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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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F 2. D 5 33 文 献标 识码 : A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
汤 亮
( 中共江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研 室 , 西 南 昌 300 ) 江 30 3
要: 驰名商标 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 , 在销售 市场上拥有得 天独厚 的竞 争优 势, 当前我 国司法认 定驰名 商标存
在发展过 快、 认证过 多、 资格 审查不够严格等诸 多问题 。针对这 些现状和 问题 , 本文就 司法认 定程 序和监 管方 法 上进行研 究 , 期望能够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建设和完善提供 有效的建议 。 关键词 : 司法认 定 ; 驰名 商标 ; 存在 问题 ; 对策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 局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标 准认 定 了 24件 国内驰名商标 。 7 在 20 0 3年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 又颁 布了新 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同时废 除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的旧标准 。新认定 标准 彻底废 除 了旧标准批
量认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 应 性 的采 用 了 “ 案认 定 ” 适 个 和 “ 被动认定 ” 的两项基 本认定 方案 , 同时加强 了对 驰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少 了对 “ 减 驰名 商标 ” 的管 理。据 统计 , 仅在
20 04年 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 理总 局 和商标 评审 委员 会共认
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 而且 “ 驰名 商标 ” 持有企业 的公 司
景或 注册 与否 , 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 达到《 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 规定》 中的认定标准 , 就可 以通过我 国司法认 定 , 为 成 我国的“ 驰名商标” 从而 可以享有我 国相关法 律法规 的保 ,
护。
() 2 国内司法机构认定 的“ 驰名商标” 的有效使用 范 围 仅 限于国内的市场 。在这个层面上 , 我国司法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 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 , 即无论任何 国家和企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有 如 下 公开使用, 逐渐扩大市场影响, 为公众所认识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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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咱今儿个来聊聊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这玩意儿听起来特高大上,其实和咱老百姓的生活也有点联系呢。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是个小老板,开了一家小小的服装厂。

有一天,他气呼呼地来找我,一见面就嚷嚷:“你说这商标咋就这么麻烦呢!我辛辛苦苦做出来的品牌,这两天听说有个大公司的商标和我有点像,我这心里慌得很。

”我就跟他说:“你先别慌,这时候就涉及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了。

”我就给他讲起了我之前看到的一个例子。

我认识一个做餐饮的赵大哥,他的餐馆在当地那可是小有名气,招牌菜香得很,大家都知道。

他的餐馆商标也用了好些年了,在周边地区那就是一块金字招牌。

结果呢,有个外地的连锁餐饮企业,扩张到这边的时候,弄了个和他商标特别相似的标识。

赵大哥发现后,就特别着急,这不是抢生意嘛。

他就去找了专业的律师咨询。

律师就跟他说:“你这商标虽然在本地有名,但在全国范围内,得看是不是驰名商标。

如果能认定是驰名商标,那保护力度可就大多了。

”赵大哥就纳闷了:“那怎么才能认定是驰名商标呢?我这小餐馆,能行不?”律师笑着说:“这得看很多方面呢,比如你这餐馆的经营时间、营业额、广告宣传范围、顾客口碑啥的。

你这餐馆开了这么多年,老顾客又多,说不定有戏。

”这时候,律师还给他讲了个更奇葩的事儿。

有个卖水果的王大爷,他的水果摊有个独特的标志,用了几十年了,周围居民都认这个标志买水果。

结果有个新的水果连锁超市,用了个类似的标志,还说王大爷的标志不驰名,不受啥保护。

王大爷不服气啊,就和他们理论。

这事儿闹得挺大,最后还上了法庭。

法庭上,王大爷的儿子把这些年的账本拿出来,证明了王大爷的水果摊每年的营业额都不少,而且还有很多老顾客写了证明信,说一直就认这个标志。

小李听我讲完这些,眼睛一亮,说:“那我也得好好整理整理我服装厂的资料,看看能不能也让我的商标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就跟他说:“对喽,现在这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以前可能有些漏洞,现在越来越注重对像你们这些中小企业商标的保护了。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本次汇报将对我公司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总结和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的态势,我公司高度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加强了内外部协调,全面增加了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提高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驰名商标概况我公司注册商标数量众多,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有数十个,涉及多个行业领域。

