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民诉法强化八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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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增加,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财产保全和证据规则等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

一、诉讼程序的优化为了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首先,尽量减少审判环节,推行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其次,建立起快速审理机制,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清晰的案件,加大审理力度,减少延误。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诉讼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诉讼要求了时间限制,避免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拖延。

二、财产保全的改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了改革。

首先,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途径。

其次,提高了财产保全效力,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冻结措施进行了加强。

这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遏制被诉行为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三、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效率。

为了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

首先,修正案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方式提交证据,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

其次,在证据的审查上,要求法院及时作出证据裁定,避免拖延诉讼进程。

四、加强调解机制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对调解程序进行了规范。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加了对双方调解协议的保护力度。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将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起电子诉讼系统,实现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便利举措。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202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3年主要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改革的重要纲要。

【一、宽严相济原则的强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判决和执行方面,根据案情与案件性质的不同,法院将更加灵活地运用宽严相济原则,既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实际情况,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二、程序效率的提升】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为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将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合作性。

2. 证据规定的优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新型证据材料。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和呈现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3. 应讼程序的简化: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应讼程序的规定上进行了简化,例如取消一审多次补正状况的规定,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调解员制度的创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调解员机构,并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调解员将发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的升级和社会纠纷的发生。

2. 程序公开和公正: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实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调解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 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环节, 而这其间旳许多环节都发生在审前阶段。

在美国, 一种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旳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 也许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旳审前准备。

确实, 审前途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旳环节之一。

今天, 审前途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旳前奏, 相反, 它被设定为一种不必审判而结束案件旳途径。

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记录, 1999年,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旳不到3%, 其他都在审前阶段得以处理。

而在我国, 每年几乎90%以上旳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处理。

确立审前途序旳目旳非常简朴: 清除无关旳事项, 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 并且确定与否存在适于审判旳争点, 所有旳内容都导向一种有效率旳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旳和解。

美国旳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种关键机制。

(一)审前会议最初旳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旳会议, 后来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旳程序。

确定审前会议旳理念在于, 假如存在合适旳审前途序, 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旳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

并且初期旳司法介入可以协助所有旳程序参与人尽量清晰地理解纠纷, 关注其关键内容, 迅速发掘需要理解旳信息, 增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初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 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到一种有关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毕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旳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种要讨论旳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

和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 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与否应当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旳见解?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步与双方谈话与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饰演一种和解旳角色, 那么假如随即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 当事人与否会感到不舒适?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2023届河北省邯郸市高三三模保温卷 政治答案

2023届河北省邯郸市高三三模保温卷 政治答案

邯郸市2023届高三年级保温试题思想政治答案一、选择题。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答案C D C B A A D C C C B C B A D B 1.【答案】C【解析】①: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实现了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实现现代化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而不是新中国的成立,①不选。

③:党的八大确定了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尽快把我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的主要任务,故③不选。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现代化建设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和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②④正确入选。

故本题选C。

2.【答案】D【解析】①: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①不选。

②:斗争精神源于社会实践而不是源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②不选。

③④: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强大精神力量,激励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百折不挠、攻坚克难,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个复杂艰巨长期的过程,这都需要伟大斗争精神,③④入选。

故本题选D。

3.【答案】C【解析】②④:材料主旨是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助推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现代化;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创新了农产品的销售模式,故选②④;①③:题干没有体现农村生产关系调整,也没有涉及强化装备支撑提升农业的劳动生产率。

故本题选C。

4.【答案】B【详解】①: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为重大基建项目提供资金,扩大有效投资,最终拉动社会需求,稳定宏观经济大盘①推导正确。

②:减税降费政策能减轻企业负担,但并不能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化解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风险,②错误。

③: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可以降低科创企业成本进而企业可以增加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促进我国科技创新,③推导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四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23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法律专家在线调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重视和推进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学界专家学者是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专家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为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打通制度渠道、构建参与机制。

一是我国很早就建立了专家学者、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由此法学专家、律师经人民法院邀请可以协助参与调解、化解纠纷。

二是我国在立法层面建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专家学者、律师开展纠纷调解提供法律保障。

正如您建议所提,司法案件调解的有效成立需符合一定条件。

尤其是对诉外调解而言,司法确认更是提高其纠纷化解效力和权威的重要程序保障。

为充分发挥诉外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的诉前分流作用,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司法确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0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对于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

