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自主判断权的理性思辨——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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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权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权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司法权理论西方现代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孟德斯鸠从控制国家权力的暴政出发,将司法权从一元化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创立了“三权分立”的学说。

在此基础上,司法独立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制度目标。

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具有判断性、消极性的特征,在组织制度上迥异于行政权,科层制结构对于司法权并不适用。

标签:司法权判断权科层制一、司法权产生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马克思恩格斯在早期著作中对司法独立给予了高度评价。

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这种分工是从权力之间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的角度设定的,本身即是对国家权力扩张性的规制。

恩格斯认为,司法权的产生源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

在研究英国宪政的过程中,恩格斯认为,“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

”[1](p681)这种恐惧即人们对权力恶性的认识,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一切的权力都有可能滥用,绝对的权力将产生绝对的腐败”。

为了制约国家权力,有必要以某种力量来制约权力,独立司法权才得以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

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上分析,司法处于纽带的作用,虽然司法权力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但司法裁判的依据是人民意志形成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本质上具有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功能,具有国家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

与封建专制时代相比,资本主义国家分权思想的优越性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高度肯定。

马克思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为司法独立寻找理论基础。

他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

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

”[1](p281)在国家与人民权力之间,是人民的权力创造了国家。

“司法权是人民的所有物”,马克思认为,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如果它能体现人民的意志而确立权力分工的国家制度,也同样是可以得到无产阶级的支持的。

开启疑案之门的金钥匙——司法鉴定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

开启疑案之门的金钥匙——司法鉴定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

第一章测试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哪一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A:各省、市司法厅(局)B:司法部C: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B2.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应属于:A: 法官辅助人B:诉讼参与人C:专家证人D:科学法官答案:B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规定,国家对以下哪一项司法鉴定业务未实行双重登记管理制度:A:会计司法鉴定B: 法医类鉴定C:物证类鉴定D:声像资料鉴定答案:A4.从立法定义而言,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A:对B:错答案:A5.国家司法部作为我国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A:对B:错答案:B6.下列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语义中,哪一项概念最初发源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的欧美地区:()A:刑事技术B:法庭科学C:刑事科学技术D:检察技术答案:B第二章测试1.死亡分类不包括A:肺脏死B:脑死亡C:心脏死D:肝脏死答案:D2.以下不属于腐败现象的是A:尸臭B:尸绿C:尸斑D:巨人观答案:C3.尸体现象是确证死亡的重要依据。

A:错B:对答案:B4.人的骨盆、颅骨的性别差异比较明显,是判断尸骨性别的良好检材。

A:错B:对答案:B5.法医毒物分析和研究中鉴定的主要任务是:A:中毒方式B:毒物的定性定量分析C:毒物的性质D: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答案:B第三章测试1.下列脏器中,最易破裂的是:A:肾脏B:肝脏C:胃D:脾脏答案:D2.判断某一肢体是否骨折,最常用的检查方法是:A:磁共振(MRI)B:CTC:X线摄片D:、B超答案:C3.伤残等级鉴定时,同样的损伤参照标准不同,伤残等级也会存在差异A:对B:错答案:A4.人体损伤后,躯体功能障碍和精神障碍都可评定伤残A:对B:错答案:A5.根据损伤情况,伤情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个档次。

试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

试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

试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彩票分析方法,对案件相关的事实进行科学评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在司法领域中拥有重要的地位,既可以帮助定案人员搜集和判断一些法律证据的真实性,也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研判,增加案件定性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精准性。

在这一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司法鉴定的独立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为什么要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存在哪些问题,它如何得到改善呢?以下是我的一些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是什么?司法鉴定的独立性,指的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调查问责时,司法鉴定人员独立自主决策权、专业判断权、权威机关性和自我保障能力的程度。

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策自主性:司法鉴定人员不受干扰进行专业评定,不会受到干扰和操纵甚至被要求制定有偏向性的鉴定结论。

不能接受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其他利益相关者干扰,也不能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干涉和影响。

2、专业判断权:司法鉴定人员应对案件相关的事实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准确、公正、科学地进行鉴定,避免出现不符合科学规律的鉴定结论。

