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_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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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维度_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_杨东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维度_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_杨东

杨东INTRODUCTION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杨东 本文编辑/孙世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维度: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本文以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为嵌入点,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维度,并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导,审慎监管为辅助。

“一行三会”在密集调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红线、非法集资等问题。

虽然目前还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方向,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核心举措必须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

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基于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价值理念,笔者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导,审慎监管为辅助。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最大区别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强调通过互联网渠道构建金融产品的销售。

最为典型的是余额宝等各类“宝”,互联网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合作,基金公司有金融牌照,而互联网公司没有牌照(但向证监会申请了支付销售的许可),互联网公司利用其充分的渠道,低成本、高效率地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

与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过程中,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开创出了新的产品创新。

各类“宝”不仅仅是简单的基金销售的通道,其本身已经有很多创新,用户体验也是大不相同。

从金融产品的监管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掌握几点:一是应该获得金融产品销售的机构认可和允许,虽然没有金融机构牌照,但是应该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

二是销售金融产品的平台应该有合法机制。

而现在的人人贷(P2P )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牌照,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是应该作为类金融机构被监管,其准入门槛、日常经营风险管控等需要监管。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现代商贸工业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张荣(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230036)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占据市场,为满足人们的贷款需求提供广泛渠道°与此同时,大量信用数据透明化,资金流转更具隐蔽性,传统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引人担忧°本文立足于2020年底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拟出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这一金融改革背景下,通过对网络办理信贷业务所存在潜在风险的思考,提出从政府、市场、个人等角度进行综合防控并进行分析和评价°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5.0520引言在我国早期,小额信贷的作用体现在以贫困农民和低收入群众的信用为担保解决他们融资难问题。

从扶贫的角度来看,相比与技术创新,国家扶持小额信贷的社会公益理念更突出。

其实在1993年,小额信贷减贫模式就已经作为一项“舶来品”,从孟加拉乡村银行移植到中国本土。

2004年,国家在全国各个试点陆续推出支持小额信贷的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在探索中蓬勃发展,造福了许多贫困人口。

随着政府的监管覆盖和政策推动,小额信贷逐步从边缘走向主流,甚至成为普惠金融体系的核心部分。

但自2015年开始,小额信贷业务在面临经济萎缩和金融市场乱象的压力下逐渐下滑。

2020年是“国际小额信贷年”第十五个年头,中国进入了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预计未来在年轻化消费主体的带动下市场对小额信贷服务的需求会更大。

但近期,蚂蚁IPO被叫停,国家四部委同时约谈蚂蚁集团领导层的新闻备受人们关注。

金融科技时代,小额信贷风险如何通过法律规制更好地适应动态市场的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人思考。

1互联网时代小额信贷特征1.1放贷流程网络化跟踪随着互联网加人工识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手段的引入,小额贷款跳脱实体店束缚,个人、创业者和小企业主不用再为金融服务而四处奔波,线上实现用户贷款申请、自动审核、定额放贷等服务。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_杨东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_杨东

452014年第8期主持人:植凤寅当下的理论语境中,“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

如果说早期的电子银行、在线支付等网上金融业务尚不足以改变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势力的依附地位的话,那么随着近年来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网上借贷平台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等的悄然崛起,所谓“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之间的矛盾与互动便无可回避,而金融实践的创新亦必然伴随着既有金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反思和修正。

在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互联网的具体监管政策和方向,但是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核心举措应该围绕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展开。

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和传统金融产品的最大区别是强调通过互联网渠道构建金融产品的销售。

最为典型的是余额宝等各类“宝”,互联网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合作,基金公司有金融牌照,而互联网公司没有牌照(但向证监会申请了支付销售的许可),利用其充分的渠道,低成本高效率地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

同时,各类“宝”不仅仅是简单的基金销售通道,其本身已经有很多创新,用户体验也是大不相同。

从金融产品的监管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把握几点原则:一是虽然没有金融机构牌照,但是应该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二是销售金融产品的平台应该有合法机制,应视其为类金融机构,在准入门槛、日常经营风险管控等方面加强监管;三是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传统金融衍生品最大的区别是直接强调了金融脱媒。

