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0新三板交易规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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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由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开展的股权交易制度,旨在推进股权融资、培育新兴产业和优化资源配置。

该制度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相对灵活的融资和退出渠道,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首先,新三板交易制度对企业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新三板交易制度明确了企业的准入标准,包括注册资本、研发经费、营业收入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企业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潜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回报。

其次,新三板交易制度提供了一套完善的交易规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规定了企业挂牌、交易和退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者的准入要求和交易限制,防止潜在风险和市场失序。

再次,新三板交易制度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和退出渠道。

创新型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方式获取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为投资者提供了灵活的投资和退出机会。

最后,新三板交易制度积极推动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新三板交易制度打破了传统的资本市场壁垒,使得更多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能够获得融资机会,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配置资金、分散风险。

总之,新三板交易制度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套相对灵活的股权交易制度,推动了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通过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潜力、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和退出渠道,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然而,新三板交易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DOC 6页)

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DOC 6页)

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DOC 6页)公司近一年一期持续亏损:具体原因:1、近一年一期累计研发投入较高,达到2142.12万元。

2、实现收入较低,只有321.47万元公司亏损合理性:公司目前处于新药研发阶段,积累了六个在研品种,搭建了四大技术平台,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药品销售收入未取得。

结论:符合新药研发企业处于研发阶段的特征。

第四部分公司股改及挂牌情况2013 年6 月18 日,公司按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于2014年1月24日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转让公司挂牌。

第五部分定向增发融资情况1、发行股份数量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2014年2月14日公告,拟发行股票不超过12,779,000股(含12,779,000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20,368元(含120,020,368元)。

本次发行对象新增17个外部自然人股东及3家机构投资人;2、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9.392元,根据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00,235.49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5,287,659,43元计算,本次股票发行后,摊薄的每股收益为-0.18元,每股净资产为3.42元。

3、募集资金用途:第四章、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1、新三板与中小板、创业板比较简表项目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主体资格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存续满2年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盈利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资产要求无限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股本要无限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求3000万元民币3000万元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明确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限制最近2年内未发生变更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更董事及管理层无限制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成长性及创新能力无限制“两高六新”企业无限制投资人注册资本500万以上机构和自然人(资产300万以上、两年投资经验)有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无限制信息披露之定期报告年报和半年报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年报、半年报和季报交易制度协议转让、做市商制度、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竞价交易交易门槛1000股100股100股交易场所北交所深交所深交所如果考虑未来转板的可行性,在新三板挂牌后,进行的并购活动或资产重组活动,应尽量满足ipo首发办法的相关要求,请重点关注标注部分。

2020年(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

2020年(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

(并购重组)新三板并购案例新三板并购重组、借壳及案例分析目录第一章、“新三板”并购、重组法规第二章、IPO“借壳”及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操作第三章、新三板公司挂牌案例——亏损并融资案例(430598 众合医药)第四章、IPO、创业板、新三板对比第一章、“新三板”公司相关并购、重组法规1、适用法律法规新三板公司并购及重组,可以适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版2013年1月1日实施)涉及并购及重组相关法条如下:第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新三板挂牌后并购重组的公司案例(1)430133赛孚制药收购公告2014年2月21日赛孚制药——收购河北凤晟纺织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用于生物制药的扩产(2)430214建中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9日整体收购天津康德莱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收购目的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转型发展,推进公司自主品牌Mpack 销售。

第二章、IPO“借壳”及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操作“借壳”简单定义: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100%)的换股并购。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一、全国股转公司向英大证券出具警示函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

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

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密切监控、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坚决处理。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从做市转让方式制度优化入手,从源头上防止因做市商报价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造成的严重报价异常事件。

二、中国证监会处罚中海阳大股东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明,薛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

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480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

三板案例篇(重大违法违规认定)

三板案例篇(重大违法违规认定)

新三板挂牌(案例篇)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问题:如何认定《标准指引(施行)》中“重大违规的行政处罚情形”?1、条文要件构成(1)24个月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截止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2)经济管理部门针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3)处以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或者被处以罚款的行为(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

2、条文解读(1)经济管理部门如何界定?律师审查如何把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经济管理部门”的概念和围作出认定,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团体性规文件等众多文件中均引入了“经济管理部门”这一提法。

