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商标反淡化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借鉴意义
欧美反规避贸易救济模式及启示
欧美反规避贸易救济模式及启示内容摘要:通常认为反规避是反倾销的重要延伸和发展,然而反规避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也被运用于防止规避反补贴税。
美国采取了淡化防止反倾销规避和防止反补贴规避差异的立法模式,固然有其合理和方便之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必须结合SCM和ADA的要求,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一、反规避问题的由来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中后期欧共体针对改锥案(screwdriver)的立法。
为了给制止规避行为以明确的法律依据,欧共体1761/87号条例中首次直接规定了反规避条款,开创了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直接以原反倾销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先河。
随着出口商规避行为方式的翻新,欧共体反规避立法的内容也随之不断完善,不仅在2423/88号条例中制定了专门的、较为全面的反规避条款,其后的2193/92号条例、3283 /94、384/96号条例还对此做了进一步发展。
目前,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最新发展反映在461/2004号条例之中,新条例对384/96号条例作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使现行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具有更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欧盟461/2004号条例的规定,原来规定的简单组装等规避方式扩大到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规避方式: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使产品归入不同的海关税号,从而避免适用反倾销措施;通过第三国转运至欧共体;涉案出口商之间或生产商之间改变销售渠道或销售模式,从而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
总之,新条例不仅强调了规避行为发生时,无论相关进口产品是被统一征收反倾销税,还是享受个别关税待遇,都必须受反规避条款的约束,而且对发生于共同体之外的规避行为的处理,以及授予豁免的程序规则都进行了发展完善。
美国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也是早有戒意,其反规避立法的前期实践源自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扩大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的空前举措。
商标反淡化制度研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0 3 1 . 0 2 T DR A 之后 , 但是 仍然有 许 多 问题 悬而 未决 。
( 一) “ 淡化 可 能性 ” 的判定
、
商 标淡 化 的起源 与发 展
淡化 理论 的起 源 , 通 常被 认为 是 F r a n k S c h e c h t e r 在 1 9 2 7年 发表 的一 篇开创 性 论文 : “ 商标 保护 的理论 基础 ” 。 虽然 S c h e c h t e r 在论 文 中没有直 接使 用淡 化 ( d i l u t i o n ) -词 , 但 是他所 描述 的“ 削
k D i l u t i o n A c t ” , 以下简称” F T D A” ) 出台为标志 , 美 国的商标 淡化 开 质 的排他 使用商 标 的程度 ; ( 4 ) 驰名商 标的认 知程度 : ( 5 ) 该标 志或 始 从理 论走 向全 面 的实 践阶段 。美国也成 为 目前 为止 世界 上 唯 者商 业 名称 的使用 人意 图制造 与驰 名商 标 的关联 ; ( 6 ) 该标 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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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 法 制 园地 商标反淡化制 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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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如何保 护驰 名 商标 , 这一直是 世界 各 国商标 法的 重点 和难 点 。而 淡化理 论作 为 对传统 的混 淆理论 不足 的 弥补 是 当今世 界 新兴 的驰名 商标保 护 的理论 。学界 对 于如何界 定 淡化 ,如何 适 用淡化 理论 等都存 在很 大 的争议 。参考 商标 反 淡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公司或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商标可能会逐渐失去其鲜明性,从而影响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为了保持品牌的竞争力,商标淡化和反淡化成为了一些品牌策略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以及其对品牌管理的影响。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和作用商标淡化是指将商标从主要品牌元素转变为次要或背景元素,以此来达到减轻商标对消费者注意力的吸引力的目的。
通过淡化商标,品牌可以更好地突出其他品牌属性,如产品特点、价值主张和品牌理念,从而提升品牌认知度和推广效果。
商标淡化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其他品牌元素:商标淡化可以使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或品牌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标语、形象、口号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传递品牌核心价值,提高品牌与消费者的连接度。
2. 创造品牌印象:商标淡化可以产生独特的品牌印象,使消费者对品牌保持持久的记忆。
当商标变得几乎不可见时,消费者可能更容易记住品牌的其他元素,从而提高品牌忠诚度和认知度。