三是为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和健全专家学者、律师参与调解的程序规则。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提出“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
1.增加规定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2.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3.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新民事诉讼法对繁简分流机制进行了完善:
1.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2.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3.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为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提供更加快速、简便的审理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
1.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增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
3.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完善独任制程序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程序进
行了完善:
1.明确独任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2.完善独任制程序的具体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
3.增加规定独任制程序的法律效力,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下面是这些修改的要点:1.修订诉讼参与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的修订将进一步强调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保护。

修订后的法规强调,当事人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或者自行进行辩护。

此外,法院要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和参与,提供适当的参与程序。

2.加强证据规则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加强。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对证据的提取和保全等环节也进一步明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强调调解和仲裁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强调了调解和仲裁的作用。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

特别是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4.增加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024年的修订增加了诉讼费用减免制度。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此举旨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少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导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

5.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2024年的修订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及时公开审判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申诉权利,保障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获得妥善处理。

6.推行电子诉讼系统为了提高司法效率,2024年的修订推行了电子诉讼系统。

修订后的法规规定,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提供在线立案、查询、传递文书等服务。

这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节约资源。

综上所述,2024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新民诉解释解读

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作者:■宋朝武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

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

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

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研究

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研究

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虚假诉讼概述 (6)(一)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特征 (7)(二)虚假诉讼的类型 (8)(三)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分析 (9)三、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 (10)(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与性质 (11)(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 (12)(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与程序 (13)四、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14)(一)新领域的界定与范围 (15)(二)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7)(三)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发展趋势 (18)五、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的困境与挑战 (19)(一)证据收集与固定难题 (20)(二)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统一问题 (22)(三)监督手段与效果提升途径 (23)六、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的优化路径 (24)(一)完善证据收集与固定机制 (25)(二)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 (26)(三)创新监督手段与提升监督效果 (27)七、案例分析 (29)(一)典型案例选取与分析 (30)(二)案例反映的问题与启示 (31)(三)案例分析的总结与反思 (32)八、结论与展望 (33)(一)主要研究成果总结 (34)(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4)一、内容概要本文档主要探讨关于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研究。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随着新领域的不断拓展和复杂化,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新领域虚假诉讼的特点,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背后的动机,进而提出相应的民事检察监督策略。

内容包括:新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界定和分类、虚假诉讼对司法体系和当事人权益的侵害表现,以及民事检察部门如何在新领域中有效实施监督,强化检察力度、应对挑战的策略与方法等。

还将对当前新领域虚假诉讼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期为预防和控制此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条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需要定期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

2024年,经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点。

一、调整诉讼程序在2024年的修改中,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引入“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其次,在一审阶段设立“准裁决程序”,对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准裁决方式快速裁决,提高审理效率。

此外,对诉讼费用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明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证据规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提高诉讼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重点强化了证据规则。

在新的规定中,更加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呈现和审查,同时加强对虚假证据的追究和处罚,以减少诉讼中的欺诈行为。

此外,修改还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进行规范,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执行力度执行阶段的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痛点之一,2024年的修改着重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恶意拖欠、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依法严惩。

其次,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执行,加快执行程序的推进。

最后,加强执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提高当事人遵守执行义务的意识。

四、保障当事人权益一方面,2024年的修改强调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体现在对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和保障上。

另一方面,修改还注重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忽视民事主体地位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和补偿。

同时,修改强化了诉讼参与人的地位,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效果。

五、加强跨区域诉讼协调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人员流动的增加,跨区域诉讼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2024年的修改对跨区域诉讼进行了协调和规范。

其中,通过建立跨区域诉讼衔接机制,加快案件转递和评估,同时强调加强各地地方司法部门的协作,提高跨区域诉讼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2012年8月31日)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2012年8月31日)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十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 十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十八项规定心得体会民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法,它既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同时对民事纠纷的及时化解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日下午乡司法所所长李文国带我们共同学习新修订的《民诉法》,并逐条进行解读,互通有无,进行充分研讨和热烈研讨。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有60个条文,对原有《民事诉讼法》作了80余处修改补充,其中涉及民行检察监督的有8个条文,涵盖了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诸方面,涉及面十分广泛。

