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
九民纪要重要问题梳理
九民纪要重要问题梳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关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
会议强调,准确把握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诚实信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交易安全;坚持自由裁量,尊重契约自由,遵循市场规则;坚持公序良俗,防止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坚持程序正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会议要求,妥善处理民法典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对于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进行判断。
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具体、需要结合相关法律原则作出判断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基本原理和立法精神予以综合理解适用。
对于涉及法律体系、法律关系重大调整的复杂疑难案件,要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会议强调,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否具备,防止出现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现象。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因价格变化引起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会议指出,要准确把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正确认定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清偿顺序及追偿权的实现等问题;准确把握流质条款无效的从属性特征;正确认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
会议强调,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规定。
注意区分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正确把握违约金调整的实体审理和程序运作标准;妥当处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03•【分类】讲话论述正文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这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高度重视,周强院长刚才发表了重要讲话。
周强院长的重要讲话,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深入分析了新时代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指明了新时代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周强院长讲话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政治原则性问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最后聚焦到民商事审判环节,涉及的利益冲突尖锐激烈,面对的矛盾纠纷错综复杂。
这些矛盾纠纷能否正确妥善及时化解,往往关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乎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履行好民商事审判的职责使命,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
(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民商事审判工作当然也无任何例外的余地,对此要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行动十分坚决,要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好、落实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充分认识到,党的绝对领导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司法改革的坚强政治保障。
从民商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短板弱项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看,更加需要强化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夯实党的政治根基,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九民纪要与银行相关内容
九民纪要与银行相关内容九民纪要与银行:促进金融领域的民众参与和保护九民纪要是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涵盖了九个关键领域,其中之一就是金融领域。
与银行相关的内容在九民纪要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目的是促进金融领域的民众参与和保障各界人士的权益。
首先,九民纪要强调了银行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承担着存款、贷款、支付和投资等重要职能。
九民纪要要求银行加强内部治理,确保资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严禁虚假宣传,以保护客户权益。
此外,九民纪要还提出了银行绩效考核和问责的要求,以确保银行机构的真实运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其次,九民纪要强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九民纪要明确指出,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服务。
对于金融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要求银行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同时,九民纪要还鼓励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此外,九民纪要还强调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
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护。
九民纪要要求银行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应对能力,确保金融安全稳定。
同时,银行机构要加强信息保护,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综上所述,九民纪要对银行相关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旨在促进金融领域的民众参与和保护各界人士的权益。
银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加强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护,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建工案件的内容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建工案件的内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内容: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后作出判断。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2.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没有争议,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不影响承包人请求其支付下欠工程款的权利;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以上是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建工案件的部分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建议前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附全文)标题: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主题:会议内容、决议结果、附件日期:YYYY年MM月DD日参预者:最高法院九民委员会成员会议主题:2022年最高法院九民会议于YYYY年MM月DD日召开,主要讨论了以下议题:1.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最终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2.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
3.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最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