3. 建立品牌声誉:商标的淡化可以将品牌与其他成功的品牌进行关联,从而利用其他品牌的声誉来提升自身的市场地位。
当商标成为次要元素时,品牌往往能够通过与其他知名品牌的合作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商标反淡化的概念和实践商标反淡化正好相反,是指将商标重新强调为品牌的主要元素。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品牌可能会选择通过加强商标的可见性和影响力来实现品牌管理的目标。
商标反淡化的实践方式有以下几种:1. 更新商标设计:通过重新设计商标,使其更加现代化和有吸引力,从而增加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和记忆。
2. 品牌合作与推广:与其他品牌进行联合推广,通过将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关联,进一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品牌活动和赞助:通过参与和举办品牌活动以及赞助相关的社会活动,将商标与品牌的核心价值联系在一起,提升品牌的形象和认知度。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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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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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刍议
( ) 名 商 标 淡 化 的 具 体 形 式 二 驰
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 一是 冲淡 , 二是污损 。在 一个 驰名商标创立的过程中 , 创立人为了提高其 商标 商品的信誉及 对 消费者 的吸引力 , 往往要挖空心思 , 利用各种宣 传手段 , 断强化其 商标商 品间 不 的特定联系 , 树立其 商标商品在消费者心 目中的 良好形象 。最后 , 广大 使 公众一提到该商标 , 就能 自然想到它能代表 的特定商 品, 并产生拥有 的欲 望或 引以自豪的感情。这种联 想越迅速 、 欲望或感情越强烈 , 该商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品 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就越大 , 驰名程 度也就越高 。而所谓 冲淡 , 其 是指 无权 使用人将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用 在与驰名 商标商品 不同类 的商品上 , 从而 使 该 驰 名 商 标 与 其 商 品 间 的 特 定 联 系 弱 化 的行 为 。 比如 , 劳 斯 莱 斯 ” “ 代 表的是一种高级轿车 , 正常情况下 , 们一提到 “ 人 劳斯 莱斯” 商标 , 马上 会 想 到 一 种 高 品 质 的 轿 车 。 如 果 现 在 有 人 把 与 “ 斯 莱 斯 ” 同 或 近 似 的 劳 相 商 标 大 量 地 用 在 自行 车 、 录 机 、 收 口红 、 衣 甚 至 蛋 糕 等 商 品上 , 段 时 间 衬 一 之后 , 当人 们 再 提 及 此 商标 时 , 想 到 的就 不 再 仅 仅 是 一 种 高 级 轿 车 , 所 而 且还会有 自行车 、 口红 、 蛋糕等多种商品 。这样 , 劳斯莱斯 ” “ 商标与其 商 品——“ 一种高级轿 车” 间的特定联系就被冲淡了 , 劳斯 莱斯” “ 这一驰名 商标 的特殊吸引力也就降低了。所 谓污损 , 指无权 使用人将 相同 或近 是 似 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 良好信誉会产 生贬低 、 玷污作用 的不 同类 商品上去的行为。污损与冲淡 的不同之处在于污损往往会直接影 响到驰 名商标的 良好信誉。比如 ,可 口可乐” “ 是一种世界驰名 的饮料 , 在饮料 “
浅谈国外商标法对我国的影响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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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山之石, 以攻 玉。 可 目前, 国商标 法第 我 三次修 改已进 入关键 时期。 放眼世界 , 一些 发 达 国家的商标法修改在一定程 度上 反映了国际 社会商标 法的发展趋 势, 也给正在修改的我 国 商标法带 来影 响及启示。 相关 国家商标法修 改的特点 美国、 德国、 法国、 本等 国家商标法的修 日 改, 因国情、 历史文化及 法律价 值观 的差 异, 其立法 内容有所不同 , 基于商标法的属性和 但 立法 目的, 各国商标 法律 制度又有很 多共性 , 这些国家立法修改的内容在一定程 度上也 反映 了国际社会商标立 法的发展趋势。 经过对 比研 究, 笔者认 为这 种发展趋势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 个方面: l 保护对象 的拓 宽 、 上述 国家 在修改 各自的商标法 时, 除了对 传统 的商品商标 、 务商标 、 服 集体商标 和证 明 商标 保护之外 , 又增加了一些新 的保 护对象 。 l ̄ , : n 美国商标法 修改后保护几乎所有 的具 有 L 识 别功 能 的标 志 , 包括 文字 、 图形 、 色、 颜 气 味 以及商业外观等 ; 本 商标法增加 了立体 商 日 标、 集体商标 和地理标 志 的规定 , 其中防御 商 标是 日本商标 法的特 色。 商标法 保护 对象的拓 宽, 一方面 突破 了传统 商标法 只保护 商标的 单 纯性, 另一方面, 也拓展了商标 法的保护对象, 商标法 保护的不仅仅是商标 , 还包括其他商 业 标 识, 商号、 如 地理 标识 、 集体商标 和 证 明商 标 、 别性外观等。 识 2 缩短商标审查 的时间 、 为加速商标审查 , 缩短商标审批时 间并 提 高 商标审 查的质量, 各国商标审 查机构都 在积 极努力, 索商标审 查制 度的改革 。 探 在商标 法 方面 , 尤其表现 为商标 异议制 度的变化 。 统 传 商标 法 规定 异议 程 序启动的 时 间是 在初 审公 告后一 段时 间内进行 的, 这是 个必 经程 序 , 只 能 等这个程 序期满才能进 入核准公告程序。 这 种 规定人为地 延长了商标审 查时 间, 而从 实践 中看 , 标的异 议率比例很 低 。 商 为消除现 行立 法之 弊端, 本 商标法率 先对异议制度进行 修 日 改, 其特 色在于 : 第一 , 将传统 的异议前置程 序 改 后异议 后置程序。 即注册 公告后2 个月内, 如 果认 为注册商标 申请 不应获得 注册, 任何 人可 以 在异议 期限内, 向商标主管机 构对该商标 提 出异议 。 第二 , 对商标 异议案件 的审理采 用简 易程序, 对不服 异议决定的 , 不能提 出申 。 诉 3 对著名商标 的保护 、 由于驰 名商标 巨大的 商业价 值以 及和 保 护 商标 的国际公约相适应 , 修正后 的各国商标
论商标淡化制度的合理借鉴