3、权威性:司法鉴定人员应坚持职业道德,发挥权威机关的作用,为司法机关提供权威、科学的分析和意见,从而为司法裁判结论提供有力的支持。

4、自我保障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应自主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

这些是司法鉴定的独立性的重要特征。

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应如实、准确、权威、公正地进行鉴定评估工作。

二、为何要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以其专业性为基础,为司法机关提供权威、科学的意见,增加了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精准性。

而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则是能否保证司法鉴定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的一个关键因素。

首先,司法鉴定评估的结果对案件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度正义视角下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制度正义视角下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能 由此 得 出法 律 的 约 束 力 不 包 含 道 德 上 的 支 持 .但 某
种 道 德 并 不 构 成 对 法 律 的 道 德 强 制 然 而 仅 仅 是 命 令
规 范 效 力 或 逻 辑 效 力 与 法 律 规 定 内 容 正 当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 切 法 哲 学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 须 致 力 于 厘 分 公 正 与 一 非 公 正 这 一 使 命 .从 此 使 命 引 发 出法 哲 学 的两 个 基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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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航 空工 业 管 理 学 院 ,河南 郑 郑州 4 01 ) 5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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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司法 正 义应 从 制 度 正 义 的 内在 视 角进 行 分 析 , 而 制 度 正 义 一 方 面来 自于 立 法 设 定 ,另 一 方 面 不 能 脱 离 法
乎 道 德 因 为 对 于 道 德 评 价 与 法 律 评 价 而 言 都 指 向 同

个 法 律 价 值 客 观 性 的 命 题 : “ 定 行 为 是 合 法 或 非 即 特
法 的 陈 述 是 不 以 判 断 人 的 愿 望 和 感 性 为 转 移 的 . 它 只
个 作 为 社 会 行 为 的经 验 对 象 .也 就 是 对 于 一 个 案 件
个 有 限 的 正 当视 角 .它 使 我 们 对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道 德
上 的 规 范 分 析 成 为 可 能 对 于 人 之 行 为 的 法 律 评 价 方
道 德争 论 。没有 一个 单一 的 、中心性 的和核 心 的德性 “ 的 概 念 .这 样 的一 种 德 性 的 概 念 却 有 着 对 其 普 遍 遵 从 的要 求 ( 张 )… …这些 德 性 观念 中 的每一 个 所 要求 主 。

司法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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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司法鉴定学
▪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 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 学科。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 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 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 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 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 学。
▪ 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 ▪ 民国时期司法鉴定处于不被重视地位,建
国后司法鉴定发展迅速,并社会主义建设 新时期取得了全面发展。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 2005年9月30日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 管理办法》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 (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 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 认识的过程: ▪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
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 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
▪ 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
▪ 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检验只客 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 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 案件。 ▪ 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 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 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 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指定专门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鉴定对象、鉴定目的和鉴定程序的不同,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 犯罪科学鉴定
犯罪科学鉴定是指对于犯罪案件中的物证、生物证据、化学物品等进行科学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调查提供科学证据。

2. 民事鉴定
民事鉴定是指对于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事项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事实或评估财产价值、损失程度等问题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民事诉讼中的争议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3. 行政鉴定
行政鉴定是指对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技术、质量、环境、安全等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或评估相关问题的鉴定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4. 司法鉴定评估
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对于司法鉴定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和审核的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和公正性。

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理方式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

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

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法医临床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温州医科大学

法医临床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温州医科大学

第一章测试1.法医临床学是法医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A:对B:错答案:A2.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

()A:对B:错答案:A3.法医临床学任务是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

()A:对B:错答案:A4.法医临床类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最主要的业务。

()A:错B:对答案:B5.只有将自然科学求真,社会科学求善的思想贯穿于法医临床学的工作中,才能真正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整体水平,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A:对B:错答案:A第二章测试1.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A:对B:错答案:A2.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A:错B:对答案:B3.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A:错B:对答案:B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A:对B:错答案:B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

()A:对B:错答案:A第三章测试1.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评定为轻伤二级。

()A:对B:错答案:B2.颅脑损伤开颅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A:错B:对答案:A3.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

