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媒体审判”的危害及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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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社会都在不断强调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

然而,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中,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方面报道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甚至用不当的言辞来呈现刑事案件和案件相关人员。

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会影响社会的公众舆论。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

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会误导公众对案件的认知。

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往往是记者凭借自己的目视、取证能力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及人证、物证,笔者凭借记忆及人类理解能力对事件进行记录和梳理。

想要准确地报道一个案件,需要收集到尽可能多的证据和信息才能得到一个既准确又完整的报道。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并不理想。

受制于时间、资金和手段等诸多制约,媒体不可能收集到所有的证据和信息。

而将因少量证据导致的误判情况公之于众,不仅无助于事件的解决,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引发社会争议和矛盾。

另外,在报道中的用词和表述也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情绪和焦虑。

媒体为了吸引读者和增加话题性,常常会使用一些不当的言辞来描述事件。

比如将被告人或嫌疑人称为“凶手”、“罪犯”等,这种描述会使得被告人在公众心中早期就被建立了罪名和审判的结论。

从而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被质疑。

除了对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庭的不良影响外,媒体的报道还会对法院和裁判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如果公众对刑事案件的认知不准确,他们就会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进而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质疑和反感,最终导致法院失去公信力。

此外,如果媒体报道涉及到关键证件、证人或证人证言,很有可能诱导或压力法院放宽证据标准规定,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一些媒体将判决结果当作引起公众视野的内容,对审判过程不当的大肆评论,给当事人和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这对公正的刑事审判活动也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总之,刑事案件媒体报道虽然重要,但是必须遵循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不应该散布虚假信息或错误信息,并且不应该妨碍司法的正常进行。

新闻学概论——《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新闻学概论——《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负面影响
——小组成员:张晨 钟攀 赵梦婷 张云云 朴晨博 刘中伟
内容

含义
特点 案例



原因
负面影响


“许霆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 “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关建军涉黑”案等等一系列案件相信大家并不陌 生,这些案件曾经一度占据各大媒体报刊的首要位 置,引发过全民大讨论的局面。有人感慨于此,甚 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 “盛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案件其实都是案 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地点明确具体, 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些案件 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 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在 司法与舆论的博弈过程中,许多学者再次把眼光投 向“媒介审判”现象。

(2)媒体表现: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 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 代”的猜测,对民众力主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 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 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 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 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的影响着受众,影 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而央视的《新闻1+1》节目— —《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这个节目中,从主持人到嘉宾都在刻意弱化着药家 鑫的犯罪事实,称药家鑫为“这个孩子”,嘉宾李玫 瑾教授更是提出了“弹钢琴强迫杀人”的理论,认为 药家鑫迫于父母压力,心理扭曲,但罪不至死。而对 事件了另一方张妙的家庭却几乎没有着墨,倾向性十 分明显。
一、“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所谓法治是指按照法律 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律是一门十分精 确化、专业化的学科,它随时代的演进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 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 体化的规定,秉公断案。然而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媒介 往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逞一时之快,利用舆论对于人们心 理、思想和行为的巨大影响,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种先 在性的强势“审判预设”,完全缺少报道犯罪嫌疑人时应秉承 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 媒体在集中报道了某个案件后,由于舆论导向对人们心理和行 为的巨大影响,某些行政领导往往会加以关注或批示,导致法 官不得不按照行政领导的意志来断案。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媒 介的报道很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决策层的首肯和意见。如 果“媒介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结果吻合,一般民众会认 为是司法机关慑于媒介舆论的威力,如此一来更削弱了人们本 已十分淡薄的法治意识。

浅议“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

浅议“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

浅议“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关键词】媒体审判;媒体实务;媒体环境近年来,随着传媒行业的发展以及受众参与度的提高,“媒体审判”现象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一个十分具有探讨价值的课题。

从很多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审判”的出现对于司法审判有很多负面影响,主要有二:其一,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

