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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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摘要: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反淡化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基本问题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和特征

2006年10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其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根据衡平原则,如果在后使用者在商业行为中不当的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只要导致驰名商标因受到弱化或者玷污而可能被淡化,则驰名商

被淡化而采取保护措施时,针对其商标的淡化行为已经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

3.损害的难挽回性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慢慢地被削弱,对其商标价值的损害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驰名商标受淡化行为侵害的损失难以量化,这使得商标权人在要求赔偿损失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一般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淡化一般表现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但是退化是作为一种结果存在的,并不是一种行为方式,因此驰名商标的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弱化和丑化。弱化,又称模糊和冲淡,是指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减少和削弱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从而影响其显著性的行为。丑化,又称玷污或贬损,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或者不道德或污秽性质的商品或服务之上,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丑化与弱化不同的是它会对驰名商标的商誉产生影响,而弱化并不必然会导致这种结果。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在不洁净的或者不道德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二是将驰名商标用于档次低劣的商品上。

(三)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1.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是一种商标淡化行

为。淡化行为实施者将他人商标不再作为商标使用,而是用作商号或使用在企业名称中。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拥有权与商标权都是民事权利,属于绝对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不恰当地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卓越声誉,减少、削弱了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破坏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2.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

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应用于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图案,起美观修饰的作用,具有吸引消费者和促进销售的作用。驰名商标在长期的商业使用过程中,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商标以及商品包装、装潢等所拥有的独特风格已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但这也往往给了某些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将驰名商标用作自己的商品名称,或者将驰名商标使用在商品的包装或装潢上,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3.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

域名,又称网址,是国际互联网上各类实体的身份标记,引导网络用户进入网络站点的外部地址代码。域名采取“先注册先占”原则,在国际互联网,每个域名都必须是唯一的,它代表着不同的商品,接受社会评价,是企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在互联网上的体现。

三、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为配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结合trips协议中的要求及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2001年12月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部分体现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有关内容,将反淡化保护提到了法律的立法高度。我国对于注册的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程度并不相同。对于没有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将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只要不造成混淆,便准予注册或使用;而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扩大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但是,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条款与国外反淡化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该条款未将淡化行为明确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只是将其作为商标禁止注册的一个因素;其次,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没能反映淡化行为的特征。该条款明确规定其适用要求之一是“导致混淆”。根据淡化的性质及相关立法规定,淡化行为完全可以发生在相关公众不会发生混淆的场合。但应该看到的是该解释仍然沿用《商标法》中的“导致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要素。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了之前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应该是我国现有的较为详尽的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了。该规定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和有关程序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对《商标法》各项规定的进一

步细化。该规定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由“注册商标”扩大到“未注册商标”;在反淡化保护方面,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具体审查程序和处理方法。同时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正在使用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的,均有权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打破了我国原来实行的主动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确立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被动保护,个案处理”,使得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这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建立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对淡化行为予以规制。这一条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不足。

四、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不足与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缺陷

1.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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