决议结果:1. 关于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会议决定依照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并具体指示为原告胜诉,判处被告赔偿法律费用及经济损失。
2. 关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会议决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并具体指出仲裁结果为原告获胜,被告需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
3. 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会议决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具体裁定为原告胜诉,被告需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经济赔偿。
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结构、股权、经营、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2.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物权、租赁、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3. 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合同签订、改变、解除、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公司背景复杂、情况不明的商业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调查取证,并设立专门工作组进行研究和分析,确保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以物抵债 九民会议纪要
以物抵债九民会议纪要作为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甚至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在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时,多数都会遇到以房产抵工程款的问题。
开发商经常采取以在建或者完工的房产来抵偿的工程款的方式,以缓解资金压力及提高房产销售进度,而施工方迫于收款的压力,不得不接受以房抵债。
此类被抵出来的房子业界俗称“工抵房”,也就是开发商以自己开发的房产(未完工或者已完工)抵顶工程款。
双方以房产抵顶工程款的行为,可能因为抵债协议签署内容的差异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让与担保或者以物抵债是最常见的两种结果。
一、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自发产生出来的一种交易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通常为所有权)预先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让与担保从一产生开始就背负着各种争议,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到底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终于在2019年11月8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让与合同首次得以正名。
《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合同无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合同⽆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合同⽆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合同⽆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合同⽆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合同效⼒的认定,⼀直是民法学界争议的热点及难点问题,针对实务中出现的争议,《九民会议纪要》就合同违反法律、⾏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认定,及合同不成⽴、⽆效或者被撤销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了规定。
据此,我们将通过分析规则及其背后的原理,来解读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效的认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认定1、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后,针对⼀些⼈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效,不当扩⼤⽆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进⼀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
《九民会议纪要》要求⼈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为进⼀步统⼀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九民会议纪要》对效⼒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正确识别给出了分类指引,并列举了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主要类型,⾄此,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问题基本清楚。
2、强制性规定的类别及认定·效⼒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1)强制性规定涉及⾦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2)交易标的禁⽌买卖的,如禁⽌⼈体器官、毒品、枪⽀等买卖;(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4)交易⽅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式订⽴的合同;(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期货交易。
九民纪要第28条理解与适用
九民纪要第28条理解与适用
摘要:
1.九民纪要第28 条的概述
2.九民纪要第28 条的理解
3.九民纪要第28 条的适用
4.总结
正文:
【九民纪要第28 条的概述】
九民纪要,全称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11 月8 日发布的一项重要司法文件。
其中第28 条是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的违约金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合同纠纷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九民纪要第28 条的理解】
九民纪要第28 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按照约定处理。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这一条主要是对合同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九民纪要第28 条的适用】
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九民纪要第28 条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约
定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应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过高。
最后,如果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结】
九民纪要第28 条对于合同违约金问题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也保证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副本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合同效力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 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 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 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 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 证责任
一审(2010):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 补偿依据不足(2010)
二审(2011):能完成业绩目标时对赌协议有效;不能完成业绩目标时对赌协议 无效(认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114.771+1885.2283)
再审(2012):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 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这 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 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协议有效
