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号(关于要求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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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7〕38号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请示》(浙海渔〔201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我省海洋空间开发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本规划范围为全省所辖及依法管理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要用于我省进一步界定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统筹海洋空间开发活动,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加快海洋强省建设。

三、《规划》的实施要遵循自然规律,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按照生态优先、陆海统筹、优化结构、集约开发的原则,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优化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统一。

到2020年,推动实现覆盖陆域和海域的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全省海洋开发强度总体控制在1.12%以下,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确保不低于35%,禁止开发区域占管理海域面积比重不低于4.44%,全省海洋空间开发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海洋开发效率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强化。

四、《规划》由省和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修编、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落实和管控用海指标,对海洋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进行全面清查,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海域政策和环境政策。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浙海渔业〔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海渔业〔2018〕19号各设区市、县(区、市)渔业主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已经2018年度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本规范中水产养殖的含义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范中水产养殖污染的含义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和渔药、饲料包装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和收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第六条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禁止养殖行为的区域,包括一级饮用水源、水环境敏感地带和航道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浙江发布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标准

浙江发布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标准

本刊讯 ( 李 明爽 报道 )2 川2 2 日,浙江 省海洋 与渔 业局发布 火 f - 海洋 渔 、 l 资源 点保护 品种最 小可捕过 渡性规 格的通 告》 ,就 带鱼 、人黄鱼 、小 黄鱼 、银鳃 、鲐鱼 、 - t  ̄梭子蟹 等6 种浙江海洋 渔业资源 重点保护品种最 小可捕过渡性规 格进行 界定。
江发 布海 洋渔 业资 源
根据 通告 ,带 鱼的 最小可捕 过渡性 规格 为体 莆6 0 克 ( 个体体 重) ,火黄 鱼 为l 2 5 克,小 鼓 鱼为3 0 克 ,银鲳为6 0 克,鲐鱼为6 5 充 ,三疣梭 蟹 为7 0 克。 农贸r 场 、超 市、临时摊点等 备 类市场和饭 店 、大排 档等餐饮场所 全年禁』 I : 销 售未 达到最 小 川 ‘ 捕过渡忡规格 的幼 龟。该最 小 n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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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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鲐 鱼 梭之 6 5 7 0 1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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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长



鱼体 体 长测 量 示 意 图 ( 以小黄鱼为例)
鱼体 叉 长 坝 4 量示意图 ( 以鲐鱼为例)
鱼 体肛 长 测量 示 意 图 ( 以带 鱼 为例 )
但 是 , 由于 海 洋 捕 捞 渔 获 物 低 龄 化 、小 化现 象 十 分 严 重 ,伍 现 阶 段 的 生 产 实 际 中 , 无 法
全 面推进最 小 可捕规 格标 准的实施 。同时 ,该标 准对于 多少比例 、多大规格 的幼鱼可以上 市场
直 接 销 售未 做 出 规 定 ,渔 船 也 不 可 能 直接 丢 弃 捕 获 的 幼 体 , 市 民 在 市场 见 到 过 小 的 幼 体 销 售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浙海渔法[2007]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海渔发[2007]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对2003年7月9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试行)》(浙海渔法[2003]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该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试行稿同时作废。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休闲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或将要登记的休闲渔业船舶。

第三条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的休闲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的休闲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但排、筏、浮具及其属具除外。

休闲渔业船舶应具有从事垂钓、捕捞、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体结构、轮机和电气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定额乘员(船员及休闲人员)数不得超过30人,定额乘员数一般不得超过船长的整数值(以米为单位计)。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活动仅限于白天且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距岸或庇护地不得超过2海里,同时作业的气象条件应根据船型予以限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附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基本原则(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一)从轻处罚的情节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处罚的情节不具备或不符合关于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具备1—2项从重情节的,按“情节严重”裁量;情节特别严重——具备3项或3项以上从重情节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裁量;既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节之间采取折中原则);情况复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幅度范围内,经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裁量。

三、比例尺度即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在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裁量幅度处理,没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比例尺度掌握)。

(一)罚款金额以倍数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浙江:出台海洋捕捞“双控”新政

浙江:出台海洋捕捞“双控”新政

浙江:出台海洋捕捞“双控”新政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食品》 2017年第24期
近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浙江“十三五”期间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坚持捕捞投入和渔获物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施
渔业资源总量管理,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基本制度,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依法治渔、综合施策、协调管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意见》指出,到2020年,浙江省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在12082艘、总功率2852611千瓦以内。

