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侵权责任分析——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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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过错的侵权行为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责任一、前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对象和侵权责任的形式等方面。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二、侵权责任的特点1. 侵权责任是基于合同之外的违法行为产生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既构成了违约,又可能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以侵害对方合法权益为前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侵权责任主要表现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害对方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侵权责任可能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形式。

三、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1. 侵害对方知识产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侵权责任应依法承担。

例如,施工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导致设计方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2. 侵害对方名誉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的名誉受到损害,侵权责任应依法承担。

例如,施工方公开传播有关对方的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名誉受损。

3. 侵害对方隐私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的隐私受到侵害,侵权责任应依法承担。

例如,施工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对方的个人信息。

4. 赔偿损失。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侵权责任应依法承担。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消灭;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

四、结论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侵权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工程施工_侵权_责任(3篇)

工程施工_侵权_责任(3篇)

第1篇一、侵权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若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如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等,需承担侵权责任。

2. 发包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发包单位也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

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单位的要求或指示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发包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施工单位出现侵权行为,监理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违法性: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侵权人需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 恢复原状:侵权人需将受害人的财产恢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3. 修理、重作、更换:侵权人需对受损的财产进行修理、重作或更换。

4. 停止侵害:侵权人需停止实施侵权行为。

5. 排除妨碍:侵权人需排除对受害人权益的妨碍。

6. 消除危险:侵权人需消除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危险。

四、地下工程施工侵权责任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较为复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地下工程中,可能存在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主体,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总之,工程施工侵权责任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施工质量,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2篇一、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施工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合同约定等,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到多个方面,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邻权、环境保护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建设工程施工侵权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侵权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侵权的行为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擅自施工、超越土地使用权范围施工、占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二、房屋所有权侵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侵权的行为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施工完毕后对房屋使用造成影响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相邻权侵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相邻权侵权的行为有: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施工完毕后对相邻不动产使用造成影响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四、环境保护侵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保护侵权的行为有: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扬尘、废水等污染、施工完毕后未对环境进行整治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环境保护法规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五、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侵权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金额。

六、防范措施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侵权的发生,各方主体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前,应认真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确保施工行为的合法性。

2. 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施工行为的合规性。

建设工程施工 侵权

建设工程施工 侵权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一、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常见侵权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知识产权侵权:施工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方式,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3. 环境污染: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工程产生的污染物,导致环境被严重污染,危害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4. 侵犯邻近权益: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超出了自己的土地范围,侵犯了邻近地主的权益,如损坏了邻近地主的建筑物或庄稼。

5. 拖欠工程款项: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无法按时收取款项,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以上几种侵权行为都会给施工方和业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施工方必须加强对这些问题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

二、如何防范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侵权行为为了避免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侵权行为,施工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严格遵守法规和规范:施工方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符合标准要求,避免发生质量问题。

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按规定进行。

3. 加强技术培训和教育:施工方应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减少因技术不过关导致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4. 强化合同管理: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发生拖欠款项等纠纷。

5. 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调:施工方应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商讨解决方案,避免发生纠纷。

当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侵权行为时,施工方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 尽快停止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施工方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失。

论建筑物致人损害——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

论建筑物致人损害——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

论建筑物致人损害——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建筑物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空间,除了满足人类的居住和劳动需求,也扮演着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其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此时,若受害人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就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予以判断。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缺陷致人损害的,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由于建筑物缺陷所导致的事故而制定的。

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使用人或所有人未能及时进行修缮或警示,致使他人受到损伤,那么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是三个与建筑物致人损害有关的案例:案例一:某商场内部顶棚坍塌,致使多名顾客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商场顶棚材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坍塌是由于建筑物缺陷导致的。

商场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资金方应该赔偿伤者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使用了劣质的钢材来建造楼梯,而且没有进行充分的检查,导致一名业主从三楼楼梯上滑倒受伤。

在此案例中,物业公司因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而造成他人伤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

案例三:某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在厂房内安装了过时的机器设备,没有进行及时的检修和更新,导致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被机器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工伤产生的各种费用。

