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2温州市振兴实体经济政策文件落实情况核查表(供企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18•【字号】温政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全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系列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深入实施“强城行动”,全面推进“四大振兴”,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着力稳增长提质效、打基础利长远、除风险保平安,奋力实现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货物贸易出口额增长5.5%、稳定全国1%的份额,实际使用外资额6亿美元,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85%以上,新引育人才20万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8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95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3万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等约束性指标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10人/亿元以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 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温政办〔2015〕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市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水平和效率,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决定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赶超发展、再创辉煌”的战略目标,坚持和发展“温州模式”,注重市场改革与政府引导两手并进,以振兴实体经济为导向,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破除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实现要素配置差别化、市场化和效益最大化,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升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产业和企业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形成土地、用能、排污权以及水、电等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推进金融、人才等相关配套改革,切实增强要素配置效能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企业内生动力和产业发展层次,促进我市经济再上新台阶。
到2017年,全市各类要素配置的体制性障碍取得重大突破,要素保障更加科学、有效、有力。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每吨COD排放工业增加值等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省下达指标任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温政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清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2.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优先清理项目清单3.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着力清理项目清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温州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温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一、总体要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排查与清欠同步进行,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对照优先清理、着力清理两种项目类别,认真开展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排查和清偿工作,具体清理目标及范围如下:第一步优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或通过调剂解决了资金渠道的欠款;有条件清偿的“两款一金”、国有企业欠款、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温政办〔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5日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根据《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温政发〔2023〕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等文件,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产业发展1.加强用地用海保障。
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
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
对省级以上能源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
加强用地保障,向上争取新能源产业用地(用海)试点,在国土空间规模、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单列保障。
向上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
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带*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强化用能要素保障。
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
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温政办〔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促开工”流程图.2.“促投产”流程图.3.“促融资”流程图.4.企业投资项目工业厂房促投产项目合同.5.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6日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48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以下简称促产“一件事”)是指新建、在建企业投资类工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项目”)“促开工、促投产、促融资”。
1.“促开工”是指工业企业招拍挂项目,意向企业利用地块出让公告期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准备期,可先行开展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采取“预审查”方式,对意向企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前审查,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交地确认书后,同步办理开工前许可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温政发[2008]77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3【实施日期】2008.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77号)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强化体制机制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8〕102号)和《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2008年-2009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民营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机制体制更活、创新能力更强、发展环境更优的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围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涉及的要素供给、市场准入、发展环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选准改革试点项目。
围绕沿海产业带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中的强镇,选准改革试点区域。
同时兼顾面上改革推进,形成全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
--创新方法,科学推进。
注重自行突破与争取省、国家层面支持同步开展,改革试点以自行突破为主,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在政策和工作方面的支持,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态势,推动我市试点工作,努力取得现实成效。
注重全面推进和局部突破相结合,比较成熟的改革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推开,其他改革项目选择若干县、镇、企业开展试点。
注重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和各地、各部门自主开展相结合,重点项目统一部署实施,一般项目由各地、各部门按照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温财企〔2019〕491 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财企〔2019〕491 号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财务开发公司、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9年7月2日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与优质基金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加快推进政府产业基金落地,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注册地在市区(功能区),与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含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今后经市政府同意新设立的其他政府产业基金)的合作对象,具体包括政府产业基金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每个机构给予不超过3个名额)、子基金合伙人。
二、优惠政策事项(一)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事项对政府产业基金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每个机构给予不超过3个名额)、子基金合伙人按照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全额给予奖励。
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认定依据仅限于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经营、投资所产生的贡献。
(二)办公用房优惠事项对政府产业基金子基金给予房租补贴或免费自用办公用房。
1. 房租补助。
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发票金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2. 免费自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大小和子基金规模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14]2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有关专项年度计划另行下达。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8日2014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更是推动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的关键一年。
做好2014年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总体要求,围绕“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坚持和发展“温州模式”,以改革创新统领全局,深入推进“十大举措”,以稳中求进、改中求活、转中求好为主基调,着力稳增长、促转型、强统筹、优环境、惠民生,力争发展速度跟上全省发展水平,力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确保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温州“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新局面。
根据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我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如下: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出口总额增长5%,R&D经费占GDP比重达到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8.5%、9.5%,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温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专项年度计划另行下达。
附件: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温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1日201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温州加快转型跨越、精彩蝶变的重要一年。
