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两点建议
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
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作者:张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众所周知“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案件难打。
原因在于现行行政法中规定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种模式往往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干预。
所以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蹑手蹑脚,唯恐得罪了当地政府,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其最初设立的目标分道扬镳。
正是鉴于这种司法实际,各地法院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希望可以改变这种现状。
台州的异地管辖就是众多尝试中比较成功的一个,通过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切断了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
但是异地交叉管辖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要实现行政诉讼的真正的归位,最根本的还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
关键词异地交叉管辖诉权保护诉讼成本行政法院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36-03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以及现实的不断发展,国内对1989年颁布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总是很无奈的感叹行政诉讼案件难打,自己的利益难以通过诉讼来得到保证。
鉴于这种现状,我们是应该好好审视一下我们现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管辖方面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的改进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释义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是指将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打破了行政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
它发端于2002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改革尝试,具体做法是基层法院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或有10名以上原告的行政案件,提交给中级人民法院,再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法院进行异地审理。
经过台州市几年的实践,该制度已经基本趋于成熟。
比如,最初的交叉是在两个法院之间进行,但是这种固定法院之间进行交叉的做法,很快就暴露出了问题,两地的政府和法院开始拉上关系,异地交叉管辖失去了其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指针对行政争议案件,明确划定了哪些法院对其进行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够统一。
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多个法院可以同时具备审理权,这样容易导致管辖权的错位和争议,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不确定性。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司法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较弱,往往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需要,导致行政诉讼周期长,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在适用上也有一些限制。
现行制度对于行政争议范围的确定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给行政诉讼的适用带来了困扰和争议。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划定标准。
明确不同法院对于行政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避免管辖权错位和争议的发生。
需要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优先管辖制度。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对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培养和支持,提高其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能力和效率。
应该完善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明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具体、直接、现实的法律效果,便于公民对不合法行政行为进行维权和诉讼。
还应该建立起行政诉讼的统一平台,实现行政诉讼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行政诉讼的便捷性和效率。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只有建立起公正、高效、统一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论行政诉讼中“异地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行政诉讼中“异地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原则,使得行政案件的审理遇到很多干预,影响了司法公正。
异地管辖制度作为应对措施,在一定阶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管辖的常规功能丧失,在此过程中又滋生了新的腐败,因此文章认为作为改进之法,应该探索建立有限异地管辖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管辖原则;异地管辖制度据《财经》获得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到2004年间,全国行政案件原告平均胜诉率仅为17.75%,撤诉率达41.25%。
产生这种干预的根源是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地方化。
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一些法院在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上进行探索改革。
2002年7月,“异地交叉管辖”作为一项试点,在台州市推广,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
实践表明,这种体制之内的灵活做法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1异地管辖制度存在的弊端文章认为“异籍管辖制度”并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并且与行政诉讼法确认管辖的原则相违背。
现作如下分析:①加重了司法成本。
异地管辖在屏蔽行政干预的同时加重了司法成本,这包括异地法院调查的费用和异地执行的费用。
这一制度严重背离了“两便原则”,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不必要的支出。
特别是对于被告败诉的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机关普遍缺乏对法院裁判的尊重和服从意识,因而异地法院的判决更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反复的执行博弈中,法院的司法成本无疑会大量攀升。
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任何诉讼活动都应当以最小化的诉讼成本追求最大化的诉讼效益。
从主体角度来说,行政诉讼成本包括私人成本、行政机构成本和司法成本。
这种成本的加大,“两便”原则的背离,必然会引发这一原则的信赖危机。
因此。
如果考虑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就应当尽可能地由与当事人住所地较近的基层法院管辖。
“异地管辖制度”增大了原告的诉讼成本,造成原告起诉困难,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原告不愿起诉,特别是对“小额处罚”的案件更不愿起诉,使行政案件数量减少,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异地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法院判决所基于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一种行为。