对特定商 品单一指 向的作用 , 尤其是臆造商标除指 向特定产 品
由于商标经济价值 的 日益 凸显 , 商标立法 开始 出现 , 目 其 外没有任何意义 , 任何人对该商标的利用都会使 得消费者联想
的 “ 为 了 防 止 的对 某 一名 称 或 者显 著标 识 的 违 法 性 使 用 , 是 事 到该商标指 向的原权利人 , 任何对该驰 名商标 的不正当利用都
“ 固定 的、 独特 的、 易于识别的联系” 相 同商标可 以保证商 品品 式 。商标越是著名 , 。 其与产 品一一对应的关系就越强烈 , 而消 费 质的 同一性 , 标标 示商 品或服 务质量 、 商 进行广 告和促 销的功 者将其 与其他商 品混淆 的可 能性就越小 , 同时 , 由于 驰名商标 能越来越 强太 。
制造者 , 以便区分瑕疵商品的责任 。 后来 , 商标用来区分商品或 标 与前商标完全相 同; 适用于非竞争类 商品上 。 者服务 的来源 , 它用 来作为表示商 品或 者服务的质量或彰显商 品或服务的真 实性 。随着市场竞争的 日益激烈和商业活动全球 ( 商标淡化的含义 二) J T o a c a t y ・h m sM C r h 教授 曾指 出:商标法 中还 从未有一个
一
、
商 标 淡 化 理 论 概述
言及商品是否是 同类竞争性商 品并不重要, 即便没有 混淆误认 的可能性 , 也应对驰 名商标进行保护。但 同时他主张, 这种保护
( 商 标 淡 化理 论 的提 出 一)
商标最初的功能是为 了区分商品权属 , 偶尔也会用来辨认 只适用于驰 名商标之上 ; 驰名商标只 能是臆造商标 ; 该 在后 商
益。 ‘
当事人 之间是否 存在竞争关 系 , 或者发生混淆 、 误解 或欺骗 的 商标淡 化与商标 混淆一起成 为侵 犯商标显 著性 的两种方
浅析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用, 主要是指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并且这种相似或相 同能引起消费者对两者的主观联 想。 如果使用的不是与驰名商标相 同或近似 的商标 , 则不能构成驰名 商标 淡化。 ( ) 二 淡化行 为产生 的损 害后 果和 过错推 定责任
上使用其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主要 目的在于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驰 ” 名商标 的行为对 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 或造成损害 , 这样可使驰名
为 商标 是 否 有 知名 度 是 个 事 实 问题 , 无 论 是 商标 的“ 但 知名 ” “ 名 ” 、驰 还 是“ 有 声 誉 ” 享 的认 定 都 是 主 观 性 非 常 强 的工 作 , 实上 , 今 为 止 , 事 迄
面对 多种形式 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必须建立起严密的反淡化系
联 系 : 二 是 丑 化 , 将 驰 名 商 标 使用 在 不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内容 下 , 第 指 或
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香水的商标用于 杀虫剂或咖啡的商标用于厕所清洁剂上。 第三是退化 , 由于使用不 指 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种情况在实践 中 相当常见。 司匹林 , 阿 五粮液 , 二锅头 , 尼龙等都是 由于商标所有人保
一
、
淡化驰名商标 的认 定标准
结合我 国目前的商标淡化案件的司法实践,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 认
成 驰 名 商标 的 淡 化应 考 虑 以 下几 方 面 的标 准 , 淡 化行 为 的发 生 、 即 损 害后果、 以及 行 为人 的 主观 上 的过 错 推 定 。 ( ) 为人 实施 了 淡化 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 一 行
统来应对 , 要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 主
商标淡化
论商标淡化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论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
驰名商标反淡化问题研究7000摘要驰名商标有着无限商机和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企业对于负载在驰名商标上负载的利益愈发关注。
由此也产生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对于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很有研究的必要。
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阐释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论述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表现和危害。
对反淡化保护理论进行了论述,回顾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讨了反淡化保护理论的基本内涵。
在此基础上从降低驰名商标的识别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权利人的竞争能力三个方面分析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
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包括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以及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两个方面。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建议前言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
各个企业都看到了品牌后面所带来的巨大商机和利润,投入巨额成本打造自己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消费者认知和认同,因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当商标真正产生较高的辨识度甚至成为驰名商标后,又要面对更大的威胁,那就是商标淡化的问题。
随着商品日益增多,商标的作用一再突破其“标示出处”这一被有些学者称为“商标最基本作用”的范围,而渐渐向产品品质保证、广告等功能发展1。
