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23006-9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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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1. 引言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是一种用于监测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仪器。

为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的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

2. 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时,应遵循以下操作规程:2.1. 了解仪器功能和使用方法在开始使用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

确保对仪器的功能和正确使用方法有清晰的了解。

2.2. 检查仪器状态在每次使用之前,应检查仪器的外观是否有损坏或磨损情况。

同时,确保仪器的电源充足且符合要求。

2.3. 正确佩戴和操作•在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时,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等。

•遵循仪器的正确操作步骤,将探头放置在待监测的气体区域。

•确保仪器和探头与气体接触良好,并避免任何物体阻挡检测。

•在操作过程中保持安静,避免产生干扰。

2.4. 正确识别报警信号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通常配备了报警系统,当检测到超过预设的安全阈值时会发出报警信号。

在使用中,及时识别和响应报警信号至关重要。

如果触发了报警,应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尽快撤离,通知相关人员,并在安全区域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5. 危险情况处理遇到危险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人员,并按照应急预案中的指示进行处理。

不要试图修理或改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这样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危险。

3. 保养规程为了确保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的正常功能和寿命,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3.1. 清洁仪器表面使用柔软的布或纸巾轻轻擦拭仪器表面,确保仪器外观干净,没有灰尘、污垢或其他杂质。

3.2. 定期校准和维护校准是确保仪器准确测量的关键步骤。

按照仪器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的指示,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工作。

如果发现仪器的测量结果与预期不符,应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检修和维护。

3.3. 存储和运输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不在使用时,应妥善存放。

确保存储环境干燥、无尘,并避免高温、高湿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

有毒气体探测仪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有毒气体探测仪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有毒气体探测仪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有毒气体探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环境中的有毒气体浓度的仪器。

由于该仪器通常在危险环境下使用,因此正确的操作和保养非常重要,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仪器的正常工作。

本文将介绍有毒气体探测仪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装载电池有毒气体探测仪通常需要电池才能工作。

在使用仪器之前,需要装载好电池,确保其能正常工作。

装载电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使用正确类型和规格的电池,根据仪器标识上的要求选取电池,不要混用不同型号电池。

•检查电池安装是否正确,确保极性正确。

•拉动电池插件时要轻而易举,不要用力过猛,以免损坏电池座。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在使用有毒气体探测仪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审查环境,在进入危险区域之前,需要检查是否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例如有毒气体、高温等,并进行相应的防护。

•检查仪器,确保仪器外观无损坏、转子自由,并且仪器的气管、传感器等没有堵塞或者磨损等现象。

•检查传感器元件,确保存放正确,如:深度烤烤,探头和底座之间有空余等情况。

•检查显示屏,确保仪器连接电源后开机显示正常,显示的参数准确无误。

仪器操作在操作仪器时,需要遵循以下规程:•操作时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鞋、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沿用操作手册,对仪器进行操作及维护。

•将气管插入空气流畅的管道内。

•不得沾污探头、传感器,不得拆卸、更改探头、传感器。

•不得轻易将仪器随意移动,避免移动导致误报、误差等。

•在测量时需要操作人员稳站在工作面上,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发生跌倒等危险行为。

操作后的处理在使用有毒气体探测仪之后,需要进行以下处理:•立即关闭仪器电源,取消相应的测量程序。

•将仪器全面清洁一遍,充分洗净及烘干,然后将其放回仪器箱中存放。

•将数据传输到计算机中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将计算机的数据进行备份存储。

保养规程为了确保有毒气体探测仪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具体规程如下:仪器的定期检查有毒气体探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检查仪器外壳是否有损坏,各个按键开关是否灵活等。

报警器功能检查规程

报警器功能检查规程

一、报警器功能检查的目的
为准确检测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达到及时报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二、报警器功能检查步骤
1、查看报警器的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有无断裂、损坏。