[2024上]互联网金融_答案及评分标准A卷

[2024上]互联网金融_答案及评分标准A卷

阳光学院考试答案及评分标准专用纸2023年—— 2024年第二学期教师姓名:林益峰课程名称:互联网金融(A卷)考试方式:闭卷考核对象(年级专业): 21级金融(自考)一、填空题(共10分,每空1分)1.地域、时间2.纯互联网、民营3.中介保管4.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5.Paypal Market Fund二、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小题1分)1-5:DDDCB 6-10:CBABA 11-15:BDBAB 16-20:DVDBB三、多项选择题(共20分,每小题2分)1.ABCD2.ABC3.ABCD4.ABC5.ABCD6.BCD7.AC8.ABC9.CD 10.ABC四、判断题(共10分,每小题1分)1-2.错 3-5.正确 6-7.错误 8.正确 9.错误 10.正确五、名词解释(共12分,每小题4分)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2分)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2分)2.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2分)通过与银联或网联对接而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

(2分)3.金融大数据:大数据金融是通过集合海量大数据,并经过对其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的信息,(2分)预测客户行为,让金融服务机构能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所了解准备。

(2分)六、简答题(共18分,每小题6分)1.简述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区别。

(1)选购体验不同;(1分)(2)产品价格、优惠不同;(2分)(3)险种结构不同;(1分)(4)问题处理流程不同;(1分)(5)经营方式不同。

(1分)2.简述大数据在银行行业有哪些应用。

(1)客户画像;(1分)(2)精化管理;(1分)(3)精准营销;(1分)(4)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2分)(5)运营优化。

(1分)3.简述股权众筹的业务流程。

(1)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创意项目,投资人在平台上选择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达到项目匹配的目的;(2分)(2)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设定筹资目标,投资人开始投资;(1分)(3)众筹中项目发起人与投资人进行有效沟通,继续完善项目创意,以达到筹资的目标;(1分)(4)项目达到筹资目标后,发起人使用资金运营实施项目,而投资人可以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1人才答案

2021人才答案

判断题对1、建立健全区块链规制体系,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

对2、现阶段区块链技术人才培养主要依靠社会培训机构。

错3、2019年4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指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迅猛展,将深刻改变人才需要和教育形态。

错4、“新工科”建设经过“复旦宣言”“天大行动”“深圳指南”后逐步在建设框架、路径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答案:B对5、对涉及互联网、电脑编程和区块链、密码学等技术领域的创客,要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扶持。

答案:A对6、区块链人才的培养需要打破传统的学院、学科的束缚,创新课程体系开发以及人才培养模式。

答案:A对7、区块链是用密码技术将共识确认的区块按顺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账本。

I- J对涉及互联网、电脑编程和区块链、密码学等技术领域的创客,要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扶持。

对V错[2」我国第一本从法律角度剖析区块链商业实践及风险防范的著作是《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对V错[3」2019年4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指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迅猛发展,FV错对[4」建立健全区块链规制体系,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

V对错[9」杨东提出的金融模式是() .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互联网+金融=众包金融互联网+金融=众发金融互联网+金融=众创金融「10」()将区块链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作为新型工科的专业集群。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复旦宣言北京指南▼天大行动.[11」浙江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陈纯在《人民日报》第20版副刊发表了题为() 。

《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新动能》1 《适应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新形势- -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区块链+监管=法链》[12」我国第一本分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与金融创新的著作是()。

《大数据区块链金融:贵阳的实践与思考》《链金有法》《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区块链+监管=法链》「13」区块链人才培养的现实问题包括()。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一股强劲力量。

然而,由于其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性,互联网金融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通过互联网平台,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资金的借贷、投资和支付等操作,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然而,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不足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导意见,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政策也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规则的制定。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负责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监管规则包括从准入门槛、运营要求到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四、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与挑战尽管有了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保护,但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与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可能涉及到传统金融法律体系无法完全覆盖的领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适应和创新。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跨境特性也给法律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如何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等。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特性也可能导致一些投资者受到不公平待遇,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五、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与监管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未来的监管政策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

首先,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邵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阅读练习及答案