其中,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点谈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步减少,综合经济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同时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可见,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是指政府管理市场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而根据此次会议的精神,主要是针对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并逐步减少专业经济部门。

在此之前,国务院就有像林业部、商业部、邮电部、能源部、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地质矿产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等专业经济部门。

1993年之后,这些专业经济部门所担任的政府职能逐步放归市场或者并入有关部委或由新组建的部委履行。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一、问题简要阐述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赵世远及许卫东分别有实物出资,但未依法进行评估,实际上实物也并没有投入当时的襄樊万州。

之后增资时对其进行了补充。

二、解决方案1、如实披露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

襄樊万州设立时股东赵世远、许卫东出资的实物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襄樊万州,因此并没有评估,襄樊万州设立时出资未完全到位。

襄樊万州2001年1月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比注册资本多23万,各股东对设立时出资的差额进行了补足。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2013年7月31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增资时补充了之前未出资部分进行了复核确认。

挂牌相关的律所出具意见: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实物出资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虽然襄樊万州设立时,在出资上有一些瑕疵,但鉴于出资人已进行了出资补足,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确认以及复核确认,目前注册资本已缴足,上述不规范情形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三、案例评析挂牌指引中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本案例中,股东原始实物出资没有评估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具有不规范的情形。

和之前分析的案例类似,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规范的情形并不是没有补救措施,最常见的做法是补足。

当然,是否实际补足还需要经过会计师评估和律师出具意见。

二、新三板案例研讨:股份改制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智信股份(830878)二、2013年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2013年6月股改时存在的瑕疵1、各发起人未依法签署《发起人协议》。

3、未对格物致有限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确认,无法确认整体变更事项是否符合《业务规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未依法进行审计、评估。

4、未依法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即依法进行验资。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简介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登记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登记、清结算机构开办的非交易场所的报价转让市场。

它的交易制度相比A股和港股等交易市场有着特别之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三板的交易制度。

挂牌、报价、交易挂牌由于新三板是报价转让市场,公司想要在新三板上进行股权转让前,首先需要完成挂牌程序。

新三板的公司挂牌依据的是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公司具备较高门槛的准入条件。

报价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或私下渠道与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他自有合适资源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报价申报,登记公司会对这些报价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那么这些报价将会在交易报价系统中展示。

交易全天交易分为两个交易时段,从9:25到11:30为上午交易时段,14:00到15:55为下午交易时段。

在交易时段内,投资者可以进行报价交易。

竞价匹配交易系统每日进行一次竞价匹配撮合,匹配代理买方报价和代理卖方报价区间相交的买卖双方,报价满足撮合条件的接单执行撮合交易。

撤单撮合交易开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相应报价;撮合交易开始后,则需要经过买卖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由买卖双方共同撤单。

交易制度变革挂牌门槛近年来,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挂牌门槛逐渐降低。

2019年,新三板市场开放到注册税务师、律师等中介人员,逐步打破传统“审批式”发行和交易方式,实现了“备案制”配合募集资金额度全部或部分预留和网下等多种定向发行方式,增强了市场活力。

成交量指标早在2017年,新三板完成了成交量指标改革,即不再使用过去先进先出(FIFO)模式,改成撮合成交量优先。

这一改革更加体现了新三板市场的多样化以及匹配机制的完善程度,使得利益更多地集中在投资者身上。

提升市场效率新三板为促进市场发展,不断通过改革来调动市场积极性、提升市场效率。

例如在交易流程方面加大了对交易员见证、系统报价,杜绝违规操作的出现,这对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案例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案例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案例
摘要:
一、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的意义
二、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的案例分析
三、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对未来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的展望
正文:
一、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的意义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是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热点话题。

这种收购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新三板公司可以拓展其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实现产业整合和多元化经营。

其次,新三板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二、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的案例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的案例层出不穷。

比如,2018 年A 公司收购B 公司,成为其控股股东。

通过此次收购,A 公司获得了B 公司在某领域的技术和市场资源,同时也拓展了其在该领域的市场份额。

这个案例表明,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

三、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虽然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有很多好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
些问题。

比如,收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估值不公允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收购过程的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收购行为的公平公正。

四、对未来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的展望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在未来仍将是一个趋势。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种收购行为将会更加频繁。