2、检查报警器的指示等是否处于明亮状态。

3、检查报警器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是否完好。

4、检查报警器检测器各部件是否畅通,有无堵塞。

5、在确认以上步骤均正常后,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测试,观察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性;如果报警器未报警或者报警情况和稳定性欠佳,则联系厂家维修或者更换报警器。

注:以上操作步骤除第5步为半年一次,其余步骤因每次使用相关仪器时一并检查。

编制: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年月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宣贯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宣贯

3、相关措施 《危急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明确
1〕隐患的定义; 2〕隐患排查的根本要求; 3〕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
六种方式及相应的频次; 4〕隐患排查内容
分成十个专业,制定了具体的检查表 5〕隐患治理与上报
是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系统教材,值得认真学习实践。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 系统
2、常见问题 1〕对隐患定义不清晰,从自己的角度看隐患; 2〕没有建立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隐患排查责任不落实; 4〕隐患排查的方式及频次不科学; 5〕隐患排查走过场,一帮人吵闹一下; 6〕隐患排查方法不专业,没有承受有效的工具,凭借阅历, 只查外表,不查本质;只查现场,不查治理;
7〕隐患消退不准时,没有形成闭环治理;
2〕领导带头,形成按规办事的良好的安全文化;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化工〔危急化学品〕企业保障 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宣贯
省安监局危化处 2023年十月十一日
一、十条规定总体内容
1、必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2、必需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 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3、必需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 持证上岗。 4、必需严格管控重大危急源,严格变更治理,遇险科 学施救。 5、必需依据《危急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3、相关措施 1〕安全治理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库; 2〕把握猎取法律法规来源的信息检索方法,并比照国家和
省局要求,动态的进展更新; 3〕组织法律法规的消化吸取及宣贯工作; 4〕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依法办企业;
三〕必需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维护检修通用规程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维护检修通用规程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维护检修通用规程1概述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维护、检修等注意事项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装置在线使用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具体仪表检修、维护及校准应以说明书要求为准。

1.2基本工作原理该仪表基于催化接触氧化燃烧、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吸收、隔膜电极比较、红外线气体吸收、电化学、原电池等原理工作。

2主要技术指标2.1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几种不同工作原理的仪表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见表1,主要规格见表2,其它性能指标见表3,各仪表的主要技术性能积规格见仪表说明书。

表1项目催化接触氧化燃半导体吸收红外线吸收烧精确度±0.2%~±±10%~±±0.2%FS 10%FS20%FS重复性误±1%~±5%FS差±10010±1%FS零点浮移±10%/FS/年响应时间10~60S表2±1006/年10~60S±3%/FS/年10~60S项目催化接触氧化燃烧半导体吸收红外线吸收测量对象可燃、有毒气可燃、有毒气可燃、有毒气体体体测量范围0100%LEL0~数千×低浓度至高10-6浓度最小报警浓1/10LEL度200×10-6数十×10-6输出信号见各仪表说明见各仪表说见各仪表说书明书明书检测器输出线性对数近似线性特性防爆等级见各仪表说明见各仪表说见各仪表说书明书明书表3项目催化接触氧化燃烧半导体吸收红外线吸收环境温度环境湿度-10~55度-10~55度-10~55度见各仪表说明见各仪表说见各仪表说书明书明书供电电源见各仪表说明见各仪表说见各仪表说书明书明书吸入式样品见各吸入式仪见各吸入式见各吸入式流量绝缘性能表说明书≥10MΩ以上仪表说明书仪表说明书≥10MΩ以上≥10MΩ以上3检查与校验3.1校准周期扩散式仪表一般校准周期为六个月,或根据仪表运行稳定性,在生产的重要性及现场具体要求来确定。

