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之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基本概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依法设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 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 术性服务工作。
狭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只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根据 中编办(2010)104号文件的分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 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管。新修订的《职业病 防治法》也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限定为职业卫生检测、评 价技术服务机构。总局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概论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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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个基础问题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条件和标准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5 贯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 个基础问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6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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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用人单位(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重大举 措。
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执行和落实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 建立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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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本身就是保护了劳动者职业健康 的一部国家法律。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 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七项权利,其中第(三)、第 (四)项权利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着直接联系: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要求
化学因素
339种 毒物
粉尘
47种 粉尘
生物因素
2种 白僵蚕孢子等
物理因素
12种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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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技术培训一2014.06.06.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因素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指以时 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 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是指在遵守 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 锑及其化合物 —硝酸 ➢ 氢化锂 —0.01mol/L盐酸溶液洗脱液 ➢ 钾及其化合物 —10ml 水洗脱 ➢ 钠及其化合物 —10ml水洗脱 ➢ 锡及其无机化合物 …1:10硫酸: 硝酸 ➢ 消解液 ➢ 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硝酸溶液洗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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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技术培训一2014.06.06.
• 检测专业知识与经验 • 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 采样规范的应用 • 检测技术标准 •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
状评价、日常检测—检测特 点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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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技术培训一2014.06.06.
职业卫生检测类型
➢ 按照委托:
— 企业的日常检测 — 技术服务机构的委托检测 — 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测 — 建设项目的类比检测 — 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 检测 — 现状评价的检测
• 最高容许浓度(MAC)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 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瞬间浓度。
—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 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 超限倍数(EL)是指未制定PC-STEL的化学 有害因素,在符合8小时PC-TWA的情况下,任 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 过PC-TWA的倍数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以下简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规划丙级机构布局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布局相结合,现有机构(包括甲级、乙级及检测资质机构,下同)分布数量较多的地市,要严格控制丙级机构的发展数量,现有机构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的地市,新发展丙级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现有机构数量较少的地市,可优先发展丙级机构。
二是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相结合,未完成换证工作的省份暂不开展丙级资质认可,鼓励已换证但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丙级资质,原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和原职业卫生评价乙级机构自愿放弃乙级资质、申请丙级资质的,可不列入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
三是要与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征、主要行业分XXX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因地、因时制宜地做好丙级机构的规划布局。
应急管理部2019年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申请和评审流程
(二)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申请和评审流程1.实验室认可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资料1)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没有变化时,仅在初次评审和复评审时提供);2)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扩大认可范围时不提供,扩地点和扩技术领域时需提供);3)实验室进行最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资料(初次申请时提交);4)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5)实验室平面图;6)实验室所从事活动的说明,当实验室是法人实体的一部分时,两者关系的说明;7)对申请认可的标准/发法现行有效性进行的核查情况(提交核查报告);8)对申请认可的国外标准的核查情况(包括是否有国外标准、当国外标准未进行翻译时,试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外语理解能力);9)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证明材料);10)对于初次申请认可和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实验室,在申请范围内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证据。
11)参加实验间比对的情况(提交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和评价);12)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及不确定度评估报告;13)量值溯源的描述(仅申请校准能力认可时的提供);14)申请“能源之星"检测的实验室还应提供“能源之星”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检测程序对应一览表。
15)其他资料(若有请填写)有无2.资质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文件资料1)申请实验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仅在初次评审和复评审时提供)2)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3)实验室平面图4)实验室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5)典型项目的检测报告6)其他资料(若有请填写) 有无3。
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步骤和流程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大致分为如下四个步骤:1)递交申请资料2)申请资料审查3)接受现场评审4)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流程可以用下述框图表示: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流程图4.实验室认可授权签字人评审要求1)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2)与检测/校准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校准项目限制范围3)熟悉有关检测/校准标准、方法及规程4)有能力对相关检测/校准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5)了解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校准状态6)十分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7)了解CMS的认可条件、实验义务及认可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5.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1)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2)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3)熟悉或掌握检测及实验室体系管理程序;4)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5)熟悉检测报告审查签发程序;6)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7)熟悉《实验室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XX 市行政域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XX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S)市安全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不含放射)认可技术评审手册(2012年版)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目录一、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概述 (1)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内容 (8)三、现场技术考核的注意事项 (16)附件1: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用表 (18)附件2:现场技术考核专家工作用表(不含放射) (40)附件3:现场技术考核方式及判断依据(不含放射) (67)一、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概述1.现场考核的目的、内容与原则现场技术考核是资质认可工作的核心内容与重要环节,是依据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判定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要素,做出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和结论,为政府监管部门作出资质认可决定提供重要依据。