新三板案例法律分析(3篇)

新三板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平台,旨在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新三板市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违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本文将以某公司违规交易为例,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于2016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5月,公司因涉嫌违规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内部人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参与公司股票交易,操纵股价。

2. 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信息。

3. 违规交易:公司通过关联方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三、法律分析1. 内部人控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参与公司股票交易,操纵股价,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 信息披露不充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3. 违规交易《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公司通过关联方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内部人控制手段操纵股价,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人交易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案例中,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 案例中,公司涉嫌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新三板交易规则成交技巧

新三板交易规则成交技巧

新三板交易规则成交技巧新三板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掌握新三板交易规则及成交技巧,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三板交易规则,并分享一些成交技巧,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在新三板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新三板交易规则概述1.交易时间:新三板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2.交易方式:新三板采用集合竞价和做市商交易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交易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买卖委托,系统在收盘时统一匹配成交;做市商交易是指由具备做市商资格的机构提供双边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进行买卖。

3.交易门槛:新三板对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要求投资者具备2年以上的投资经验,且账户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4.涨跌幅限制:新三板股票涨跌幅限制为10%,其中创新层股票涨跌幅限制为20%。

5.交易费用:新三板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考相关法规。

二、新三板成交技巧1.选择优质标的:投资者在选择新三板股票时,应关注公司基本面,如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地位等,以筛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

2.合理设置买卖价格:投资者在提交买卖委托时,应参考实时行情,合理设置买卖价格。

避免因价格设置过高或过低,导致成交困难。

3.灵活运用交易方式:投资者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在集合竞价交易中,投资者可把握尾盘成交机会;在做市商交易中,投资者可关注做市商报价,把握双边报价机会。

4.跟踪市场动态:投资者应关注新三板市场动态,包括政策变化、市场情绪、行业新闻等,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5.建立长期投资观念: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应具备长期投资观念,关注公司基本面,避免过度追求短期收益。

6.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投资者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总结:新三板市场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市场规则,并掌握一定的成交技巧。

新三板买卖交易规则

新三板买卖交易规则

新三板买卖交易规则新三板买卖交易规则是指在新三板市场进行股票买卖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则。

新三板市场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6月成立的一个全国性股权交易场所,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股票交易平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新三板买卖交易规则。

一、交易方式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做市商报价两种。

集合竞价是指所有买卖双方在特定时间内提交买卖委托单,最终以中心撮合的方式成交。

做市商报价是指由做市商在市场上主动报价,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与做市商成交。

两种交易方式各有优劣,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交易时间与主板市场不同,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时间的变化。

三、交易费用新三板市场的交易费用包括买卖佣金和印花税两部分。

买卖佣金是指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几。

印花税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费用,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印花税的50%。

四、交易流程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流程包括开户、入金、交易、出金等环节。

投资者需先在证券公司开立新三板市场交易账户,然后将资金入金到该账户中,才能进行交易。

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可以将股票转移到其他账户或者出售股票赚取收益。

五、风险提示新三板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投资市场,投资者应当了解市场风险并谨慎投资。

新三板市场的股票流动性较差,价格波动较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和策略。

同时,投资者还需注意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范投资风险。

六、总结新三板买卖交易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核心规则,投资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才能在市场上进行股票买卖交易。

投资者应当了解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费用、交易流程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注意市场风险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新三板实行的交易制度

新三板实行的交易制度

新三板实行的交易制度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它的交易制度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中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则和机制。

本文将就新三板实行的交易制度进行论述。

一、背景介绍新三板于2013年挂牌运营,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退出渠道。

在新三板市场中,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股票交易效率、公平公正和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挂牌与交易方式新三板市场的企业分为基础门槛挂牌和精选层挂牌两种方式。

基础门槛挂牌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放的,挂牌后可以进行市场内的买卖交易;而精选层挂牌是为业绩较好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具备更高的市场准入标准。

在新三板市场中,交易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一种是场内交易,即通过挂牌系统进行的交易,买卖双方在挂牌系统上撮合交易;另一种是场外交易,即通过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交易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价格和交易条件。

三、交易制度的特点1. 市场化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通过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市场参与者可以自主选择买卖对象和交易方式。