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活动范围变得更广,人们涉及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针对异地管辖权的争议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对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进行详细探讨。
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了解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醒当事人在面临异地管辖权争议时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我们将介绍异地管辖权的定义。
异地管辖权是指与法院所在地不同的地方对某一特定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以地域为基础进行划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涉案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并不适宜审理该案件。
其次,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通常由当地法律规定。
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被告的居住地以及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等因素。
了解异地管辖权的适用条件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评估自己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并合理地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
紧接着,我们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争议。
在实际诉讼中,异地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异议。
了解这些争议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在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待遇。
最后,我们将讨论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
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这一行为可以帮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反对观点,并促使法院对异地管辖权争议进行审查和决定。
总之,异地管辖权争议是现代社会法律纠纷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详细探讨异地管辖权的定义、适用条件、争议以及起诉异地管辖权异议书的必要性,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异地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
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
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
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同的,有待法律继续关注完善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我国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法律适用
我国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法律适用石绍斌(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作为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产物,力求实现行政司法审判的公正。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主要表现为指定类、集中类和交叉类等。
各种管辖类型在具体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困境。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方式,需试点地区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和完善,才能明朗未来行政诉讼管辖的改革方向。
但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要于法有据,注重效果,不能片面追求形式。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公正;指定管辖;集中管辖;交叉管辖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8)02-0023-06DOI :10.16387/ki.42-1867/c.2018.02.003地方政府对行政司法审判的影响,一直是困扰我国行政司法审判的难题。
2010年到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63.5万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9万件,败诉率为9.1%,[1]远低于同时期的民事、刑事案件败诉率。
极低的行政机关败诉率反映出行政相对人的司法诉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这其中原因诸多,行政司法审判的地方依赖是其中一个关键因素。
为此,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第18条第2款中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从而为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
一、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现有类型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被告的应诉、证据的收集和判决的执行等。
但在现实运行中,由于法院的人财物严重依赖于当地的行政机关,以致行政司法审判很难做到客观和公正。
为了突破这种困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在各地纷纷展开,具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指定类、集中类和交叉类。
河南省及郑州市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补充规定
河南省及郑州市⾏政诉讼异地管辖补充规定=⾼院最近出台《关于⾏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调整全省中级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实⾏“推磨”⽅式审理⾏政案件,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次。
郑州市中级⼈民法院也公布了辖区各基层⼈民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案。
全省18个中院分6组“推磨”轮换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政案件实⾏异地管辖,省直⾏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对于实⾏异地管辖的⾏政案件,如果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补充规定》,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推磨”⽅式,每两年调整⼀次。
现在,郑州、洛阳、新乡为⼀组,实⾏“推磨”⽅式,郑州中院管辖洛阳市政府作被告的⼀审⾏政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新乡市政府作被告的⼀审⾏政案件,新乡中院管辖郑州市政府作被告的⼀审⾏政案件。
郑州13个基层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根据省⾼院的补充规定,郑州中院也发布调整后的郑州市各基层⼈民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案。
根据新的⽅案,郑州市各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不含按照规定应移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以省直厅局机关为被告的⼀审⾏政案件)全部实⾏异地管辖。
新的⽅案规定,13个基层法院全部实⾏“推磨”⽅式,每两年调整⼀次,同时调整了中原区法院、⼆七区法院、⾼新区法院等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范围。