邵贞《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邵贞在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融资者融资的基本方式除了正规的金融借贷,主要依靠的就是民间借贷与证券发行来募集资金。

不论是哪种融资渠道,我国刑法均规定了非法集资的红线制度,确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要是这两种融资方式具备非法性、回报承诺性等基本特性,就构成了非法集资罪,必须接受刑法的制裁。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我国对属于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似乎还是沿袭了上述两种融资方式的规制与监管思路。

在实践中,无论是P2P网贷还是股权众筹,其发生的风险问题基本上是平台的诚信问题。

比如像英国就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成本、管理人员资格、内部风险控制及外部风险监管设立了准入要求。

我国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设立合理的准入门槛,减少不良主体进入市场,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运作方式。

当然,在实践中需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类型设立不同的准入标准。

此外,还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市场准入前就做好退出计划,如安排后续的接管人或是委托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企业托管,进而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的后续利益,保证其退出之后责任不终止。

为了防治互联网金融平台随意挪用投资者资金用于其他的投资活动,必须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流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如此才能防止投资者资金被随意挪用,进而降低投资风险。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监管,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范围。

中国证监会在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中,明确提出了银行作为第三方来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客户资金,但也没有明确指出银行的权利义务与具体职责。

而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将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其客户资金存管机构。

之所以会委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存管客户资金,就是因为其门槛较低。

而商业银行作为存管第三方,具有较高的门槛,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委托成本。

但第三方支付企业很难履行存管职责,实践中经常是存而不管。

大金融理论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大金融理论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大金融理论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5年第4期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将是一项统合法意义上的系统工程,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统合法的重要内容文 / 杨东记者:请您分析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杨东:立法保护欠缺。

在立法方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

机构机制设置问题。

2011 年以来“一行三会”虽然各自设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机构,但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我们已有的监管模式在面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方面存在很大挑战。

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在互联网上发生的纠纷,消费者如何获得可靠的证据,包括可信时间戳等的认证技术变得非常重要,但是目前缺乏这方面的立法和标准化的规范。

记者:您能列举一些有代表性的P2P 网站以及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吗?杨东:我的调研团队半年来对于全国各类 P2P网站进行全面深入调研,挑选了众多 P2P 网站,尤其是宣传自身具备大数据工具,依据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的。

我们调研团队发现其中有20 多家代表性的 P2P 网站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我们借助没有网络购物、消费等行为的自然人进行了网络借贷,发现没有太多网络行为的消费者也借到了资金。

刚刚过去2015 年2 月份是中国传统年关,P2P 行业中盛融在线、畅贷网出现提现困难,红岭创投出现二次坏账。

记者: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杨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问题即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

根据《CNNIC 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安全担忧成阻碍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的重要原因。

30.4% 的非网上支付用户是因为感觉不安全、担心资金被盗而不使用网上支付,还有11.8% 的非网上支付用户是担心账户信息泄漏。

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的就是征信体系的问题。

首先,征信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需建立和完善保障征信市场健康运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多层次的征信法律制度体系。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风险和必要 1分析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风险 现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迅速发 展。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 互联网金融体系不够完善,比如以下方面 其一,企业经营时间、劳动时间分配、劳 动者所得工资等不够明确,导致员工不能 安心工作,不能使企业令人信服,同时缺 乏对企业体系的监督和管理。例如.淘宝 虽说中间有一个第三方负责转账和保护, 但是,一旦使用者金钱消失只能无所下手, 有时候可能由于第三方的疏忽,客服资金 不能按时到账。还有可能由于一些平台内 部人员,不够自律,自我管理,利用职务 的特权。去挪用单位物品于个人或者假借 于人等。这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中“职务 侵占罪”。其二,很可能导致一些不法人 群涉嫌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互联网金 融主要通过网上进行交流和网上资金的流 转等流程,去支持互联网金融进行工作。 因为互联网本身就是~个拥有无限未知的 技能和无限诱惑的工具,因此,很容易导 致一些不良人士为了获取他人信息和盗取
2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一些犯罪分子 开始利用平台的便捷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衍生出很多犯罪行为。针对这些犯罪行为, 我们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依法之罪,采用刑 法规章规制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非法盗取 别人信息和钱财,如果坐视不管,是对客 户的不负责,将导致不法分子越来越放肆。 互联网是一种制度和形式的创新,创新的 改变必将会因为现实情况出现很多风险。 要想保护客服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钱财,不 仅需要从技术做出改进和修复,还要对犯 罪分子进行刑法处置。现如今,我国刑法 只是以保障传统金融而立法的,并未将互 联网金融纳入体系。因此,要想保证客服 的个人信息和钱财,实行刑法规制是非常 重要的。它将对不法分子所涉及的案件采 取刑法处罚。间接的保护了人们个人信息 和财产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途径 1互联网金融要不断进行创新 很多人可能理解互联网金融,认为是 互联网和金融的只是一种合作关系,利 用互联网的涉及范围广,本质上和传统 金融并无什么区别。其实互联网金融和 传统的金融存在着很大差别。是在传统 的金融方式利用互联网的特点进行创新, 例如:在线支付,在线计算,在线投资 借贷。使金融管理更加便捷,客服与企业 之间的联系更加透明和明确。同时,现