其中,有一些驰名商标是我公司在多年发展过程中打造的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广泛认可和喜爱。

二、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精神财富和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对外传播的重要标识。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是对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的维护,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只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才能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成效1. 加强知识产权团队建设近年来,我公司加强了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引进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的保护队伍。

团队成员结构合理,能够全面、高效地推动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2.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流程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流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

3. 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针对一些恶意侵权行为,我公司积极开展了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采取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打击侵权行为,捍卫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4. 提升宣传和培训力度我公司加大了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全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了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 取得一定的成果通过以上努力,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所代表 的商品具有优 良的品质, 市场上具有较 高的声誉 、 强的市场竞争 力 , 在 较 能够为 企业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关键 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 , 究驰名 商标 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极其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 其 研
意义 。
[ 中图分类号 ] F 2 . D 533
黎公 约》95年海牙文本之 中。它是指经过 长期使用 , 12 在市 场上享有 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 公众所熟 知的注册 商 标。每个
国家 的驰名商标都是 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 , 是企业 和国 家难 以估量 的财富 。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 , 意味着 优 良
品的限制条件是 , 不得“ 误导公众 ,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
( hnsa s t e nvri f lc oi Si c n ehooyo hn , hnsa 2 40 C ia Z oghnI tu ,U ie t o et nc c nea dT cnl f ia Z ogh n58 0 , h ) n it sy E r e g C n
Ke r s wel n w r d ma k ; n i r d ma k d l t n; g l rt cin y wo d : l —k o n t e r s a t —ta e r i i l a oe t a uo e p o Ab t a t As a mp r n lme to c n my, mo sta e r k i mp ra ti ti i l r p r ft e i v s n n ep s sr c : i o t tee n f o o n a e f a u r d ma si o n a gbe p e t o h e t t n a o y n me t e t r r e f o i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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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8期 20 0 6年 8月
辽宁教育行政 学院学报
Ju a fLa n n d c t n lAd nsrto n ttt o r lo io ig E u ai a miitain Isiue n o
Vo.3 No8 1 2 . Au 0 6 g2 0
社会评价 。
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将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的驰名商标 注册
我国《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3 第 条规定, 国家 于其他商 品上 的一种商标 ,以此来弥补跨类保护认定不 易的
工商行政 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 缺陷 。国外厂 家常采用这种方式保护 自己的商标 , 可 口可 如“ 包括 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前 , 乐” 的商标人在一切商品上 注册 了可 口可乐 的防御商标。 所谓 主管机关 应 申请人的请求 ,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 联合注册制度 , 是为 了防止他人在 同类商 品或类似 商品上使
定, 因此 , 又称为事前认定。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 益纠纷之后 , 用相 同或相似的商标 ,便将与 自己商标相近似 的标记一起 注
应申请人 的请 求 ,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 册 。如“ 娃哈 哈” 的商标权 利人 可同时 注册 “ 娃娃 哈” “ 、 哈娃 出的认定 , 因此 , 又称为事后认定 。 这就是说 , 一个商标 已具备 娃”“ 、哈哈娃” 等互为近似的商标。使用这两种制度的目的在
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杨 娟
( 襄樊职业技术学 院, 湖北 襄樊 【 摘 4l2 ) 4o1
要1 给 予驰名商标以特殊法律保护是世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相 关立法和司法的趋势。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 护在 立法和执 法方面都 有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是, 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商标立法相 比, 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仍存有一定的差距 。本文就如何完善我 国驰名商标的相关
法律 问题 提 出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驰 名 商标
法律 保 护
、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注者将域名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有者 同行业的竞争 时, 此时驰名商标所
有 者 可 提 出诉 争 , 求 归还 被 抢 注 的 域 名 。 要

