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成因分析——以广东部分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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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一、嫁而不出:“外嫁女”的主张与尴尬中国有一个由来已久的习惯说法,把女性结婚叫做“出嫁”。
“出”首先是指离开家庭,但是在宗法社会,“出”就是被他者化,此所谓“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
人们通常把这句不太入耳的话理解为对女性的歧视,其实从本原上说,它是古代宗族在进行自我身份界定时奉行的一条规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
1[1]宗族的整合性(integrity)和纯洁性(purity),乃至其存续的可能性(durability)取决于宗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因此,身份界定的规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法一样重要。
“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形象地表达了宗族对于外嫁女人的严格的他者化。
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多维度的变革过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现代社会结构,简单地说就是由身份到契约的革命。
我们自豪地认为我们摧毁了封建的宗法体制,把男女平等上升为宪法原则,但是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农村地区出现的“外嫁女”案使我们惊奇地发现:“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在农村集体利益的分配中仍然是一条被遵奉的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制度本身还是其实践?)居然保存了宗法社会的身份界定规则!笔者近年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对“外嫁女”及其子女不服村委会利益分配决定而产生的案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本文的写作素材取自这个地区,但是本文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具有地域局限性,相信下文的分析具有普遍的意义。
珠江三角洲较其他农村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快,在此过程中,不少村民委员会通过征地补偿、土地有偿转让、村内物业出租、村办企业等多种途径,积累了可观的集体收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或向村民发放分红。
外嫁女权益类型及受到侵害的成因分析
3 . 宅基 地分 配权 。对农 民来 说 , 宅基地 是赖 以生存 的一项
重要 的权 利 . 有很大 的经 济利益 , 现今很 多农 民无地 耕种 又无
其 他生活 来源 , 就会 在 自家宅 基地上 建造房 屋 。 其 中一层 留作
自用 , 其 他 出 租 出去 。在 大 多 数 地 方 , 宅 基地 的分配 权 又往往
( 三) 法律成 因
1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随着经 济 的发展 和土地 的增值 , 在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和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部 分 外 嫁 女 不 仅 分 不 到 新 的
责任 田, 而且 过去分 配 的也要 被强制 收 回。 2 . 征 地补偿 款 分配 权 。征地补 偿 费用作 为 对被 征 土地农 民( 包 括 外嫁女 ) 土地 承包 权 益的 一种 价值 补偿 , 外嫁 女 应 当 得 到和 同村农 民一样 的补偿 。 但 现实是 。 在 很多 地 区外 嫁女 一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问 题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生 纠 纷 人 民 法 院 能 否 受
和 征地补偿 款分 配权 紧密联 系 .且 在宅 基地分 配权 问题 上采 取男 女不 平等 的政策 。
4 .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 外 嫁 女 权 益 纠 纷 表 现 最 突 出 的 就 是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问题 。 在 这个 问题上 , 村 委 会 会 以 村
5 . 集体福 利 。 外 嫁女 的此项 权利 同样受 到 限制 。 包括 农村
集体合 作 医疗 、 养老保 险 、 子女 人托 、 人 学等方 面 的权利 。 外嫁 女要 求 享有 参 与 以上农 村集 体 经济 利益 分 配权 利 ,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围绕着土地征用补偿费所产生的*日益增多,村经济合作社拒绝“农嫁女”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农嫁女”受到歧视待遇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践行司法为民,深入掌握“农嫁女”涉法问题的最新动向,研究相关对策,我院专门成立“农嫁女”涉法问题调研课题组,组织人员开展调研,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对解决“农嫁女”涉法问题有所裨益。
一、“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理难点及成因分析(一)“农嫁女”案件概况18年以来,我院共有涉及“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15起。
在这15起案件中,以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为由起诉的7件,其中2件撤诉, 2件判决支付,1件不予受理,另有2件尚在审理;以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的6件,均不予受理,这6起案件中又都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处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2件,其中1件判决支付,另1件在离婚调解书中未涉及。
(二)案件特点1、与离婚案件有联系。
15起案件中,有8件与离婚案件相关联,占到53%,其中2件是在离婚案件中女方直接提出要求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6件是夫妻离婚后因村经济合作社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女方起诉村经济合作社或男方要求支付。
2、多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
农嫁女起诉村经济合作社的*有11件,占总数的73%。
原告的起诉理由,一种是村经济合作社无视夫妻已经离婚的事实,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另一种是村经济合作社未承认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
3、农嫁女处于弱势地位。
起诉的农嫁女当中属“农嫁非”的5人,占到33%,均因为出嫁后未从该村迁出户口,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土地被征用后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而起诉。