其二,就是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

因此,如何应对愈演愈烈的“媒体审判”现象是当今新闻界必须正视的话题。

本文就将以“媒体审判”产生且愈演愈烈的媒体层面因素为突破口进行探讨。

一、从新闻报道的内容层面来说,有媒体审判倾向的报道在内容上大多存在某种程度的失实(一)放弃真实性原则,合理想象由于采访过程的客观条件限制或记者自身的主观因素等原因,记者获取的信息有时无法满足报道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记者会进行建立在现已掌握的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合理想象”,即凭借自身经验和自己的想象力还原案件,这种写作方法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新闻真实性损害很大。

放弃新闻真实性的新闻报道会导致受众的误解,从而引发错误的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很多重大刑事案件中,媒体关注的现象是真实的,但是媒体透过现象解释的本质却不一定真实。

例如“我爸是李刚案”,李启铭是说过“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很多媒体将其解释为是富二代、官二代猖狂的叫嚣,但是河北媒体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车祸当晚李启铭说话时是边哭边说,态度很是害怕,还说出了事他愿意负责任,千万别跟他爸李刚说,样子很恐慌,并无张狂的态度。

”而正是媒体“不求甚解”的报道,使得李启铭面对舆论的一片讨伐之声,这不利于李启铭在法庭上接受公正的司法审判。

(三)局部真实与整体真实媒体坚持新闻真实性,还必须在处理好局部真实的同时,也必须注意整体真实。

媒体不能厚此薄彼,仅聚焦于某一个部分,而忽视整体。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

浅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对策近年来,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杨佳案等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角色定位,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并最终演变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编外律师,媒体的报道进程推动着案件审理程序前进,本应严肃庄重的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司法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受到干涉。

一、媒体审判的含义及特征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最直接、最激烈和最主要的冲突形式。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它的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或者同情的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二、媒体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路径分析首先,媒体在媒体审判中将自己定义为真理和正义的化身,充当起原告(民事案件)或公诉人(刑事案件)的角色,通过新闻报道将被告方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受众,同时选择性地忽略、隐匿被告方的陈述,在双方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媒体报道的案情已然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

随后,在将被告送上法庭以后,媒体又转而担任了法官的角色。

对现行法律条文分析过后,媒体往往会先于法庭对被告进行判决。

第三,媒体还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后盾,那就是广大受众。

受种种因素限制,受众不可能直接接触案情,他们眼中的案情就是媒体的报道,因此受众的情绪与判断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

当舆论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会干涉司法独立。

某种程度上讲,是媒体而非法庭,在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命运。

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程序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有时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削弱。

三、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分析1、法理基础的冲突众所周知,在大的原则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体作为社会团体,自然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让“媒介审判”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这样就有悖于法治精神。

关键词:媒体媒介审判新闻报道近几年,我国法治较昌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新闻界也应时而动,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而当下新闻界的现状是:新闻媒介不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难以全面掌握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出现了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

其中“媒介审判”或称“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

就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一、“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一)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不过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因此,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又比较缺乏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二)媒介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媒介难辞其咎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常常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等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3篇)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对法律案件的干涉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象,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干涉司法公正的现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导致舆论一边倒。

在报道法律案件时,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过度渲染案件细节,甚至编造事实,导致舆论一边倒,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

2. 媒体炒作热点案件,干扰司法进程。

一些媒体为了追求高点击率,对热点案件进行炒作,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受到舆论压力,甚至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3. 媒体侵犯当事人隐私,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报道法律案件时,部分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披露其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二、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原因1. 媒体竞争激烈,追求高点击率。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吸引读者,部分媒体不惜炒作案件,以获取高点击率。

2. 舆论压力。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公众对案件审理结果有较高期待,媒体为了迎合舆论,可能会对案件进行过度报道。

3. 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媒体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报道法律案件时,出现干涉司法公正的现象。

三、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过度报道法律案件,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媒体炒作案件,泄露当事人隐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3. 影响社会稳定。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可能导致舆论情绪激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应对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措施1. 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舆论。

2. 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在报道法律案件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浅谈案例报道中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与对策

浅谈案例报道中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与对策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摘要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