在这次民诉法修改中,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第一,修订后的民诉法扩大了对民行的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强了民事诉讼活动中全面监督的力度,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从而实现了保障司法公平与公正。

(1)在总则中,对扩大监督范围提供了清晰依据。

《民诉法》将第十四条中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利”改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包含执行这一问题上,检法两院自91年以来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而面对日益严重的法院执行及其他问题,把民事诉讼由受理,立案,调解,审理直至执行这一诉讼程序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这是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践行的做法和必然要求,所以这一条款的修订保障了检察机关全面监督的需要,并成为民诉法修订中的一个亮点。

自此,各级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调解监督和执行监督方面所探索出的模式具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它已不再是创新案件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常规案件。

各种监督权力还被进一步载明于具体条文之中,例如《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发现调解书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向法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修订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利。

"该法第一次就调解与执行监督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于加强调解与执行监督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_札记

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_札记

《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阅读记录目录一、基本信息 (3)二、内容简介 (4)2.1 内容概述 (4)2.2 特点介绍 (5)三、目录 (6)3.1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7)3.1.1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 (8)3.1.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8)3.2 第二章刑事诉讼参与人 (10)3.2.1 当事人 (11)3.2.2 其他诉讼参与人 (12)3.3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14)3.3.1 证据的种类 (15)3.3.2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16)3.4 第四章立案程序 (18)3.4.1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19)3.4.2 立案后的侦查措施 (20)3.5 第五章审判程序 (21)3.5.1 第一审程序 (22)3.5.2 第二审程序 (23)3.5.3 审判监督程序 (25)3.6 第六章执行程序 (26)3.6.1 执行的原则和程序 (28)3.6.2 执行的救济措施 (29)3.7 第七章特别程序 (30)3.7.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1)3.7.2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33)3.8 第八章刑事诉讼的保障与监督 (35)3.8.1 法律监督体系 (36)3.8.2 监督机制的完善 (37)四、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39)4.1 第一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1)4.2 第二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1)4.3 第三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3)4.4 第四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4)4.5 第五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5)4.6 第六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6)4.7 第七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8)4.8 第八章的重点章节摘录与解读 (49)五、结语 (50)5.1 阅读心得与体会 (51)5.2 对刑事诉讼法的展望与建议 (53)一、基本信息由于《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是一部专业法律书籍,其阅读记录可能包含大量的法律术语、案例分析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等复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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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13年/1月/2日/第003版
观点
修改后民诉法强化八大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
编者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加强对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好落实好民诉法的新规定,本报在新年伊始开辟专栏,就民诉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交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60个条文,其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的始终。

笔者认为,本次修法主要强化了民事诉讼的八大机制。

具体阐述如下:
一、强化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机制
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性范畴,诉权保障的内容涉及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法制系统工程。

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便是这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率先提出了诉权保障的立法命题,其在第2条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首要任务加以规定。

本次修法依然对诉权保障加以强调,不仅在量的意义上扩展了诉权的范围,而且在质的意义上丰富了诉权的内涵,完善了保障诉权得以实现的各项机制。

主要表现为:其一,更加重视对诉权的源头保障。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增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这就要求法院彻底改变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以及“不立不裁”的现象。

其二,更加重视对诉权的具体保障。

比如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型转移;规范了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重申在简易程序中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对发回重审的条件进行了严格控制,并限制了次数(一次);完善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原则上恪守了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的制度安排;对再审事由继续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重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科学设定,同时删除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再审事由条款;强化了裁判说理制度;赋予公众查阅卷宗的权利等等。

其三,更加重视对诉权的监督保障。

比如重申和强调了当事人对起诉权受到否定后的救济权利;增设了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的法律监督权能等等。

二、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对抗机制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中,为了完成好这种转换,其不可或缺的立法任务便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从宏观到微观进行全方位的对抗机制建设。

本次修法在诸多方面表现出了立法者的此种努力。

比如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的证据交换制度,其不仅本身即为对抗机制,而且也为当事人更好地进行诉讼对抗提供了保障;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改变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方式,更加强调二审公开开庭审判;调整了再审审查方式,在再审程序中强调了当事人的对抗性等等。

三、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契约机制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既对立也统一,契约机制则是其统一性的重要表现。