随着商标作用的扩展,新问题的增多,反淡化的相关保护和措施同时也应运而生。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淡化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最早出现在上世纪早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第一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理念,但缺乏对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5.驰名商标的深入立法规定。
纵览各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总体上,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代表企业较高竞争能力的商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区别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示。
驰名商标反淡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反淡化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财产得到了越来越
多的关注和保护。
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
更是企业的核心价值和品牌形象的体现。
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中的一种
特殊品种,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和商业价值。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够到位,其中一些商标逐渐失去了原先的高度,出现了反淡化的现象。
因此,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原因与途径进行研究,对于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营销推广等方面具有实际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研究,探讨驰名商标不能得到
足够保护从而导致反淡化的原因,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企
业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
1.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梳理与分析;
2.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现象进行归纳和分析;
3.通过案例分析,探讨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原因,并从政策、法律、
市场、消费者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4.通过数据分析与相关理论分析,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意义
1. 为企业保护驰名商标,促进企业品牌形象的提高提供科学的参考;
2. 提高政策、法律、市场等方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为市场经
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对消费者进行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和尊重;
4. 对商标反淡化的研究有助于营销推广策略的制定和优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中美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比较研究
学家斯 科特教 授 12 年 在《 97 哈佛 法学 评论》 发表 的名 为《 商标 保护 的理性 基础7 7的著 名论 文 。虽然 斯科特 教授 在该 文章 中并没 有 明 确 提 出” 商标淡 化理论” 但是提 出了直接导致 淡化 的最根本 原因是 , 削弱 商标 的显著 性 ,明确 了应 将 商标权 的保 护范 围扩大 到非 竞争 性商 品和服 务上 。随后 , 其他 学者对 这个 问题作 了进一 步地探 讨 , 商标 淡化理 论逐渐 成熟 起来 。美 国等 园的法 院在相 关 的判决 中不
淡化 制 度 。 文 拟 采 用 比较 法 的研 究 方 法 , 我 国 业 已存 在 的 实质 意 义上 的 驰 名 商 标反 淡化 制度 , 目前 国际 上 最 具 影 响 力 的 同时 也是 体 系比较 本 将 与 完备 的美 国 驰名 商 标反 淡 化 制 度 进 行 比较 分析 , 而提 出立 法 建议 。 从 关键 词 : 名 商 标 反 淡 化 比 较 法 驰
驰 名商 标反淡 化 制度概 述 驰名 商标 的淡化 ,是指 减少 或削弱 驰名 商标 对其所 代表 商 品 或服 务的 识别性 和显 著性 的行为 。 商标 淡化 的理 论缘起 于美 国 止使 用 ; 不相 同或 不相似 商 品 申请注 册的 商品是 复 就 制、 摹仿 或翻 译他人 已经 在 中国注册 的驰名 商标 , 误导公众 致使 该 驰 名商标 注册 人 的利 益可 能受到 损害 的 , 予注册 并禁止使 用 。 不 将
与他 人驰名 商标相 同或 近似 的驰名商标在 非类似商 品上 申请注册 , 且 可能损 害驰 名 商标注册 人 的权益 从而 构成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 标法 》 8 第 条第 9 项所述 不 良影 响 的, 由国家工 商局驳 回注册 申请 , 已经注册 的 , 自注册 之 日起 5 内 , 名商标注 册人 可 以请 求国家 年 驰 工 商行政 管理 局评 审委 员会 予 以撤 消 , 恶意 注册 的不受 时限 。 但 ( ) 二 禁止 不 当使用 。将与 他人 驰名 商标相 似 的商品使用 在非 类似 商 品上 ,且会暗 示 该商 品可能 使驰名 商标 注册人 的权 益受到 损 害 ; 名商 标人可 以 自知道 之 日起两 年 内请 求工商 行政 管理机 驰 关 予 以制 止 。 ( ) 三 禁止 商 号使 用。 自驰名 商标 认定之 日起 , 人将 与该驰 他 名商 标相 同或近 似 的文字 作 为企业 名称 的一部 分使 用,且 可能 引 起公 众误 认的 , 工商行 政 管理机 关不 予登 记 , 已经登记 的 , 名商 驰 标注 册人可 以 自知道或 应知 道之 日起两 年 内请 求工 商行 政管理 机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早在1927年,Frank Schechter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为商标淡化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至今近80年来,世界各国对其的研究逐步深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许多可贵的尝试,如1923年德国法院有关“4711”香水案的判例,1947年美国马萨诸斯州首先进行了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TRIPS的有关条款,直至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横空出世,无不意味着国际上对商标淡化认识的深化和重视。