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目录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8)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8)(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8)(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9)1. 以药家鑫案为例 (9)2. 以李天一案为例 (11)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11)(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11)(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2)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12)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13)结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前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一、“媒体审判”所存在的问题“媒体审判”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美国,近年来在我国已有不少的案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罗彩霞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上述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媒体抢先对涉案人员和案件性质进行了定罪、定性的报道,引发的社会舆论最终在司法审判中起了关键性、决定性作用,“民意”取代了审判,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给法官、给受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成见,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最终作出了有失公正的法律判决。

上述特征也是普遍认为的对“媒体审判”的定义。

然而尽管司法最终屈从于舆论,但仍未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进一步削弱。

同时,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博客、微博的广泛普及,新媒体、自媒体在舆论影响上也逐渐与传统媒体平分秋色甚至开始超越传统媒体,开始扮演媒体审判的主导角色,一个公众人物的微博粉丝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其影响力甚至大于发行量最广的传统纸质媒体。

因此,在网络媒体上,对一个案件发表带主观判断的言论,经过多次转发,其影响将成几何数级上涨,引发“蝴蝶效应”,其对案件的言论最终演变为社会公众舆论,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均可能受到舆论的影响。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接触到的不少法官都对媒体、网络报道所带来的舆论压力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表示了无奈。

他们中不少人告诉笔者,在审查被媒体与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时,他们的工作压力非常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往往发现庭审调查出的案件事实与媒体报道有较大的出入,但由于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他们可能不得不作出与自己专业判断不相符合的判决。

此外,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一旦不被法院采信也将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他们也会试图调动一切力量通过各种渠道向审判法院施加影响。

由此,最终的判决不再是法院站在公正立场上审判的结果,而是各方力量相互角逐的结果,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如何避免“媒体审判”

如何避免“媒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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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避 免 “ 体 审 判 ’ 媒 ’
丈 , 哲 冯
传媒 对 司法 的 监督 作 用 和 对 公 众 能 带 来一 定的 负面 效应 。
的 引 导作 用 时时 刻 刻 都 在 对 司 法 工作 媒体 的公 益 性 与 私 益 性 并 存 同 司
息 收 集 与 汇 总 能 力 、信 息 传 播 与 影 响 虚 假 报 道 。 因 此 , 作 为 社 会 舆 论 或 公 受 的 视 角 进 行 事 件 的 说 明 , 因 此 社 会
能 力 等 。 尤 其 是 随 着 络 媒 体 的 发 众 的 表 达 工 具 ,新 闻媒 体 既 具 有 私 益
法 律 界 人 士 的 批 评 。 那 么 ,传 媒 对 一 J 法 的监 督 应 控 制 在 什 么 范 围之 内 呢 ?
定 的社 会 职 责 ,其 在 维 护 社 会群 体 闻工 作 者 信 息 处理 能 力 的有 限 性 ,在 利益 、实 现 社 会 整 体 公 正 方 面发 挥 着 材 料 筛 选 中新 闻价 值 评 判标 准 显 得 更
次将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关 系进 行 了 界定 。
参 与 者 ,有 其 赖 以 生 存 与发 展 的基 本 造 成 的 ,更 多 的是 新 闻报 道 的 特殊 性
化 运 作 ,其 社 会 私 益性 以 及作 为市 场 第 一 案 ” 的报 道 中无 论平 面 媒体 还 是 主 体 追 求 商 业 利 益 的 特 性 将 更 为 突 网 络 媒 体 都 只 从 道 德 的 角 度 对 该 案 进
行 了 报 道 ,引起 了全 民对 该 案 当 事 人

“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

“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

“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一、本文概述“媒体审判”作为现代社会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

本文将围绕“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展开批判,旨在揭示其对社会公正、司法独立以及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构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和谐关系,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进步。

本文将概述“媒体审判”的概念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表现形式。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揭示“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和独立性的冲击,以及它如何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误解。

本文将批判性地分析“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

我们将关注它如何可能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如何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它如何可能破坏社会的法治秩序。