2. 高效性:新三板交易制度的目标是提高交易效率,采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

3. 透明度:新三板交易制度要求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得企业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风险防控:交易制度中设置了一系列的风控措施,包括股票限制流通、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交易制度的影响新三板实行的交易制度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交易制度的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增加了市场流动性,为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更多机会。

同时,交易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提升了市场信心,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

然而,新三板实行的交易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解决。

此外,新三板市场还需加强监管,防范市场操纵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新三板买卖规则

新三板买卖规则

新三板买卖规则
1. 新三板概述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并运营的,面向未上市的中小微企业的证券交易场所。

新三板旨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2. 新三板投资者准入
新三板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另一类是自然人投资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年收入50万元以上或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或黄金等投资经历。

3. 新三板交易规则
新三板实行集合竞价交易,每日9:15-11:30为集合竞价时段,13:00-15:00为集合竞价交易时段。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营业部或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下单,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4. 新三板股票转让方式
新三板股票可通过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方式进行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报价并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可直接向做市商买卖股票。

5. 新三板投资风险
新三板企业普遍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高投资风险。

投资者需谨慎投资,充分了解企业信息,合理控制投资比例和投资风险。

以上是新三板买卖规则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新三板市场的基本情况和投资注意事项,切记控制风险,理性投资。

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

新三板交易规则详解首先,新三板交易规则对挂牌公司的股东结构和股权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并且股份转让必须符合中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

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在中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其次,新三板交易规则对股权交易的报价和交易方式进行了规定。

报价必须公开,并按照一定的报价范围进行。

交易可以通过集合竞价或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再次,新三板交易规则对股权转让交易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指定的交易经纪机构或自行公开报价来进行股权转让。

交易经纪机构将根据报价和挂牌公司股权相关信息,通过中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撮合交易。

然后,新三板交易规则对交易费用进行了规定。

挂牌公司和购买方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经纪机构也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同时,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和证券交易所费用。

此外,新三板交易规则还明确了挂牌公司和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定期公布年度报告。

股东也需要披露持股比例、股东变动等信息。

最后,新三板交易规则对交易纠纷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和处罚规定。

对于交易中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违规行为,则可能面临罚款、停止交易、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新三板交易规则的出台,为新三板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市场规范。

通过规定交易的股东结构、报价范围、交易流程等方面,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新三板市场的稳定发展。

权威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案例分析(资金占用、募集资金、重大资产重组)

权威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案例分析(资金占用、募集资金、重大资产重组)

权威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案例分析(资金占用、募集资金、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资金占用案例分析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资金占用行为有明确的限制,但是我们发现,一部分挂牌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仍然认为公司是自己的“私有财产”。

大股东对挂牌公司资产的任性随意行为,将对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鉴于此情况,我们将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挂牌公司的典型资金占用行为,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我们也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资金占用行为有哪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包括: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二、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申请)挂牌公司应该采取哪些措施?1.在申请挂牌期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基本适用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挂牌条件的要求,公司在申请挂牌的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同时,公司应在申请文件中说明为防止资金占用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2.在公司挂牌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挂牌公司应在两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事实,并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同时,在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金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等信息。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

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1. 背景介绍新三板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一个股份转让系统,旨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股份转让。

而集合竞价交易是新三板交易的一种模式。

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交易前期间,集中收集买卖双方的买卖意愿和报价,以达成价格一致,并来实现成交的模式。

下面就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做一个简要介绍。

2. 时间规定集合竞价交易以交易日上午九点半至十点钟为竞价阶段,十点钟开始连续交易。

竞价阶段用于买卖方报价和确认成交价格,有利于评估市场情况,预估股票价格,并达到批量成交的目的。

3. 价格确定规则在竞价阶段,买卖双方报价随时可改,直到买卖方的报价在一定数量的股票内出现相同价格时,即成交价格。

竞价阶段结束后,已成交的价格将用于连续交易阶段。

集合竞价不设置涨停、跌停、开盘价和最新价等限制,股票价格完全由市场挂单的买卖意愿决定。

4. 价格范围调整规则在竞价过程中,如报价范围与现行范围不符,则会按照设定的范围逐渐逼近市场价格,在规定时间内成交。

时间到期仍未完成竞价的,将被视为无效委托。

5. 成交量及撤单规定集合竞价的成交量按照买卖双方报的价格和数量匹配而成。

未成交的委托可在竞价期内撤消或修改,但在连续交易阶段,一经成交就无法撤单。

如果是在集合竞价期间被撤单,该限价单将计入当日撤单量。

6. 交易价格公示规定交易时,有关新三板交易所将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公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方报价、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方便了投资者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7. 结束后结算规定新三板的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状态及成交价等信息将记录在交易系统中,供明天的交易参考。