在以上几个案例中,都存在建筑物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现象,因此使用人或所有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要切实履行好维修和安全保障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公众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以免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此外,在现代社会中,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也正日益被规范和标准化。

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

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

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与责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工程施工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频繁。

在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和责任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

1.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的一方。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承担着组织和监督施工的责任,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接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承包人应当对其组织的施工行为负责,对因其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分包人:分包人是指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4.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施工中实际进行施工的行为主体。

实际施工人对其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责任1.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作为工程施工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果发包人未尽到组织和监督的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发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作为工程施工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组织的施工行为负责。

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承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包人的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分包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分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实际施工人对其施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工程施工中,侵权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工程施工侵权责任

工程施工侵权责任

工程施工侵权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施工在我国日益增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工程施工侵权责任问题的增多和复杂化。

工程施工侵权责任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工程施工侵权责任涉及的问题繁多,包括对环境的破坏、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危害等。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方面,探讨工程施工侵权责任问题。

一、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定义工程施工侵权责任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活动时,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工程施工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刑事责任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

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界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二、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认定施工单位存在工程施工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故意或过失行为。

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故意行为是指施工单位明知其行为违法或损害他人利益,仍然坚持进行的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施工单位由于疏于管理或未注意细节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2. 损害结果。

施工单位的行为必须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结果。

这种损害结果可以是对环境的破坏、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危害等。

只有存在损害结果,才能认定施工单位存在工程施工侵权责任。

3. 国家司法机关认定。

工程施工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范畴,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只有经过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确定施工单位存在工程施工侵权责任。

工程施工中侵权

工程施工中侵权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日益频繁。

工程施工中侵权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应由施工主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工程施工中侵权责任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侵权责任主体通常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

在具体案件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合同关系、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二、工程施工中侵权责任的认定1. 施工质量侵权施工质量侵权是指因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

在认定施工质量侵权责任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侵权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

2. 施工安全侵权施工安全侵权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当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

在认定施工安全侵权责任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侵权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侵权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工程施工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侵权责任主体的过错。

同时,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程施工中侵权责任问题是建筑工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明确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维护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施工与侵权法

工程施工与侵权法

工程施工与侵权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程施工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因此,了解工程施工与侵权法的关系,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行为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种侵权行为。

例如,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经许可侵犯他人土地、损害他人房屋结构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此外,施工方还可能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

针对工程施工中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施工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此外,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施工方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多方主体参与的情况,例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可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方主体请求赔偿,而责任承担主体之间也可以相互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他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方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施工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他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总之,工程施工与侵权法密切相关。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同时,如果工程施工中发生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强工程施工与侵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工程施工中侵权行为的认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工程施工 侵权

工程施工 侵权

工程施工侵权一、案情介绍某工程项目施工方在进行土地平整工作时,误伤了邻近一家居民的一处花园,并导致该花园内的多株花草遭受损坏。

居民方认为施工方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裁决。

二、案件审理及成因分析1.施工方在进行土地平整作业时,未事先对周边区域进行足够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周围环境的情况,导致误伤邻居花园的情况发生。

2.居民方认为施工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邻里关系的基本规则,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赔偿要求。

3.施工方认为自己在进行施工时是出于正当目的,并未故意损坏居民花园,因此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责任。

4.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对事件的成因、责任归属等方面产生了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院裁决及对侵权责任的认定1.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施工方在进行土地平整作业时,未能事先与居民方进行沟通协商,也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花园的被损害。

属于明显的过失行为。

2.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施工方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花园受损,应当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

3.法院最终判决施工方需要赔偿居民方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花园内花草的修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总金额约XX万元。

四、案后反思及启示1.作为工程施工方,应当在施工前对周边环境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周围情况,并与周边居民进行沟通协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2.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发生类似误伤他人财产的情况。