本文将提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和谐关系的建议。

我们将强调传媒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司法机关在面对媒体监督时应保持的态度。

我们还将探讨如何通过立法、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手段,促进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和谐共生,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剖析“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提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和谐关系的策略,以期为社会公正和法治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二、“媒体审判”的概念及特点“媒体审判”是一个具有描述性和贬义含义的术语,它指的是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超越其应有的角色和职责,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带有偏见的报道,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独立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愈发严重,尤其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使得“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更加显著。

报道偏见性: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往往容易受到自身立场、观点或公众舆论的影响,从而在报道中表现出明显的偏见。

这种偏见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理解产生误导,进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信息片面性:媒体在报道时,往往只关注案件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细节,而忽视了整个案件的全貌和背景。

这种片面的报道方式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理解产生偏差,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判断。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一、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危害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3篇)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媒体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媒体在法律案件中的角色日益凸显。

媒体对法律案件的报道,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社会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对案件产生干涉,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本文将探讨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象、影响及反思。

二、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象1. 媒体炒作案件,导致舆论压力近年来,一些媒体为了追求高点击率和收视率,对某些法律案件进行过度炒作,夸大案件影响,甚至歪曲事实。

这种现象导致舆论压力增大,有时甚至迫使司法机关改变判决结果。

2. 媒体干预侦查、审判过程部分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时,干预侦查、审判过程,要求司法机关满足其报道需求。

这种干预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导致司法不公。

3. 媒体泄露案件信息,损害当事人权益个别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时,泄露案件信息,损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这种现象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4. 媒体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稳定一些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三、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影响1. 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媒体干涉法律案件,可能使司法机关受到舆论压力,不得不改变判决结果,从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2. 损害当事人权益媒体泄露案件信息,损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 损害媒体公信力媒体过度炒作案件,泄露案件信息,误导公众,损害媒体公信力,降低媒体在公众心中的地位。

4. 影响社会稳定媒体误导公众,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四、反思与建议1. 加强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不炒作、歪曲事实,不干预侦查、审判过程,尊重当事人权益。

2. 完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在法律案件中的角色和责任,对违规报道进行处罚。

3. 提高司法透明度司法机关应提高司法透明度,主动公开案件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真相,减少媒体炒作空间。