()A:对B:错答案:A4.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评定为轻伤一级。

()A:对B:错答案:A5.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

()A:对B:错答案:A第四章测试1.交通事故是引起脊柱、脊髓损伤的最常见原因。

()A:对B:错答案:A2.一般认为,从事重体力劳动和举重运动、长期从事弯腰工作、长期处于坐位及颠簸状态的人,容易发生椎间盘的退变和突出。

()A:对B:错答案:A3.外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评定为轻伤二级。

()A:对B:错答案:A4.原发性脊髓损伤有脊髓震荡和脊髓挫裂伤。

()A:对B:错答案:A5.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评定为重伤一级。

关于将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思考

关于将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思考

关于将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思考发布时间:2022-07-20T08:48:27.508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30卷第5期第3月作者:申群翼[导读] 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其证据性、科学性、中立性等基本属性均得到了法律法规及社会大申群翼(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南长沙 410000)摘要: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行为,其证据性、科学性、中立性等基本属性均得到了法律法规及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

近年来,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亦被提出,并在国家及各省级层面的文件中日益强化,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广泛推广,逐步成为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之一。

但当前,我国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时依旧将鉴定机构登记为普通企业,并采用普通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这种机构定性及管理模式给当前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影响鉴定质量和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那么,就有必要从司法鉴定的本质和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从新定性司法鉴定的机构属性,将司法鉴定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定性提上日程。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中的概念: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16年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援引了这一基本概念。

这一概念对司法鉴定的主体,司法鉴定的行为性质,司法鉴定的法律性、科学性及中立性等基本属性进行了概括和明确,并且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关规定和解释,得到了司法界及学理界的认可。

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者是司法鉴定人、而司法鉴定人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故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既是司法鉴定人、又是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硬件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司法鉴定概论总论笔记整理

司法鉴定概论总论笔记整理

司法鉴定概论总论笔记整理识记★领会●运用▲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第一节: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司法鉴定的概念——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和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性质:(一)、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常识和普遍经验即可作出判断的证据问题和案件事实问题无需鉴定,法律问题不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1、司法鉴定的主体是法定主体;A.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B.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首先司法鉴定实施主体首先是鉴定人,不是鉴定机构;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

2、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均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相关法规还做了具体规定。

3、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司法鉴定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的手段;司法鉴定是审查判断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程度的重要辅助手段。

(四)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

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

☆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又称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指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由谁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什么项目的司法鉴定的主体。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鉴定人的回避制度: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1.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有哪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2.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要求是什么?3.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伦理道德问题?4. 司法鉴定人的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5. 司法鉴定人在撰写鉴定书时应该注意哪些要点?6. 司法鉴定人在实地勘查时应该注意哪些技巧和方法?7. 司法鉴定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角色是什么?8.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9. 司法鉴定人在与委托人沟通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0.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应该如何进行分析和鉴定?11. 司法鉴定人在新技术、新方法出现时如何进行学习和应用?12.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13.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结果不确定性较大时应该如何表述和解释?14. 司法鉴定人在跨领域鉴定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15. 司法鉴定人在与其他专家合作时应该注意什么?司法鉴定人执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责任重大的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下是一些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评估业务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帮助考生了解该领域的基本要求和知识点。

1.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有哪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答案:基本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独立性、专业性、科学性和保密性。

2.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要求是什么?答案:执业资格要求包括相关学历或经验要求、通过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3.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伦理道德问题?答案:伦理道德问题包括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权益、维护专业操守、保护鉴定对象信息等。

4. 司法鉴定人的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答案:证据收集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书面资料分析、技术检验等。

5. 司法鉴定人在撰写鉴定书时应该注意哪些要点?答案:撰写鉴定书应该注意准确、清晰、简明的表达,包括鉴定对象、鉴定目的、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

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

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

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上海车险人伤理赔鉴定问题探究【导言】车险人伤理赔法律困境探析导言【1.11.2】上海市车险市场人伤理赔率高的原因分析【1.3】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二章】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第三章】司法鉴定域外经验借鉴【4.14.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严格法律规制【4.34.4】加强行政监督管控,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结语/参考文献】车险人伤理赔鉴定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章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纵观目前的车险人伤司法鉴定,对于同一鉴定对象,如果也如同古人对同一美景有迥然不同的感受的话,将会天下大乱了。