采取驰 名商标行 政认 定为主, 司法 认定为辅的方式 。 行政 认定驰 名商标有利于提 高认定效率, 与其行政管理职 能和管 理工作相统一 。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认定, 对驰名商标和普 商标驰名程度 受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不能实行终身制 , 应实行“ 降制” 应由国家工 商行政机 关依据客观 升 。 标准 , 定期进行检 查、 定, 评 优胜劣汰 。 人民法 院司法认 定可弥补行 而 政认定工作 的不足 , 防止行政权 滥用 , 强化 商标 主管机关 具体行政行 为 的司法审 查, 是人 民法 院行 使审判 职能的需要 。 也 当行政认 定与司 法 认 定 发 生 冲 突 时 , 民法 院 的 认定 为 最 终 认 定 。 人 二、 规制 以域名抢注方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解 决 域 名 和 驰 名 商 标 发 生 的冲 突 , 按 照 国 际 惯例 和 T IS要 应 RP 求, 依据最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机 网络域 名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及我国商标法律, 合理安排域名与驰 名商标 冲突解决机制 , 依法保 护驰名 商标权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在 平衡域名所 有人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并注意把握 以下几点: ( ) 意 抡 注 才 榭 成 侵 权 一 恶 域名抢注 区分为“ 善意” 恶意” 善意 , 和“ , 为不知道其为驰名商标 或虽知道其为驰名商标却非恶意使用 。而 恶意贝 为知道其为驰名商 标, 却抱着不正当的商业 目的将其注册为域名 。 当商业 目的主要 表 不 现 为 误 导其 产 品或 服 务 的最 终 消费 者 或 者 商业 客 户 , 者 阻却 竞 争对 或 手进入竞争市场 , 者损害他人商誉等 。 或 由于 域 名 具 有 重 要 的 商 业 价 论其是否正在使用 。只有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我 国 司 法 解释 关 于 恶 意 列 举 了四 条 , 够 详 细 , 者 认 为认 定构 成 “ 不 笔 恶 意” 还需考虑 以下因素: 行为人在系争域名上是否具有其他权 利行为 人是否进行域名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具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 由: 行为人 是否在 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 了重大与误导性 的错误联系信息 ; 域名持 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是否造成 了严重的后果, 使得商标权人通过网络 从事 的经营 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等。司法实践中的域名抢注 的情况 是复杂的, 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 对其他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 则 的 突 出情 形 , 可 以 认 定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具 有 恶 意 。 也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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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价值日益凸显,而驰名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驰名商标面临被他人使用、淡化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以下是几项建议。

1. 加强立法保护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以保护驰名商标。

针对淡化和侵权行为,立法者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立法者还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补充相关规范,提高维权的有效性。

2. 提高法律意识除了加强立法保护,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高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

同时,应当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的氛围。

3. 建立监测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并阻止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建议建立一个高效的监测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资深律师团队、专业调查机构等资源,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淡化和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4. 强化执法力度针对那些故意或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政府和相关执法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侵权者的追责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方的赔偿额度,确保受害方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 拓宽合作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可以更快速地查处侵权行为,并防止侵权者在不同国家转移资产和逃避追责。

6. 提高品牌建设意识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企业和品牌所有者自身也要有足够的意识和措施来加强品牌的建设。

企业需要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从而提升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7. 强化消费者教育最后,消费者教育也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商标权人在商业竞争中形成的宝贵资产,它代表了商誉、信誉及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驰名商标面临了来自多方面的威胁,尤其是商标的淡化现象。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相同的标识,以降低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混淆消费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驰名商标的社会价值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一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还代表了一种品牌的文化、企业的形象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在商业竞争中,驰名商标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危害淡化行为使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减弱,消费者可能因此产生混淆,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此外,淡化行为还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和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反淡化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施(一)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确立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影响力,防止其被弱化或淡化。

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为反淡化保护提供了支持。

(二)实施措施1. 强化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2.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3. 完善法律制度: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挑战。

四、反淡化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1. 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及其被淡化的标准尚不明确。