作为WTO的一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同样波及到了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
但我国反淡化立法目前仍过于粗线条,不足以适应目前商标淡化的复杂情况,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1]。
商标淡化的构成通常包括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行为。
如何实施淡化行为?国内多数论者认为,商标淡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弱化,其二、玷污。
其实,淡化的手段多种多样,有些还颇具“中国特色”,现把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2]。
例如,“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商标之一,普通公众看到这个商标的第一反映,通常会把它和“可乐”这种碳酸饮料联系起来,同时会把它和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这种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标示和识别商品的来源。
如果有人注册并生产“可口可乐”牌电视机、洗衣机等,尽管实际生产者和可口可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消费者却很可能以为它们也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作者:陈廷俊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商标淡化”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侵权手段。
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侵权行为不同,并不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西方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商标反淡化保护机制,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商标淡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活动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商标混淆;商标淡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所采用的,用以同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显著性标记。
商标一般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
[1]随着商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商标功能也不断发展变化着,现如今商标主要具备识别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促进销售等功能。
以上几种功能,使得商标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亦使得商标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一、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传统的商标保护是以防止商标混淆为基本出发点,即不论在商标注册还是使用方面,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都不得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商标权人利益受损。
在立法实践中,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就是源于此理论。
另外,类似的还有《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混淆行为是商标侵权惯用的手段之一,防止混淆在以往实践中足以保护大多数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仅仅防止混淆是明显不够的。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影响力更为明显。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混淆”行为往往局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若是驰名商标被人故意用在了不相同、不类似也没有丝毫竞争关系且不会引人混淆的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依据现行法律是否构成侵权?正如一些学者认为:“与传统混淆侵权不同的是,如今的大多数商标侵权因在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而发生,行为人更多的是采取隐蔽或者巧妙的方式绕开传统商标侵权规定,即只要消费者就商品来源没有产生混淆,就不发生侵权责任”。
商标淡化及其规制
商 品与质量
理论 研究
商标淡化及其规制
口姜 惠 南 刘 畅
( 天津商业大学 天 津 3 0 3 0 14)
摘 要: 商标淡化理论 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由美国学者 富兰克 ・ 凯特 首次提 出后 , 斯 很快 波及 到其他 国家, 美国、 法国、 国等发 达国家对商标 淡 德 化先后进行立法, 一些 国际条约如 《 巴黎公 约》 T IS等也对 商标淡化 加以规 定。我 国学者在上 个世 纪九十年代 初曾对 商标 淡化 问题进行过探 , RP 讨, 但理论研 究还不够深入 , 国法律对 此也 没有 直接规定 , 我 其根 本原 因在 于传统 商标侵权理论 的限制 多的商标淡化 现象, 传统的 商标侵权理论 己无法涵盖 , 特别是加入 WT O之后 , 我国的一些法律函需修改和完善 , 以期 同国际接轨。因此, 实践 和 理 论 都 在 呼 唤 着 我 国 商 标 淡化 立 法 。 关键字: 商标淡化, 商标侵权 , 淡化 反