2.现场考核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0号)(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3.评审原则现场技术考核的原则:程序公正、方法科学、评判公平。
坚持程序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现场技术考核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不得擅自增减程序或改变顺序,努力做到每项程序都要依法依规。
坚持方法科学,是实现公正的条件和手段。
现场技术考核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客观,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来衡量机构的过去、现状和发展趋势,保证资质认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坚持评判公平,是体现公正的核心和关键。
充分借助专家组成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定量和定性分析为基础,集思广益、充分研讨、民主集中,确保现场考核评判结果公开、公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保障工人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认可条件。
第二条本认可条件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乙级资质认可。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条件,能够提供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认可标准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的从业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业卫生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业卫生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初级职业卫生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等。
(三)具备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等。
(四)具备必要的研究开发能力,能够进行职业卫生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五)具备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能力,包括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治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的评审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设置、场地和设施等。
(二)初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排查不符合要求或疑似问题的申请。
(三)现场评审:对通过初评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包括对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场地设施等进行检查。
(四)评审结果: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认可条件进行评定,评审合格的予以认可,评审不合格的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章资质认可的期限和管理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介绍
职业卫生检测相关标准
18. GBZ/T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 18. GBZ/T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 18. GBZ/T189.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9部分:手传振动 18. GBZ/T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8. GBZ/T189.1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18.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18.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8. GB/T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18. GBZ/T 173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18. GBZ/T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18. GBZ/T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18. GBZ/T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18. GBZ/T210.1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18. GBZ/T210.2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18. GBZ/T210.3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3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8. GBZ/T210.4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 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 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带附件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施工项目部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规定
施工项目部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规定随着现代化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施工项目中试验室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试验室是质量检测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工程质量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因此,对于施工项目部选择的试验室需要进行资质认可。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试验室的基本条件选择合适的试验室,首先要考虑其基本条件。
试验室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面积、地理位置、通风及排放设备、试验设备齐全、防盗和消防设施以及运行人员的能力等。
建筑面积是选择合适试验室的重要考虑因素,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试验室的地理位置应该处于合适的区域,便于工程部门的监管和协调。
试验室的通风及排放设备应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该经过合法鉴定。
试验室应该配备完整的试验设备,能够满足实验的要求。
防盗和消防设施应该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过合法认证。
试验室运行人员应具有合格的技术能力和相关证书。
2. 试验室的管理体系选择合适的试验室不仅要考虑其基本条件,还需要考虑其管理体系。
试验室应该具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一支专业的技术人员队伍。
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管理制度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法鉴定。
试验室的技术人员队伍应该专业化、能力强,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优秀的工作记录。
技术人员队伍应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 试验室的专业能力选择合适的试验室还需要考虑试验室的专业能力。
试验室的技术能力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要求,能够进行相关领域的试验、检测和分析。
试验室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知识和质量控制技术,能够为施工项目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服务。
试验室应该进行深入的技术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试验、分析和检测的能力,不断更新试验设备和技术手段,为施工项目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技术支持。
4. 试验室的信誉试验室的信誉是选择合适的试验室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了解试验室的客户、合作伙伴和同行业人士对其的评价,可以获得一定的了解和判断。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
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家认监委2016年5月31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健函〔2014〕27号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健函〔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中,各地和有关专家反映机构业务范围认定难以把握:一是第一类业务范围中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和第二类业务范围中的“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和中、高能加速器”划分比较宽泛;二是进行相关业务范围认定时,对评价能力的评判缺乏具体标准;三是对“模拟评价报告”无规范性定义和要求。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业务范围进一步细划为子业务范围1.第一类业务范围中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细划为两个子业务范围,即“(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2)工程建筑业”。
2.第二类业务范围中的“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和中、高能加速器”细划为三个子业务范围,即“(1)核电站”、“(2)大型辐照装置”和“(3)中、高能加速器”。
相关业务范围细划后的子业务范围的具体业务领域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