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及时与受损方进行沟通,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3.对于异议事宜,应当保持冷静,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避免情绪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工程施工侵权案例提醒我们,做好事前规划和风险评估,有效沟通和协商,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才能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和谐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一、建设工程施工侵权的表现形式1.违反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违反合同约定,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工程、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完成工程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也危害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2.违反安全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大大增加。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有可能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3.违反环境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也对环境造成了破坏。

4.违反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影响了工程的整体效果和使用功能。

5.侵犯他人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擅自占用土地、破坏他人房屋等。

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1.加强法律监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3.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参与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一旦发现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挖掘工程施工侵权

挖掘工程施工侵权

挖掘机工程施工侵权责任解析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挖掘机工程施工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侵权纠纷。

本文将从挖掘机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角度,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问题进行解析。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

二、挖掘机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主体挖掘机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施工方、施工方的工作人员、施工方的上级单位、设备租赁方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挖掘机工程施工侵权责任的承担1.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挖掘机工程施工侵权的预防与应对措施1.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施工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法律培训,使其充分了解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侵权事故的发生。

3. 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及时与受损方进行沟通,积极协商解决。

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一、引言建筑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侵权纠纷问题,尤其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

本文将围绕建筑工程侵权纠纷展开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纠纷的规定和解决途径。

二、建筑工程侵权的概念建筑工程侵权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一方通过过失或故意的行为,侵害了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产生。

主要的侵权行为包括设计缺陷、施工瑕疵、监理不力、违约行为等。

三、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主要责任主体,他们应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如果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问题,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和管理,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却不及时处理,将承担部分责任。

4. 委托方:委托方在选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过程中,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监督,对于造成损失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四、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寻求共同的利益和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具有快捷、简单的特点,能够尽量减少相关费用和精力的浪费。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会请专业人士进行公正、中立的仲裁,以确定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金额等事项。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并判决该纠纷的责任方和赔偿金额。

五、法律对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保护措施1.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对建筑工程侵权纠纷的产生和解决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2. 保险机制: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建筑工程保险的制度,可以为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能够有效地分担风险和责任。

建筑施工侵权责任分析

建筑施工侵权责任分析

建筑施工侵权责任分析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时常因施工活动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以《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为基础,阐述建筑施工侵权主要类型与归责原则,以促进施工企业规范管理,有效防控施工侵权法律风险。

标签:建筑施工;侵权责任;风险防范D9建筑施工侵权责任主要是指因施工组织、管理不当、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需要四大构成要素,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除外)。

1建筑施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建筑施工侵权多属特殊侵权领域,在归责原则上,除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外,还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法律责任产生的基础,并依过错程度作为法律责任范围的判定依据。

法律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施工活动涉及工程技术专业性,施工单位过失的判断要以其资质、专业经验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

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损害结果发生即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在免责范围之外,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公共场所、道路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即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建筑施工侵权主要类型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来看,与建筑施工企业紧密相关的侵权责任类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至68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在建筑施工领域,主要会发生施工噪音、粉尘、废弃物、污水等方面的环境侵权问题。

比如,施工单位违反城市夜间施工有关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惊扰,甚至病发;施工污水排放、废弃物处理不符合要求导致临近养殖场鱼虾死亡或农作物受损。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法律风险分析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因人为原因,致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可能的事实。

1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行为类型(1)施工噪声污染行为。

主要由各类施工机械产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设备同时操作继而加剧噪声的影响程度,另外在建筑施工周转材料的装卸、安装和拆除过程中也会形成噪声。

(2)施工废水污染行为。

建筑施工中的废水主要是由以下水类产生:井点降水、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建筑材料及输送管道的清洗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等直接排入下水道,沉淀后的原浆堵塞了下水道,导致水环境污染问题。

(3)施工废气污染行为。

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中的装修材料,其中的相关污染物有甲醛、油漆、涂料、沥青、黏合剂中的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施工粉尘污染行为。

建筑粉尘污染主要是指在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等建筑原材料在运输、堆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或某些气象因素造成的。

(5)施工废弃物污染行为。

废弃物污染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等各种建筑原材料的包装物和生活垃圾等组成。

(6)施工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常见的建筑污染之后,又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在建筑施工现场的光污染主要是指电焊机发出的弧光、夜间施工时的强光等等。

