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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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的名词解释

关于法学的名词解释

关于法学的名词解释法学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学来造句?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法学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法学的意思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法学造句欣赏1 掌握好的方法学习时就能够事半功倍,否则将事倍功半。

2 教学相长,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

3 能够进入法学院学习也像是个可望不可即的幻想。

第一章法学概念

第一章法学概念

(一)西方语言中的法学
“法律科学”: 英语: science of law 德语: Rechtswis- senschuft 法语: Science du droit 从19世纪后期才被广泛使用。
二、法学的定义
(一)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 1. 西方法学的古老定义 公元2世纪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 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160~228年) 对当时法学(jurisprudentia)所下的定义: “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 学问”。即是说,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知识, 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
2. 西方法学的近代定义
格劳秀斯(Hugo Grtius,1583~1645)的法 学定义: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即法学 是研究人们如何依据正义而生活的学科. 德国著名的资产阶级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兹 (Cottfried wilhelm voleibnize 1646一1716)的法 学定义:“法学者,权利之学也”,即法学是研究 权利的学科。“权利”一直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 学发展到能以权利为研究对象,这本身标志着法学 发展新阶段、新的水准。
3. 西方法学的现代定义
在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家一般都认为法学是以 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法学即法律学。是 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法学是关于法律 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 动的总体”; 《英国法律辞典》“法学是法律的学术或理论, 是研究法律原理和现象的学科”;
(三)法学的评判功能 1. 法学对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评判 (1)法学对法律规范的评判。 (2)法学对法律运作的评判。 (3)法学对法律效果的评判。 2. 法学对社会主体的行为的评判

法学的相关知识点总结

法学的相关知识点总结

法学的相关知识点总结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理论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是一门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学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和系统总结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规则,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为法律的正确解释和正确应用提供理论依据。

法学知识点包括法律原理、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学方法、法学理论、法学思想、法学史、法学实践、法学研究等内容。

下面对法学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法律原理1.1 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为法治建设、司法公正、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和谐、个人自由和责任等提供了基本规范和准则。

1.2 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最有利原则、法无禁止原则、法无缺陷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指导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基本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1.3 法律的公共政策法律的公共政策是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是一种超越具体法律规定的普遍性规范和指导思想。

公共政策是法律适用和解释的一种重要依据,也是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要原则。

1.4 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规范的法定性、合法性和强制性,是法律规范成为社会规范的基础和条件。

法律的权威性涉及法律主权、法治国家、法律尊严、法律效力等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法律制度2.1 法律制度的概念法律制度是法律规范的集合和系统,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章组织体系,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

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章和法律组织。

2.2 法律制度的组成法律制度的组成包括法律规章、法律组织、法律程序、法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章是法律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法律组织是法律规章的实施和执行机构,法律程序是法律规章的适用和解释过程,法律机构是法律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机构。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和基本原理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和基本原理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制定、适用和发展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定义和基本原理是构成其研究范畴和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系统研究,揭示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形式和功能,并探索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的学科。

法学的定义是基于对法律本质和人类社会的研究,旨在帮助人们了解和理解法律规范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学的客观性原理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它具有客观性。

法学要求研究者客观、公正地分析法律规范的实质,而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

法学的客观性原理要求研究者通过科学的方法,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并对其进行科学研究和论证。

2. 法学的规范性原理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也就是一国或一地区在特定历史时期由国家权威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则。

法学的规范性原理要求研究者客观、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去研究和解答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一般性和特殊性等问题,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建议。

3. 法学的历史性原理法学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人文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演变过程。

法学的历史性原理要求研究者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变革等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4. 法学的现实性原理法学的研究不仅要考察法律的理论性,更需要关注法律的实践性。

法学的现实性原理要求研究者关注法律的实际适用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5. 法学的国际性原理法学是具有国际性的学科,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和相互影响都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法学的国际性原理要求研究者与国际社会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比较研究法律规范和制度,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总结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具有独特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本科 法学 公共课

本科 法学 公共课

本科法学公共课
在本科法学专业的公共课中,通常包括以下几门核心课程:
1. 宪法学:该课程主要介绍国家宪法的基本原理、结构和功能,以及宪法对公民权利、政府权力和法治的影响。

2. 民法学:该课程涵盖了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内容。

3. 刑法学:该课程主要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刑罚制度、犯罪构成要件、量刑等内容。

4. 行政法学:该课程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和行政行为管理等内容。

5. 经济法学:该课程主要涉及商法、金融法、劳动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除了以上的核心课程,还有一些其他的公共课可能会包
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国际法、法律史等。

具体开设的公共课程可能因大学而异,建议您查阅所在大学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法学专业涉及的法律领域