浅谈媒体侵害的表现与预防

浅谈媒体侵害的表现与预防
逢字庭档宅讫・
R E S E A R C H C O L U M N
研究 长 廖
“ 碰瓷大妈 ”的武 断判 断。让 被损害者 内 心 充 满 恐 惧 的 ,正 是 那 些 司 空 见 惯 的,在欲望驱使下丧失底线的行为。 2 、媒体逼视 :媒 体对私人领 域的 过度公开会给处在媒体 “ 逼视”下 的被 报道个体产生莫大的压力 。他们确实不 知道 怎 么反 抗 暴 力 ,对 自己最脆 弱 的 保 护 ,只能用 袖 子掩住 脸 ,来 避开 采访 。 3 、媒体 审判 :是 指新闻媒体超 越 司法程序 ,抢先对报道人做出定性的判 断 。这 种媒体 侵害 是对公 民权 力 的损
பைடு நூலகம்
浅谈媒体侵 害的表现 与预 防
口 辽 宁广 播 电视 台 曲 凌 云
媒体侵 害指受众在使用大众传播媒 人 ” ,“ 走 自己的路 ,离大妈远点 ! ”其 害 ,甚 至会 影 响 司 法审 判 的 独立 。这 种 体 的过程中 ,由于媒体传播 的内容包含 实 ,真相并非如此 。北京警方第二天在 先 人为 主 的理念在 媒体侵 害 中屡见 不 不 雅 不 敬 、色 情 、暴 力 、亵 渎 、侮 辱 、
诽谤 、歧视 等负面信息 ,或者传播未经 授 权 的个人 信 息 ,从 而 引发 接 受者 情 感 上 的不快 、痛苦 ,以致造成精神 、名誉 和地位等的无形损失。主要表现为媒体 所 报 道 内容 带有 歧 视 ,所 采 取 的 非客 观 的价 值 取 向 以及 传 播 者 本身 行 为 的不 恰 当,对当事人造成 的侵权和伤害。
官方微博 “ 平 安 北 京 ”发 布通 报 称 :一 外籍男子无证驾驶 无牌摩托逆行撞倒大 妈 ,所谓 “ 大妈讹诈外 国小伙”的网传 信息与事实不符。经现场勘察并调取监 控录像初步查 明,该外籍男子无证驾驶 无牌照摩托车 ,在人行横道 内肇事 ,警 方 已依法暂扣肇事车辆 ,将依法处理这 起交 通 违法 行 为 。 从所 谓 的 “ 北 京大 妈 碰 瓷案 ”来 媒 体 侵 害的表 现 媒体侵害 ,从侵害 的动机来看 ,媒 看 ,这里面不排除有个别媒体想借此事 体侵害可以分为 “ 故意侵害”和 “ 无意 件 ,抓 噱头 ,吸引受众 的注意。这 主要 侵 害” ,所谓故意侵 害就是说信息传播 表现为一些纸媒体在拟定标题时故意放 者为 了达到某一个 目的借助媒体 ( 主要 大个 别字眼或者特意强调某一词语 ,如 北京 大妈 碰瓷 ,讹 人讹 到老 指大众媒体 )把一些可能有损于他人 的 某报 以 “ 信息传播出去 ,让信息中的当事人处于 外”的浅薄评论为标题 ,当然这也有可 舆论 的焦点 ,从而提升 自己或者所在媒 能不是故意为之 ,只是想表达 自己的立 体单位的知名度 ,赚取受众。这里需要 场和观点 ,但这个具有明显的价值取 向 说 明的是 ,这些可能有损于他人的信息 的标题给 当事人造成 的第二次侵 害,而 并不一定是可 以构成诽谤 的假信息 ,恰 这侵害真实来源于媒体而不是其他人 。 从行为主体来看 ,媒体侵 害可 以划 恰 相反 ,这 些信 息往往 大部 分是 真实 媒体 从业 者 ”和 “ 受众群 体 ” 。 的,只是这些信息与普通大众接受 的信 分为 “ 息 相 比更具 私密 性 ,而且 多 以丑 闻 的形 这里的媒体从业者 主要是指在报社 、期 态 出现 。 与 故 意 侵 害 相 对 的 是 无 意 侵 刊社 、广 播 电视等 传统媒 体 中担任 编 害 ,造成无意侵害的原 因有很 多 ,总结 辑 、记者 ,具有 固定性和职业性 ,以区 记者”的 起 来 主 要包 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媒 体 从 业 别于在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 “ 人员素质所 限;价值观念 的影响 ;媒体 传播信息的人。这部分人大多都经历过 报 道 中不 可避 免 的 主 观影 响 。 当然 ,在 较为专业的学科教育 ,有一定 的采编技 实 际 当 中 ,有 些 例 子 包 含 着 两 个 方 面 , 能和较好的媒体素养 ,所以他们造成 的 侵害往往是无意的媒体侵害。另一大行 并 不是 对 立 的。 受众群体” ,正 如 前 文 所 2 0 1 3 年1 2 月 3日上 午 ,一 条 “ 有图 为主体就是 “ 有真相”的 “ 扶起摔倒 中年大妈 ,外 国 述 ,自媒体时代 的到来使得媒体侵害超 小伙疑遭讹诈”的网络新 闻被各大 门户 过了其最先的概念范畴 ,每一个个人都 网站 放 在首 页醒 目位置 。该 文 核心 内容 可 以通 过 论 坛 ,博 客 以及 微博 表 达 自己 为 :1 2 月 2日 ,在 北 京 朝 阳 区香 河 园 路 的观点和立场 ,当然个人的爆料远达不 与左 家 庄东 街 路 口 ,一 名 中年 大妈 在 经 到媒体侵害 ,但是 随着转发量 和评论量 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 。外 国 的增 加 ,当某个 消息 热 议 的 时候 的对 象 小 伙下 车急 忙搀 扶 ,却 被大 妈一 把抱 之 时 ,媒 体 侵 害也 就 随 之 产 生 了 。从 行 住 , 自称 被 老外撞 到腿 部受伤 无法 行 为主体不同也可以看出 ,媒体侵 害的表 走 ,需要该老外负责。外 国小伙儿大惊 现已不再仅限于传统渠道的侵 害,如报 失色 ,却被大妈死死拖住 ,衣服都被撕 纸 、广播电视等 ,也涵盖了新 的传播渠 烂 了。事发不久警方到场 ,双方前往医 道 ,如微博 、微信等 自媒体 ,这为我们 院 。经 医生 检 查 、X 光 拍 摄 后 诊 断 该 大 防止媒体侵害提出了新的难题。