3.具体工作中,对“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或“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和中、高能加速器”业务范围认定时,如相应各子业务范围均符合认定条件,则仍按一个业务范围进行认定,资质证书上打印业务范围全称;否则,只能按照子业务范围进行认定,资质证书上只打印符合认定条件的子业务范围名称。
二、认定业务范围的具体要求根据88号文件的要求,认定业务范围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二是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
(一)关于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
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条件应满足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职业卫生检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l
SOP应经过审核批准并列入受控范畴。
2016-10-20
28
检测方法的质量控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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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编制SOP的内容应满足5W1H原则
l What—此项作业的名称及内容是什么; l Why—此项作业的目的是干什么; l Where—即在哪里使用该作业指导书; l Who—什么样的人使用该作业指导书; l When—此项作业什么时候做; l How—如何按步骤完成作业。
设备、量具、标准物质 溯源到国家基准
设施和环境条件 符合检测要求
校准和检-20
数据处理、记录、 报告正确
外部服务质量 采购物品的质量
6
检测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l 人—人员 l 机—设备 l 料—样品和消耗材料 l 法—检测方法 l 环—设施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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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和消耗材料的质量控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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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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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标准物质(GBW)—由国家计量部门批准、颁 布并授权生产,采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 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也可由多个实验室采用同一 种方法协同定值,计量准确度达到国内最高水平,稳 定性在一年以上。 二级标准物质(GBW(E))—由国家计量部门批准 、颁布并授权生产,采用与一级标准物质相比较的方 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计量准确度能满 足一般测量的需要,稳定性在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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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证据
Ø 校准计划 Ø 外部合格供应方评价和选择 Ø 自校准规程 Ø 校准标识等。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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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续)
n
测量仪器应根据仪器的性能情况, 加贴仪器状 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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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志——经计量检定或校准、验证合格,确认其 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 准用标志——设备存在部分缺陷或部分功能丧失,但 可在限定范围内使用;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够,但 检测所用量程合格,可降级使用。 停用标志——设备目前状态不能使用(故障、经检定 校准不合格、性能无法确定、超过周期未检定校准、 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等),但经检定校准 或修复后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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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二)申请单位简介;(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九)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十)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十一)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以从总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附录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申请单位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
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
不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
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二、技术评审第六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
技术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第八条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为3天。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有关资料和表格,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
第九条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从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专家组组长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确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技术评审单位应当提前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告知申请单位。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技术评审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并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技术考核前应当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一)宣布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和专家组组长;(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三)提出现场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四)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表;(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明确专家组成员职责;(六)听取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专家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按照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三条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
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2.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3.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现场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4.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签署的承诺书;5.申请单位汇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6.确定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配合人员;7.确定考核意见反馈时间和末次会议时间、地点。
(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
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2.模拟评价。
申请单位应当组织评价人员完成模拟评价,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4.盲样考核。
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
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审查资料。
专家组按照分工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2.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5.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6.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7.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原始记录;8.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9.应当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
主要内容包括: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5.样品管理;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
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
其中,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单。
(七)反馈考核意见。
专家组就现场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四条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技术评审单位。
技术评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技术评审单位。
三、报批和批准第十六条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七条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自接到技术评审单位上报的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过综合审查并报总局领导同志审定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一)单位名称变更的;(二)注册地址变更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五、其他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申请的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附录1安职技申字()第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