10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江苏华工案
江苏华工公司
其他股东
一审(2016):股权回购约定因违反《公司法》 禁止性规定且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和法人独立财产 原则而无效。
扬州锻压公司
二审(2017):相关法律和扬锻公司章程均明确 公司不能从事该回购事宜,否则明显有悖公司资 本维持这一基本原则和法律有关规定,故一审认 定回购约定无效依据充分。关于回购约定无效的 后果,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其可以另案主 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刘贵祥《关于涉外商事审判机制与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20111027
关于涉外商事审判机制与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提交时间: 2011-10-11 17:03:21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编者按】2011年8月下旬召开了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庭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贵祥同志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就会议期间反映的几个与涉外商事审判机制及法律适用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现将这部分内容节选出来,供大家在工作、学习中参考。
本文标题由编者拟定,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
(一)关于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各高院对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提出了较多问题,主要包括:第一,集中管辖制度的存废问题。
海南会议已经明确,集中管辖权可以扩大到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否扩大由各高院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只需到最高法院备案即可。
对基层法院的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原则上仍需最高法院审批,只是近期审批的条件比以前较宽松些。
目前,最高法院尚无取消集中管辖制度的考虑。
第二、关于违反集中管辖规定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从通知规定看,集中管辖是强制性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如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似不应以程序违法作为发回重审的依据。
第三,关于涉外商事案件的界定问题。
海南会议已予以明确,这里需特别强调一点,除传统的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外,均属商事案件。
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是判断的标准,一些法院对凡是当事人中有一个自然人的就不按涉外商事案件立案欠妥当。
此外,信用证案件、独立保函案件、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外国民事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均应属集中管辖范围。
第四,关于协议管辖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没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否则该协议应认定无效。
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国内商事纠纷案件,如果因为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必须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民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九民纪要解读与应用
哎,各位亲们,今儿咱们来聊聊那个高大上的“九民纪要”吧!别一听这名字就觉得它是个高冷范儿的家伙,其实啊,它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处理那些民事纠纷的时候,简直就是咱们的“法律小助手”。
咱们先说说这“九民纪要”是个啥。
简单来讲,它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的一份指导文件,里面总结了不少民事审判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给咱们法官判案提供了个参考。
这样一来,判案的时候就更公平、更公正了,咱们老百姓心里也更有底儿了。
说到这应用啊,其实就在咱们身边。
比如说,你跟邻居因为一棵树吵得不可开交,这时候你就可以拿出“九民纪要”来看看,里面说不定就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
再比如,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结果货不对板,你想维权,这时候“九民纪要”也能给你指条明路,告诉你应该怎么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啦,这“九民纪要”可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个指导性的文件,具体案件还得具体分析。
但有了它,咱们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就多了份依据,多了份信心。
而且啊,这“九民纪要”还特别接地气,里面的内容都是用咱们老百姓能听懂的话来说的,没有那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
这样一来,咱们就算不懂法律,也能大概明白个一二三,不至于在维权的时候一头雾水。
所以啊,我觉得这“九民纪要”真是个好东西,咱们都应该好好了解了解它。
平时没事的时候,可以拿出来翻翻看看,万一哪天用上了呢?你说是不是?
总之啊,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它是咱们生活的保障,是咱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而这“九民纪要”就是咱们手里的一把利剑,让咱们在面对民事纠纷的时候更加从容不迫,更加有理有据。
所以啊,亲们,赶紧行动起来,一起来学习学习这“九民纪要”吧!。
九民纪要第11条解读
九民纪要第11条解读
九民纪要第11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检举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其检举、举报不适当干涉公正司法活动、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不符合合法程序的行为。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防范不当干涉和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法院、检察院必须建立、完善检举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和投诉,维护法治社会的良好秩序。
同时,法院、检察院也需要加强内部纪律建设,严格要求职工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和司法公正。
九民纪要119条的内容
九民纪要119条的内容九民纪要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公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该纪要共有119条,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介绍。
首先,纪要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移动等自由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其次,纪要强调了公民的社会责任。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他人的利益和福祉。
纪要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纪要还规定了公民的家庭责任。
公民应当尊重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尊严,关心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健康。
纪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培养良好的家庭关系和家庭价值观。
此外,纪要还强调了公民的环境责任。
公民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
纪要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纪要还规定了公民的职业责任。
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职责,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纪要鼓励公民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此外,纪要还强调了公民的公共安全责任。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护公共设施,维护社会治安。