美 国学者 富兰克 ・ 凯特 12 年在 《 佛法 律评 论》 斯 97 哈 上撰 文 , 第一 次从 理论 上探 讨 了商标 淡化 问题 。文 章写 到 :商标 权人 不仅 ” 应 当禁止 他人 将他 的 商标使 用 于相 互竞 争 的商 品上 , 且应 当禁 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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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淡 化 的含义
经 济实 力 的巨大 差距 ,并 不是 所有 好 的事物 都能够 在 中 国生根 发
芽 ,并不 是任 何 国家好 的 立法 模式 在我 们 国家都 能够 行得 通 。美 国有 自己的 反淡化 法 , 但是 美 国有 强大 的经 济背 景做 后盾 , 有数 不 清 的世 界驰 名商 标 , 以, 国没 有这个 成 熟 的环 境 , 所 我 笔者 认为 将 其 规定 在 《 商标法 》 中是最 佳选 择 。与此 同 时, 鉴于 我 国 国情 , 要 还 在 其他法 律 中做 出补充 的规 定 , 比如 商标淡 化应 该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 法》 《 和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等 相 关立 法 中对 一 商标 淡化 问题 作相 应 的补 充 规定 。这样 ,商 标法 》 相关 的法 律就 能很 好 的结合 在一 起 , 《 和 发 挥 保护 商标 不受 淡化 的作 用 。 ( 立 法 内容 2 ) 首先 , 展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范 围 。如前 所述 , 国应 该用立 扩 我 法 的形式 规 定商标 反淡 化保 护 的范 围不 仅仅 局 限于注册 商 标 , 还 应 该包括 非注 册 商标 ,这样 才 能更好 的保 护好 没有 注册 而又 有 一 定知 名度 的商 标 ; 同时不 应 该仅仅 局 限于驰 名商标 , 一定知 名度 有 的著 名商 标也 可 以成 为淡化 的对象 。 其次 , 明确 商标 淡 化 的构成 要件 。需要 注 意的 是 , 由于知 识产 权对 象 的无形 性特 征 , 于 行 为和结 果存 在 因果关 系 的要件 存在 对 着弱 化 的迹象 和趋 势 。 明确 构 成要 件的 目的 是有标 准可 循 ,便 于 实 践中 问题 的认 定 , 到有 法 可依 。 做 第三 , 定商 标淡 化 的法律 后果 。一 部好 的法 律要 想 真正 的 规 达到 效果 ,必 须有 违法 性后 果 的保证 。商 标淡 化本 质上 是一 种侵 权行 为 , 明确其有 关 的 民事 、 要 行政 乃至 刑事 责任 。 四、 结语 我 国商标淡化 理论研 究始于十几 年前 中国造势将要 加入 WT O 之 时,入 关一 说引起 法 学界 的学 者们 对商 标淡 化 问题进 行 了理论 探 讨和 研 究 。总体 说来 , 商标 淡化 在 中 国还 是 一个 比较 新的 课题 , 理 论研 究还 不够 深入 , 究成 果还 不够丰 富 , 大理 论 学者仍 有很 研 广 长 的路 要走 。值得 注意 的是 : 1商 标淡 化理 论突 破 了传统 的 商标侵 权理 论 。关键在 于对 商 、 标 的反淡化 保 护范 围不 仅仅 局 限于注 册 商标 ,还包 括其他 驰 名商 标 和 具有 一定 知名 度 的商标 。 2 商标 淡化 的性 质 , 、 除侵 犯 商标 权和 损害 消费者 及 其他社 会 公众利 益之 外 , 还是 一种 不 正当 竞争行 为 。 3 商 标淡 化 的构成 要件 有 其特殊 性 。商标 淡化 侵权 责任 的构 、 成不 要求 ” 为与 损害 后果 存 在 因果关 系” 行 这一 一般 侵权 责任 必备 的要件 。 4 我 国应尽 快针 对 商标 淡化 问题进 行立 法 , 宜于 与商 标侵 、 且 权 问题 一 同规 定在 《 商标 法》中, 在其 他相 关立 法 中作相 应 的补充 规定。 参 考 文献 : [ 沈达 明 编著 : 知 识产 权法》 北 京 , 1 ] 《 , 对外 经济 贸 易大学 出版 社 ,9 8 5月 出版 , 2页 。 l9 年 第 [】美 ]uasr r : 美 国联 邦商 标反 淡化法 的立 法 与实 2 【 ssnul d著 《 a 践 》 张 今译 , 于 《 国法译 评》 1 9 , 载 外 , 9 8年第 4期 , l 。 第 页 [] 3 腾宇 : 商标 淡化 法律 问题 研究 》 郑州 大学 硕士 论 文 , 0 6 《 , 2 0 年 5月 。 4耿华 : 论商 标 的淡 化及 反淡化 保 护》 延 边大 学硕 士论 文 , 《 , 2 0 年 5月 。 06 作 者简 介 : 惠 南 , , 姜 女 黑龙 江哈 尔滨人 , 津商 业大 学 民商法 天 硕 士研 究生 ; 畅 , , 刘 女 吉林 省 吉林市 人 , 津商 业大 学 民商法硕 士 天 研 究生 。
试述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发展进程
国都是 最丰富最先进的 国家。美 国商标反 淡化 法在全世界 的影响也最 大, 修 法频 率也 最快。美 国在 1 9 9 5 年制定《 联邦反 淡化 法》 后 ,又分 别于 1 9 9 9 年和 2 0 0 6 年对其进行 了修 正, 使得该 法 日趋 完善 。本 文希望通过分析和研 究美 国联邦反 淡化 法的由来 及 演进 , 为完善我 国相 关法律 法规提供参 考和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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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同, 使得他们成为 商标保 护理论 的重要组成部 分。 般认 为 , 淡化行为通 常表 现为两种方式 , 即弱化 和丑化 。如果一个可 以刺激 消费者积极反应 的驰名商 标, 且该商标仅 与其使用 者的产 品相关 , 由于在其他商 品上 使用 而 减 弱 其驰 名 商标 的刺激 效 果 , 即构 成弱 化 。例如将 “ 蒂芙尼” 使用 在影院的名称 上 , 或者把“ 劳 斯莱 斯 ” 使用 在 自行 车商标上 。如果那些 在后使用 的 商标使用在令驰名 商标所 有人及 其消费者不快 或产生 负面情绪 的相关产 品上 时 , 即构成 了丑 化。例如将“ 迪 士尼 ” 商标使用在成人用 品上 , 或者将 牛奶 品牌 “ 伊利 ” 使用在 医用器械上 。 美 国判 例法 使用 “ 商 标淡 化 ” 这一 概念 是从 1 9 3 2 年开始 的 , 在蒂芙尼商标 案 中, 虽然消费者可能会误认 为该 电影 院是属 于蒂芙尼珠 宝商 的, 但 法院没有在传 统 混淆理论 的基础 上进行裁 定 , 而是 判定驰名商标需 要被保护 , 以防 止 冲淡 此 商标 与特定 商 品 之 问 的关 联 。法院援 引谢 克特教授的观点 , 提出 了“ 在非竞争产 品上使用驰 名商标所 带来 的损害 , 是逐 渐减弱该商标 的独特形象 , 并 因公 众使用非 竞争性 产品模糊 了对 此 商标 的注意力” 。 在立 法 上 , 马萨 诸 塞州 在 1 9 4 7 年颁 布 的反 淡 化 法, 成 为了美 国最早 制定 的商标反淡 化法 。 自那 时 以 来许 多州也有 了类似 的法律 , 直到 2 0 0 4 年共 有 3 5 个州 已经颁 布了反淡化 法 。这些 州 的立法 , 一般通 过禁止 在后 的可能引起 淡化的使用行为来保护在先商标 的独