其余“农嫁农”的10人,1人丧偶,1人嫁给了村里的外来户,8人是离婚后村里将补偿费用直接给了男方。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对“农嫁女”涉法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的分析与思考》摘要:“农嫁女”所涉及纠纷有其复杂性,现有条件下如何“农嫁女”案件社会各界提供了多种思路存着多种观,目前立法滞状况已成“农嫁女”纠纷障碍加强全国或各省统性立法是“农嫁女”问题根途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市场济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量征收、征用围绕着土地征用补偿费所产生纠纷日益增多村济合作社拒绝“农嫁女”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现象农村较普遍“农嫁女”受到歧视待遇现象较突出践行司法民深入掌握“农嫁女”涉法问题新动向研究相关对策我院专门成立“农嫁女”涉法问题调研课题组组织人员开展调研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问题办法以期对“农嫁女”涉法问题有所裨益、“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基情况、处理难及成因分析()“农嫁女”案件概况 000年以我院共有涉及“农嫁女”涉法问题案件5起这5起案件以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纠纷由起诉7件其件撤诉件判支付件不予受理另有件尚审理;以承包营权纠纷由起诉6件不予受理这6起案件又都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离婚案件要处理土地征用补偿款件其件判支付另件离婚调涉及(二)案件特、与离婚案件有系5起案件有8件与离婚案件相关占到53%其件是离婚案件女方直接提出要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作夫妻共财产依法分割6件是夫妻离婚因村济合作社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女方起诉村济合作社或男方要支付、多以村济合作社被告农嫁女起诉村济合作社纠纷有件占总数73%原告起诉理由种是村济合作社无视夫妻已离婚事实将土地征用补偿款发给了男方;另种是村济合作社承认原告土地承包营权也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3、农嫁女处弱势地位起诉农嫁女当属“农嫁非”5人占到33%因出嫁从该村迁出户口而二轮土地承包分得土地承包营权且土地被征用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而起诉其余“农嫁农”0人人丧偶人嫁给了村里外户8人是离婚村里将补偿费用直接给了男方、处理结不统对离婚案件涉及和离婚向男方主张分配起案件法院判支付件动员撤诉件离婚调涉及件对以村济合作社被告起诉起案件不予受理7件;受理件其件判村济合作社支付件尚审理(三)我院处理“农嫁女”案件做法与存困难上已谈到慈溪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做法并不统尤其是对“农嫁女”诉村济合作社纠纷院部各相关庭室是否受理问题上也形成共识有观认根据[00]民立他《高人民法院关徐志君等十人诉龙泉市龙渊镇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批复》“国征用农民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济组织所有只能用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围对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据院对7起纠纷不予受理而也有观认高人民法院法研[00]6《关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答复》表明“类问题可以参照法研[00]5《关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答复》办理”法研[00]5明确表示“农村集体济组织与其成员因收益分配产生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院据受理了件该类纠纷其有件判由村济合作社支付件尚审理可见由高院身关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上答复不是很统导致法院实际操作也达成统见正是对“农嫁女”与村集体济组织纠纷受理与否理问题成类案件突出、难处对土地征用补偿费性质认识尚不统也是实际操作容易遇到难依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营管理由村济合作社行使合作社对土地营管理部规定对社员有约束力但对该规定合法性、合理性法院往往难以审离婚案件女方要享有土地承包营权但对该营权落实也存困难类纠纷数量近年因二轮土地承包进行、土地征用情况增多等因素而呈上升势“农嫁女”们认己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待遇公平是她们共呼声(四)“农嫁女”案件成因、土地制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貌似明晰规定实质上是模糊问题就这“集体”指是谁?“集体”和“集体济组织”是否概念?村民组、村、乡镇和“集体”又是什么关系?“集体所有”和“共共有”是什么关系?……这系列问题导致了“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人共有高抽象化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有效控制“集体所有”陷入“人人所有人人没有”境地这根上导致了“农嫁女”权益受侵害事实发生、村集体济组织存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土地是有限消彼长作原有村集体济组织成员必然要维护己既得利益而他们正可以通村民会这合法形式达到排除“异己”目从而使己利益化因而出现歧视妇女、歧视上门女婿、歧视外户等现象3、村民治权行使不规村规民约、“土政策”等制定缺乏强有力审与监督现实村集体济组织处理土地承包、土地补偿等问题存如下不足()没有明确规定;()有规定但其具体条件标准等缺乏客观依据;(3)有规定但其制定程序可能存瑕疵;()有规定但可能是事议缺乏稳定性与延续性因有观认村规民约应当行政审达到类似公司程规程、传统观念、识国农村根深蒂固乡土陈陈相因农思想保守、排外还有贯对夫权尊崇更压抑了农嫁女们生存空5、高院答复给农嫁女寻司法救济带困难农嫁女试图通打官司维护身权益而高院答复似乎关上了诉讼门加其他救济途径模糊增加了农嫁女困惑甚至不满这无疑是潜社会不稳定因素二、对“农嫁女”案件涉及主要问题分析与思考“农嫁女”所涉及纠纷有其复杂性由实践人们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性质认识尚有待明晰而地对如何确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如何分配土地征用费等操作上也无统规那么应如何看待当前农村正发挥着作用“村规民约”法律地位?对那些与法律有冲突“村规民约”我们又应如何面对?