2. 侵权行为多样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加大了反淡化保护的难度。

(二)对策1. 明确认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被淡化的情形。

2.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 , 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 , 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
证 明 其 商标 驰名 的有 关材 料 。 时 , 报 其 所在 地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同 抄 部 门。 ” 也 就 是说 通 过 异议 程 序 申请 认 定 驰 名商 标 ,或 者 在 商 标 管理 过 程 中 申请 驰 名商 标 的 , 由商 标 局 来 认 定 。 则
3 0万 件 , 4 有效 注 册 商 标 4 5万 件 , 世 界 第 一 。 3 居 认 定 , 是 对商 标 管理 制 度 不 完 善 的 商 标权 利 人 制 定 的补 救措 施。 这 驰 名 商 标 是 一 个 法律 术语 , 我 国 , 名 商 标 指在 中 国境 内 为相 在 驰 ③ 由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 关 公众 广 为 知 晓 的 商 标 。 也就 是说 标 有 驰 名 商 标 的 商 品 产 品质 量优 事纠 纷 案 件 管 辖 问题 的通 知》 ,涉 及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 异 , 有 较 强竞 争 力 , 因 为这样 , 些 不法 的 商 家 常假 冒他 人 的 驰名 由省 、 具 正 一 自治 区 人 民政 府 所 在 地 的市 、 划 单 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计 以及 商标 , 以牟取 非 法利 益。商 家信 誉 较 高 。而 商标 知 名度 越 高 , 被假 冒 的 直 辖 市 内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其 他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管 辖 此 类 民 事 纠 可能 也越 大 。2 0 0 0年 至 2 1 0 0年 9月 , 国 各级 工 商 机 关共 查 处 各类 全 纷 案 件 , 报 经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批准 ; 经 批; 中级 人 民法 院 不再 受 需 未 隹的 商标 违 法案 件 5 l 02万件 , 中 , 年 1月至 9月尾 3 2 1 。因 此 为 理 此 类 案 件 。 其 今 39 件 维 护 公 平 的 市 场 竞 争秩 序 , 护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为 了 保 也 22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_ 保 护 消费 者 的利 益 , 进 我 国经济 发 展 , 护驰 名 商 标 意义 重 大 。 促 保 221 不 予核 准 注 册 并 禁 止 使 用 __ 12 驰 名商 标 保 护 的发 展概 况 . 《 商标 法 》 十 三 条规 定 “ 相 同 或者 类 似 商 品 申请 的商 标 是 复 第 就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能够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被公众所熟知和信赖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存在1. 认定标准不清晰。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商标的知名度、信誉度、市场占有率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但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导致认定结果不确定。

2. 认定程序复杂繁琐。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详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商标使用情况、市场调研、公众认知度等,程序复杂且耗时长,使得很多企业无法顺利申请。

3. 保护力度不足。

虽然驰名商标在我国法律中享有更高的保护地位,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侵权行为,且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完善措施1. 加强认定标准的明确性。

应制定具体操作指引,明确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方法,以增加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简化认定程序。

可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立高效的审查机制,并针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审核标准,以减轻企业申请负担。

3. 加强保护力度。

应建立侵权处罚机制,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对品牌价值的认知度和尊重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有助于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增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国市场发展和品牌建设。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一)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

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例如,2003年我国“DVD”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显示其出口增长已呈减缓趋势。

造成这一态势的主要原因是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

(二)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

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三)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

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杜绝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

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

(四)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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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商标一经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权人给予了极大的社会肯定。

商标权人可以凭借驰名商标,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

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扩大,但却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权利滥用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或其组合图案构成。

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续展次数不限。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

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

而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经营者在商标上的投资逐步增加,商标的记号本质被弱化,商标开始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财产、交易的对象,而且其价值会远远大于商品本身的价值。

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无形的资产,它的重要性更是与日俱增。

一个好的企业,它的商标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水涨船高。

商标的价值不言而喻。

随着商标的市场化,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也采取了越来越严密的法律措施。

其中驰名商标便是其中的一个特例。

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由企业的申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官方认定,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种商标类型[1]。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具有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所以,它非常容易遭受侵害。

现实生活中往往被他人非法利用以获得巨额非法利润。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我国设立驰名商标的初衷是维护驰名商标权利的合法利益,推动企业品牌战略,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在商标法立法上有所漏洞,一些企业便见缝插针,借驰名商标之利肆意打压竞争对手、阻止潜在对手的品牌推广,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矛盾丛生;或有人滥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蓄意制造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或有个别企业利用现有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搭便车”故意复制、模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谋取暴利;或有不法分子利用立法缺陷,抢注商标,成为臭名昭著的商标蟑螂……林林总总的问题无不彰显我国的驰名商标在新世纪这个大环境之下存在着诸多的新问题,亟待立法的完善。