浅析主流媒体如何规避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主流媒体如何规避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60学术探讨浅析主流媒体如何规避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卢 慧(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摘 要:互联网时代,公民被赋予传播权,形成了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

主流媒体在民间舆论场逐渐壮大之下丧失了舆论话语权,舆论监督嬗变成“媒介审判”。

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能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但不当的“媒介审判”会适得其反。

主流媒体需对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互动尺度和边界进行界定,促进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媒介审判”;主流媒体;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12-0060-02“媒介审判”主要指的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对于一些案件在审判之前或审理过程中,由于不恰当的报道和评论,做出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案件审理造成先在性的“审判预设”的行为。

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作为一种民意的表达方式,传统媒体时代,诸多社会问题以及社会不公现象都被主流媒体以舆论监督的方式揭发。

主流媒体代表大众行使了监督权,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

新媒体时代,社会转型期矛盾频发,社会话语权变革,网络媒介审判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结构中一种不容忽视的民意力量。

媒介审判在得到更多关注的同时也被更多消极式的滥用和作为发泄式的表达。

在网络舆论的强大攻势下,部分公众在“后真相”时代情绪重于事实,发表的过激言论将不利于司法公正。

在种种“媒介审判”乱象频发之时,主流媒体应该重拾舆论话语权,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情况,回归舆论监督的初心。

一、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乱象频发的成因(一)舆论监督主体多元化,舆论质量参差不齐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传统媒体垄断的话语权被打破,“草根”阶层不再被动地接收精英阶层的信息。

公众通过生产信息、传播信息等方式参与到社会的公共事务当中。

众多热点事件最早发源地集中在网络,经过网络发酵得到大量关注和传播。

广大公众对网络热点事件自由发表个人意见或观点,成为“媒介审判”的一分子。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作者:————————————————————————————————日期: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法律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祁建建1,白小艳2(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100069)摘要: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司法公正的需求等集中爆发形成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结果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通过区分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简单影响及复杂影响机制,从影响机制的角度分析媒体报道如何影响刑事审判,从媒体和法院的角度分别予以规制。

借此达到减弱媒体报道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发挥其促进公正正面影响的目的。

关键词:媒体报道;刑事审判;影响机制;报道规则;庭外言论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4)12-0137-12收稿日期:2014-09-02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net) 2014年10月31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祁建建(1976-),女,山东高唐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反家暴法;白小艳(1988-),女,山西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编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传媒法。

如今传媒越发活跃的时代也是司法参与社会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

对刑事犯罪和法庭审判的报道已经成为媒体报道的主要话题之一,刑事类案件包含的新闻价值往往让媒体趋之若鹜,诸如近年来发生的许霆案、邓玉娇案、黄静案、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案件从司法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几乎每个案件都入选当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刑事审判受到严重的影响。