郑州市各基层法院⾏政案件异地管辖分⼯为:⾦⽔区法院管辖原由中原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中原区法院管辖原由⼆七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七区法院管辖原由郑州⾼新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郑州⾼新区法院管辖原由⾦⽔区法院管辖的⼀审⾏政案件,管城区法院管辖原由惠济区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惠济区法院管辖原由新郑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新郑市法院管辖原由中牟县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中牟县法院管辖原由管城区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新密市法院管辖原由登封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登封市法院管辖原由巩义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巩义市法院管辖原由荥阳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荥阳市法院管辖原由上街区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上街区法院管辖原由新密市法院管辖的所有⼀审⾏政案件。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管辖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管辖一、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异地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异地管辖的。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哪几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
它是指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执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个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如采取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扣留、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
再如采取执行性强制措施,包括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退还土地等。
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有执行罚和代行罚。
执行罚是行政主体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处一定数额金钱的给付义务的强制措施。
代行罚是行政主体自己或雇人代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其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强制措施。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什么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及到行政诉讼的案件也愈发增多。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可能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在实践操作中,会引发许多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跨区域管辖的问题。
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则以及相关实践应该进行研究,以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运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属地管辖原则,二是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就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提起诉讼,而在专属管辖原则下,只有特定的法院才能处理某些行政案件。
然而,由于一些涉及面更广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多个行政区域,因此必须考虑如何跨区域管辖。
目前,为了解决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的问题,我国对各级法院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允许当事人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种情况被称为“非属地管辖”。
非属地管辖制度在实践中体现了一定的可行性,可以有效地解决一些跨区域管辖的问题。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遵守各级法院管辖的原则,确定是否应采取非属地管辖制度。
例如,在处理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采用非属地管辖制度。
因为在此类案件中,被诉的人员、检验的证据等涉及面比较广泛,不是局限于某一个行政区域。
然而,纵观当前的行政诉讼,仍有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和改进的地方。
首先,非属地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是有一定限制,这在实践中不能完全避免。
其次,如果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则需要逐个来分析,判断哪个地方最适合成为诉讼、裁决的地方,这将需要一定的经验和专业技能。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的跨区域管辖制度,我们需要制定更加详细的执行细则和标准,并加强相关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胜任跨区域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技巧。
只有这样,才能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有效和规范的司法保障。
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热的冷思考》之再思考
poednsteesh akrudoa mnsa v rdeosa ogd e n l eapasI re l eepol saot ew sns rceig, r ebcgon f d it te ui iin m n i r t a er.nodros v t s rbe bu ekes f h it i ri j s t f e pc p t o eh m h t o
但是 , 一方面对章老 师提出的异地管辖 的合 另 异 地管辖 是一种以指定管辖 为基 础的管辖 制度 , 即当案件 精 神感 到钦佩 , 重 大复杂 或有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不宜行 使管辖权 或 因其他 原 法性质疑与 负面效应 的论述并不全然赞 同, 对行政诉讼 管辖制
诚愿通过本 文与章老 师进 行商 因须 由其他法 院行使 管辖权时 , 上级人 民法院作 出裁 定 , 指定 度 的变革也有不 同意见 。因此 ,
第 1 卷第 6期 1 21 年 1 01 2月
湖 南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A N N 卫 I S R O YI C { OUl L OF HU A N I T Y P L , l C U E I 口
关于行政案件指定异地管辖的思考
关于行政案件指定异地管辖的思考一、当前影响行政审判的制度和社会因素1、制度因素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司法权地方化特征明显。
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司法机关赖于运转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人大和*,在局部利益之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时,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现象。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其行政行为的权威,避免在司法程序中败诉,往往通过*、人大、*利用工作指导、人事任免、经济控制等权力来贯彻自己的意志,对法院、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2、社会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还在进一步深入,东西部发展水平不一,城乡差距较大,收入分配不均,贫富比较悬殊,社会矛盾较多,且处理矛盾*的法律、机制尚未健全完善,参与处理矛盾*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大政协两会、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维稳任务特别重,有少数人惟恐天下不乱,甚至发展到群体、串联、介绍*,案件尚未审理,便以*相威胁,大有抢夺审判权之嫌,即官司非赢不可,否则就闹法官、闹法院、群体*。
这些现象的出现,已经严重干扰了行政审判的正常程序,有的案件不得不延期审理、择期宣判。
二、异地管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异地管辖的必要性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地方法院的人员、经费及物资装备等均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与同级*之间存在直接的、密切的利害关系,受理以当地*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理解为存在管辖回避的理由。
异地管辖,可以保证确立司法中立,重塑行政诉讼等腰三角形结构,排解法官的压力,裁判的公信力才得以体现。
另外,对于涉及集体之间争议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案件,在行政程序中处理的结果难以做到争议各方都满意。