2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建筑施工活动常见的侵权法律风险,是建筑施工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民事法律义务或虽未违反环境保护民事法律义务但造成了环境损害后果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至68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

2.1 归责原则建筑施工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构成要件(1)环境污染行为。

责任要求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但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责任并不要求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

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一、引言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侵权责任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旨在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占有或使用危险物品侵权责任: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侵权责任: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 堆放物倒塌侵权责任: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 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侵权责任: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即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施工领域的侵权责任

建筑施工领域的侵权责任

建筑施工领域的侵权责任作者:曹文衔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根据笔者在长期工程建设和法律服务实践中对涉及建筑施工领域侵权纠纷情形的分析,阐述建筑施工领域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希望对建筑施工企业未雨绸缪,尽快了解、把握施工领域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后果,为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侵权行为和依法妥善处理侵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建筑施工领域适用的特点法学界和法律界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第二损害或损害事实;第三,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过错(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时,该要件不存在)。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权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施工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噪音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围墙由于暴风雨倒塌致人损害,施工单位作为围墙施工人和管理人因为违反了公民人身、财产依法受保护的法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对施工过程中挖掘出的死者棺木、葬品随意丢弃,违背善良风俗,因而造成他人精神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包括已经产生的不利后果(即现实损害)和现实威胁。

构成侵权法上现实损害和现实威胁的两个要素是:第一,受害人被侵害的是合法权利;第二,受害人合法权利受到减损的客观结果已经产生或者能够合理预见。

比如,施工过程中在紧邻民居的施工场所存放雷管、炸药、汽油等易燃易爆施工物品,虽尚未产生严重后果,但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构成侵权法律上的损害事实。