司法鉴定活动具有事实裁判的作用,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其还具有准司法属性,罗马法谚云“鉴定人是发现事实的法官”,因此,必须让司法鉴定意见能真实地反映特定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依据客观的情形出具相应鉴定结论意见。

司法鉴定是法律的一个子学科,是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运用科学技术规范以及程序,科学性的认知、反映客观专门性的问题,目的是探求和证实事实的真相,为法律服务。

车险人伤司法鉴定中要解决的客观性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伤者因所受的伤害达到的伤残等级程度,其次是区分伤病关系和三期的评定等。

所谓的客观性问题,是指伤者因所受的伤害程度和治疗需要等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是否知道它、是否承认它,都是存在的,这就是它的客观性。

而且,由于鉴定意见根植于法医技术人员依据现代法医学、临床医学的诊断、鉴别诊断的方法和现代科学的检查检测手段得到的影像学、血液生化指标等科学数据,这些数据的客观性是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基石”.但不能否认的是,最终的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通过科学观察、技术测量、鉴别比较、比对实验后,综合运用诸如综合、归纳、演绎等逻辑思维方法,对需要探求和证实的、涉案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认知判断,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又具有极强的主观性特征。

司法鉴定笔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鉴定笔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鉴定笔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司法鉴定的主体是()。

A. 鉴定机构B. 鉴定人C. 委托人D. 被鉴定人答案:B2. 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

A. 委托鉴定B. 受理鉴定C. 鉴定实施D. 所有选项答案:D3.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签名。

A. 鉴定机构负责人B. 鉴定人C. 委托人D. 被鉴定人答案:B二、多选题1. 下列哪些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A. 法医鉴定B. 物证鉴定C. 声像资料鉴定D. 电子数据鉴定答案:ABCD2.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哪些内容?()A. 鉴定意见B. 鉴定过程C. 鉴定方法D. 鉴定依据答案:ABCD三、判断题1. 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由非鉴定人签名。

()答案:错误2.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保密性原则。

2.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格式要求是什么?答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格式要求包括封面、正文、附件、签名、日期等,内容应清晰、规范。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日,甲被乙打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甲的伤情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书指出,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问题:根据案例,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本案中的作用。

答案: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作用是为法院提供了甲伤情的客观、科学依据,帮助法院判断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数额。

六、论述题1. 论述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答案: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鉴定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关键证据,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最后,司法鉴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

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

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赵拥军*【内容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相关性侵案例案件的处理,明显存在完全依赖于司法鉴定意见而脱离强奸罪的认定本质要求的缺陷。

在性防卫能力削弱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形下,强奸罪的认定应当回归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进而侵害或者威胁了其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使这一标准上来。

妥当的思路应当是:在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本质标准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便可以围绕该本质标准分层次有维度地进行,即以妇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进行直接判断;以是否基于对自身性权利具有完整认知情况下的同意进行刑法判断;以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性防卫能力削弱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性自主决定权2〇2〇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十一)》第27条增设一条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作为《刑法》第236条之一,6卩“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认为,若该女性同意与特殊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该条论处;若其不同意的,则按照该条第2款规定,多数以强奸罪追究特殊职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可以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该条规定,对处于特殊职责人员监护、看护等职责下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及其背后的身心健康而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已经尘埃落定,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特殊身体状况的女 性,以及更加规范性侵犯罪的司法认定,今后的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应考虑再增加一款,作为第236条之一的第3款,g|T明知女性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者经鉴定该女性为无性防卫能力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论处。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法医伦理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法医伦理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法医伦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而如今,它在犯罪侦查、司法裁判以及解剖学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法医学的进步与日俱增,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的发展、法医伦理的重要性以及现代法医学面临的伦理挑战。

一、法医学的发展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出现在中国汉代的《淮南子》,其提出了“刑不可诛,无验验尸以求其象”的概念。

随后,欧洲的哥白尼、伽利略等人在解剖学领域的突破为法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法医学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在犯罪侦查、刑事鉴定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医伦理的意义法医伦理是指法医学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关于法医实践行为标准的道德规范。

法医伦理的遵守是确保法医实践公正、科学的基础。

它既是法医学的道德底线,也是保护被鉴定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法医伦理的内容1. 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自由权。