做好2019年工作,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围绕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紧扣“奋战1161、奋进2019”主题,以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为总目标,以“温州擂台·六比竞赛”为主抓手,以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深化、都市能级提升、社会治理创新、基层基础夯实、民生福祉增进为主攻点,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
各地、各部门在2019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扎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聚焦高质量发展,全力振兴实体经济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提升。
引导传统优势产业向智能化、信息化、时尚化、高端化方向提升发展,加快培育发展世界级智能电气产业集群,积极推进时尚、智能装备等千亿级产业集群打造。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温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温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温政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温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2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22年温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已经温州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1日2022年温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一、编制原则坚持“一切围着项目转、一切盯着项目干”,聚焦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三大领域,立足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十四五”规划,突出“补短板、增动能、惠民生”,在全市范围内筛选一批投资体量大,具有战略意义、引领作用、支撑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清单化管理,着力形成“前期攻坚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续建实施一批”的滚动推进机制。
项目按进度分成建成、续建、开工、预备(力争开工)和前期五大类,其中2022年完工或建成投用的列为建成类,2021年已实施的项目列为续建类,2022年内明确开工的项目为开工类,2022年内力争开工的为预备(力争开工)类,2022年内启动项目前期研究的为前期类。
二、编制范围(一)重大产业项目包括制造业、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产业平台等领域项目。
1.制造业项目:包括电气、鞋业、服装、汽车零部件、泵阀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2.能源产业项目:包括核电、能源储运、抽水蓄能、风电、光伏等项目。
3.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商贸、旅游、康养服务等项目。
4.产业平台项目:产业创新平台、企业小微园等项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7•【字号】温政办〔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温政办〔202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7日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贸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实现外贸创新高质量发展,助推“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扩大外贸企业主体规模。
挖掘未开展外贸业务企业出口潜力,加强外向型企业招引力度。
建立全市重点外贸企业库和头部外贸企业库,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品牌出海”,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将外贸业务归集总部运营,增强外贸发展后劲。
搭建流通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对接交流平台,提高本地出口产品采购出口比重。
鼓励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转化和国内国际质量认证结果互认。
加快培育一批传统外贸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相互融合的新型外贸主体。
培育和招引大型货代企业,2022年培育10家以上本地货运代理企业做大做强。
建立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外流名单,分层分类分档,推进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三回流”,力争2022年新增回流率达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二、鼓励企业拓市场增订单。
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在稳定欧美传统市场基础上,开展国际商标注册、收购国际品牌,加大自主品牌宣传,建立营销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抢占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的新兴市场。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7•【字号】温政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温政发〔202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7日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政发〔2024〕10号),更好促进投资和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有效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培育新质生产力,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企业适当让利。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推动惠企利民,激发最大乘数效应。
——坚持目标导向、重点突破。
围绕既定目标,找准突破口和发力点,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带动效应。
聚焦“绿色低碳、安全稳定、智能高效、民生改善”的领域,有计划有步骤推进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聚焦“需求迫切、拉动效应大、购置成本高”领域,积极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升生活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送审稿)为切实加强市区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打造财政资金直达基层和实体经济的示范样板,结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梳理整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市本级、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以及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市区)产业政策奖补项目。
奖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在产业政策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申报指南,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申报兑现。
市区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线下申报办理的项目不予兑现,如特殊奖补项目线下办理后须在系统完成“奖补资金代办”。
第二条资格条件享受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L企业须承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
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近三年未被税务稽查列入黑名单;个人近三年内无经济或刑事犯罪记录。
若数据共享发现存在欠税未缴清、税收处罚未处理、应退回奖补资金未退回等情况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纳税信用等级未评级企业一般不予奖补。
2 .除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审批通过时兑现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3 .在审批通过时因企业税收收入归属地搬离、税务注销、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兑现系统填报(确认)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按规定不予奖补。
第三条奖补项目分类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应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并授权系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申报相关数据。
具体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资格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在外温州人经济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在外温州人经济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温政办[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在外温州人经济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8〕133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地温州商会:改革开放30年来,百万在外温州人充分发扬“敢为天下先,特别能创业”的温州人精神,大力推进“温州人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外温州人经济的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在外温州人经济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在外温州人的联系,实现温州内外部经济互动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市统计局、市经合办牵头,开展第三次在外温州人经济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
请各地温州商会、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等有关单位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根据《第三次在外温州人经济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方案》(附后),做好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七日第三次在外温州人经济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方案(市统计局市经合办)为全面把握温州经济,充分发挥在外温州人的优势,提升温州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为市领导研究温州经济的国内合作提供决策参考,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调查对象本次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国各地温州商会、商会会员单位及未入会的较大规模企业等。
二、统计调查内容(一)《各地温州人经济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1),由各地温州商会负责统计,并进行汇总、推算、填报。
(二)《在外大企业亿元以上投资项目调查表》(附表2),主要调查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此表由较大规模企业直接填报,商会负责报表发放和催收,基层表收齐后不需汇总,直接寄至温州市统计局。
(三)《在外温州工业企业一览表》(附表3)、《在外温州人创办市场情况一览表》(附表4)、《在外温州房地产企业一览表》(附表5)、《在外温州其他企业一览表》(附表6),由商会根据会员名册,询问会员单位后填报。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温商务〔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商务〔2022〕13号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商务局2022年2月15日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根据《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的评定,潮店网红店的遴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本细则评定的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潮店网红店,根据《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相关规定,具备申报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的评定,潮店网红店的遴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质量控制、引领带动,突出城市特色,兼顾行业分布特点。
第五条新品首发首秀评定条件。