以下是一个关于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的真实案例。

我国包装行业龙头企业广东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劲嘉公司)如今已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42类印刷、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的“劲嘉及图”商标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浙江温州劲嘉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劲嘉公司)亦是一家以包装业务作为主业的企业,其于2003年7月向商标局申请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6类海报、包装纸等商品上注册一件“劲嘉彩印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9月确权。

虽为同行,但两家企业的业务着力点却有所区别:深圳劲嘉公司在国内卷烟包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主要为烟草企业生产烟标并提供卷烟包装,同时还为部分高端品牌产品提供包装服务;温州劲嘉公司则是一家包装装潢公司,主要提供印刷品印刷等服务。

面对温州劲嘉公司在业务关联领域商品上的注册,深圳劲嘉公司于2006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

深圳劲嘉公司的争议理由主要为,争议商标系对其于2002年注册并已构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劲嘉及图”的模仿,而且该公司对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享有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深圳劲嘉公司上述理由并未得到商评委裁定支持。

据商评委“商评字(2010)第13324号”裁定书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相关商品上,深圳劲嘉公司的引证商标则被核定在第42类相关服务上使用,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相同或者类似。

对于深圳劲嘉公司关于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因为其所提交证据材料上均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劲嘉及图”主张驰名商标及著作权证据不足,“劲嘉彩印及图”得以注册。

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不受非法侵害,而不是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超越他人的特权[2]。

从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过度、市场资源有限方面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看,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规范和监管。

企业必须正确对待驰名商标的认定,全面理解其中的法律含义和作用,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格地限制在个案中,而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允许寻找法律漏洞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自我淡化行为近年来,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某件商标,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并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是想借驰名商标的声誉推销自己其他尚未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不正当地取得在另一领域的竞争优势。

市场中,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长期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侵犯的主要对象。

然而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法定程序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者,不仅使其驰名商标淡化,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所以,我们应对驰名商标自我淡化行为进行有力的限制,对于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应作出相应的限制,如果不进行限制,被许可使用者或受让者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相应水平的情况下,既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淡化。

(二)驰名商标被滥用于产品广告宣传驰名商标的本质功能被曲解。

目前,市场上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随处可见,食品、药品、衣物鞋帽、酒、化妆品等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都有一定规模的驰名品牌存在,我们发现经营者通常把“驰名商标”字样和图标直接标注于商品的广告牌或者包装上,并使用醒目的标注手法强调其产品为驰名商标,例如大多数消费者所熟悉的“红蜻蜓”品牌的皮鞋就直接在其专卖店店牌上、品牌名称旁边直接标注“驰名商标”字样。

然而,驰名商标的正当意义在于商标权利纠纷中事实认定的法律作用,将其用于广告宣传,使之被赋予额外的商业功能,无疑有悖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旨。

对于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应进行限制或者是禁止。

驰名商标本身不是一个荣誉称号,不是为给商标增加影响力而存在。

现在广泛存在以驰名商标口号大肆宣传的现象与驰名商标保护本意相违背,影响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假冒驰名商标行为作为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来良好信誉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驰名商标。

长期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

因此,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间以来也是屡禁不止。

作为消费者,应该自觉抵制、举报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生产厂家也应依法生产经营,驰名商标权人也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持驰名商标声誉,主动积极保护驰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才能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

(四)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

在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都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且域名注册是采用“先来后到”原则。

同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交易额急剧上升,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上述原则恶意抢先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剥夺驰名商标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一些驰名商标被。

因此,不仅需要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而且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特别保护也势在必行。

(五)驰名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出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规定,驰名商标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就可以对抗恶意注册的、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因此就会有人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

但在该商标驰名之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是商标法所允许的,只要注册人是善意的,并且该商标的组成和后驰名的商标并不相似,在先的商标权就是合法的。

法律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也应保护商标的在先、善意的注册权。

(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的不足我国过去一直奉行“不注册,不保护”的商标权保护原则,这种做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

2003 年4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 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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