法学专业涉及的法律领域

法学专业涉及的法律领域法学专业涉及的法律领域非常广泛。

以下是一些法学专业常见的法律领域:1. 宪法与行政法:这是法学专业的核心领域之一,主要研究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民商法: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两个领域。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商法则主要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4.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门。

5.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6.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子领域。

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8.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兴的法律领域,如网络法、生物科技法、人工智能法等,这些领域随着科技的发展而逐渐兴起,并成为法学专业研究的重要方向。

以上仅为法学专业涉及的一些常见法律领域,实际上法学专业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还包括法律史、法律哲学、比较法学等多个方面。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应用的学科,它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基础课程。

本文将介绍法学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体系、法律的层级和法律职业。

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规则。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约束力,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产生和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体现了社会的意志和价值观。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内由多个法律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

1. 国际法体系国际法体系是指各国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条约;而国际私法是调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如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规则。

2. 国内法体系国内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法律规定的解释性文件。

三、法律的层级法律的层级是指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等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处于法律层级的最高位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原则,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2. 法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处于法律层级的第二位置。

法律是国家机关以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处于法律层级的第三位置。

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则,处于法律层级的第四位置。

地方性法规是为了适应地方情况而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

第一章什么是法学

第一章什么是法学

上编法学的基本问题第一章什么是法学第一节基本阐述一、法学的词源(一)中国历史上“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在汉语中,法学的最早名称是先秦时期的“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

汉代以后,又多将法学的名称改为“律学”。

2、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珪传》有“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之语。

3、现代意义上“法学”一词的最早使用者是梁启超先生,他于1896年在长沙《湘报》第五号上发表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明确使用了“法学”一语:“天下万世之治法学者……”。

(二)西方历史上“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其英语和法语都表达为“jurisprudence”,德语表达为“jurisprudeny”。

而英语和法语中“法学”(jurisprudence)一词则源自古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该词是由jus (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词根providere合成。

前者解释为法律、正义、权利,后者表示先见、知晓、聪明和知识等。

两者合成一词,其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2、据考证,“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并在后来的罗马帝国时期广泛使用。

3、但拉丁语中的“法学”一词广泛传播到欧洲主要国家,是在公元十三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复兴时期。

当时的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语种,都是在拉丁文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的“法学”词汇。

其中,英语和法语中的“法学”指称是“jurisprudence”,德语中的“法学”指称是“jurisprudeny”。

4、英语中的“science of law”,法语中的“science du droit”,德文中的“Rechtswissenscnaft”等表示“法学”或者“法律科学”的词汇,是从19世纪后期才被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

名词解释 法学

名词解释 法学

名词解释法学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原理以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等方面的学问。

法学的目的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深入研究,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学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的研究:实证法学和规范法学。

实证法学是对法律现象进行描述和解释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实际应用和社会影响进行观察和分析,以了解法律如何在实践中运作。

规范法学则关注法律应该如何运作和如何改进,研究法律的合理性、效力和公正性等方面的问题。

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法理学、比较法、历史法学、社会学法学等。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方法,通过分析和推理来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和内在精神。

比较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寻找其异同之处和优缺点,为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

历史法学则是通过研究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过程,了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变化,并探索历史对法律的影响。

社会学法学是将社会学的方法和理论应用于法律研究中,通过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分析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和动态。

在法学的研究领域中,有许多分支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

这些分支学科研究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原则和实践,深入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和争议,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和解决方案。

法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法律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帮助法律实践更加科学、公正和高效。

同时,法学也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

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理论成果,为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提供了决策和改革的依据,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

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

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理论知识是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基石。

本文将介绍法学理论的基本知识,包括法学的定义、法学的分类、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内容。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旨在通过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实施,从而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形成、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运行等。

法学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

从学科属性上来说,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主要研究法律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特征;从实践角度来说,法学是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的学科。

二、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按照研究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

1.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等。

法理学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哲学和法律逻辑等内容。

2. 法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变迁和法律发展的规律。

法史学通过对历代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研究,揭示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规律。

3. 比较法学:比较法学是一门研究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和相互影响的学科。

比较法学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帮助人们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4. 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事法律的形成、内容和适用等问题的学科。

刑法学包括刑事犯罪学、刑法理论和刑诉法等内容。

5. 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的形成、内容和适用等问题的学科。

民法学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6.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的形成、内容和适用等问题的学科。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法学问题时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和科学手段。

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提高研究效率和研究成果的科学性。

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 归纳法:通过从个别现象归结出普遍规律的思维方式,用来推导出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和规范。

2. 演绎法: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法学专业描述

法学专业描述

法学专业描述法学专业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学科,旨在培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的人才。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背景、专业特点和就业前景三个方面进行描述。

一、背景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以及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这些专业人才既要具备广泛的法学知识,又要具备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务人员等职业所需要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专业特点1. 知识体系全面: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广泛涵盖了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

