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义杰、阮响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2801044000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371863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8.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陈家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当事人:陈家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
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9733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70【处罚日期】2021.09.1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施新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19:5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新华)〔2021〕77号当事人:施新华,男,1980年4月出生,原上海仲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施新华内幕交易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施新华的要求于2021年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施新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施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2017年1月,鑫科材料原实际控制人李某列转让鑫科材料控制权,唐某军知悉后帮助其寻找买家并介绍给冯某青。
至2017年3月24日,鑫科材料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7,500万股公司股票转让给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188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处罚日期】2022.07.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倪某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1156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58103900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文号沪〔2022〕11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11号当事人:倪某达,男,196X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洲资管或公司)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钜洲资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钜洲资管未妥善保存部分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钜安长江优选国企债专项私募基金1号的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存在缺失情况, 共计涉及相关基金近10%的基金投资者,涉及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金融资产证明等多项适当性管理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6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3号(俞连明)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3号(俞连明)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董事、天目药业总经理、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执行董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号【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217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301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9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43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101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6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2101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71013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修订)3136860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4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宋某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277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号文号沪〔202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号当事人:宋某云,女,197X年1月出生,时任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副总经理、财务部部长,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9年10月15日)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一)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蓝田公司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沈阳土地局”)《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沈土发[995]61号),对沈阳土地局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公司土地作了违规处置,同时盗用沈阳土地局名义谎称同意蓝田股份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
蓝田公司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还伪造了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定批复。
(二)伪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为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蓝田公司伪造了该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帐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帐单,共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62%。
(三)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公司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同时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中职工股数额也作了相应缩减。
对上述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蓝田公司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之后予以隐瞒,未作公司披露。
(四)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1993年4月至10月,蓝田公司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1838886433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处罚日期】2022.04.12【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内蒙古自治区【处罚对象】赵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252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内蒙古局发文日期1649984650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当事人:赵莹,女,1962年9月出生,时任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莹内幕交易“津膜科技"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自2019年12月起,上市公司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膜科技)实际控制人天津工业大学筹划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膜工程)的方式转让津膜科技的控制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8.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贵州省【处罚对象】孙建成许爱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41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2920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61812379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当事人:孙建成,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爱珠,女,1965年1月出生,孙建成配偶,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建成、许爱珠内幕交易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投行业务相关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东吴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和周继卫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发行人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周继卫采取了9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012年12月25日
没收违法所得624,042.78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4年12月8日
虚假信息披露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海联讯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韩长风和霍永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2016年4月12日
违法买卖股票
国泰君安证券宋海龙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宋海龙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2015年10月30日
内幕交易
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李某捷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判处秦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并事总经理王保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发文日期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对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9年3月1日)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元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震元公司以下违规行为: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震元公司及下属制药公司以进货为由,从中信实业银行绍兴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将其中8660万元以联营投资名义划给绍兴市兰城经贸公司(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为震元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兰城公司”)。
兰城公司用这些贷款参与粤高速等股票的申购,获利73.03万元,震元公司分得净利润48.99万元。
震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中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震元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8.99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2.对震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舜官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建议震元公司董事会依法定程序撤销其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震元公司财务审计部副经理裘森林给予行政处分。
震元公司及孙舜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07.02【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袁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19:5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2021〕49号当事人:袁渊,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袁渊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袁渊控制使用账户情况从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资金往来、账户组开户情况、身份关系、交易终端地址、交易行为特征,可以认定在2018年3月27日到5月8日期间,袁渊实际控制使用裴某周、马某欣、邱某狮、代某飞、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陈某龙、张某伟、方某宏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袁渊操纵“新华医疗"情况(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袁渊存在控制使用马某欣、代某飞、邱某狮、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裴某周等七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新华医疗"股票的行为。
在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新华医疗"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86838864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3883886455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4838864718000 【处罚日期】2021.12.02【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毛崴姚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9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7088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2月02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文号〔2021〕11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2021〕115号当事人:毛崴,男,197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姚石,男,1989年3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大连圣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毛崴、姚石的要求于2021年10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毛崴、姚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9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1.06.15【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青海省【处罚对象】杨波邓颖【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当事人:杨波,男,1981年9月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
邓颖,女,1986年5月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邓颖内幕交易“凯利泰"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2020年2月23日,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泰)正式启动非公开发行工作,召开第一次项目沟通会,凯利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所)相关人员参加。
会议讨论的发行对象为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瓴资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9.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出生,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俞连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长城动漫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17年底,长城动漫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董事赵非凡与自然人翁某商定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主体,长城动漫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并于2017年12月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总计1.2亿元的借款合同。
长城动漫相关担保情况如下:(一)2017年12月4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锐勇、时任总经理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二)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10000万元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务所
目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黄程、温京辉等4名责任人)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齐正华、李钰等5名责任人) (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温京辉、王伟) (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汪应华、雷波涛) (2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王全洲、杨轶辉等4名责任人员) (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王晶、田小珑) (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温亭水、秦宝) (3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侯立勋、肖捷) (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 (4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姜维杰、葛勤) (5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黄程、温京辉等4名责任人)〔2014〕21号当事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系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IPO)证券服务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黄程,男,1972年12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报告利安达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温京辉,男,1970年4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报告利安达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汪国海,男,1979年3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审计项目负责人,住址:山东省曹县常乐集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利安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安达、黄程、温京辉、汪国海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利安达、黄程、温京辉、汪国海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利安达及其代理人、黄程、温京辉、汪国海的陈述和申辩。
花雷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花雷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华峰赵世奎哈胜男【审理法官】胡华峰赵世奎哈胜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花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花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花雷【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昕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昕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昕【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花雷【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花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户籍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花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花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花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38:18花雷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行终673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花雷。
委托代理人张昕,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主席。
委托代理人蔡梦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世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花雷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花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花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 【处罚日期】2022.05.11【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罚对象】陈玲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9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139分类发布机构新疆局发文日期1652834829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文号〔202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陈玲玲,女,1963年6月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玲玲内幕交易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玲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陈玲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9月中旬,帝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史某利在业界获知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中国)启动出售银浆事业部的事项。
为收购杜邦中国银浆事业部,史某利和乌鲁木齐TCL于2020年11月27日一起设立了江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08•【文号】证监罚字[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2]9号2002年4月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在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集琦”)2000年中报审计过程中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经查,桂林集琦披露的2000年中报包含虚假利润和未披露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桂林集琦2000年中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为桂林集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处以警告,没收2000年中报收入15万元,罚款15万元;(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吴卫星、蔡瑜各罚款3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证监上字[1996]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
理决定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1996年10月4日证监上字〔1996〕11号)
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996年9月30日召集股东大会通过了与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决议,这一行为违反了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行为,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进行股票面值拆细等,应按照‘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进行,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得擅自行动”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1.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2.你公司必须采取妥善措施,消除此事件的不良影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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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义杰、阮响
华)
证监罚字[2003]19号
当事人:石义杰,50岁,住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张家花园街135号5-2,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健所”)会计师;
阮响华,33岁,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6号20-3,重庆天健所会计师。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证券违法行为一案,我会于2002年3月立案调查。
重庆天健所为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相关签字会计师为本案当事人。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3年6月26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天健所会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在审计渝开发1999年国债投资收益时,对渝开发提供的国债卖出交割单的真实性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从而未审查出渝开发利用虚假的国债卖出交割单虚构投资收益386.25万元的事实,致使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含有虚假内容。
证实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重庆天健所相关工作底稿,重庆天健所提供的说明,渝开发有关文件、财务凭证、单据及出具的各种情况说明,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
各项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会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1条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5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3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7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渝开发199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
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分别处以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