实际成交时间可能会延迟一段时间,但最终被认定为该交易日的成交。

而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的清算时间为集合竞价日的下一个交易日,银行清算时限为T+1。

总结:以上是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

这些规则的执行,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和流畅性。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

新三板对赌案例大汇总(含解决方案)■导读: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

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

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

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

三板交易规则范文

三板交易规则范文

三板交易规则范文一、市场定位三板市场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产权转让和提供资金融资渠道而设立的股票交易市场。

该市场定位中小企业,支持创新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机会。

二、挂牌条件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1.经营年限满两年,净利润为正;2.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总额不低于500万元;3.发行股份或职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上。

三、申请挂牌的程序1.报告申请: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上市申请报告,并由系统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2.审核发行:申请挂牌公司根据审核意见,发行股份或职工持股,募集资金并划拨到公司账户;3.监管准备:公司办理券商托管账户等必要手续;4.公告进程:发布挂牌公告;5.签署交割协议: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签署挂牌交割协议;6.报价定价:由券商报价并定价;7.申报交割: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申报单,券商审核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报单;8.交收,上市挂牌。

四、交易方式1.集中撮合:买卖双方授权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由系统进行撮合交易;2.协议转让: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由券商为双方办理交割手续。

五、交易时间三板市场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点至11点30分,下午13点至15点。

六、信息披露1.挂牌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业绩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2.挂牌公司应按时披露信息公告。

七、交易费用1.挂牌费:包括申请费、审核费、挂牌费、交割费;2.业务券商费用:包括券商服务费、过户费、交易清算费;3.其他费用:包括存托凭证费用、发行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八、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基本信息、重要事项、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资产评估结果等。

九、主办券商责任主办券商是指对挂牌公司财务状况、业绩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负责,并为挂牌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综上所述,三板交易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投资者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精品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精品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问题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三、分析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

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一、问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律师答复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 年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 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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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规则存在避税漏洞亟需完善修改
新三板日前被报道出现异常交易。

户外广告服务商沃捷传媒上周公告,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公司股票以每股1.01元的价格完成3笔交易,累计成交385万股,成交金额388.85万元。

由于公司股票正常的交易价格为22元,上述3笔交易的成交价格较之下跌95%,构成异常波动。

公司同时声明,未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沃捷传媒于2012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

上市财报显示,公司2011年实现营收2.23亿元、净利润1093.65万元。

上市后公司业绩成长稳定,最新一次披露的2013年半年报显示,公司201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37亿、净利1558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9.83%和8.55%,数额已超过2011年全年总和。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9月公司进行了一次非公开定向发行,以每股22元的价格发行了178.5万股无限售条件股,成功融资3927万元。

公司此次发行的对象除了13名公司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外,还新增了5名外部认购方,发行后静态市盈率高达20.24倍。

正因为9月这次发行市场估值如此之高,公司与发行对象关联如此紧密,因此发生在三个多月后的这次“暴跌”显得格外不合情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三笔交易应该是虚价成交,即交易双方私下协议一个实际交易金额,同时以1.01元的低价报给全国股转系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新规之下的纳税总额。

据相关政策,新三板交易双方需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其中法人股资本利得税是纳税额度最大的税种。

假如A公司以每股1元挂牌,一年后法人股东以每股21元交易,增值的每股20元需要缴纳20%即4元的资本利得税。

不过,新三板和交易所市场的交易规则有所不同,其是由交易双方通过私下协商完成定价,交易系统对申报价格是否如实反映市场价格没有评判能力,这也就造成了“沃捷传媒式”的虚价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在现有的交易规则下,采取合法范围内尽可能低的虚价来申报,可能会成为一种常态。

由此来看,沃捷传媒的“暴跌”反映出新三板规则中一些亟须完善修改的漏洞,主管部门宜加快配套措施的出台,以避免虚价交易和逃税的现象屡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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