学生将学习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等各个领域的法学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范体系。

2. 实践能力注重:法学专业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

通过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为了更好地培养实践能力,一些大学还会组织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社会实践活动。

3. 法律伦理素养强调: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

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规范,需要学生通过专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的锻炼,培养自己的法律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就业前景1. 法律职业: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考取司法考试,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

这些职业通常需要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

2. 法律实务:除了法律职业,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他们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从事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解决。

3. 政府部门: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如法制办、公安局、司法局、法规管理部门等。

他们需要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参与相关的法规制定和执行工作。

4. 法律研究: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可以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致力于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法学名词解释:一、原则性名词解释: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

2.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律原则。

3. 法治:法治是指在一个社会中,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统一标准,以实现公正和秩序的原则。

二、刑法名词解释:1. 犯罪:犯罪是指违背刑法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危害性。

2. 罪责:罪责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法律制裁。

3.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的故意和目的的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恶性。

4.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直接和故意的目的,但由于疏忽、疏漏等过失行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民法名词解释:1. 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缔结的家庭关系,具有法律保护和制约作用。

2.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下,遗产按照一定规则传承给合法的继承人。

3.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4.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拥有独立的资产和能力,能够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组织或机构。

四、行政法名词解释: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和它们的工作机构。

2. 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的权力。

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以实现行政目标和权益保障。

五、国际法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和独立地位,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什么是法学

什么是法学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答: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社会科学当中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

法学的职能,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认识职能和意识形态职能。

法理学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

法理学为研究部门法学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另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研究也有指导意义。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在运用中的理论问题。

3、学习法理学有什么重要意义?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学习和研究法理学应用什么样的方法?答:(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一般的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交的方法等。

(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等。

(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5、什么是个别性调整?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各有何优缺点?答:个别性调整:就是使用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

法学一二三级学科摘要:一、法学学科概述1.法学定义2.法学的研究领域二、法学一级学科1.法学理论2.法律史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4.刑法学5.民法学6.商法学7.经济法学8.社会法学三、法学二级学科1.国际法学a.国际公法b.国际私法c.国际经济法2.知识产权法学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诉讼法学a.刑事诉讼法学b.民事诉讼法学c.行政诉讼法学5.侦查学6.证据法学7.法律心理学四、法学三级学科1.法医学2.司法鉴定学3.法律伦理学4.法律社会学5.比较法学6.法律与经济正文: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关注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运作,以及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学的研究领域广泛,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一级学科。

在法学一级学科中,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基本原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的学科;法律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规律的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研究宪法、行政法及二者关系的学科;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原理、犯罪和刑罚的学科;民法学是研究民法原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学科;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律制度的学科;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的学科;社会法学是研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的学科。

法学二级学科包括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诉讼法学、侦查学、证据法学和法律心理学。

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和国际法规范的学科;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调整的学科;诉讼法学是研究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学科;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方法和技巧的学科;证据法学是研究证据规则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的学科;法律心理学是研究法律与心理现象相互关系的学科。

法学三级学科包括法医学、司法鉴定学、法律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与经济。

法医学是研究法医学鉴定的学科;司法鉴定学是研究司法鉴定的原理和方法的学科;法律伦理学是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的学科;法律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比较法学是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的学科;法律与经济是研究法律与经济相互关系的学科。

什么是法学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什么是法学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什么是法学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包括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它是指导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学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一门涉及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形成、实施和运作等方面的问题。

它关注法律的内涵、外延、特点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研究过程中,法学运用多种方法,包括文本解读、历史研究、比较分析等,来探究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在法学中,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是用于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准和规范,而法律制度则是规范性法规的系统化整合,用于组织和管理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则。

二、法学的特点1. 法学具有普遍性法学是一门普遍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学科。

尽管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法学关注的是普遍的法律原理和规则,具有普适性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法律系统,法学可以揭示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和规律。

2. 法学具有综合性法学综合了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理论,从多个角度研究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在法学研究中,不仅需要验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还需要考虑法律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从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交叉学科。

3. 法学具有实用性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应用,确保法律的正确施行和有效实施。

在法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提出,为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4. 法学具有规范性法学作为法律规范的研究学科,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法学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条文,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导,确保法律的正确解读和统一适用。

5. 法学具有变革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也需要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法学通过研究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变革需求,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和方案,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结语:通过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在现代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于法学的主要内容

关于法学的主要内容

关于法学的主要内容
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社会科学。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规范:法学研究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

它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执行。

2. 法律制度:法学探讨不同法律制度的结构、功能和运作。

它研究法律体系的组织架构、司法机构的职能、法律程序的设计等。

3. 法律原则:法学涉及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法治、平等、公正、人权等。

它研究这些原则的内涵、意义和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4. 法律推理和论证:法学关注法律推理和论证的方法和技巧。