在进行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鉴定人的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 学术独立和客观公正法医鉴定结果需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和利益干扰。

法医人员应当秉持学术独立的原则,依据事实进行科学鉴定。

3. 保障安全和保密法医学工作涉及到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提出了要求。

同时,鉴定结果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和滥用。

4. 知情同意和知情权在进行法医学鉴定前,应当充分告知被鉴定人鉴定的目的、方法、可能的风险以及后果,并取得其明确的书面同意。

四、现代法医学面临的伦理挑战1. 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医学需要平衡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例如,在疑似大规模灾难、犯罪爆发等情况下,鉴定人需在保护私人权益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 遗体解剖和尊重死者权益法医学常常需要进行遗体解剖,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然而,在解剖过程中需要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及其家属的感受。

3. 新技术的应用和伦理审慎随着科技的进步,新技术在法医学中的应用日益普遍,如DNA检验、人脸识别等。

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一环,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法医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尸体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学、法医临床学等的学科,在司法鉴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法医学的定义、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医学的定义法医学是应用自然科学、医学和法学知识,依法开展尸体、人体损伤和病变的检验、鉴定、解剖与勘验的学科。

它在犯罪侦查、刑事诉讼、人身伤害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二、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1. 独立性地位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学科的干扰和影响。

它根据自身的科学规律和法律规定,对病理变化、尸体解剖和损伤的原因及程度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果。

2. 决定性地位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法医学能够通过对尸体、人体损伤和病变的体征、病理学分析和检验手段的应用,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解答和定性。

法医学的结论常常是审判的决定性因素,对案件的胜负具有重大影响。

三、法医学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1. 事实确证法医学通过尸检、病理学鉴定等方法,对案件中的尸体、人体损伤和病变进行分析和检测,可以为司法鉴定提供科学的事实依据。

它可以确定死因、伤情和疾病的性质和成因,准确客观地解答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确立案件的真相。

2. 鉴定评估法医学可以对司法鉴定中的犯罪证据进行鉴定评估。

通过对案件中的嫌疑人体表损伤、体内毒物成分、疾病状态等进行检验与分析,法医学可以判断出案件中的伤害程度、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嫌疑人的疾病情况,从而为司法判案提供重要的依据。

3. 法律参考法医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在运用医学科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也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法医学可以解决司法鉴定中的科学难题和法学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参考,帮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法医学鉴定是法医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通过科学的手段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进行分析、研究,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证据,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在法医学鉴定的实践中,科研成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其意义、现状以及未来发展。

一、科研成果在法医学鉴定中的意义科研成果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支撑。

通过科学研究的探索,法医学鉴定技术不断得到创新和提高。

科研成果可以为实际的法医鉴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指导,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例如,DNA鉴定技术的引入,使得在犯罪案件的鉴定中可以准确地确定嫌疑人,并避免了错误定罪或冤假错案的发生。

科研成果的运用还可以缩短鉴定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为司法机关提供及时的依据,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二、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和进展。

一方面,科研人员在法医学鉴定领域的前沿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实验研究和理论探索,取得了许多领先的成果。

例如,采用基因测序技术进行遗传分析,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鉴定效果。

另一方面,科研成果的应用也在不断推进。

很多独立的法医实验室已经成立,具备了自主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并通过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实际的鉴定工作中。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方面,科研水平还需要提高。

虽然我国在法医学鉴定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国际上一些领先的科研机构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另一方面,科研成果的应用还有待提升。

我国的法医学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低效率的情况,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障碍。

三、法医学鉴定科研成果的未来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医学鉴定科研水平,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创新,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首先,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培养更多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通过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团队,提高我国法医学鉴定科研的整体水平。

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概述第⼀章司法鉴定概述第⼀节司法鉴定概念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含⼆种词义,⼀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于实践的形式。

第⼆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

法科学是国外统⼀名称,是运⽤⾃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检验与鉴定是⼆个不同的概念。

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

刑事技术,只适⽤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

⽽鉴定⼈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认识的过程: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感性认识——综合分析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级认识的结果)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性鉴定⼈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性的。

鉴定⼈是中⽴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鉴定⼈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定的客观性。