对“农嫁女”案件凸显这些疑问课题组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思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性质认识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高院有关司法释规定国征用农民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等问题性质认识实践有较争论笔者认应做如下具体分析、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补偿不能通集体合形式予以平分配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土地处分权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行使国征用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必然使原土地所有人造成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其依法应承担风险或牺牲所以国应该给予公平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财产状况也就是说土地征用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依法移对原所有人给予济权益弥补从性质上说土地征用补偿属行政损失补偿它与民法上基侵权行发生损害赔偿有质区别因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补偿也可以说是土地形态化货币形态集体财产依法归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济组织所有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六至十倍也就是说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是土地价值以下获得补偿所以它不是财产上获得收益也不是以土地媒介实施民事行而获得收益因不能通集体合形式予以平分配将集体财产化私人财产虽然有些地方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也可分配给村民笔者认这是不合法否则话将导致集体财产终被瓜分殆尽、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形式归要安置集体济组织成员所有依法归农村集体济组织所有土地般由集体济组织成员使用即通使用权和承包营权确定由其成员占有、使用和收益部分集体济组织成员以土地(留地、留山)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生存基条件土地被征用必然减少或完全丧失其赖以生存条件给其生活造成定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要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十五倍”可见安置补助费法律上并非土地这集体财产化补助对象也不是土地所有权人而是要安置土地使用权人因而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形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济组织由农村集体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要统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用支付被安置人员保险费用”由可见安置补助费不属集体收益其所有权应属要安置集体济组织成员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据如附着物及青苗属集体那么该补偿款就是属集体;如附着物及青苗是集体济组织成员则归其所有(二)对地区确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土地征用费分配标准考察及审判实践存争议、地区确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对慈溪地些镇村调显示对集体济组织成员确定主要以户籍标准以婚姻状况参考如对农嫁女土地承包营权按其身份有以下不做法()“农嫁农”由女方娘所村济发展较而男方所村济相对落女方不愿将户口迁往男这些妇女男方所村就没有土地承包权()“农嫁非”农村妇女嫁给非农男子户口迁出还有承包权(3)“农嫁农”离婚农村女子与农村男子结婚女方户口迁至男方村里并分得承包权;但若女方与男方离婚即使女方户口迁出男方村里也不给予土地承包权()丧偶年或年老丧偶仍分给土地年轻丧偶则不分综上从学理上归纳下地区认定集体济组织成员标准有三种主张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地是否该村组作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格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村组长期生活标准确定格;折衷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原则以长期居住事实状态例外确定成员格笔者认认定成员格应当坚持以公平出发以户籍审原则以长期生活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义例外综合考虑确定任何方面都不能作认定成员格标准如户籍村组不能当然认定其具有村组集体成员格但如原始户籍村组则然取得该村组集体成员格对谁有权认定成员格般观认有权认定成员格应当是村集体济组织村民会议而调研我们发现也有观认格认定不属村民治事项该观认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是村民法定权利应是属私权畴不能通表、投票等方式定村民会议只能就收益分配具体数额等进行治而谁有分配格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进行认定确定成员格是“农嫁女”案件重要问题我们希望通立法能作出明确规定或是由村民会议定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区土地征用费用分配标准成员格确定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般按标准发放但也存对“农嫁女”按定比例少分现象笔者认()“农嫁女”系农业户口且户籍尚村根据现有户籍管理规定属户籍所村村民但是否仍属集体济组织成员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结婚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可见法律已“有条件”地确认“农嫁女”原承包合效力承包土地并非必须要交回因国征用土地、承包合提前除其他村民通分配得到生产金或生活补助情况下将“农嫁女”拒门外是种变相剥夺其农业生产营权包括承包权行(3)些村委会认“农嫁女”虽有村户籍但不村实际居住生活因而不应属集体济组织成员这样判断标准有定道理但不尽合理且实际操作容易产生矛盾3、审判实践还有以下三种情况常引起争议()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用非村集体济组织成员分配取得成员格是否享有分配权?种观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权利主体应是土地被征用集体济组织成员土地被征用取得成员格分配不享有分配权另种观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人所共有故该分配权取得不是土地被征用或获得补偿费用而是集体济组织定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给成员人故集体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该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完全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居住地保留承包地而新户籍所地取得承包地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和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如何确定?003年3月日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迁移户籍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前原居住地仍保留承包地对种观认如支持其新居住地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会导致其两头获利而新居住地集体济组织部还会有部分新增人口无