纪要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纪要还规定了公民的文明礼仪责任。
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规范,文明待人,礼貌用语。
纪要鼓励公民培养良好的社交习惯,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最后,纪要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责任。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纪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法律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法制秩序。
九民纪要119条的内容涵盖了公民的各个方面,旨在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最高法大法官刘贵祥: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最高法大法官刘贵祥: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规定,将预约合同、悬赏广告、情势变更、债务加入等予以法典化,并对合同解除、多数人之债等制度进行了完善,从而为诸多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期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了几个问题,关系到对《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一)当事人构成犯罪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而由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的情况下,讨论合同效力问题似无实际意义。
但是在刑民分别审理,特别是出现“九民会纪要”第128条所规定的由其他民事主体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况下,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他民事主体的责任认定问题。
当然,即便是合同有效,类似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也不能成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
在此只是从一般意义分析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一度在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但近十余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当然无效说”进行反思,从多视角、多层面指出“当然无效说”的理论缺陷和实践弊端,并进一步探索从犯罪主体、合同时点、合同目的进行综合判断合同效力的路径以及逻辑思维、系统思维方法,颇具参考价值。
虽然审判实务中仍存在“合同当事人都构成犯罪了,怎么还能认定有效”之声,但基本共识是,在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是否无效要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事实上,近年来,有关司法解释,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2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也出现了大量认定合同有效的判决。
如前文中所提到的,以2021年之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民刑交叉案件为研究对象,所提取的288篇有具体裁判结果的民事裁判文书中,认定有效的为146篇,占50.69%,认定无效的为104篇,占36.11%,合同可撤销、不成立的各占6.35%、6.95%。
如果在认定合同无效裁判中再剔除依据其他法定情形认定无效的情形,仅以合同当事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为由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占比并不高。
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
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一、对于外观主义的适用1.外观主义是用于交易过程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是在交易过程中才存在适用的前提和空间,而交易主要是指合同纠纷;2.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之间对于物权的争议,登记外观主义不具有适用的前提和空间,登记外观主义是推定物权,而不是实际物权;3.外观主义在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比如借名)之间的物权争议中,外观主义的含义主要是用于分配举证责任,名义权利人只需要出示登记证书,但是实际权利人具有举证证明其享有实际权利的义务和举证责任;4.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签订的合同,推定是善意相对人,由实际权利人来证明相对人明知登记错误和名义权利人不是实际权利人,实际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善意第三人的实际保护还有合理对价、物权变动的要件;5.法律上的问题是假象出来的规则,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入到实际生活当中去检验,去证伪,当法律规定已经严重背离于实际生活的,你是不是要判断生活出了错而法律没问题?6.外观主义在表见代理情形下具有适用的空间,外部人员不具有知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规则的义务;7.外观主义主要的目的和保护在于保护合同效力,是对债权的保障方式;8.实际权利人出现后,名义权利人签订的针对物权变更的合同实际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名义权利人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推荐:《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崔建远二、法律规范不一致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冲突1.查阅立法法上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2.法律本身不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而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适用什么法条是看法律本身是一般还是和特别规定,而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是相对而言的;3.特别的旧的规定和一般的新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和判断;4.尽量不要适用现在的法律去解决旧的争议;5.规则错误还是适用错误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三、合同效力体系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无效的所得利益不得超出合同有效的履行利益;3.合同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法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固定;4.未生效合同具备了合同的所有有效要件,只是欠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5.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可以对不履行生效促成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生效合同所附条件义务人不履行且不适于强制执行的,判决由义务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6.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7.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进行撤销;8.合同无效的程序性问题:8.1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吗?违约方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没有给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余地;除非在实践中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造成显失公平的境地,且违约方违约不是恶意的,合同履行本身陷入僵局,应当允许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8.2 发送解除通知对方不提出异议的,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通知后不提异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以其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为前提。
【解读】“九民纪要”发布,明确信托财产处理要点
