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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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线规定

建筑退线规定

建筑退线规定建筑退线规定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建筑退线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建筑退线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退线的定义1. 建筑退线是指建筑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获得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消费者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二、退线责任的划分1. 建筑施工方应承担主要退线责任。

如果因为施工方的过失或延误导致建筑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2. 若建筑项目延期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建筑施工方可申请延期,但需提前通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退还款项。

三、退线的程序1. 消费者有权利提出建筑退线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退线申请表,注明退线的原因和要求退还的款项。

2. 建筑施工方应在收到退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施工方同意退线,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并与消费者对相关退款事宜进行协商。

3. 如果建筑施工方不同意退线,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退款方式1. 建筑退款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

双方应提供真实和有效的账号和身份信息。

2. 建筑施工方应尽快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并在退款后提供相应的退款证明。

五、退线后的责任1. 若建筑项目经过退线后再继续施工,建筑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加速施工,并补偿因延期所带来的相关费用。

2. 如果消费者选择更换建筑施工方,建筑施工方应协助消费者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交接给新的施工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1. 消费者在提出退线申请前,应与建筑施工方进行充分协商,并尽量解决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2. 消费者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建筑施工信息,如图纸、资金支付证明等,以便建筑施工方能够按时完成建筑项目。

七、争议解决1. 若在建筑退线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完整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完整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 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

(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建筑退线8.3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于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于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沿轨道交通线俩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关联规定和要求。

8.4建筑物的面宽控制8.4.1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临宽度于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仍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俩者不壹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能够和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于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终审稿)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终审稿)

建筑后退红线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

表1:建筑朝向层数及离界距离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建筑物规最小距离(米)建筑物规定间距倍数最小距离(米)山墙宽度≤13(18)南北朝向一--八层0.6090.5584八层以上0.60180.55159东西朝向一--八层0.6040.5544八层以上0.60100.55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第一条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

按照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各条规定,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二条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一)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低层、多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4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高层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少于8米,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少于建筑高度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并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二)临街建筑经双方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整体设计、拼接建设。

(三)用地局限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的前提下,并经征得界外相邻用地单位同意,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四)地块内的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其它小型附属建筑,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五)地上建筑物突出物、地下建(构)筑物突出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地下建筑物最少3米,同时满足周边建筑安全)第三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距离:(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表3-1规定执行:表3-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24米>24米多、低层 5.0米8.0米高层(含裙房)长边3+n(n为临街建筑层数)5+n(n为临街建筑层数)短边3+n的一半,并不少于5米5+n的一半,并不少于10米注:①短边:小于等于16米,长边:大于16米;②根据城市景观及规划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可在表三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③传达室(门卫)、书报(电话)亭、治安亭、公厕、围墙等临街小型建筑物、构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④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在表三的基础上,旧区增加5米,新区增加10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

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围,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组成部分及其具体规定有哪些?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组成部分及其具体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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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城市规划建设中,在城市街道规划建设规划时,城市道路两侧的沿街建筑物与临街面是有一定的界限的,而这个界限就是建筑红线后退距离,也称“建筑控制线”。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有着具体的规定,和具体的处理方式。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相关规定
对于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的规定,不同地区根据自身城市规划建设的情况,规定也是不同的。

例如: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

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1。

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

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

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

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

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

商业用地建筑退线标准

商业用地建筑退线标准

商业用地建筑退线标准英文回答:Building Setback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Properties.Building setbacks are regulations that establish the minimum distance between a building and the property line. These regulations are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buildings do not encroach on public rights-of-way, provide adequatespace for emergency access, and maintain the aesthetic integrity of the surrounding area.The specific setback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properties vary from jurisdiction to jurisdic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general guidelines that apply to most commercial properties.Front setback: The front setback is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front of the building and the property line. This setback typically ranges from 10 to 30 feet.Side setback: The side setback is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side of the building and the property line. Thissetback typically ranges from 5 to 15 feet.Rear setback: The rear setback is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back of the building and the property line. Thissetback typically ranges from 10 to 20 feet.In addition to these general setback requirements,there may also be specific setback requirements for certain types of commercial properties. For example, propertiesthat are located on a corner lot may have a larger front setback requirement. And properties that are located in a historic district may have specific setback requirementsthat are designed to preserve the character of the district.It is important to consult with the local zoning authority to determine the specific setback requirementsfor a particular commercial property. Failure to complywith the setback requirements can result in fines and other penalties.中文回答:商业用地建筑退线标准。

图纸审核标准

图纸审核标准

图纸审核标准目录:一. 建筑物退线二. 建筑物的间距三. 配套用房四. 尺寸标注一.建筑物退线: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2.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3.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4. 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5. 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 米,主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6. 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7. 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8. 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依次为: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9. 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沿操场东、西、南侧布置,后退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沿操场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二.建筑物的间距:1.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2)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2.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3.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4.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1)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2)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3)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5.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2)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6. 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当退让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宽的2/3;独栋高层住宅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7. 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8. 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1)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5。

规定建筑退线

规定建筑退线

规定建筑退线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与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操纵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者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下列的步行街或者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与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操纵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能够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与建设,但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同意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与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全面规划等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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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H≤50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H>50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注:H指建筑高度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按用地界线后退3米。
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
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
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居住建筑
低层住宅
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
多层住宅
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中高层住宅
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
非居住建筑
H<24
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
表8.5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24
次干道
24>L>12
支路
L≤12
居住建筑
低层住宅
8
5
3
多层住宅
10
8
5
中高层住宅
12
10
8
非居住建筑
H<24
10
8
5
24≤H≤50
12
10
8
注:H指建筑高度
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建筑退线
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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