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4 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4.1 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关于做好建设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字[2005]198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八部、局联合公告[2003]《关于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0号《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工部,化劳字[1991]第247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原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安字[1990]1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府发[2004]21号《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浙江省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甬安监管危化〔2007〕39号4.2 主要标准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13-2008《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2811-2007《安全帽》GB2893-2001《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4053.1-19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199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7231-2000《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3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690-1992《常用化学危险品的分类与标志》GB14050-1993《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条件》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1-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7-199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46-1995《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9-1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19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9-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34-1997《现场设备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GB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GB5028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J22-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64-19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5-1983《工业与民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122-19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8-1990《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验收规范》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GB/T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HG20571-19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3005-1992《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10-1997《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JIS8501《钢制焊接油管结构》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LD80-1995《噪声作业分级》LD82-1995《高温作业分级检测规程》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46-1992《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3047-1993《石化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8-1999《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81-1997《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3095-2000《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538-2005《石油化工机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SH/T3904-2005《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SY/T6517-2001《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的防护》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其它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范本

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范本

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气体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报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气体报警器的工作场所。

三、检查标定制度1. 检查频率气体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标定,具体频率如下:- 可燃气体报警器:每月一次- 有毒气体报警器:每季度一次- 氧气报警器:每半年一次- 其他种类的气体报警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检查内容每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外观检查:检查报警器外壳是否完好,有无损坏或碰撞痕迹。

- 主要功能检查:按照说明书操作,检查报警器的感应器、控制电路、报警声音等功能是否正常。

- 报警器设置检查:检查报警器的阈值、延迟时间等设置是否符合工作环境的要求。

- 报警器参数标定:使用标定装置对报警器进行标定,确保报警器的报警阈值和准确性符合要求。

3. 检查记录每次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等信息,并进行签名确认。

四、检修制度1. 检修频率气体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检修,具体频率如下:- 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一次- 有毒气体报警器:每半年一次- 氧气报警器:每年一次- 其他种类的气体报警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检修内容每次检修应包括以下内容:- 清洁检修:清洁报警器外壳,保持其干净整洁。

- 系统检修:检查报警器的电源、电路连接线、传感器等部件是否松动或接触不良,及时进行调整或更换。

- 报警器功能测试:使用专用设备对报警器的功能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 零件更换:根据需要更换磨损、老化或损坏的零部件。

- 参数调整:根据实际工作环境的要求,对报警器的参数进行调整和标定。

3. 检修记录每次检修应详细记录检修时间、检修人员、检修内容、更换零件等信息,并进行签名确认。

五、应急处理1. 当气体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六、责任分工1.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气体报警器的检查标定和检修制度,并监督执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概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概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6—92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9—08—04发布1993—01—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和选型。

2 引用标准GB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GB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5274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5275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渗透法GB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3.1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用于监测空气中对人体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包括检测仪、报警仪、检测报警仪)。

3.2 零气不含被测气体或其它干扰气体的清洁空气或氮气。

3.3 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准气)被测气体和零气的混合气,其浓度和不确定度均为已知。

3.4 标定用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定气)用仪器全量程(50—70)%浓度的标准气做为标定气。

4 仪器分类表1 仪器分类表5 技术要求5.1 结构要求5.1.1 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要求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1.2 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1.3 仪器与有害气体以及其它腐蚀性物质接触的部分应使用耐腐蚀性材料或经过耐腐蚀处理的材料制作。

5.2 功能要求5.2.1 仪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有明确显示。

5.2.2 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报警作用。

5.2.3 设置多点监测报警的仪器,应保证即使某一点正在报警而其它点出现报警条件时,也应该进行报警,并且能够分别指示报警场所。

5.2.4 仪器有较高的抗干扰能力。

5.2.5 连续式仪器应有故障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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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来自: 安全管理网()详细出处:/Standard/Trade/Chemical/200810/4840.shtml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和选型。

2 引用标准GB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GB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5274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5275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渗透法GB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3.1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用于监测空气中对人体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包括检测仪、报警仪、检测报警仪)。

3.2 零气不含被测气体或其它干扰气体的清洁空气或氮气。

3.3 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准气)被测气体和零气的混合气,其浓度和不确定度均为已知。

3.4 标定用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定气)用仪器全量程(50—70)%浓度的标准气做为标定气。