论司法鉴定思维与临床思维的差异

论司法鉴定思维与临床思维的差异

论司法鉴定思维与临床思维的差异引言:司法鉴定思维和临床思维作为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在司法领域和医学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思维过程、目标导向、证据收集和结果解释等方面,对司法鉴定思维和临床思维的差异进行探讨。

一、思维过程的差异1. 司法鉴定思维:司法鉴定思维强调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侧重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客观分析和评判。

鉴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证据调查、鉴定分析和结论推断。

2. 临床思维:临床思维注重病情分析和问题解决,医生需要通过观察病人的症状、询问病史、进行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等手段,以推断病因和制定治疗方案。

二、目标导向的差异1. 司法鉴定思维:司法鉴定思维的目标是确定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法律意义,为法院提供客观中立的专业意见。

司法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2. 临床思维:临床思维的目标是确诊疾病、评估病情和制定治疗方案,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

临床思维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患者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

三、证据收集的差异1. 司法鉴定思维:司法鉴定思维需要从法律角度收集和分析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鉴定人员需要依法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临床思维:临床思维需要从医学角度收集和分析证据,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

医生需要通过科学方法获取患者的相关信息,以确保疾病的准确诊断。

四、结果解释的差异1. 司法鉴定思维:司法鉴定思维的结果解释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鉴定人员需要以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提供专业的意见。

2. 临床思维:临床思维的结果解释需要基于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医生需要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对疾病进行解读和解释,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治疗建议。

结论:司法鉴定思维和临床思维在思维过程、目标导向、证据收集和结果解释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司法鉴定思维注重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目标是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而临床思维注重病情分析和问题解决,目标是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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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等 因素 ,使得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 某些特定 问题的 自主判断权 。 自 主判断权 的应 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但 需通过必要 的措施予以约束与制衡 。否则,很难保证司法鉴定的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同 时也 会损 害作 为证据 的 司法鉴 定意 见 的证 明效 力 ,妨碍 司 法公正 的
定其 相 当 的伤 残 等级 ”。 《 动 能力鉴 定一 职 工工 伤 与职业 病 致残 等级 分级 》标 准 ( B T 劳 G /
1 102 0 ) 中,某 些用 以评 定 多系 统多 器 官损伤 的晋级 原则 ,允 许 司法 鉴定 人结 合实 际 68 -0 6
情况作为或不作为,即 自 主判断。如该标准中附录 B中, B 1 )十级 1 )条之规定 “ .j 4 身 体 各 部位骨 折 术后无 功 能障碍 ”,虽然 有些 实务 操作 对此 作 出 了相 应 的解释 ,但 各个地 方 、
判 断并 提供 鉴 定意 见 的活动 。该定 义 已然 表 明 ,司法鉴 定作 为 一项 为诉 讼活 动服 务 的科 学
实证活动,需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其基本属性即在于法律性和科学性 的统一。 司法 鉴定人 作 为独 立 的诉讼 参 与人 , 意 见直 接作 用 于审判 人 员对诉 讼 专 门性 问题 的判 断 , 其 从 而影 响案 件 事实 的认 定 。司 法鉴 定 、司 法鉴 定人 与诉 讼 活动 密切 相关 ,司法 鉴定 的本质 即为 司法活 动 服务 ,而其 产 品则作 为 一类 重要 法定 证据 ,有助 于 司法人 员对 案件 事 实做 出
断 、任 意 决定 的权 力 ,而是 要 受到相 关 法律 法规 、技 术标 准和 公平 合 理原 则 的约束 和规 范 。 司法 鉴定 人 行使 自主 判 断权 必须 在法 定范 围 内根据 原 发损伤 、治疗 情 况和后 遗 症状 等进 行
综合分析 ,同时紧扣技术标准 的精神 、本质 以及合理性内涵等基本原则,最终予以科学、
标 准 规范 所覆 盖 。这 就使 得鉴 定 人在对 于 某些 专 门性 问题 的认 识上 , 需要进 行 一定 的 自主 判 断 。法 医 临床 司法 鉴 定人 的 自主判 断权 ,基 本 是 以现行 标准 未作 详尽 规 定的 内容 、弹 性 术 语 的使 用 以及 可供 选择 的幅 度 为前 提 。这就 决 定 了该 自主判 断权 并 非司法 鉴 定人主 观臆
客观 、公正 的评 定 。
二 、法 医 临床 司法 鉴定 人 自主 判断权 的成 因探析 ( )鉴 定标准 的不确 定 因素 一
・32 ・
《 罪 研 究 》2 1 年 第 4期 犯 01
理论研究
现 有鉴 定标准 中存 在 的不确 定 因素 ,易使 不 同鉴 定人对 同一鉴 定事项 作 出截然 不 同的 结论 性 意见 。法 医 临床 司法鉴 定领 域 中 , 占到 数量 比例 最大 的即为伤 情 程度 鉴 定 以及 伤残 等级 评 定等 两大类 鉴 定事 项 。 以伤 情程 度 鉴定 中普 遍适 用 的人 体轻伤 、重伤 标准 为例 ,上 述两 项 鉴定 标准 在体 例 、 内容 上存 在 一定 漏洞 ,条 文表 述 的逻 辑性 、科 学性 较 差 ,部 分 概
理论 研 究
《 犯罪 研 究 》2 1 年 第 4期 01
司 法鉴 定人 自主判 断权 的理性 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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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 医 临床 司 法 鉴懿
内容 摘要 :法 医临床 司法鉴 定领 域 中 ,标 准规 定笼 统 、术语 弹性 较 大以及技 术规 范差
实现 。
关键 词 :法 医临床 司法鉴 定 ; 司法鉴 定人 ; 自主判 断权