浅谈规范报道 杜绝新闻审判

浅谈规范报道 杜绝新闻审判

浅谈规范报道杜绝新闻审判摘要:“新闻审判”(trialbynespaper)是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当今,新闻审判的表现有哪些,怎样防止新闻审判,这都需要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关键词:新闻审判;新闻报道;新闻监督一、列举新闻审判现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加速传播以及受众的偏好性选择,很多刑事案件一发生,在司法机关尚未对案件作出最终判罚时,就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同时很多媒体还通过评论等方式作出预判性的结论,有甚者甚至作出言辞激烈的回应,从而唤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邓玉娇案”、“文强案”、“杭州七十码”、“药家鑫案”“李启铭案”仅这两年,就有多个刑事案件中出现了新闻审判的现象和倾向。

“邓玉娇刺官”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

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邓玉娇案发后,多家媒体争相报道,“服务员刺死寻欢官员”、“烈女”等多个明显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在审判前就引起了广大受众的极大关注,很多网友称邓玉娇如果被判“防卫过当”就明显是官官相护了,这无疑给司法机关最后审判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压力。

2010年2月2日上午,曾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和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的文强及其妻子周晓亚被送上法庭,而媒体的关注不仅仅是从庭审那天开始,文强“落马”消息一经传出,媒体关于他的****事迹的报道就接踵而来,不时报出令广大群众发指的“罪行”。

早在2006年9月19日下午,原安徽厅卫生厅厅长尚军因受贿罪被安徽省监察厅提起公诉,此事一出,一些媒体将未被司法机关证实的“桃色新闻”刊发,并被多家媒体转载,后经证实这是一起毫无确凿证据下被夸大了的“新闻”。

二、分析新闻审判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在我国,新闻审判的突出表现在新闻媒体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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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为标题等等 , 连街上 打字店 的老板都
议 论道 : 媒体都判 了, 院还审什么 ! 法
二 、 体 报 道 对 司 法 实 践 的 影 响 媒
二是 间接影响 。 种影 响又分为两种 这
案 ”,这 起 凶杀案 引起 了社会 各 界 的震 惊 ,全 国有近百 家媒体 对此案 进行 了报 道 。 这场 报道从开始 到结束 , 多媒 体 但 许 并没有很好地 发挥 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 在 报道 的表 述中 , 或多或少 的形成 了一种 情 绪化 的舆论监督 。在法院还没有审判前 , 媒体 就认定是犯罪 嫌疑人杀害 了母亲 , 同 时还把 当事 人 的姓 名 、 就读学 校 、 母亲 的 姓名等个人资料公 之于众 , 违反 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 面对诸 多 。 媒体 沸沸扬扬 的报道 , 院承受着舆论 压 法 力 ,失去 了独立 审判案 件的外部条件 , 犯
发表 “ 师 声 明 ”: 蒋 艳 萍 案 尚未 开 庭 律 “
件 , 旦在新 闻媒体 中曝光 , 一 容易 引起社
会 的关 注和有关部 门或领导 的重视 , 从而 促使 问题能较快解决 。

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 因而会形成 一种无形
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公共 权力 的运行 。
三、 传媒 应 如何 报 道 案 件
在 上述 例子 中 , 我们可 以看 到媒体报
道 对 司 法实 践 带 来 了 一定 影 响 。 媒 对 司 传
法的影 响一方面是 由媒体 自身 的属性决
定的 , 例如 , 的公 开性 、 它 传播 性等等 。 朱
样也 会对 司法 人员形成 影响 。 其次 , 体 媒
的报道很容易被上级领导所关注 , 领导通 过批示或查询等方式影响司法 。 这种间接 影响更大 , 是传媒影 响司法 效果 最为显著 的一种途经 , 尤其是监督批评类 的报道。
舆论监督


“ 体 审 判 ” 表 现 媒 的
4 0多个厅 级以上领导 干部 ;有 的称蒋 为 “ 三湘 头号 巨贪 ”; 的竟 以 “ 毙还少 有 枪
至 于 给 司法 人 员 造 成 过 大 的心 理 压 力 , 影 响最 后 的判 决 。
现 象一 :0 0年 1 1 日浙 江金 华 20 月 7 发 生 了一 起 儿 子 残 杀 母 亲 的 “ 庭 暴 力 家
般情况下 , 传媒在法律允许 的范 围
司法 独立 与传媒行 使监督 均具有 宪
法依据 , 司法 独 立 与舆 论 自由体 现 着 一个 社 会 民主 与 法 治 两 种 等 量 价 值 。 主 离不 民 开 舆 论 自 由 ,法 治 不 能 缺 少 司 法 独 立 。 司 法 独 立 具 有 封 闭 的 特 性 , 论 自由具 有 公 舆