如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维持,当事人认为法院吃*饭、受*管,跟*一个鼻孔出气;如判决撤销,*不买帐,争议一方当事人又把矛头指向法院,一旦当事人*,*不协助,法院就只能唱独角戏了,变成了维稳工作的出气筒。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一、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关于实现异地管辖的程序,《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规定》对三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这三类案件是: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同时,《规定》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为便于执行,高院还制订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并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订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费用承担是怎样的被诉行政机关承担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异地行政诉讼流程
异地行政诉讼流程当我们要开启异地行政诉讼之旅时,就仿佛踏上了一条充满未知与挑战的特殊道路。
异地行政诉讼,首先得确定管辖法院,这就像在茫茫大海中找到正确的灯塔指引方向。
你得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那一条条法规条文好似航海图上的标记,告诉你哪个法院有权力审理你的案子。
是在行政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还是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呢?这就像在纠结是朝着近处的小岛靠岸,还是驶向远方的大陆。
要是找错了法院,就像航海时偏离了航线,可能会遭遇各种麻烦,比如被法院告知不受理,这不就像航海者被告知前方是危险海域不能通行一样令人沮丧吗?选好管辖法院后,准备诉讼材料就成了关键一步。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在这场诉讼战斗中的武器。
起诉状得精心撰写,它像是你的战斗檄文,要清楚地阐述你的诉求和理由。
每一个字都得斟酌,不能像随意涂鸦,否则怎么能让法官明白你的冤屈呢?证据材料更是重中之重,它们如同坚固的盾牌和锋利的宝剑,支撑着你的主张。
比如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要是不充分,就像战士上战场却没带够弹药,怎么能有力地回击对方呢?接着就是向法院提交材料啦,这一过程就像把你的“战斗装备”送到战场前线。
你可以选择邮寄,那邮寄的包裹就像承载着希望的信使,带着你的材料穿越千山万水。
但你得确保邮寄地址准确无误,要是寄错了地方,不就像信使迷了路,把重要情报送丢了吗?也可以亲自前往法院提交,这时候你就像一位勇敢的使者,亲自将材料递交给法院的工作人员,他们会像审查情报的军官一样,初步检查你的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立案之后,等待开庭就像在战争前的紧张筹备与等待。
这段时间可不能闲着,要像一位即将冲锋陷阵的勇士,不断地熟悉自己的“作战计划”,也就是复习案件的细节和相关法律依据。
你还得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方会提出什么反驳理由,这就像在战场上预估敌人的战术,要提前想好应对之策。
终于到了开庭的日子,这就像两军对垒正式拉开帷幕。
法庭上,你要像一位能言善辩的谋士,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如何选择行政诉讼地点
一、如何选择行政诉讼地点《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如何选择行政诉讼地点(4)防止滥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 l$ w4 ^7 u. m; U" W⼀、为了充分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进⼀步提升⾏政审判公信⼒,根据⾏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诉讼案件实⾏异地交叉管辖,即将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政诉讼案件(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民法院⾏使,但原告坚持选择原管辖地法院管辖的除外。
% Y5 U s# p; I) b: g, U6 D三、⾏政诉讼案件实⾏异地单循环交叉⽅式。
具体分为两组:第⼀组、普兰店区⼈民法院审理庄河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庄河市⼈民法院审理⽡房店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房店市⼈民法院审理⾦州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州区⼈民法院审理普兰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组、⽢井⼦区⼈民法院审理开发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开发区⼈民法院审理中⼭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区⼈民法院审理旅顺⼝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旅顺⼝区⼈民法院审理西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西岗区⼈民法院审理沙河⼝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沙河⼝区⼈民法院审理⽢井⼦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V# G# \. _6 F; B长海县⼈民法院受理的⾏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出⾏不便,故不实⾏异地交叉管辖。
+ h. y: o1 R. Y1 n0 J: s9 {& M- n 四、原告提起⾏政诉讼,可以直接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该院依法⽴案登记。
原告到原管辖地法院起诉的,原管辖地法院⽴案庭应当做好原告的引导和⽴案释明⼯作,告知其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或者直接⽴案登记后转送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原告坚持在原管辖地法院审理的由原管辖地法院⽴案受理。
各基层⼈民法院选派专⼈负责⾏政案件的⽴案⼯作,做好异地交叉管辖后的⽴案衔接,按照“⽴审分离”的原则依法及时受理⾏政诉讼案件,不得因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影响审判⼯作。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申请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申请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地管辖的申请,其理由无非是:本辖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进行管辖审查。
这类案件通常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为基础。
在审理中,对同一民事行为,如果没有共同诉讼管辖权案件,法院可以按照被告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是否发生错误、影响或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不能确定时,不得作出将被认定为管辖错误、影响一审判决的决定。
当然,如果因其他案件引发纠纷且发生争议时,还需要进行审查后确定为应由本辖区法院审理。
一、关于异地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对于是否属于管辖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异地管辖审查制度下的情形;另一种是公民请求管辖审查制度下的情形。
这两种情形在行政诉讼法中并未规定,但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因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对于在哪一种情形下需要对案件进行管辖审查,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由当地司法部门通过调查、分析后认为应当由管辖法院审查为主。
但一般情况下还是以公民认为被告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或被诉请发生地为宜。
二、一般程序处理方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行政行为实施机关履行职责;但是,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审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行政机关提供资料齐全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之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将不予受理。
