款金额)及合同书中记载的负责人、起止日期为项目数、类别、可支配经费的判据。

例如,某教师承担横向项目1项或参与纵(横)向项目1项,起止年限为2008.1-2010.12,合同经费100万元,2009年9月30日前实到经费40万,该老师参加了2009年度评职,如果使用该项目,则认定为该老师有B类项目1项(超过60万则认定为A类项目),合同经费100万元,实到经费40万元,可支配经费40万元,即可支配经费等于实到经费;如该教师评职成功,则在其下次评职中,该项目的项目数、类别不能使用,但该项目的所有后续到款(2009年9月30日以后)可计入其下次评职时的可支配经费,且视为1项E 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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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管理学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除地质调查项目之外的民口科研项目的管理以及全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统计工作,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由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

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

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在岗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备案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科研项目的管理。

其中,国防科研项目具体组织和申报、实施、结题和归档的管理遵照《吉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细则》,其它需在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备案的科研项目可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四条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牵头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资助经费的项目;学校与企业合作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企业转拨政府财政资助经费的项目;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

其中:国防纵向科研项目是指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及其下属各军工集团、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外企业或国内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其中,国防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内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其承担的相关国防军工任务而委托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按立项来源和项目资助强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A、B、C、D、E五类认定。

第六条A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科研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含校内子项负责人,下同)承担的可支配经费15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和国防科研基金类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6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
(一)相关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经费;
(二)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校外经费。

第七条B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一)第六条(一)款所涉项目之外的其它国家自然基金资助的研究类和国防科研基金项目。

(二)省部科研发展计划资助的重大、重点项目。

(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C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一)省部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研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D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项目负责人有可支配经费的非A、B、C类科研项目。

第十条E类科研项目,是指A、B、C、D类之外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第十一条学校科技人员可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或项目建议,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非学校牵头申报的科研项目,在申报前项目牵头单位与学校必须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

第十二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认真组织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学院等中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人员可独立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需跨单位联合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其它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洽谈成功后,一般应按照规范格式的技术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性质商学校科学技术处后选择。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采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校科学技术处两级审查制。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审查合同中的相关技术内容,并就合同签订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中层单位意见,就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和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校内单位不得私自签订科研合同。

否则,相应的合同责任由本单位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对于学校承担的每个科研项目,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确认一名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组织实施,全面履约。

校内相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其使用按照学校关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的第一批经费到位前将正式有效的任务书(合同、协议)一份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备案、登记。

无关人员不得借阅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的任务书(合同、协议)内容不得任意变更。

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商定解决办法。

因不可抗力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

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因合同违约需赔偿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科研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研究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在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规定的完成日期前六个月内,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将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报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不得影响科研项目在学校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四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

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

每设立一个子项目,总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20万元的额度。

扣减额由总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子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

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设第二负责人。

设立项目第二负责人后,项目总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10万元的额度。

扣减额由项目总负责人与第二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项目第二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

项目第二负责人的设立,须由项目总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
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校科研项目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性质或合同约定,科研项目可以采取验收或鉴定等形式结题。

采取验收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备案登记后即视为结题。

采取鉴定形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在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催告后一个月内,应结题而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仍未提出合理书面说明的,该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任务书(合同、协议)、结题文件等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九条已结题科研项目的项目组研究人员以项目结题文件所载名单为准。

结题文件所载研究人员名单,应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最后一次备案登记的名单一致。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组织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结清项目委托方未付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对拖期科研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开展的有关工作中不得将其作为科研项目认定。

拖期科研项目是指未能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并且在顺延的三个月内还未结题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公布实施的《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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