【解读】“九民纪要”发布,明确信托财产处理要点展开全文纪要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内容涉及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特别是对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在此,我们将其摘登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会议纪要对营业信托业务进行规范,并适用于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其他资管产品。
这一部分是针对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大资管业务进行的规范。
大资管业务在《资管新规》后进行逐步的收紧和清理。
《资管新规》及后续发布的一系列规章越来越清晰地划定资管业务的合规边界,许多以往有争议或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业务模式和做法,都将被认定为违规。
但在民事纠纷中,这些专业监管机构划出的边界还没有法律支持。
会议纪要在很多方面以《资管新规》及相关规章为基础,试图填补法律的空白,加强资管业务的司法管控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管产品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
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2.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认定有效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九民会纪要学习心得: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穿透
九民会纪要学习心得: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穿透民商实务追寻法意解析案例探索规则九民会纪要学习心得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穿透编辑:路芳菲前不久,在"全国法院九民会纪要解读”培训会上,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讲到一个重要的概念——穿透式审判思维。
本人在学习过程中,对穿透式审判思维三个方面的问题(穿透式审判的实质是什么?穿透式审判的逻辑是什么?对哪些事项需要进行穿透?),进行了思考和梳理。
现将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问题一:穿透式审判的实质?1. 穿透式审判的相反面或者对立面,就是机械式审判、话语式审判、概念式审判等概念或事物。
2. 穿透式审判实为法律适用的方法,即法律适用的解释方法,也就是杨仁寿所说的“法学方法论”,或者梁慧星讲所说的“裁判的方法”。
问题二:穿透式审判的逻辑?在逻辑上,穿透式审判思维,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穿透的对象是什么?二是要穿透到什么地方去?三是穿透的范围是哪些?1. 穿透的对象:透过话语的外在形式2. 穿透的目的:揭示话语的内在实质3. 穿透的范围:哪些事项需进行穿透问题三:哪些事项需进行穿透?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需要在以下事项上进行穿透:1. 关于司法功能的话语2. 关于诉讼请求的话语3. 关于法律规定的话语4. 关于概念逻辑的话语。
本文以下详述这四大穿透。
一、穿透关于司法功能的话语关于司法功能的通常话语,一般来说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维护公平正义,二是维护社会秩序。
对该通常话语的穿透,也体现在有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公平正义,主要是社会制度解决的问题,不是司法的特有功能;第二,维护社会秩序,主要是社会治理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司法的特有功能。
那么,司法的特有功能属性到底是什么?对这个问题,或许每个人和每个阶层,都会有不同的回答。
但是,我们需要从中寻找一个最大公约数。
比如,我们可以认为,“司法的特有功能,是维护司法秩序”。
这个讲法,大致可以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关于司法功的功能是什么的问题,既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问题,又是一个对实务操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最高法专委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最⾼法专委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2020年8⽉15⽇,最⾼法院举办“⼈民法院⼤讲堂”民法典第五场宣讲,由最⾼法院刘贵祥专委讲解《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
【讲解内容】⼀、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即溯及⼒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法体例:民商合⼀以是否有独⽴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本。
2.民商合⼀:瑞⼠、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体例,即把⼤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是⾃然⼈(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是法⼈(营利性法⼈、⾮营利性法⼈、特别法⼈);三是⾮法⼈组织。
(2)把⼤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院的建议)、仓储合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适⽤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事⼀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过错的交易相对⼈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个意思表⽰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于民事交易⾏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过错的交易相对⼈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到强制执⾏及其他⾮交易⾏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外观主义泛化适⽤,适⽤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解读九民纪要的书
解读九民纪要的书一、引言九民纪要是中国共产党于1941年发表的一份著名文件,该文件提出了党的最基本的纲领和要求,对于中国革命事业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对九民纪要的书进行解读,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二、九民纪要的背景九民纪要的发布有着特定的背景。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抗日力量逐渐壮大,为了加强统一战线,党需要明确和提出清晰的纲领和要求,以团结更多的力量共同抗击侵略者。
三、九民纪要的主要内容九民纪要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独立:坚决主张中国的独立,反对任何形式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侵略。
2.民主自由: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建立民主的政治体制。
3.平等统一:主张各个民族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并维护国家的统一。
4.南京政府的革命:支持南京国民政府中的进步力量,推动其进行革命改革。
5.劳工权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改善工人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6.农村革命:支持农民运动,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打破封建农村的束缚。
7.文化教育:重视文化教育事业,普及教育并进行文化革命。
8.国际友谊:推动国际友好合作,与外国进步力量保持密切联系。
9.中国共产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纲领和政策。
四、九民纪要的意义和影响九民纪要的发布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1.集结人民力量:九民纪要的发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团结了更多的人力物力,为抵抗日本侵略者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增加统一战线力量:九民纪要提出的要求和纲领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各个阶级、阶层和政治力量都积极参与到统一战线中,进一步增强了统一战线的实力。
3.推动社会改革:九民纪要对于劳工和农民的权益保障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4.形成统一纲领:九民纪要的发布将共产党的旗帜高高举起,形成了中国革命的统一纲领,为后续的斗争和胜利奠定了基础。
五、九民纪要的局限性虽然九民纪要对于中国革命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实施困难:由于当时中国国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混乱和动荡,九民纪要的具体实施受到了很多困难和阻力。
公司治理九民纪要解析(一)——股东加速出资?说好的公司认缴制呢?