地可种造成严重不公平如原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该妇女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五十四条规定要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种观认种观混淆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与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立法目维护农村妇女基生活保障权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即丧失了原集体济组织成员格原集体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若其保留承包地被征用只能行使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若其新户籍所地因无承包地不享有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但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3)承包方仍集体济组织成员愿交回承包地是否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期可以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交回承包地但承包期不得再要承包土地种观认情形下承包方已愿放弃其权利就不应享有参与所农村集体济组织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利另种观认种观混淆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与土地承包方获得补偿权承包方愿交回承包地行只是放弃其土地承包营权实现但其仍然享有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格仍然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仍然享有新轮土地承包取得承包地权利以上三种情况引发争议尚待通立法予以明确(三)“农嫁女”涉法问题涉及“村规民约”法律地位及其与宪法、法律冲突、“村规民约”法律地位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治组织对其身及其组成成员制定治性程其性质类似公司程但又不公司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条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治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从历史发展角看村规民约法律地位正逐渐弱化它从法律渊地位退化到了般部机制现代国是从封建社会型到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渡但法律更替是直接从封建社会传统国社会法律是以义基础村规民约作宗族法组成部分是纳入了当法律体系是当法律渊可以作司法官员审判依据与当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具有相法律效力而且村规民约作法律是制定法泉它是从习惯法向制定法跃进阶段可以说村规民约以义法律主要容代身就是法律但当我们跨入以权利位当代村规民约这种以义核心治性条款显然违背了现代法治理念已不能也不应当作法律种渊而且它涵正开始变但是正如句法律谚语说“要是存合理性”现行法律不能涵盖我们全部现代生活繁复社会生活定了村规民约存社会合理性但是它存仅限乡村团体成员部仅不违背法律情况下才村民部产生约束力它要遵循制定法对权利义进行设定旦其设置权利义与法律有冲突就失却了约束力如今村规民约既不是习惯法部分更不是我国法律体系渊仅是治团体部约束机制、“农嫁女”纠纷所涉“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冲突实践“农嫁女”涉法问题所涉及“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很可能存冲突主要表现()治组织成员格确定设定上设置障碍突出表现外人口要进入这治组织有较高门槛或者形式不合法律精神如有些村村规民约规定有儿子庭女儿结婚招婿上门不予落户确落户和把户口保留村交纳基础建设费和保留户口保证金才能落户或落“空户”()男女不平等现象突出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格也就没有土地分红或土地征购款分配格具有样劳动能力男女分配土地营承包权他们权利义是相但女性获得承包权份额往往要少男性有村规民约这样规定宅基地划分只有儿子户或有子有女户以儿子人数划定宅基地;若只有女儿户不论有几女儿都只能划套宅基地;新出生男女孩男孩能享受村民切待遇女孩则分不到土地、宅基地(3)超越法律规定对部成员设定义予以处罚广东徐闻县迈陈镇讨墩村农民邓德因及缴纳集款被村里视违反“村规民约”处予罚款及切断照明电线停止供电目前对涉及村规民约与法律冲突案件常见诸报端但是我们接触案件尚无涉及类案件成功案例通对已报道案件考察分析其不能妥善处理涉及类案件原因主要①法院对村规民约审属司法审是事审涉及村规民约案件只是民事案件但村规民约身只是社团组织法对村规民约超越法律现象没有法律上处理依据②当村规民约与法律产生冲突问题只是案凸现村规民约尚触及其他人利益候改变村规民约不会被作项单独诉提出即使提出了也没有处理适当法律途径③我国宪法只是部政治性件不具有司法上实用性它虽然是我国根法但并不能作审判依据我国也没有宪法法院不能对违背宪法法律案件单独进行审判这也是不能涉及村规民约违法问题原因3、如何看待村规民约与法律明关系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权益受侵犯多妇女和儿童造成种现状原因除了村民狭隘人利益观外延续数千年性别歧视仍影响甚深农村深深嵌入乡土社会秩序村规民约与国宪法法律存着极其复杂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结婚男方可到女方落户女方也可到男方落户但不少地方村规民约认男娶女嫁天地义强行将妇女及子女户口迁出人民法院应当通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纠正、变落传统观念倡导、弘扬现代法律精神从而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明进步三、“农嫁女”涉法问题机制“农嫁女”涉法问题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被量征用程暴露出它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我们应当积极探类纠纷机制以利社会发展与稳定()“农嫁女”案件与社会稳定对世代依赖土地生农民而言旦失土地生存即面临威胁而农村稳定是国稳定基石政府应当规土地执法杜绝低价征地、高价让等损害农民切身利益行村集体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公正导致农嫁女作集体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会加剧这部分群众与政府、企业及村干部矛盾这些矛盾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对农村稳定、社会稳定都会造成面影响(二)“农嫁女”问题机制现有条件下如何“农嫁女”案件社会各界提供了多种思路存着多种观观民事诉讼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势必行其理由是纠纷实质主体地位平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上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九条规定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讨论定即收益分配不是村委会单方思表示而是村民思表示村委会身对农村集体收益没有行支配权只有分配方案启动和济管理(包括集体收益保管和支出)职能“农嫁女”案件纠纷实质主体是她们与村集体济组织其他成