它研究如何运用逻辑和法律原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5. 法律史:法学还研究法律的发展历史,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演变。

6. 比较法:法学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探讨法律的共性和差异,以及法律移植和借鉴的可能性。

7. 国际法:除了国内法,法学还涉及国际法的领域。

它研究国际法律规范、国际组织、国际争端解决等。

8. 法律伦理:法学关注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道德规范,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总之,法学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它涵盖了法律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推理、法律历史、比较法和国际法等。

通过研究法学,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学 介绍

法学 介绍

什么是法学?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

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

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

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

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与科学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

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

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

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

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

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

[法律资料]法学的概念

[法律资料]法学的概念

(三)、法学与经济学
• 最经典的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 经济的发展深刻的影响法学:经济的发展首
先引起立法上面的变化 • 新兴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都是
法学与经济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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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将罗马法作为历史现象而不是 作为现行法规进行研究,用一种历 史的、比较的方法,即根据罗马法当 时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 较方法来研究罗马法。这一派别旨 在恢复作为古代文化之一的罗马法 的本来面目,并通过人们对罗马法 的理性知识的进一步增长,来改革 copyr中ight世ww纪w.br后ainy期bett司y.co法m 实践中的弊端。 16
对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及其不可实现性的剖析是《现代社
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昂格尔从一种新的视角出 发阐释了法治产生的原因,指出了自由主义社会中法治的内在矛 盾,以及在后自由主义社会福利国家和合作主义给法治带来的根 本性挑战.这一对现代法治的深刻反思虽然被认为夸大了法治自 身所存在的和面临的问题,但是对我们深入地理解法治、有效地 进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国家的所有人过着幸福的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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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的社会中自由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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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作为一位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 正义:合法、平等、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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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的理解

对法学的理解

对法学的理解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保障。

本文将就法学的含义、研究内容、学科特点以及对社会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学习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一门学科,旨在研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和适用过程,以及法律体系的建构和演化。

法学不仅在理论层面上解释法律的原理和内涵,还包括对法律实践和司法活动的指导。

二、法学的研究内容1. 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应用:法学研究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解释法律文字背后的意义以及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方式。

2. 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法学关注法律的体系性,探讨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研究法律的相互关系以及在社会中的作用。

3. 法律实践和司法活动:法学关注法律实践和司法活动中的问题,研究司法判决的依据和司法程序的规定,以确保公正的司法体系。

4. 法学理论:法学也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研究法学的基本理论,探索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三、法学的学科特点1. 严谨性:法学注重逻辑推理和严密论证,要求论据充分、推理有力。

2. 多元性:法学既有理论研究层面,也有实践应用层面,要求学者具备广博的知识和灵活的思维。

3. 更新性:法学研究与社会、经济、技术等领域密切相关,需要与时俱进,关注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4. 机动性: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法学研究需要具备较高的机动性和适应力。

四、法学对社会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法学通过建立法律规范和制度,确保社会各方面的正常运行和秩序维护。

2. 保障公平正义:法学为社会提供公正的法律程序和司法机构,保障个人权益的平等和权力的适度行使。

3. 促进社会进步:法学研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为完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4. 调整社会关系:法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调整各项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结起来,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应用,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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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范围: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程序性)(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

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调整的机制(方法)。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多级立法体制。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的溯及力: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

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

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1)法律制裁(结果或体现)是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或基础)的一种重要方式。

(2)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责任但不一定有制裁(3)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而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适应,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1)平等权利;(2)政治权利(选举被选举、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监督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信不信教的自由、信什么较的自由);(4)社会经济文化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保障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文化权利;.特定公民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和老人;青少年;残疾人;军人和军、烈属;华侨和归侨;侨眷)。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自诉案件);(3)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4)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

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行为;4.伪装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

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限1.商标权10年2.发明专利权20年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20年4.著作权:(1)公民: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个12月31日,作品自创完成五十年后未发表的,不再予以保护(4)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同(3)。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监护的种类(依设立的方式划分)(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4)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即意定监护。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情形(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2)收收取标的物的天然孳息;(3)对无主物实行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4)对标的物的善意取得;(5)基于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6)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7)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埋藏物的所有权;(8)国家对财产的没收。

债消灭的原因(1)债的清偿(最常见);(2)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所抵销的两项债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同种类的);(3)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务人交付债的标的物);(4)混同(主要发生在企业合并场合)。

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

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防卫过当(1)假想防卫:又叫误认防卫。

这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防卫人误认为已面临不法侵害,从而对想象或推测的侵害者实行防卫,将人打伤、打死的行为。

(2)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

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3)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

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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