公司治理九民纪要解析(⼀)——股东加速出资?说好的公司认缴制呢?2019年11⽉14⽇,最⾼⼈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了裁判思路。
在公司法部分,对于“对赌协议”问题,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股权转让,公司⼈格否认,公司清算义务⼈的责任,公司为他⼈提供担保等公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进⾏了法律适⽤环节的规定。
尤其是《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式,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
注册⽅式的改变,⼀⽅⾯让公司的设⽴变得⼗分⽅便;但另⼀⽅⾯,也出现了100年后为出资期限的情况。
对于这个公司,理论上只有100年后,股东才必须实际履⾏实际出资义务。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没有破产或者解散,公司发⽣的债务,股东本⼈似乎没有了任何补充责任。
但是,我国的《破产企业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加速出资”制度。
因此,在公司破产或者解散的时候,债权⼈有权要求股东加速其出资义务,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五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尚未完全履⾏出资义务的,管理⼈应当要求该出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条第⼆⼗⼆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六条和第⼋⼗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虽然以上的两个条款,规定了股东加速出资的义务,但都不是在公司注册⽅式修改完认缴制后的规定。
《九民纪要》是公司注册认缴制度实⾏后,第⼀次对股东加速出资的问题进⾏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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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
一、对于外观主义的适用
1.外观主义是用于交易过程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是在交易过程中才存在适用的前提和空间,而交易主要是指合同纠纷;
2.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之间对于物权的争议,登记外观主义不具有适用的前提和空间,登记外观主义是推定物权,而不是实际物权;
3.外观主义在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比如借名)之间的物权争议中,外观主义的含义主要是用于分配举证责任,名义权利人只需要出示登记证书,但是实际权利人具有举证证明其享有实际权利的义务和举证责任;
4.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签订的合同,推定是善意相对人,由实际权利人来证明相对人明知登记错误和名义权利人不是实际权利人,实际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善意第三人的实际保护还有合理对价、物权变动的要件;
5.法律上的问题是假象出来的规则,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入到实际生活当中去检验,去证伪,当法律规定已经严重背离于实际生活的,你是不是要判断生活出了错而法律没问题?
6.外观主义在表见代理情形下具有适用的空间,外部人员不具有知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规则的义务;
7.外观主义主要的目的和保护在于保护合同效力,是对债权的保障方式;
8.实际权利人出现后,名义权利人签订的针对物权变更的合同实际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名义权利人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推荐:《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崔建远
二、法律规范不一致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冲突
1.查阅立法法上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
2.法律本身不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而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适用什么法条是看法律本身是一般还是和特别规定,而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是相对而言的;
3.特别的旧的规定和一般的新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和判断;
4.尽量不要适用现在的法律去解决旧的争议;
5.规则错误还是适用错误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
三、合同效力体系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的所得利益不得超出合同有效的履行利益;
3.合同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法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固定;
4.未生效合同具备了合同的所有有效要件,只是欠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
5.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可以对不履行生效促成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生效合同所附条件义务人不履行且不适于强制执行的,判决由义务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6.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7.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进行撤销;
8.合同无效的程序性问题:
8.1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吗?违约方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没有给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余地;除非在实践中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造成
显失公平的境地,且违约方违约不是恶意的,合同履行本身陷入僵局,应当允许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8.2发送解除通知对方不提出异议的,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通知后不提异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以其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为前提。
8.3约定解除的情况下是否考量根本性违约的问题
如果合同的主要目的或者基本目的都已经全部实现,但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还是应当要考量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权衡,法理情要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