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筑退线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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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共1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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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共10页文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篇一:建筑后退红线标准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0.60 180.55 15 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0.60 10 0.55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终审稿)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终审稿)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90.5584八层以上0.60180.5515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40.5544八层以上0.60100.55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退线标准

建筑退线标准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建筑退线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

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按用地界线后退3米。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9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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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篇一:建筑后退红线标准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 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 0.60 18 0.55 15 9 东西朝向一--八层 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 0.60 10 0.55 9 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退让范例

建筑退让范例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 不宜小于12米。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 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路幅宽度W(米)
W≤16
16<W≤32
W>32
3 5 7
5 7 9
7 9 11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深圳市规划条例》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 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住宅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宜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 高层 多层 低层 次要朝向 高层 多层 低层 建筑高度的0.25倍 建筑高度的0.4~0.5倍 建筑高度的0.5倍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最小退让距离(米) 12 9 6 10 7 4
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8.3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于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于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沿轨道交通线俩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关联规定和要求。

8.4建筑物的面宽控制8.4.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临宽度于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仍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俩者不壹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能够和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于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国家规定

建筑物退让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建筑基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建筑间距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6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层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等,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关规定留出人流、车流集散用地,停车常用地。

第四条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8米。

第五条建筑物的台阶、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4米。

第七条在穿越村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国道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在村镇外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边沟外缘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国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县道不得小于10米;乡道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筑物后退地界(一)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如遮挡周围生活居住建筑,则按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二)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得小于4米。

(三)凡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建房,朝向学校开窗的建筑,据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开窗的,不得小于4米。

建筑退线规定

建筑退线规定

建筑退线规定建筑退线规定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建筑退线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建筑退线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退线的定义1. 建筑退线是指建筑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获得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消费者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二、退线责任的划分1. 建筑施工方应承担主要退线责任。

如果因为施工方的过失或延误导致建筑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2. 若建筑项目延期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建筑施工方可申请延期,但需提前通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退还款项。

三、退线的程序1. 消费者有权利提出建筑退线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退线申请表,注明退线的原因和要求退还的款项。

2. 建筑施工方应在收到退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施工方同意退线,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并与消费者对相关退款事宜进行协商。

3. 如果建筑施工方不同意退线,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退款方式1. 建筑退款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

双方应提供真实和有效的账号和身份信息。

2. 建筑施工方应尽快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并在退款后提供相应的退款证明。

五、退线后的责任1. 若建筑项目经过退线后再继续施工,建筑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加速施工,并补偿因延期所带来的相关费用。

2. 如果消费者选择更换建筑施工方,建筑施工方应协助消费者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交接给新的施工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1. 消费者在提出退线申请前,应与建筑施工方进行充分协商,并尽量解决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消费者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建筑施工信息,如图纸、资金支付证明等,以便建筑施工方能够按时完成建筑项目。

七、争议解决1. 若在建筑退线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惠州建筑退线规定

-惠州建筑退线规定

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0.2H
4
高层
9
9
9
第三类控制区
主要朝向
低层
迎光面
0.75H
3
0.9H
4
0.75H
3
背光面
0.75H
3
0.9H
4
0.75H
3
多层
迎光面
0.75H
8
0.9H
10
0.75H
8
背光面
0.75H
8
0.9H
10
0.75H
8
中高层
迎光面
16
22
18
高层
18
中高层
背光面
标准日照阴影长度(m)-14m
18
标准日照阴影长度(m)-14m
8
0.9H
10
0.73H
8
背光面
0.73H
8
0.9H
10
0.73H
8
中高层
迎光面
16
22
18
高层
18
中高层
背光面
标准日照阴影长度(m)-14m
18
标准日照阴影长度(m)-14m
23
标准日照阴影长度(m)-14m
22
高层
30
次要朝向
低层
0.2H
3
0.25H
4
0.2H
3
多层、中高层
0.2H
4
0.25H
4
23
标准日照阴影长度(m)-14m
22
高层
30
次要朝向
低层
0.2H
3
0.25H
4
0.2H
3
多层、中高层

规定-建筑退线

规定-建筑退线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 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 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 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8.4.1开面宽不宜大于 90 米。

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8.5.1道路外墙面计; 裙房按表 4.1.4 所列值加 5 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高 度不得超过24 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 24 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 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 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 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 3 米,净高不低于 3.6 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 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 及任何其它建筑物、 构筑物, 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 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 的基础上建设, 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 主动增加退让 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3.4 要求。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或等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8.48.4.2 米。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8.58.5.5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规定-建筑退线

规定-建筑退线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米;多层住宅为4—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米;中高层住宅为7—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倍。

道路退让要求

道路退让要求

表3-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城市道路类别W≥60m, 40m≤W<60m ,25m≤W<40m ,15m≤W<25m, 9m≤W<15m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增加)Dm≥10 ,Dm≥8 ,Dm≥6, Dm≥3, Dm≥3,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平均距离(多层及裙房)Da≥12, Da≥10, Da≥8 ,Da≥5, Da≥3,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高层24-50m)D≥18, D≥15, D≥10, D≥8 ,D≥8,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高层50-100m)D≥20, D≥18, D≥12, D≥10 ,D≥10,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高层100m以上)D≥25,D≥20 ,D≥15 ,D≥12 ,D≥12, 注:W为道路红线宽度,Dm为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Da为需退让道路红线的平均距离。