“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580艘、功率430337千瓦,到2017年底各市压减渔船不得低于总任务的40%。

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
257.27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市减幅均不得低于23.6%。

《意见》明确了全面推进减船转产、强化渔船属地管理、规范渔船建造管理等15项具体任务。

同时,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
标责任考核。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浙海渔法〔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浙海渔法〔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组织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以及经2016年清理后保留和拟修改的共计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为保留41件、拟修改18件、废止或失效17件、移除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14件。

现将保留、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司[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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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与生物安全检验监测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与生物安全检验监测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与生物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开展海洋渔业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服务我省海洋渔业发展。承担海洋生物种质资源保 护与开发利用、遗传育种、苗种繁育技术研发;开展水产绿色养殖模式、养殖容量、养殖设 施、工程装备研发和行业管控支撑技术研究;承担渔业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估、养护、修复技 术研究;开展海洋生态评估与修复、海岸带综合管理研究;承担海洋渔业环境监测、水产品 质量检测、监测和可追溯技术及水产品加工研究与应用。
2023-04-1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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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能力
2.1 中标率分析
近 1 年月度中标率在 0%至 100%之间波动。目标企业在浙江的中标率相对较高,在这些地方表现出 较强的地域优势。 近 1 年(2022-08~2023-08):
*中标率是指,中标项目数与投标入围数的比率。(中标率=中标项目数/投标入围数*100%)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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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区主要项目
(1)浙江(3)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1
浙江欣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渔 业资源动态监测-鳌江水生生物调 查的中标公告
温州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温 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 心温州市渔业环境监测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9.9
关于苍南三澳核电厂周边区域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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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TOP1
浙江欣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渔 业资源动态监测-鳌江水生生物调 查的中标公告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浙海渔安〔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现将《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9月6日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渔业船舶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抓好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结合我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文明渔港创建“双创”建设为载体,以渔船生产组织化、船员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信息化“三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明显好转。

《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札记

《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札记

《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2)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3)二、海洋文明的发展脉络 (5)2.1 古代海洋文明 (6)2.1.1 埃及海洋文明 (7)2.1.2 古希腊海洋文明 (8)2.1.3 古罗马海洋文明 (10)2.2 近现代海洋文明 (11)2.2.1 欧洲海洋文明的发展 (11)2.2.2 美洲海洋文明的形成 (13)2.2.3 亚洲海洋文明的特点 (15)三、渔业对海洋文明的影响 (16)3.1 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17)3.1.1 捕鱼技术的进步 (19)3.1.2 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 (20)3.2 渔业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22)3.2.1 生态系统失衡与破坏 (23)3.2.2 气候变化与海洋酸化 (24)3.3 渔业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26)3.3.1 经济发展与贸易往来 (27)3.3.2 食品供应与安全问题 (28)四、渔业管理与政策探讨 (30)4.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作用 (31)4.1.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32)4.1.2 地区性渔业管理机构 (34)4.2 国内渔业政策与管理实践 (35)4.2.1 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37)4.2.2 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 (38)五、未来展望与挑战 (39)5.1 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5.2 渔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42)5.3 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渔业的影响 (43)六、结语 (44)6.1 本书主要观点总结 (46)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47)一、内容概要《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是一本深入探讨海洋文明与渔业发展的历史著作。

本书从全球视角出发,系统梳理了渔业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洋文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

本书首先介绍了海洋文明的起源和发展,阐述了渔业在海洋文明形成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

分析了渔业对海洋经济、海洋生态、海洋技术、海洋文化等方面的深远影响。

渔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1、农业部关于变更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的批复(2016) 农渔发[2016]15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16]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3、农业部关于原则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的函 农渔函[2016]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4、农业部关于核发2016年度第二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6]14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运行督导调研的通知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汛期和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31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016) 农办渔[2016]1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9、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2014―2015年度“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名单的通知 农渔发[2016]3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渔[2016]12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渔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10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第四批)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6]9号 / 现行有效发布实施
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75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通知(2015) 农办渔[2015]71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内陆捕捞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样本县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5]6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5—2016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5]60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2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5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0、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六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渔发[2015]26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渔业厅局长座谈会的通知(2015) 办渔[2015]54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渔业事故统计、调查、应急值班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渔[2015]47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舶摸底调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5]42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财建[2015]499号 /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5、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36、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请配合开展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现行有效 发布 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农办渔〔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1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目前,我国部分海域已休渔结束,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仍处于伏季休渔期,其中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正在有序开展,黄渤海海域渔船越线南下、南海海域渔船越线北上、东海海域部分拖网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等情况多有发生。