(一)申请评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品牌为引领性品牌,美誉度高;2.产品国内首发地应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3.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新品发布时间距离发售时间不超过一个季度);4.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在同类市场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5.活动产生一定区域影响力。
(二)申请评定为新品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评价标准:按照温州市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体系(附件1)进行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振兴“两进两回”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振兴“两进两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温政办〔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振兴“两进两回”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畅通资本、人才、服务下乡通道,推进科技进乡村、资金进乡村、青年回农村、乡贤回农村(以下简称“两进两回”),激发乡村活力,加快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两进两回”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3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乡村振兴“两进两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对接全省“两进两回”制度性安排1.贯彻落实细化省“两进两回”政策。
对接全省万名高级农技专家联村强科技行动、农业科技领军人才“乡聚工程”、青春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乡贤回归工程和回乡入乡创业创新平台,实施乡贤助乡兴“一十百千万”工程,打造回乡创业兴村富民平台。
到2022年,建成省级高水平农业科技示范基地80个、“星创天地”10家,推广“青创联盟”做法,创建省级“青创农场”40家;培养乡村工匠等乡土人才,培育乡土人才“名师名家”120名、农村青年电商1000名、青年“农创客”1000名和“新农人”1000名。
孵化农村创业典型项目500个,吸引2万名新时代乡贤回乡投资兴业、建设家乡。
力争涉农贷款余额新增1500亿元,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6%。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二、优化乡村创业环境2.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出台乡村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团队,在符合国家招投标规定的基础上,实行美丽乡村建设小型工程项目评估制度。
必须招投标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或监理费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温政办〔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温商务〔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商务〔2018〕69号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规则》(温法建领办〔2017〕100号)以及《浙江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2018年工作方案》(浙价检〔2018〕2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温州市商务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部分有效,需要修改的2件;废止的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今后,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 温州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商务联发〔2016〕30号)2. 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交会温州市分团展位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商务〔2016〕116号)3. 温州市商务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实体商业转型升级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商务联发〔2017〕135号)二、部分有效,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关于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指导意见(温商务贸〔2013〕211号)2. 温州市商务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温商务联发〔2017〕166号)三、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进口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商务联发〔2013〕84号)2.关于开展评定温州市外贸出口基地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温商务科贸〔2013〕173号)3.关于开展第一批星级特色餐馆和星级酒吧茶楼咖啡吧认定工作的通知(温商务商发〔2013〕204号)4.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资金申请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温网经办〔2014〕1号)5.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务系统国际性重展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商务贸〔2015〕19号)6.关于印发《温州市网络经济发展典型示范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网经〔2015〕1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2.19
•【字号】温政办〔2023〕89号
•【施行日期】2023.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温政办〔2023〕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企业梯队培育力度,经各地推荐、部门筛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同意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为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浙江诺金电器有限公司等195家企业为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优化资源配置,落实扶持政策,实施精准服务,积极推进培育工作,充分发挥两类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制造业重塑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我市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助力建设全球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重树“民营经济看温州”新标杆。
附件:1.2023年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名单
2.2023年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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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其他
47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培育优化税源结构的意见
48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涉批中介机构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5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36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37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38
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人才培育
39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
40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温州市引进国(境)外专家智力资助暂行办法》、《温州市鼓励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振兴实体经济政策文件落实情况核查表
企业类型:□工业企业□商贸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业企业
企业名称:()驻企服务员:刘文表(沙头镇两新工委副书记)
类别
序号
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标题
该政策与企业相关,打“√”
企业知晓该政策,打“√”
该政策已兑现,打“√”
该政策企业不知晓、未兑现原因
综合类
26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
27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8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建温州市特色商业街的实施意见
29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商贸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贸流通
3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扩大城乡消费的若干意见
31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企业帮扶
16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17
温州市进一步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实施办法
18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帮扶
19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
2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
注:请各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利用5天左右的时间,对照表中所列的50个政策文件逐一进行核查,力争每一条政策能核查到位、统计到位,并及时将此核查表交本企业的驻企服务员,再由驻企服务员交攻坚组汇总后报相应专项组。非常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12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促进机器换人的实施意见
1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4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的实施意见
小微园建设
22
温州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办法
2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24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商贸流通
25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7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8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9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转型升级
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11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温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3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招商引资
3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温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三年规划的通知
34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产业招商的实施意见
科技创新
35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1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企强工的若干意见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
3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扶工兴贸”十项举措》的通知
4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5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产业培育
6
温州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41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4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4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44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机制全力助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其他
45
落实涉企优惠政策五项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