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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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

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八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二)生产单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需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仪表(电仪)车间负责实施;

(三)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检定单位做好定期检定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物资装备中心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使用单位同意,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第三章选型与安装

第十条报警器选型要求:

(一)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五)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化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十二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可能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性质;

(二)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三)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便于维护和校验。

第四章日常维护与检定

第十三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

点检工作;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报警器的检定、校准:

(一)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JJG695-2003)要求执行。

(二)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各直属单位仪表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齐鲁分〔2005〕148号)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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