鉴于建筑施工企业更多作为被告被诉侵权,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的具体条文和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其中,与施工活动有关的内容包括: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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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实践 中, 建 筑施 工企业 时常 因施 工活动 致使 他人 人 身、 财产权 益损 害而 承担法 律责任 , 以《 侵 权责任 法》 有 关规 定为基 础 , 阐述建 筑施工侵权 主要 类型 与归责原 则 , 以促进施 工企业规 范管理 , 有 效 防控 施 工侵 权 法 律 风 险 。
意识 和能力不强 。
无过错 责任是 指 行 为 人造 成 他人 损 害 , 即 便 主 观 上 不 存在 过错 , 也 应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一 种 归 责 原 则 。 如 环 境 污染 、 高度危 险 作 业 、 高 度危 险 物 品、 建 筑 物 等 设 施 倒 塌 致人 损害 责任 , 均适 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 。
认 人 的 自由 价 值 的 一 种 具 有 人 道 主 义 性 质 的 教 育 理 论 , 对 繁 荣 具 有 指 导 性 意 义 。 学 生 是 社 团 活 动 的 主要 参 与者 和直 接 受 益 者。“ 以 学 于培养 人的创造 性 、 开 拓 性 和 自主 性 , 培 养 学 生 主 体 发 展 意 识和促 进学生 主体发展具 有重 要作用 。 ”
过错 推定是 指 在 法律 特 别规 定 的情 况 下 ,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即推定行 为人 存在过错 , 在 免责 范 围之外 , 加 害人 不 能证 明 自己无过 错 的 , 应 当承担 侵 权责 任 。如非 法 占有 高度 危 险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所 有 人 、 管理 人责 任 、 建 筑 物 等 设 施 及 其 搁 置物 、 悬 挂物脱 落 、 坠落致 人损 害责 任 、 堆 放 物倒 塌 、 公 共 场
关键词 : 建 筑施 工 ; 侵权责 任 ; 风 险 防 范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2 — 0 1 3 5 — 0 2
建 筑 施 工 侵 权 责 任 主 要 是 指 因施 工 组 织 、 管理 不 当 、 未 尽合 理注意义务 等原 因 , 造 成他 人 人身 、 财产 损害 而依 法 承 担的 民事责任 。侵 权 责任 一 般 需要 四大 构 成 要 素 , 即行 为 的违 法性 、 损害结果 、 侵 害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及行 为人过错 ( 适用 无过错 责任 除外) 。
No .1 2, 2 01 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1 2期
建 筑施工侵权 责任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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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侵权 责任 法 》 为 视 角
荆、 红 波
( 中铁 十 一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湖北 武汉 4 3 0 0 6 1 )
所、 道路 施工致 人损 害责任均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 。
l 建筑 施工 侵权 责 任归 责原 则
建 筑施工侵 权多属特 殊侵 权 领域 , 在归 责 原则 上 , 除适 用一般 过错 原则外 , 还适用 过错推 定原则 与无过 错原则 。 过 错 责 任 是 指 以 行 为 人 过 错 作 为 法 律 责 任 产 生 的 基 础, 并 依 过 错 程 度 作 为 法 律 责 任 范 围 的 判 定 依 据 。法 律 上 的 过 错 分 为 故 意 和 过 失 。施 工 活 动 涉 及 工 程 技 术 专 业 性 , 施 工单 位过失 的判 断 要 以其 资 质 、 专 业 经 验 为 基 础 综 合 考 虑 其 合 理 注 意义 务 范 围 。
2 建 筑 施工 侵权 主 要类型
从《 民法通 则 》 、 《 侵权责 任法 》 有 关规 定来 看 , 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紧 密 相 关 的 侵 权 责 任 类 型 主 要 集 中 在 以下 方 面 :
的” , 学生通过 参 加 社 团活 动 , 学 会 学 习、 学会 思 考 , 学 会 合 作 、 学 会 分 享 , 学 会 生 存 , 满 足 学 生 的 主 体 需 求 , 提 升 主 体 的 3 “ 主体性” 教育在高校学生社 团建设 中的作用和影响 “ 主体 性 ” 教 育 对 社 团 长 足 发 展 和 实 现 主体性 教 育 是“ 尊 重 教育 发 展规 律 , 尊 重学 生 人格 , 体 社 会 化 水 平 。 因此 ,
3 . 1 作 用
生 为本” 社 团理 念 的 有效 发 挥 和纵 深发 展 需要 : 第一, 教 育
管理 工作 者“ 加 强对 大学生社 团 的领导 和管理 , 帮 助 大 学 生 社 团 选 聘 指 导 教 师 , 支 持 和 引 导 大 学 生 社 团 自 主 开 展 活 “ 主体性 教 育 既要 培 养能 力 , 又要 尊 重 权利 ; 既 是 新 的 ; 第二, 完善 社团注册 、 考 核 和评价 机制 ; 第三, 社 团 的 组 生 活方式 , 又 是 为 了新 的 生 活 方 式 , 是 目的与 手段 的统一 。 ” 动” 以学生 为本 , 尊 重 学 生 主 学 生社 团的发展 在 处理 和 解 决 社 团管 理 问 题 的 工作 中 , 以 建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从 社 团宗 旨 出 发 , 发挥 学生 的主体作 用 , 开展 贴近 实际 、 贴 近 生活 、 主体性教 育理论 为指 导 , 根 据 人 才培 养 目标 , 贯彻“ 以 学 生 体 性 地 位 , 贴 近 学 生 的 活 动 , 提 高学 生 参 与 活 动 、 创 新 活 动 方 式 的 主 体 为本 ” 的教 育发展理念 , 在 社团 建设 过 程 中更加 注 重人 文关 意 识 , 努 力 提 高 活 动 的 实 效 性 , 提 升 社 团 的 吸 引 力 , 让 学 生 怀, 把 尊重人 的主 体 需要 , 发 展人 的主 体 能 力 , 塑 造 人 的 主 相信 自我 , 教 育 自我 、 发展 自我 , 实 现 德 体 人格 作为 自己 的 目标 , 在 管 理 制度 方 面 制 定切 实可 行 的 在 活 动 中感 知 自我 , 规 章制 度和具体 条 例 , 在 社 团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挥 学 生 的 自 我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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