4 仪器分类表1 仪器分类表5 技术要求5.1 结构要求5.1.1 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要求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1.2 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1.3 仪器与有害气体以及其它腐蚀性物质接触的部分应使用耐腐蚀性材料或经过耐腐蚀处理的材料制作。

5.2 功能要求5.2.1 仪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有明确显示。

5.2.2 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报警作用。

5.2.3 设置多点监测报警的仪器,应保证即使某一点正在报警而其它点出现报警条件时,也应该进行报警,并且能够分别指示报警场所。

5.2.4 仪器有较高的抗干扰能力。

5.2.5 连续式仪器应有故障报警功能。

5.3 性能要求5.3.1 仪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性能指标5.3.2 温度变化影响按6.6.9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3 电源变化影响按6.6.10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4 振动影响按6.6.11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5 跌落影响按6.6.12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6 试验6.1 技术文件的审查送检仪器应备有下列资料:a.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b.使用说明书;c.其它有关材料。

6.2 试验条件6.2.1 环境温度:15℃-35℃6.2.2 环境湿度:≤85%RH6.2.3 供电电源a.直流电源:额定值±10%b.交流电源:220V+10% 220V-15%6.2.4 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检测的因素6.3 仪器外观、结构和功能检查a.仪器外表涂层应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擦伤、露底、裂纹及起泡现象;b.紧固件、开关、旋钮等部件装配应可靠,使用方便,性能良好;c.仪器的结构应符合5.1要求;d.仪器的零点、量程、报警点三个电位器应调节方便,设置可靠;e.仪器通电检查其功能应符合5.2要求。

6.4 试验前的准备6.4.1 试验前仪器稳定时间按仪器生产厂家规定的稳定时间。

6.4.2 试验前调零经过6.4.1条规定的稳定时间后,在零气条件下调节仪器的零点使指示值为零。

6.4.3 试验前仪器标定经6.4.2条调零后,在通入标定气条件下调节仪器,使其指示值与标定气浓度值相对应。

6.5 试验要求6.5.1 试验前按6.4条做好试验准备。

6.5.2 标准气选用该仪器检测气体与空气(或氮气)的混合气,按GB5274、GB5275配制,其浓度的不确定度在±3%以内。

6.5.3 试验时通气方法要严格模拟该仪器的使用情况a.泵吸式仪器,标准气流量要恒定在额定值,不应因入口压力变化而使标准气流量波动。

b.扩散式仪器,标准气接触检测器的压力要求恒定在常压(大气压)或一个微小的压力(其值不得超过100Pa),通气流量要恒定。

6.6 试验项目及方法6.6.1 示值误差试验a.示值误差指示值与标准气浓度值之差,用相对量表示,按下式计算:b.试验方法用仪器满刻度值(20±5)%、(40±5)%、(60±5)%、(80±5)%四种浓度的标准气分别通入仪器,待指示稳定后记录示值,每种浓度的标准气重复试验3次,各示值分别按上式计算示值误差,选其中最大者为仪器的示值误差。

6.6.2 重复性试验a.重复性对同一种标准气短时间内测量结果的重现性,用变异系数C.V表示,计算公式如下:式中:为仪器测量结果的平均值;N为测量次数;Xn为各次测量的指示值。

b.试验方法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用仪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的标准气通入仪器,指示稳定后记录示值Xn,然后仪器通入零气,重复试验6次,计算C.V值。

6.6.3 零点漂移试验a.零点漂移连续式仪器,在试验条件下,通入零气连续工作,在一定时间内其指标值的变化,用下式表示:b.试验方法连续式仪器通入零气连续工作24小时,每隔2小时记录一次指示值,取其中最大值和最小值,按上式计算(指针式仪器把零点调到最低量程的5%左右,再开始试验)。

6.6.4 稳定性试验a.稳定性仪器在试验条件下连续工作,在一定时间内示值变化程度为仪器稳定性,用下式表示:b.试验方法仪器在通入零气的状况下,保持一定时间的工作状态,用满刻度值(40±5)%的同一种浓度的标准气试验。