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

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

253百家论坛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曾政博武警警官学院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效的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以确保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刑法规制 在互联网时代,第三方支付等金融创新服务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也蕴含着潜在的风险。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既创造了机遇,又埋藏着隐患,其产生了许多安全方面的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从而有效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更大的风险性,更有可能发生资金盗取、信息外泄等问题,给投资者造成极大的危害。

而且,第三方支付企业常常不会公开发布其具体的金融投资流程,这就使得人们很难掌握其运营模式与资金流向。

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其具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定位,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

.第一,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开展分类监管的同时,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应坚持开放、包容的管理思维,对其实施适度的监督。

此外,还要设立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制定严格的自律标准,创建业务投诉机制,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通过行业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第二,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应该负起主要的监管责任,由于人民银行是金融业务的管理者、货币的发行者以及行业规范的制定者,因此要对第三方支付承担起应有的监管职责。

同时,人民银行还可与其他行业组织共同对基金、保险等业务进行监管,逐步构成严格的监管体系。

第三,要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等金融行为的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应结合自身在支付业务方面的优势与特点对网络借贷行为进行监管,证监会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

杨东:众筹实现金融社会主义

杨东:众筹实现金融社会主义

杨东:众筹实现金融社会主义作者:杨东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4年第10期众筹不只改变金融的格局,金融模式,还可以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产业模式和商业管理方式。

众筹可以实现金融社会主义。

这是众筹比互联网金融更伟大的地方笔者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众筹金融,它是指依据这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等金融本质的回归,并且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涉众、混同的特征,并能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

互联网改变人类的生活,互联网金融可以改变中国的命运。

马克思曾经说过,股份公司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笔者认为众筹可能是人类历史上第二个伟大的发明,这里面想象空间无限巨大。

众筹不只改变金融的格局,金融模式,还可以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产业模式和商业管理方式,这是众筹比互联网金融更伟大的地方。

所以我提出众筹金融取代互联网金融,因为个人认为众筹概念比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大,更具有颠覆性。

目前已经和人民大学金融学教授一起开始研究众筹金融的经济学、金融学、法学等的理论依据。

我在日本留学六年,接触到一些日本的金融市场发展和转型的理论和市场模式。

日本跟中国最接近,是以银行为主体间接金融市场的国家,但其不断地学习美国和英国,逐渐实现了从以银行为主体间接金融市场的国家转向以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金融市场的国家。

而市场型间接金融的理论就是从间接金融转向直接金融的过渡时期的理论,这是必然经历的一个重要过程,是打通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通路。

我国也必然经历这样的通路。

不管当前的影子银行也好,互联网金融也好,其实无非还是处于一个金融市场的过渡时期、转型时期,只是表现的更丰富而已,但无论怎么表现离不开这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集合理财型,大家把钱集合到一块去投资;第二种是没钱但有各种资产或权益,然后把这些资产和权益通过资产证券化、流动化,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融资。