第二条建筑退让立交桥桥区控制线和道路交叉口红线不得小于表3-8的规定。

表3-2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建筑退让距离(m)一类地区二、三类地区平均距离最小距离平均距离平均距离立交桥控制区Dm≥35,Da≥35,W≥60m Da≥20 Dm≥15 Da≥25 Dm≥1840m≤W<60m Da≥15 Dm≥12 Da≥20 Dm≥1525m≤W<40m Da≥12 Dm≥10 Da≥15 Dm≥1015m≤W<25m Da≥10 Dm≥8 Da≥12 Dm≥89m≤W<15m Da≥5 Dm≥4 Da≥8 Dm≥5注:W为道路红线宽度,Dm为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Da为需退让道路红线的平均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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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 也称”建筑控制线”, 指城市规划管理中, 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 含居住区级道路) 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 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 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 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 1) 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
( 2) 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 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 并不应大于3米;
( 3) 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 凸形封窗、雨棚、挑檐, 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 4) 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 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 并不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 1) 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 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
( 2) 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 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总结版)
征地红线最大, 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 精确的建筑红线, 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 比如, 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 但你设计的是高层, 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 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 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 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示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 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 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能够了。

具体的数字, 这个是规划部门的事, 我们做了不主。

建筑退线, 当时有人和我讲是五线:
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道路红线( 包括铁路, 高速高架, 航空航道) 。

蓝线——天然水体后退线(包括河口线这一定义, 一是为了防止建筑影响天然水体, 具体太近了, 就成了天然垃圾框了, 二是为了在河、湖边上来点绿化, 美化环境, 三是为了某些与外界相通的水体, 防洪需要, 必须退到某个高度, 某个距离, 防止水位升高, 以及水位升高时带来的河堤苏松滑坡。

)
绿线——退让出的绿化带宽度, 及退让原有绿地的距离。

黄线——电力高压线, 煤气管道运输线等, 我想通讯信号范围也能够
算在这里。

紫线——俗称古建保护距离, 反正就是这些古董级东西必须退的。

建筑防火间距, 日照间距, ( 这两点都有相关规范规定) 建筑卫生防疫距离, 应该会有规定, 可能是我孤陋寡闻, 还没见到, 建筑防干扰视线距离, ( 防干扰视线距离, 技术措施中规定是18米, 这特别是住宅与住宅之间, 两个窗户对望, 距离太近了, 就没隐私了, 整天拉着窗帘, 那这房间也太闷了点, 呵呵, 我是喜欢能看到天空的地方, 要我整天住在拉着窗帘看不到外面的房间里, 我会憋死的)
这一部分都是新建的根据原有的, 新规划的根据原规划的, 如果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 则按大家一半分担。

其它就是建筑本身的要求, 建筑功能( 比如幼儿园的服务半径, 那就要求做在这个圆里面) , 建筑视线, 需要看到什么( 比如今年的注册考试, 二级的场地和一级的住宅设计里都有这样的要求。

)
征地红线, 范围最大, 至于怎么定的, 那就要问规划部门了。

用地红线, 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 根据周边环境初步划的范围, 用地红线小于等于征地红线, 用地红线是各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母, 因此它的面积必须明确, 否则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都没办法定了。

但用地红线并非你建筑实际可建线。

其范围也是规划部门定的。

道路红线, 其实和前面两条线没任何关系。

只是和地块有关系的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不要以为道路只会和地块边线相邻, 道路也有可能横穿地块。

如果规划部门没有对相邻地块作出性质确定, 则按本地块确定, 本地块为高层住宅, 那相邻地块也当成是高层住宅进行考虑。

本地块为多层住宅, 那相邻地块也按多层住宅考虑……。

首先, 确保规划部门要求的距离, 然后考虑消防、卫生防疫、视线距离等因素, 最后考虑日照因素。

规划部门需要你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为X米, 消防、卫生防疫、视线距离等因素需要保证建筑间距为Y米, 日照因素( 主要考虑南北相邻地块) 需要间距为Z米。

那一般来说: 东西方向, 则在X米和Y/2米之间选最大值; 南北方向, 则在X米、Y/2、Z/2米之间取最大值。

如果规划部门已经对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有了初步规划, 但对相邻地块的建筑红线、建筑体量高度等还没有具体要求。

唯一的区别就是在本地块北面的地块如果没有日照要求, 则可在北面退让红线时, 不考虑Z/2的因素。

如果规划部门已经对相邻地块有了具体规划, 或相邻地块已经有了初步方案, 那就需要向规划部门提供相邻地块的相关资料, 按相邻地块已经建成来确定本地块建筑的退让了, 这时候只能说是本地块吃亏。

上面的过程, 一般是设计人员来计算确定的, 如果遇到一个好点的规划管理部门的话, 她们会提供相应的最终数据。

不过无论是谁来确定, 到最后规划部门会审核图纸。

对后退距离进行核实。

但设计人员提前做到位了, 那就能够减少后面修改的工作量。

对于居住区道路的规范规定:
2.0.8 居住区( 级) 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一般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 级) 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 级) 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 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 应选择经济, 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道路通而不畅, 避免往返迂回, 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 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 路面宽6m-9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 路面宽3m-5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不过最好还是在规范的基础上多看看相关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书, 因为道路的确定, 关系到居住区内建筑的布置、交通组织、小区环境, 道路的确定, 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比建筑单体设计, 做不好, 等于整个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就废了。

所谓的建筑红线准确的说就是建筑控制线, 有时能够和道路红线合在一起, 用地红线是确权范围, 说建筑红线包括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是典
型的概念不清, 正因为有时建筑控制线和道路红线合在一起, 才有建筑部分构件悬挑凸出道路红线的问题。

各地一般都有详细退让要求: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年版)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 含居住区级道路) 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红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 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建筑红线的定义,
福州市规划局是这样的:
建筑红线: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2.0.7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包括门廊、连廊、。

散水明沟、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 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 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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