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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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

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

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

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96号)

8.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47号)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2002年3月21日沈规国土发[2002]54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

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

上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 2 米,主出入口处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

(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二)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

(三)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依次为: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四)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沿操场东、西、南侧布置,后退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沿操场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

(五)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

第三章规划拆迁范围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迁范围须满

足建筑间距和退让规定。

第九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周边条件和路网规划情况,考虑

地块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筑物对周围影响确定。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道路一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

规划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土地的腾迁,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

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沈规国土发[2005]91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复式建筑的规划管理,现将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建筑层高在4(2.8+1.2)米以下(包括4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计算,不记系数。

(二)建筑层高在4米到4.9米(2.8+2.8)米之间(包括4.9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乘1.5倍系数

(二)建筑层高在4.9米到5.6(包括5.6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乘2倍系数.

二、试用范围

(一)、居住建筑、高层建筑标准层试用。

(二)、大空间建筑不试用此计算方法。

三、各单位需按上述办法核定此类项目建筑面积

四、此办法只试用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内部管理。

特此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

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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