未来中国最大市场就是第二种类型,中国经济未来就在于怎样盘活存量资产,最大的手段就是资产证券化。

220606【理论探索】杨东徐信予:资本无序扩张的深层逻辑与规制路径

220606【理论探索】杨东徐信予:资本无序扩张的深层逻辑与规制路径

220606【理论探索】杨东徐信予:资本无序扩张的深层逻辑与规制路径作者简介杨东,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员;徐信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资本、数据、流量三者深度结合,演化出“叠加垄断”这一全新的垄断模式。

其中塑造结构性竞争优势、构建封闭生态、抬升市场壁垒三种行为与一般竞争行为不同,具备显著的流量竞争特色,是数字平台生态“中心-外围”体系的行为映射:资本不断对信息基础领域进行投入,加速构筑数字必需设施,集聚数据流量形成中心平台,并通过对角兼并对其竞争者形成了钳形攻势;对内自我优待、对外屏蔽封杀,平台向管道“退化”,塑造流量垄断体系;资本以不符合数据流动的商业模式与法律规制固化该体系,导致后发竞争者难以突破超级平台通过先发优势与数据规则塑造的数据垄断,高度依赖数据的创新成为少数超级平台的寡头游戏。

本文以“平台-数据-算法”PDA 范式为基础,提出三条规制路径:引入斯特兰奇的“联系-结构”视角界定结构性平台,在《反垄断法》中导入开放平台原则;针对流通组织所控制价格机制无法完全反映市场供需的问题,应从中心、次中心、外围三者之间的流量传导机制入手,针对两类平台全面改造假定垄断者测试的SSNIP与SSNDQ方法;需要以两个创新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打破资本堵塞的算法演化通道。

一、数字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的深层逻辑工业时代的垄断中生产组织以要素组合为抓手实行价格竞争,数字时代的垄断则是流通组织以信息对称为抓手实行注意力竞争。

资本、数据、流量三者深度结合,以流量垄断为表现形式,资本通过掌握流量入口干预市场正常发展,形成“叠加垄断”,而现有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项制度与监管明显不相适,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VIE架构使得平台能够逃避经营者集中审查,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海外上市和境外融资中,境外投资方往往不以直接持有股权的方式,而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安排来实现对中国境内的互联网企业在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各方面的实际控制,绕开互联网部分领域存在的外商投资限制,使得互联网行业承受着“存在重大垄断问题的交易”未经审查的风险;二是跨界竞争凸显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局限性,依托数字平台的流量竞争具有跨界性,而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仅能界定单一市场,难以适应动态、双向的数字平台,使得作为反垄断执法起点的相关市场无法界定,扭曲了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框架;三是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的生产要素,囿于制度缺漏为资本所控制,流量入口的集中、数据的割裂、资本的偏好使得当前出现了流量、数据、资本叠加垄断,面对生产要素型数据所致的竞争损害,调整反垄断法的分析范式,是执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量子技术是金融科技的终极形态吗

量子技术是金融科技的终极形态吗

二十四个重大问題研究义少IMPORTANT ISSUES量子技术是金融科技的终极形态吗?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摘耍】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数据的大规模利用,量子技术的发展不可能停滞不前。

作为未来可期的金融科技,量子技术可以用来改造金融市场进而消除金融市场中的顽疾,如同援用区块链构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改造金融市场一样具备合理性与应然性。

从国际视角来看,随着智慧金融业务和跨境金融活动逐年爆炸式的增长,促进量子通信技术与金融的应用融合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屐的必由之路。

而在金融领域构建一个国际领先的量子加密通信网络,对提升我国金融行业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企业在国际金融活动中數据传输安全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调】量子技术金融科技智能金融数字货币【中阁分类号】F830 【文献标i只码U【DOI】l().16619/ki.rmltxsqy.2021.07.009问题的提出202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量子科技研究和应用前景举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 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量子科技发展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和战略价值,是一项对传统技术体系产生 冲击、进行重构的重大颠覆性技术创新,将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 有之大变局,应当充分认识推动量子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量子科技发展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

111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前沿领域的突出代表,量子科技近年来一直备受各国重视。

早在 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 指出“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突破应用”,确杨东,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

