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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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另一方面,目前众多互联网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巨头都在积极布局金融业务,服务的客户规模如此庞大,提供的金融产品种类如此之多,未来很可能出现一批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一旦机构出现风险,很可能直接导致系统性风险。

在监管归属上,几种此前处于模糊地带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终于明确。其中,互联网支付归央行;P2P和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归银监会;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归证监会;互联网保险归保监会。

对于整份文件的基调,行业人士认为“比较宽容”。《指导意见》提出了“六个鼓励”,即鼓励创新、鼓励机构合作、鼓励多渠道融资、鼓励政府部门简政放权、鼓励税收优惠、鼓励互联网和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银客网副总裁李飞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与预期相差不大,即保留了对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包容空间,又在红线上做了明确要求。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表示,《指导意见》与此前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路高度一致,是一个鼓励创新、适度监管、强调自律的较为“宽松”的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中提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骁睿认为,这意味着国家肯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介入到央行征信中心的资格。“分类监管,各抱各娃。”是坊间对这次《指导意见》的简单总结。

总的来说是上班族资金局限与“民贷网”相吻合。众所周知,“民贷网”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产物,有着强大的互联网属性—快捷、方便、灵活,这一特性正好符合上班族的理财需

要。上班族因为各方面资金的需要量比较大,因此投资的时候都喜欢短期投资,灵活提取,并且上班族一般工作比较忙,不会在理财上面过度关注,这一切都完美符合“民贷网”,也是上班族青睐的理由之一。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

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从整体角度,《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四类主体,即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从宏观角度给予了合法性。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指导意见》这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决定了整体的监管思路,即以金融监管为主,还是互联网监管为主。

“既然是金融,必然把监管的责任交给一行三会,按照金融的严格标准管理。”银库金融富总裁齐俊杰说。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

央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对分业还是混业监管还没有定论,至少《指导意见》走的是分业监管的路子,但是,对于相关机构来说,指导意见只管业务,不管机构,并不意味着P2P机构不能做众筹,具体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在明确了金融本质的前提下,《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2015年7月23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6章30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这是《指导意见》出台后的首份行业配套监管细则。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各有优势,金融机构的优势是风险控制识别能力和专业性更强,互联网企业的优势是降低服务成本、重视客户体验。从这个角度看,《意见》更希望双方互相借鉴和学习,彼此推动发展”。《意见》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

合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为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比如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二是互联网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意见》表示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三是支持小微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无论从互联网产品或者征信,目前还做不到以大数据作为核心。

第二,在监管架构方面,《意见》强调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此前对于监管原则,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一直有两种鲜明的呼声。金融机构希望互联网企业开展同类业务应在统一监管框架内公平监管,互联网企业则希望对于规模相对小、风险隐患并不是很突出、对实体经济有支持作用的业务给予相对宽松的弹性监管,等到充分发展以后再考虑加强监管。

“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前述人士解读称,对于前述二十字的监管原则,对于已有制度的业务依法监管,属于监管空白的业务尽快完善,在制度完善之前采取“适度监管”的监管态度。“采取了一种弹性的包容性的监管态度”。

前述二十个字的监管原则,也体现了在当前分业监管背景下,针对混业经营的现实,强调“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创新监管包括监管手段创新,比如利用第三方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等。”目前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将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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