驰名商标淡化的界定与反淡化保护对策
楼 红平 林基 浙 江工 贸职 业技术 学 院 浙江温 州 3 0 5 0 2 3
本文 为中共浙江省 委政 法委 员会 、 江省 法学会课题:基于反淡化视 角的驰名 商标法律 浙
保 护 问题 研 究 (0 O C 9 的 部 分研 究成 果 。 2 1N0 ) 【 文章 摘 要 】 对 驰名 商进 行 有 效 保 护 倍 受 社会 各 界 关 注 ,我 国应尽 快研 究驰 名 商 标 的 淡 化及 其反 淡化 保 护 问题 。本 文从 驰名 商
一
化 的 表现 形 式 ,在 借 鉴 国外 驰名 商 标 反 淡 化模 式和 制 度 设 计 的 基础 上 ,提 出 了 完善 驰 名 商标 反 淡 化保 护 的理 论体 系和 法律制度建设等驰名 商标反淡化保护 的 对策。 【 键词】 关
驰 名 商标 ;淡 化 ;反 淡 化 保 护
标 淡化 的界 定 出 发 ,阐 述 了驰 名 商标 淡
的通用名称。 淡化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产生损 害结 果 是渐 进 的 , 因此驰 名商 标权 人不淡 化模式和制度 设计
当前 ,驰名商标淡化在美国等西方 发 达 国家都被视为是侵权行为 , 美国、英国和 德 国都 通 过 立法 和判 例确 立 , 不断 亢 . j商 标 淡 化 的理 论 和法 律 制 度 。 ( 一)美国的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与 商 ) 标 淡 化修 正 法案 19 9 5年 ,美 国 国会通 过 全美 统一们 联 邦 商标 反淡 化法 》 ( I ,为 驰名 商 } FDA) , j 、 的所有 人提供 全 国性 的统一 有效 的反淡 化保 护 , 于 20 年对 FD 并 06 IA进 行 了修 正 ,修正 要 点 如 下:1 将 “ 商标 识别 性实 际损 害 发 ) 对 生时才能获得法律救济”改为 “ 可能导致 已 为驰名的商标发生淡化即可寻求救济” ) ;2 明确 承认 并定 义 了 “ 模糊 ”和 “ 污损 ”两 种 淡化类型;3 )后天获得识别性的驰名商标 与先天 固有识别性的驰名 商标均是保护客 体 ; )严格 认 定驰 名 商标 的要 件 ;5 4 )明确 未 注册 商标 外 观淡 化保 护 的举 证标 准; ) 6 增 列 了针对 淡 化之 诉 的抗 辩理 由。 ( )英 国 商标 法 》及 司 法 实践 二 英 国虽有商标淡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 实践, 但对= 商标反淡化还局 限在已经注册 F 的驰 名 商标 。英 国 19 年 制订 的商标法 , 94 具 体规定 了商标被淡化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 件 :1 )在先商标必须足够著名;2 )在后商 标 的使 用无 正 当理 由 ;3 )在后 商 标获 得 了 不 当利益 或损 害 了在 先 商标 的显 著性 。 过 不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 , 英国法律实践的保护态 度就不够清晰了。在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把 商标淡化看作商标假 冒行为造成 的损害之 而商 标 假 冒行为 的要件 之一 是造 成 消 费 者的混淆 ,这 与商标淡化是完全矛盾的。 ( 三)德国 商标法》 德 国直 到 1 9 年修订商标法 以后才正 95 式确立商标淡化理论 , 之前主要依赖其民法 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及公序 良 俗原则对淡化行为进行调整。 德国新商标法 对商标淡化的对象 ,与英国不同,包括 了注 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 同时将商业标志也纳 入 了 反淡 化 保护 的范 围 , 并且 在第 l条 第三 5 款 规 定 了三 个 限制性 条 件 。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摘要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进入我国理论界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已经渐渐地接近国际水平。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保护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显示出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力度和措施仍然不够。
例如规定的不统一和零散,保护范围的狭窄等等都与反淡化保护的宗旨相违背。
因此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反淡化理论作为入导点,通过分析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缺陷及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反淡化保护作者简介:王蕾,讲师,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黄思华,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或服务经过销售和宣传后在消费者中广为传播并形成了一定的声誉,经过企业申请后标识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
现在的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淡化驰名商标的情况,驰名商标淡化的出现不以竞争为前提,因为他人可以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或不相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利用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宣传,以此来提高销售。
淡化造成的损害是通过时间的流失而渐渐积累起来的,长久下去必然会损害驰名商标的价值。
普通的商标保护不能防止淡化行为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后果,笔者认为应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格外的反淡化保护。
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一)概念即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来源有一定的联系,以此来降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下降,最后沦为一般的商标。