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金融法、竞争法、数字经济。

主要著作有《Blockchain and Coken Economics:A N ew Economic Era》《区块链+监管=法链》《互联网金融风 险与安全治理》《链金有法:区块链商业实践与法律指南》《金融服务统合法论》等。

杨东:依靠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杨东:依靠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杨东:依靠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佚名
【期刊名称】《经贸实践》
【年(卷),期】2016(0)8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近日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化时代金融业创新的体现,近年来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依靠制度创新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久健康发展
2.论互联网金融之法律监管进路——兼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3.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会议上的致辞
4.依靠制度建设促进廉洁自律——华北油田采油二厂依靠制度创新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纪实
5.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助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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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制又存在非常多的法律空白与漏洞,无法应对互联网
① 所谓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 境、 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 人等制度 组成的金融安全网。
② 2013年P2P平台为800家,现倒闭、跑路和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平台为76家,占比 9.5%; 2014年P2P平台为1575家,问题平台为275家,占比17%,该年1—7月, 每月平均有9.3家问题 平台出现,进入8月后,问题平台数量显著增多,12月份问题 平台数量高达92家。参见上 海盈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及 网贷之家联合报告:《2014年中 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015年1月6日,http:// news, wangdaizhijia. com/20150106/16305. html, 2015 年]月 10 H 0
no. 1, 2013, p. 21. • 107 -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启了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的认识。① 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在全国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应促 进互联
网金融健康发展。②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出,为解 决“融资难、融 资贵"问题,应鼓励互联网金融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建 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 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试点。③
实践中,因为管制型立法未能以规范而有效的信息工具规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 险,导 致互联网金融主体过度依赖担保和刚性兑付等手段确立投资者信心。加之股 权众筹项目良 莠不齐、明股实债、依赖项目发起人兜底偿债,客户出于交易便捷对 第三方支付主体盲目 认同。这些问题都说明,尽管投融资者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 易成本及可管控资金一方的 信用风险心知肚明,但是在投融资渠道增加、高额回报
Work,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25, no. 2, 1970, p. 384. ⑤ 参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108 ・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和去集中化的代表,回答了经济领域的三个基本问题:第一, 谁来 决定哪个项目值得融资;第二,如何保证被投资的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第 三,如何平 衡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在这三个基本问题中,金融中介是具 有通道作用的基础 设施,①支付清算犹如该基础设施的管道和血液,将彼此独立的 金融模块和分支连接成有 机整体。互联网金融是因应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内生于 市场机制的金融创新,无法直接 归类到民间借贷、资产证券化、公募、私募或货币 市场基金等制度范畴中。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 14ZDO021)
阶段性成果。 ① 参见 Robert J. Shiller, "Capitalism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Analysts3 Journal, vol. 6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息不对称 信用风险 规制 信息工具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 心 研究员(北京100872).
一、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悖论
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如果信息技术和金融能相互融通,则可实 现金融 创新,让那些通过互联网可实现的降低风险的金融交易成为可能。然而,任 何新技术都有 可能增加风险,监管部门也不能缺位。①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信息技术 与金融功能的融通。 创新型融资模式、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开
对比现行金融法制的规范重点和法律空白,可以发现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 的信息 不对称问题。一方面,陌生人之间的信赖是交易的前提,①陌生人之间的信 赖与互联网技 术的结合,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得以展开;另一方面,陌生人之间的信 赖,又可以成为非对 称信息的温床。②尽管互联网金融自发解决陌生人间的信任而 引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 沿着规范市场准入、建立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以及以信息 工具规制信用风险的路径展开,但 在现行管制型立法格局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合 法性存疑。依赖信息平台的互联网金融诞 生伊始,即存在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先天不 足。不仅P2P交易如此,股权众筹也受到筹资额度 和涉众人数限制,以避免被认定 为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而具有私募或半公开性质。但股权众 筹作为一种实质上的小额 及公众参与型证券发行行为,融资限额及人数的天花板规则并不能 解决投融资者之 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及其实 施细则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但是“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缺位, 使得支付结算型机构在市场准入、沉淀资金管理、内控、风险防范和客户权益保护 等方面 无法可依。同时,第三方支付立法缺位,中国银联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 位不明确,导 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资金管理和收费学2015年第4期