这是从身份型诉讼到契约型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诉讼契约化理论的制度性运用。

契约机制最早出现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其表现即为协议管辖制度。

本次修法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契约机制,比如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将原本限定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的财产类纠纷案件,而且所有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都可以成为协议管辖的选择法院地;增设了国内民事案件的应诉管辖制度,使之与涉外民事诉讼贯通、一致起来;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协商确定制度;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等的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等等。

四、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诚信机制
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均十分强调协同主义程序理论的运用,并由此构成了颇具时代特色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对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超越与整合,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要求各诉讼主体及诉讼的参与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客观地、善意地从事各项诉讼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也顺应了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这一世界性趋势,同时鉴于实践中非诚信诉讼现象的泛滥及其对司法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强化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机制建设。

主要表现在:其一,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其二,禁止恶意诉讼与恶意调解,同时禁止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虚假仲裁等行为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其三,增设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规定任何因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而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其四,在执行程序中加大诚信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

如对执行中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发出搜查令;对因受欺诈、胁迫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坚持规定了虚假报告财产的惩罚制度和征信系统记录制度等等。

五、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机制
现代各国在构筑民事诉讼程序时,都不约而同地恪守了“合比例性”(Proportionality)的理念,同时遵循了程序相称性原理和费用相当性原理,由此所形成的诉讼程序均显著地带上了多元化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了这一点。

这在本法所增设的第133条中表现得最为集中和明显。

据该条规定,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在具体的程序构建上也是如此,比如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小额程序、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等等规定。

六、强化民事诉讼程序的调解机制
尽管立法者对于调解的重视程度先后有过波动,但强调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修法的一个传统。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也不例外,特别强调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立法理念,从而充实了诉讼调解制度,尤其是将社会救济的调解和司法救济的调解有机地衔接起来,更加凸显了民事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回应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司法诉求。

本次修法除了继续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专章规定了调解程序以及一审调解和二审调解外,还增设了对恶意调解的惩戒制度、立案调解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对于调解书的法院依职权再审制度和检察院对调解的监督制度等等。

可见,对于各种各样的诉讼调解和诉外调解,民事诉讼法已经构建了较为严密的制度和规则体系。

七、强化民事诉讼的效率机制
现代民事诉讼尤其强调效率价值。

我国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修法确立审限制度以来,就致力于从诉讼程序各方面构建效率机制。

本次修法总结了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将司法解释确立的举证时效制度,经过适当改造,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使之成为一项正式的诉讼制度。

可以预见,举证时效制度的导入,将有效地优化诉讼的结构,强化诉讼内在的合理性和计划性,提升司法效率。

此外,本次修法还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样便将相当多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到快速化解的机制,对提高司法效率有显著助推作用。

诉讼效率机制的构建不仅表现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而且在事后纠错的再审程序中也有较多体现。

比如,将原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般时限,由两年调整为六个月;再度重申了法院审查再审的时限为三个月;增设了检察院审查申诉的时限为三个月等等。

这些规定对构建民事诉讼的效率机制是有意义的。

八、强化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构建是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得以完善的重要内容,其中,构建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要完成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将法律监督更
广泛和更深入地引入民事诉讼中,从而使法律监督权、诉权和审判权做到符合实际需要的优化配置,并由此构建出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基本规律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模式。

可以预料的是,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日趋强化,对化解、缓和和克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乃至愈演愈烈的诸多难题和困境,比如当事人普遍抱怨的“起诉难”、“执行难”与“执行乱”、“申诉难”和诉讼效率低下、强制调解等问题,包括对遏制恶意诉讼、恶意调解、恶意逃债等诉讼非诚信现象,将起到难以取代的制度性作用。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两个层面强化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一是在“基本原则”的层面,改变了长期以来一贯沿用且备受争议的“审判监督”之表述,而代之以更为宽泛、更富弹性的“诉讼监督”之表述。

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更新表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科学化发展提供了宽阔的制度发展空间。

二是在“具体制度”层面,大大拓宽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领域,使检察监督的矛头所向涵盖了除传统的抗诉监督以外的几乎所有的领域,包括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程序合法性的过程监督、非诉讼监督等等。

与此同时,为了切实保障法律监督的贯彻落实,本次修法还根据实践需要,与时俱进地创设了“检察建议”这种新型的监督方式,并赋予检察院以调查核实权,以更为有效、更为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上述内容综合以观,可以认为,一个更成体系、更具有活力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业已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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