开 的特征 , 后者必然 要介入前 者 , 前者却 有排 斥后者 的一面 。 因此 , 研究传媒 应 当
如 何 介 入 司 法 案 件 , 定 两 者 在 实 践 中 的 划
审理 ,法 院尚未对蒋艳萍作 出有罪判决 。 该 文有 关 蒋 艳萍 是 贪污 10 0 0余 万元 的 ‘ 女贪 官 ’的结 论是不合 法 的, 这不 仅侵 犯 了当 事 人 的 人 权 ,而且 有 碍 司法 公 正。 ”但 “ 师声 明”几 乎没有 媒体 愿意 律 刊发 。 随着开庭 日期 的临近 , 某些媒 体就 对蒋 艳萍作 出 了 “ 审判 ”:有 的送 给爱众 , 爱众在对各种信息进行判 断 、 评价 的基础 上形成舆论 , 再通过新闻媒体舆论 的评价 和公众 的褒 贬公之 于社会并 反馈 于司法 部 门 , 而形成 一种舆论 压力环境 , 从 以达 到约束和监 督司法 的 目的。 在这 里 , 闻 新 媒体只是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 的桥梁。 传媒影 响司法 的具体途经有两种 :
现 象二 :0 1年 3月 6 日发生 在 江 20 西 万载县一 小学 的爆 炸案 ,死伤 多名 师 生 。 安部 门认 定是一 起刑事 案件 , 公 一些 媒体在案件未侦破前 , 就大肆炒作死伤情 况 ,对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带 来极大压力 , 有些 失实 细节还被 国外媒 体用来 对 中国 政府作负 面宣传 。 现 象三: 0 1年 2月 1 20 4日,湖南某 报 发表 《 一定要看 到女贪 官 的下场 》 一 文, 当事人蒋艳 萍的辩护律师要在媒体上
当然 ,新 闻舆 论 监 督 不 像 司 法 监 督 、
峰认 为 ,传媒对相关 的人 和事 一经报道 ,
就处 在 光 天 化 日之 下 , 不 得 任 何 掩 饰 和 来 逃 避 。这 种 公 开 的影 响 可 以 直 达 人 的心 灵 。 以 , 闻监 督 虽 然 没 有 “ 所 新 刚性 ”的强
制力 , 有 “ 却 软性 ”的影 响力 ,“ 夫所 千
指 , 疾 而 终 ”的 道 理 即 在 于 此 。 于 新 无 由
行政监督那样具有强制性 , 由于它面向 但 社会 , 面对公众 , 不受 地域 、 行业 的限制 , 具有警示教化 的功能 ,又具有影响面广 、
闻报道 与监督影 响面广 , 反应快 , 动大 , 震 许 多久拖不 决或处 理不公 的违法 犯罪案
论 “ 体 审 ”曲 危 及规 遮 嫘 喜
一束光 明
【 要】 摘 近年来 ,“ 媒体 审判 ” 象有所抬 头, 现 如何避免 这种现
象, 一方面要认识 它带来的危 害; 另一 方面媒体 要尊 重司法独 立原
则和新 闻规律 , 维护 司法机关的公 信力 , 维护社会稳定。
【 关键词 】 媒体 审判 司法独立
罪 嫌 疑 人 也 失 去 了 在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中应 得 到 公 正 的权 利 。
情况 : 首先 , 媒体的传播非常广泛 , 不仅司
法人 员可 以看 到或 听到 ,司法 人员 的家 属、 亲戚 、 朋友也能够看到听到 , 如果媒体 报道或批评的 内容与之相关 , 们极有可 他 能将获悉 的这些信息与司法人员交流 ,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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