法 医临床 司法 鉴定 视 野下 的 自主判 断权 诠释
20 0 5年全 国人大 常委 会 《 于 司法 鉴定 管理 问题 的决定 》第 一条 明确 规定 ,司法鉴 定 关 是 指在 诉讼 活动 中鉴定 人运 用 科学 技术 或 者专 门知 识对 诉讼 涉及 的专 门性 问题 进 行鉴 别和
准 确认 定 。 法 医临床 司法 鉴 定人 在 实施 鉴定 过程 中,必然 需要 依据 法 律法 规 、鉴定 标准 、技 术规 范 等对 诉讼 涉 及 的专 门性 问题 进行 鉴别 与 判断 。然 而 ,法律 规 范 、标 准 规范 的滞 后性 , 决
定 了其 与 复杂 多变 的鉴定 事项 之 间存在 一 定差 距 ,各类 鉴 定事 项不 可 能完全被 法 律法 规 、
念内涵及外延不甚明确,程度 的描述缺乏标准化规定,条文表述模糊、较为笼统。譬如, 《 体轻 伤 鉴定 标准 ( 行 )》 条款 中 “ 人 试 部分 ”、 “ 轻度 ” 、 “ 明显 ” 、 “ 著 ”、 “ 显 影
响 ” 、 “ 期 ”等存 在语 义模 糊 的表述 ; 《 体重 伤 鉴定标 准 》 中关 于容貌 毁 损 的丑陋 、 短 人 肢 体功 能障碍 、严 重 功能 障碍 、严 重影 响肢 体功 能等 概念 ,亦 未进 行详 细 、明确 规定 。 伤残 等级 评 定 中, 《 道路 交通 事故 受伤 人 员伤残 评 定》 (B 8 6— 02 G 16 7 20 )标准 中对 肢 体功 能丧 失 比例 、关 节功 能丧 失程 度 、手 功 能丧失 程度 、阴茎勃 起 障碍 程度 等评 定方 法 均 未作 具体 规 定 ,使得 司法 鉴定 人在 实施 具 体鉴 定活 动 时难 以进 行准确 把 握 。另外 ,标 准 还 存 在 比照 类推 的条款 ,进 一步 增加 了鉴 定 人在适 用 标准 时 的不 确定 因素 。例 如 , 《 路 交 道 通 事 故受 伤 人员伤 残 评定 》 (B 86— O2 G 16 72 0 )5 附则 中 ,5 .1“ 有本 标准 以外 的伤 残程 遇 度 者 ,可 根据 伤残 的 实际情 况 , 比照 本标 准 中最 相似 等级 的伤残 内容和 附录 A的规 定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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