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广东已确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范围法律常识: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服务业。
4.电信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范围一、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首 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字体:【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从 9 日 , 通 运 输业 和部 分 现 代服 务 业 营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为 税 控 盘 和 报 税 盘 , 税 人 应 当 使 用 税 控 盘 开 具 发 票 , 用 报 税 月1 起 交 纳 使
试 点范 围, 海市 分 批 扩大 至北 京 市 等8 由上 省市 。 了贯 彻 落 实 政 盘 领 购 发 票 、 报 税 。 为 财 抄
( ) 本 地 区 试 点 实 施 之 日起 , 点 地 区纳 税 人 不 得 开 具 公 增 值 税 额 的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价 税 合 计 二 自 试 “ 路、 内河 货 物 运 输 业 统 一 发 票 。
( 写 )小 写 )栏 内 容 为 不 含 增 值 税 额 的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额 的 合 大 ( ”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有 关税 收 征 收管 理 问题 的公 告 92 1 (0 1 年第 7 号 ) 7 基 或 税 控 盘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用报 税 盘 领 购 发 票、 报 税 。 使 抄 础 上 , 2 1 年8 4 发 布 《 于 0 2 月2 N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于 北 京 等 8 市 营 业 税 省 改 征 增值 税 试 点 有 关税 收 征收 管 理 问题 的公 告 》国家 税 务 总局 公告 ◎ 关于 货 运 专 用发 票开 具 问题 ( 2 1 年第4 号 ) 02 2 。
( ) 本 地 区 试 点 实 施 之 日 , 点 地 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专用 发 票 。 一 自 起 试 ( ) 运 专 用 发 票 中“ 运 人 及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内 容 为 提 二 货 承 栏
除 外 ) 一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下 简 称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普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 具 货 运 专 用 发 票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信 息 ;实 际 统 以 和 开 “ 通 发 票 ,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统 一 使 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受 票 方 及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内 容 为 实 际 负担 运 输 费 用、 扣 进 项 一 栏 抵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下 简 称 货 运 专 用发 票 ) 普 通 发 票 。 以 和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6-2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一、出租车行业“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营出租小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广告业务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取得出租小汽车客运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汽车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业务收入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取得出租车营运收入的征收暂继续按原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方式执行,对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暂按原地税局核定的车辆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并按交通运输收入,征收增值税。
车辆不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旅客运输经营单位“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旅客运输经营单位”,是指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或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仅指客运港口码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服务的征收管理1、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应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2、既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又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客运场站服务和港口码头服务收入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旅客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4、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支付给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的运输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财税[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继续教育练习题
C.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D.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A B C D
7.按照最新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
B.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C.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1000-5000元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A B C D
3.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按照合同约定的当天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A B C D
6.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有()。
A. 个人转让著作权
D.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纳税管理工作论文
浅谈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管理工作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于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先后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本文结合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以及参与新旧税制转换的实践,就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事项及财务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建议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初值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制定并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旨在规范税制、合理设置税制要素,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本文就营改增后企业如何做好纳税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一、货物运输代理业“营改增”后的所属应税服务种类及税率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货物运输代理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
二、关于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8号),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今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由于营改增的特殊性,为方便企业操作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前期营运状况,直接认定其纳税人资格。
《营改增纳税新视角》课程练习A与答案解析
《营改增纳税新视角》课程练习 A 与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 15 题)1、根据财税【2012】71 号文件规定,广东省营改增应当于 2012 年 ( C ) 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A、7月1日B、9月 1日C、11 月1日D、12月1日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规定:北京 市应当于 2012 年 9 月 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完成新 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 年 12 月1 日完成新旧税制 转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行业包括( B )。
A、建筑业B、部分现代服务业C、邮电通讯业D、文化娱乐业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财税[2011]111 号附件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 营业税。
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是( B )A、17%B、11%C、13%D、6%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财税[2011]110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税率。
在现行增 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 产等适用 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适用 6%税率。
4、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是多少?( D )A、17%B、4%C、6%D、3%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财税[2011]111 号附件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明确
全国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
建设厅颁发 的建筑节能工程 ( 外墙外保温 ) 专业承包
一
现代服 务业营 改增试 点税收政策明确
级、 二级资质企业 , 均可直接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
5 月 7日,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 印发 工 。外埠施工企业应 向工程所在地的市( 州) 级建设
《 关于在全 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 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入吉备案后方可参与投标。2 0 1 2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 收政策 的通知》 ( 下称 《 通 年有禁止一定时期 投标权且在禁止期间内的企业 ,
内地服务贸易 自由化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商 投资管理体制。积极实施 自由贸易区战略 ,建立健 全双边、多边和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新机制 。健全境 外投资规划、协调 、服务和管理机制 ,完善风 险防 控体系。 在教 育、 文化等社会事业 改革方 面 , 要围绕促 进教育公平 、 提高教育质量 ,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加
《 通知》 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 切实采 与实力 、 项 目管理人员及经验 、 融资能力 、 产 品质量
取有效措施 , 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 控制 、 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可优先采用“ 两阶段
中的监测分 析和宣传解释工作 ,确保改革平稳 、 有 评标法 ” , 若价格不参与竞争 , 则第二阶段采用随机
吉林 : “ 暖房子 ” 工程必须 公开 招标
日前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省 2 0 1 3年 “ 暖房子” 工程做 出总体安排 , 并依法规范 “ 暖房子”
快推进文化领域政事、 政企 、 政资分开 , 完善公共文 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化服务体系,优化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环 吉林省规定 , “ 暖房子” 工程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133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跨年度业务(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深圳一般纳税人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应税率表
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6%
服务业
广告业
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5%
3.咨询服务
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5%
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
3%
(三)航空运输
1.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
3%
(四)管道运输
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管道运输
3%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
注: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金融保险业
融资租赁
5%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1%
注:
1.国际运输税率为0;
2.一般纳税人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3.管道运输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小议广东省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业的影响
小议广东省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业的影响摘要:本文阐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分析营改增给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应纳税额、利润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在行业全面铺开征收增值税前确保营改增能真正体现出减轻企业税负的建议。
关键词:道路运输;营改增;影响;建议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广东省(含深圳市)列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省份,并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试行。
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通过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
但是否所有道路运输企业都能因营改增而减轻税负呢?本文分析了营改增给道路运输业经营带来的影响,并提出有关营改增的建议。
一、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货物和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改革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增值税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增值税的税收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有关,还与纳税人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将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业营改征后所要承担的税负。
运输过程作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不仅是货物在空间位置的移动过程,也是货物价值增值的过程,所以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能够解决营业税征收体制下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完善增值税链长,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大型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有利于交通运输产业链条延伸和运输业内部细化专业分工。
深圳国税解读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深圳国税解读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一、《关于更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答: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一项措施,对于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2010年,我局曾发布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税制改革,落实结构性减税方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出现了比较重大的变化。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2012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试点期间,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过渡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除此之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出口货物劳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等项目的优惠政策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在此背景下,2010年制定的优惠管理办法中的具体优惠事项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
为此,我局对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并据此更新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本公告主要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的附件5《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事项》)进行了更新。
同时,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新增了《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和《深圳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的正文和其他附件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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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12]288号
【发文日期】2012-10-18
【实施时间】2012-10-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
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
税[2012]53号]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等规定,为实现深圳市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就营改增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项目
对已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且其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优惠时期截止在2012年11月以后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填写并提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见附件],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并送达纳税人。
比对不一致的,需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6号]和《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0
号]的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已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 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