(二)特征1.潜伏性。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逐步降低的过程中,而这一个过程是缓慢且间接的,不容易被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所察觉,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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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不同 , 其特点是从保护商标所有人 利益角度 出发 , 强调 保护商标对 于商标所有人 的价值 即商标的销售 力量 , 并且将商标的保护范围由传统的竞争性 商品或服务领 域延伸到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领域。在世界 范围内, 欧盟 和美国的商标反淡化制度建 立的最早并且发展得 最为完善 ,不仅 为其他 国家研 究和建立相应制度提供 了两种
可供参考 的模式 , 也推动 了商标反 淡化制度的 国际化进程。鉴于我 国尚未正式 引入 该制度 , 欧美成 熟的制度模
式和实践 经验对于我国在此方 面的研 究和探 索具有重要的借鉴 意义。
关键 词 : 商标 淡化 ; 反 淡化 制 度 ; 驰 名 商标 ; 欧盟 ; 美国
中图分类号 : D , 在此方 面 的探索 过程 中也应 对 欧美模 式 给予必 要 的关 注 和研究 。
一
、
商标 反 淡化制度 的理 论 基础
商标淡 化 理论 是 由美 国学 者 弗 兰克 ・ 斯 科特 ( F r a n k I . S c h e c h t e r ) 于 1 9 2 7年最 先 提 出 的 , 并 由此 推 动
续获取此种满意感的欲望 。 因此 , 商标的功能并不单纯是标示商品来源 , 更重要的是吸引和保持消费者群 体, 而后者应是商标所要实现的首要 目 标。 从这一角度讲 , 商标实际上 已经演变成为促进商品交易的销售 力量 ( s e l l i n g p o w e r ) , 并且商标 的显著性 ( d i s t i n c t i v e n e s s ) 越强其销售力量越强 , 而这种力量使得商标具有 了重要的市场价值。因此 , 充分保护商标的独特性 ( u n i q u e n e s s ) 和奇特性( s i n g u l a r i t y ) 对于商标所有人来 说至关重要。 基于这一分析 , 弗兰克 ・ 斯科特提出保护商标的四个原则 : ( 1 ) 现代商标的价值在于其销售力
第5 期
顾成博 : 欧美商标反淡化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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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 2 ) 商标的销售力量在于其独特性 、 奇特性以及对公众心理的掌控 , 而不是单纯地依赖于与之相关 的 商 品质量 ; ( 3 ) 商标的独特性或奇特性可以被在其他相关或不相关的商 品上的使用所损害 ; ( 4 ) 商标的保 护程度取决于 自身的独特性和与其他商标的差异性 , 而这是商标所有人为之努力和创新的结果 。依据上 述原则 , 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应当成为商标保护的唯一理性基础 , 而对这种独特性的损害主要是在非竞争 性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 从而使其在消费者心 中的印记和影响被逐渐地削弱和降低[ 1 ] 。 不难看 出, 商标淡化理论注重保护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的价值 , 而不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 出发
第4 3卷
第 5期
辽 宁大 学学 报 ( 哲学社 会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L i a o n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d S c i e n c e s )
Vo 1 . 4 3 No . 5 S e p . 2 01 5
2 0 1 5年 9 月
欧美商标反淡化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借鉴意义
顾 成博
( 江南大学 法学 院 , 江苏 无锡 2 1 4 1 2 2 )
摘
要: 商 标 反 淡 化 制度 是 对 知 名 度 较 高 的 商标 给 予 的 一种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该 制 度 与 传 统 商标 侵 权 保 护 制
了传统商标保护理念 和制度 的革新 。该理论 强调商标 的本质并不 仅仅是商标 所有人商誉 ( b u s i n e s s g o o d w i l 1 ) 的外在表现或象征符号 , 而更主要 的是商誉得以创造和永存 的媒介 。这是因为商标能够在消费
者心 中铭 刻下 持 久 的印记 , 而 这种 印记 表现 为一 种 匿名 的和 客观 的满 意 保证 , 并 能 够激 发 消费 者 渴望 持
防止其 对 商标 的识别 产 生混 淆 的可 ̄ ( 1 i k e l i h o o d o f c o n f u s i o n ) 。为此 , 该 理论着 眼 于实现 两个 目标 : ( 1 ) 消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3 — 1 0
作者简介 : 顾成博 , 男, 辽 宁鞍 山人 , 英国曼彻斯特 大学法学博 士, 江 南大 学法 学院副教授 。研 究方向 : 国际商法和知识
产权法。
基金项 目: 江 苏省博士集聚计划专项资金 资助项 目( 1 0 8 6 0 1 0 2 4 1 1 4 o 2 5 O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 3 2 9 1 ( 2 0 1 5) 0 5 — 0 1 4 6 — 0 9
商标反淡化制度是在商标淡化理论 ( t r a d e m a r k d i l u t i o n t h e o r y ) 基础上建立的给予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 该制度与基于商标混淆理论( t r a d e m a r k c o n f u s i o n t h e o r y ) 建立的传统商标侵 权保护制度不 同, 主要体现在保护重心的转移( 由防止混淆转 向防止淡化 ) 、 保护意图的转变( 由保护消费 者转向保护商标所有人 ) 和适用范围的变化( 由竞争性领域延伸到非竞争性领域 ) 。 在世界范围内, 欧盟与 美 国最先建立起商标反淡化制度 , 并在发展和完善过程 中形成各 自不同且颇具特色的制度模式 。这两种 模式不仅为世界各国研究和建立相应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板 , 也为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国际化奠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