对起诉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且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撤回起诉;对起诉材料齐全且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撤回起诉;对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和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或者开庭审理。
降低行政诉讼 建议的措施
降低行政诉讼建议的措施降低行政诉讼是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2. 建立行政争议预防机制。
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例如,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和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疑问,避免争议的产生。
3. 推行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
除了行政诉讼外,还应鼓励和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仲裁、协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
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4. 加强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
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避免滥用权力,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5. 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时间,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提高行政效率,可以减少争议的产生,降低行政诉讼的数量。
6. 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
建立独立、公正、专业的行政争议解决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
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7. 加强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管理。
法院应加强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管理,提高审理效率,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
同时,法院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
8. 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
通过提高执法水平,可以减少执法不当、不合理的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9. 加强行政法治建设。
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完善行政法规体系,提高行政法律水平。
通过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可以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10. 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与问责。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监督和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问责。
通过加强监督和问责,可以有效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
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
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是指针对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案件,建立起的一种法律体系和机制。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由于行政区划的划分,一些案件可能涉及不止一个行政区域,这就需要建立起一种能够实现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协调、合作和共同处理案件的制度。
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由跨区域案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法律管辖权的界定、协调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执法力量、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等。
这一制度可以确保在处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各个行政区域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证据保全,从而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起一系列机制,比如建立跨区域执法合作机构、制定协议和合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
这些机制和制度可以促进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协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这些制度不仅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便利,也为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日益增多的跨区域案件需求。
总之,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建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有助于解决跨区域案件的复杂性问题,还能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供保障。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进一步发展,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还将继续发展,以更好地应对日益增多的跨区域案件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我省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两点建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之所以规定法院审判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社会成本。
该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异地管辖是法院审判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异地管辖可以切断地方行政与法院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使法院保持中立,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信力。
但是,异地管辖牺牲的代价是当事人激增的诉讼费用。
就原告而言,起诉、质证、出庭等直接的物质成本将明显增加,特别是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的激增尤为明显,其花销远高于对当地法院。
如果原告最后得到的是其期待的公正判决,则对于这些物质成本的消耗,还是可以接受;但如果异地管辖后的法院做出了一个达不到原告合理预期的判决,那么这些额外的付出就更难以得到原告的理解。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而言,在复杂的年终绩效考核制度面前,其败诉率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行政责任,这就导致其会不遗余力的去与异地的法院“沟通”,这些“沟通”成本又是额外开销,增加了完全不必要的财政开支。
虽然“公正比路远更重要”,但是,这种潜在巨大成本的付出,是推行这项全新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
为更好地推行这一制度,我们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一是贯彻“就近管辖”原则,目前南平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调整到龙岩市中院管辖,但南平到龙岩距离较远,交通极为不便,建议省高院重新考虑全省异地管辖片区科学设置,最大限度方便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社会成本。
二是取消法院行政诉讼败诉率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影响的因素很多,单纯以败诉率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也不科学,法院应更多地考虑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