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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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商标一经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权人给予了极大的社会肯定。商标权人可以凭借驰名商标,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扩大,但却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权利滥用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或其组合图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而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经营者在商标上的投资逐步增加,商标的记号本质被弱化,商标开始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财产、交易的对象,而且其价值会远远大于商品本身的价值。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无形的资产,它的重要性更是与日俱增。一个好的企业,它的商标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水涨船高。商标的价值不言而喻。
随着商标的市场化,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也采取了越来越严密的法律措施。其中驰名商标便是其中的一个特例。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由企业的申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官方认定,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种商标类型[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具有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所以,它非常容易遭受侵害。现实生活中往往被他人非法利用以获得巨额非法利润。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
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我国设立驰名商标的初衷是维护驰名商标权利的合法利益,推动企业品牌战略,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在商标法立法上有所漏洞,一些企业便见缝插针,借驰名商标之利肆意打压竞争对手、阻止潜在对手的品牌推广,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矛盾丛生;或有人滥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蓄意制造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或有个别企业利用现有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搭便车”故意复制、模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谋取暴利;或有不法分子利用立法缺陷,抢注商标,成为臭名昭著的商标蟑螂……林林总总的问题无不彰显我国的驰名商标在新世纪这个大环境之下存在着诸多的新问题,亟待立法的完善。以下是一个关于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的真实案例。
我国包装行业龙头企业广东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劲嘉公司)如今已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42类印刷、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的“劲嘉及图”商标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浙江温州劲嘉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劲嘉公司)亦是一家以包装业务作为主业的企业,其于2003年7月向商标局申请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6类海报、包装纸等商品上注册一件“劲嘉彩印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9月确权。虽为同行,但两家企业的业务着力点却有所区别:深圳劲嘉公司在国内卷烟包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主要为烟草企业生产烟标并提供卷烟包装,同时还为部分高端品牌产品提供包装服务;温州劲嘉公司则是一家包装装潢公司,主要提供印刷品印刷等服务。
面对温州劲嘉公司在业务关联领域商品上的注册,深圳劲嘉公司于2006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
深圳劲嘉公司的争议理由主要为,争议商标系对其于2002年注册并已构成驰名商标的
引证商标——“劲嘉及图”的模仿,而且该公司对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享有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深圳劲嘉公司上述理由并未得到商评委裁定支持。据商评委“商评字(2010)第13324号”裁定书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相关商品上,深圳劲嘉公司的引证商标则被核定在第42类相关服务上使用,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相同或者类似。
对于深圳劲嘉公司关于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因为其所提交证据材料上均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法院最终判决“劲嘉及图”主张驰名商标及著作权证据不足,“劲嘉彩印及图”得以注册。
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不受非法侵害,而不是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超越他人的特权[2]。从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过度、市场资源有限方面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看,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规范和监管。企业必须正确对待驰名商标的认定,全面理解其中的法律含义和作用,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格地限制在个案中,而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允许寻找法律漏洞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自我淡化行为
近年来,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某件商标,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并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是想借驰名商标的声誉推销自己其他尚未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不正当地取得在另一领域的竞争优势。市场中,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长期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侵犯的主要对象。然而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法定程序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者,不仅使其驰名商标淡化,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所以,我们应对驰名商标自我淡化行为进行有力的限制,对于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应作出相应的限制,如果不进行限制,被许可使用者或受让者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相应水平的情况下,既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淡化。
(二)驰名商标被滥用于产品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的本质功能被曲解。目前,市场上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随处可见,食品、药品、衣物鞋帽、酒、化妆品等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都有一定规模的驰名品牌存在,我们发现经营者通常把“驰名商标”字样和图标直接标注于商品的广告牌或者包装上,并使用醒目的标注手法强调其产品为驰名商标,例如大多数消费者所熟悉的“红蜻蜓”品牌的皮鞋就直接在其专卖店店牌上、品牌名称旁边直接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然而,驰名商标的正当意义在于商标权利纠纷中事实认定的法律作用,将其用于广告宣传,使之被赋予额外的商业功能,无疑有悖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旨。
对于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应进行限制或者是禁止。驰名商标本身不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