为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申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规定,每年5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除钓具作业和专项捕捞外,全部海洋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分海域实施阶段性休渔。

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同时,为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近年来我部组织开展了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

2024年我部许可沿海有关地方开展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等9个特殊经济品种的专项捕捞和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方式)渔船从事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的专项捕捞。

目前,除江苏沙海蜇外,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均已结束,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将于9月16日结束。

二、强化执法监管,维护伏季休渔后期秩序稳定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渔业渔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伏季休渔大局稳定。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议〔2021〕40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402号姚奕生等8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深海养殖产业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向使用者征收的有偿使用费用,体现了海洋使用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

国家向海域使用权人征收海域使用金,以达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考虑到养殖用海实际,现行政策对养殖用海已经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以体现对养殖用海的倾斜。

一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考虑到养殖用海与所在地自然条件联系密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充分体现了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二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对于减免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各省份开始重新制定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
长”含义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4.11
•【文号】农办渔函〔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处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
义的函
农办渔函〔20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条款中“船长”界定的请示》(闽海渔〔2022〕9号)收悉。

经研究,对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船长”含义的界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船长作为法律法规责任承担主体,对渔业船舶具有独立决定权,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对未持有船长证书,但实际担任船长、行使船长职责的当事船员,在对其违法行为适用相关处罚条款时,可以认定为船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浙海渔政〔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3〕53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精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我省从发文之日起全面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治理,现就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安委〔2013〕8号),切实打好我省渔业领域“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三大“硬仗”,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因擅自更新改造、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导致“船证不符”的情形,具体包括:(一)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实际渔船(以下简称实船)的船体材质与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或实船的型宽与证书记载明显不一致,超过如下限度的,应认定为“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

1、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1%;2、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24米以下,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2%;3、实船船长12米以下,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3%。

(二)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实船的船长与证书记载明显不一致,超过以下限度,导致渔船吨位、载重线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为“擅自变更船舶主尺度”。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浙海渔法[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法〔2010〕11号)各设区市、县(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局:为推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制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且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1〕111号)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且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1〕111号)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且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1〕111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浙省农(渔政)罚决字〔2021〕1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3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380100【处罚日期】2021.09.22【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张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50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且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10时在东经122度34分、北纬30度29分(禁渔区)进行桁杆拖虾作业时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我执法船中国渔政33002号船现场查获。

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确认当事人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齐全,正在进行的桁杆拖虾作业与捕捞许可证书核定内容不相符,该船船长34.66米,船上船员8人,船上有拖虾网具1套。

执法人员当即报请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在禁渔区(185渔区1小区)进行桁杆拖虾作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核准的作业类型、方式及当事人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查获时在禁渔区进行拖虾捕捞作业等事实;3、《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违法捕捞生产作业及违法所得等事实。

本机关已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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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海渔…2011‟35号
关于要求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部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09年10月,我局制定下发了《舟山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舟海渔…2009‟241号)。

该《标准》实施一年多来,在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海洋行政处罚上没有制定裁量权,导致海洋行政处罚缺少具体量化标准。

2010年12月省海洋与
渔业局下发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浙海渔法…2010‟26号),系统地规定了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标准,对规范行政处罚具有指导性意义。

经研究,我局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舟山市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舟海渔…2009‟241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政策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知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1年3月7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处罚的情节
不具备或不符合关于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具备1—2项从重情节的,按“情节严重”裁量;
情节特别严重——具备3项或3项以上从重情节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裁量;
既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节之间采取折中原则);情况复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幅度范围内,经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裁量。

三、比例尺度
即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合
理的比例和协调(在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裁量幅度处理,没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比例尺度掌握)。

(一)罚款金额以倍数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金额以数额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最高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20%之间确定;
(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2倍之间确定。

四、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参见列表。

五、其他
本标准未尽事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渔业行政处罚
(一)渔业资源生态保护
6
7
8
9
(二)渔港渔业船舶管理
10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产养殖
(四)渔业环境保护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海监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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