金融见缝插针式的监管套利。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在P2P、股权众筹和第 三方支 付机构的集资诈骗方面,几无规定可寻。在《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 资运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即2013年“8号文”)规范非标资产证券化交易之前, P2P平台建立资金池、 拆分及重新配置债权并不受监管。8号文也仅规范了债权形 式的P2P等非标资产、限制P2P 平台直接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不影响P2P平台 通过正规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发行资产支 持证券。因而,真正为资产证券化形式的 P2P留下监管套利空间的是资产证券化立法本身 的漏洞,如《证券法》、《信贷资产 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2013年8号文等规范,在基 础资产(池)、资产支持证券 和证券界定等方面的局限。
然而,在我国管制型立法格局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实际上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原有 法律 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风险问题的思路的规避。在市场主体对管制型立法多重监 管套利的 博弈中,尽管互联网金融践行金融脱媒,有可能实现市场条件下自发而有效 的信息配置, 但仍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事实上,2013年P2P融资炙手可热, 但2013年底到2014年 就出现大规模的倒闭、跑路和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②2014年 股权众筹快速发展,但欺诈 问题也随之出现。私人和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作用不容小 觑,但2014年下半年四川和河南等地涌现担保公 司集体跑路潮。这也反映出以命令控制型 规范重点规制市场主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和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现行金融法,在防止融资 欺诈等方面的作用仍非常薄弱。
①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属于关系金融,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和契约执行的基础,交易 完成和 契约执行大多不会借助法律救济。(参见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北京:国际文 化出版 公司,2009年,第120页)
② Thomas L. Hazen, Crowdfunding or Fraudfunding? Social Networks and Securities Laws: Why the Specially Tailored Exemption Must Be Conditioned on Meaningful Disclosure, n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vol. 90, no. 5, 2012, p. 173.
(-)管制型立法、法律漏洞与信息不对称
信息作为可统计概率、可呈现价格形成之逻辑过程的客观知识,对金融制度构 建非常 重要。信息工具之规制范式在金融市场中得以广泛应用,是完全信息与有效 市场的出现, 为同一过程,且以价格为载体的反映。④金融资产价格以信息为最基 本要素,并反映着信 用风险。信息的传递,以金融媒介为载体。尽管金融媒介历经 纸质信用媒介和金融中介机 构,并因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而实现金融脱媒,但 降低信息成本、实现信息对称并利 用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主旨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 往往是当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及更为便 利、低成本的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手段出现时, 金融交易媒介才会发生变化。
理想情况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可通过大数据信息系统、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 等技术, 实现支付清算和资金融通等领域内的信息对称、金融脱媒及降低信用风险 的目标。然而, 在我国现实金融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仅践行着金融脱媒,在以管制 型立法为特征的法律体 系中,既未实现信息对称,也未能降低信用风险。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第三方支付、P2P和股权众筹等三种主要的代表性业 态。 严格的P2P平台是一种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债权债务合同的线上服务 。股权众筹 (Equity Crowdfunding)是个人企业家或企业团体借助互联网吸引个人资金实现企业创 意的行为。中 国股权众筹是由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筹资者、提供融资平台的集资门户和 投资者共同构成的 小额公众型集资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借助互联网与移动终端的 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 中介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等服务,具有传输 交易信息和降低交易成本的 功能,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敞口产生影响。
金融脱媒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迅速被中国小微初创企业和投资者接受的主要原因。资 金 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大大降低了市场信息 不对称的 程度,促进支付便捷,让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得以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⑤互
① 参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② 参见《李克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摘登)》,《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第2版。 ③ 参见《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0日,第3版。 ④ 参见 Eugene F. Fama,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 制
——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杨东
摘 要: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 争、提高 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 现行管制型立 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 保,抑制竞争且加剧 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厘定信息工具范式,以大数据和 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 场准入并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挥信息工具之风险 预警作用,构建投资者保护立 法,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以弥补 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 并规制信用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进而激 励竞争、促进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分散和 利用风险,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内生的优 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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