对间断式仪器,保持2小时工作状态,期间每隔0.5小时通入一次标准气,记录示值,共做5次为一周期,取其中最大指示值和最小指示值按上式计算。

每天试验一周期,重复3天,取其中最大的计算值为仪器稳定性。

对连续式仪器保持72小时连续工作状态,期间每隔4小时通入一次标准气并记录示值,取其中最大指示值和最小指示值,按上试计算仪器稳定性。

6.6.5 响应时间试验a.响应时间仪器在通入零气的情况下,从瞬时变为通入标定气,到指示值上升到标定气浓度值的90%所需的时间。

b.试验方法仪器在通入零气的情况下,瞬时变为通入标定气,并同时记录指示值上升到标定气浓度的90%所需的时间,重复做3次取其平均值。

6.6.6 恢复时间试验a.恢复时间仪器在通入标定气的情况下,从瞬时变为通入零气到仪器指示值下降到标定气浓度值的10%所需的时间。

b.试验方法仪器在通入标定气情况下,瞬时变为通入零气到仪器指示值下降到标定气浓度值10%所需时间,重复做3次取其平均值。

6.6.7 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a.报警点设置误差仪器开始报警时最低指示值与设定值之差为报警设置误差,用相对值表示,如下式:b.报警点的设置调节调零电位器,使仪器指示值为报警设置浓度,再缓慢调节报警设定电位器,当报警信号开始出现时,立即停止调节,然后反方向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为零,保持其设定值。

c.试验方法报警点设定后,调节调零电位器或者通入1.5倍报警设定值浓度的标准气,使仪器指示值从零点上升,记录报警信号出现时的指示值,并按上式计算,重复3次,取其中最大计算值为报警点设置误差。

6.6.8 报警动作响应时间试验a.报警动作响应时间仪器在通入零气情况下,从瞬时通入1.5倍报警设置浓度的标准气,到报警动作开始所需时间为报警动作响应时间。

b.试验方法仪器通入零气情况下,瞬时变为通入1.5倍报警设置浓度的标准气,并同时记录时间,直到发生报警动作为止。

共做3次,取其平均值。

6.6.9 温度变化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将仪器置于试验箱中,在室温按6.4条准备后,以小于每分钟5℃速率将温度分别下降和上升到0℃和40℃(湿度为≤85%RH),各恒温保持1小时后,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条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0 电源变化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仪器在额定电源电压下按6.4条做好准备,使电源电压按6.2.3规定的极限值变化,然后分别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条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1 振动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将仪器按6.4准备后关机并紧固在振动台上,选频率为10—55Hz,振幅为0.15mm,扫频时间为每次4.5分钟,垂直和水平方向各振动45分钟,然后开机(只允许调零),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2 跌落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按6.4条准备后关机,将仪器自100mm高处跌落到放置于水泥地面的30mm厚杉木板上,然后开机(只允许调零),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3 绝缘电阻试验使用交流电源的仪器,在小于85%相对湿度下,仪器不通电,用DC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电源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6.6.14 耐电压性能试验使用交流电源的仪器,在小于85%相对湿度下,仪器不通电,在电源端子与外壳之间施加AC1000V电压,持续1分钟。

7 试验(测试)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被检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厂家和制造日期等;b.送检单位、抽样方式、抽样时间和地点;c.试验(测试)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和日期;d.标准气名称、浓度及不确定度;e.所使用的主要测试仪器的名称及型号;f.试验(测试)项目及其结果;g.检验结论。

8 检验规则8.1 检验分类8.1.1 出厂检验8.1.2 型式检验8.2 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8.2.1 出厂检验全部出厂仪器逐台检验,检验项目为:示值误差,零点漂移,报警点设置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

若被检项目全部合格则该台仪器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台仪器为不合格,不合格仪器不得出厂。

8.2.2 型式检验有列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试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从库存的合格仪器中任意抽取三台按第6.6条规定的全部试验方法进行检验,若被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仪器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仪器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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