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有法可依且实践“农嫁女”诉往往是要确定其村民(股东)格和村民(股东)分配权即和其他村民样享受福利和集体收益分配3民事诉讼与村民治没有矛盾村民治应是宪法和法律框架治任何组织和人都不能打着治旗侵犯其他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摘要:一、引言二、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背景三、行政裁判书的内容概述四、具体分析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案例五、案例带来的启示和实用性建议六、总结正文:【引言】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婚姻习俗和土地权益问题时常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个案例,以期为类似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背景】莲塘村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这里地理位置优越,土地资源丰富。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增值使得农村土地权益纠纷日益显现。
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就是围绕土地权益纠纷而产生的。
【行政裁判书的内容概述】这份行政裁判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莲塘村村民委员会与外嫁女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外嫁女在娘家村的权益保障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具体分析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的案例】案例中,外嫁女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娘家村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
在维权过程中,外嫁女遭遇了村民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阻挠。
通过行政裁判书,外嫁女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带来的启示和实用性建议】首先,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
外嫁女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享有与村民同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其次,地方政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对于农村地区的婚姻习俗,应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总结】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窗口。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农村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从法院审判的视角解读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2003-12-17 22:51:47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论文提要: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原来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
为此,广州中院牵头组织课题组对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前言:简要介绍广州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概况、开展调研的目的、整个调研的基本过程;第一部分: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案件的法理分析:一、程序问题的思考二、审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三、外嫁女权益受人民法院保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出路;第三部分:两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双重条件的问题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及其审查、监督机制结论:通过地方立法统一解决是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必由之路。
全文共计9800字。
课题组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娜广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马红安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魏富忠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次奇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雷艳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伟民广州市妇联法律顾问邓克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谭卫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助审员李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审员龚德家广州市番禺区法制办谢伟东前言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先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1。
农村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从法院审判的视角解读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论文提要: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原来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
为此,广州中院牵头组织课题组对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前言:简要介绍广州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概况、开展调研的目的、整个调研的基本过程;第一部分: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案件的法理分析:一、程序问题的思考二、审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三、外嫁女权益受人民法院保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出路;第三部分:两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双重条件的问题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及其审查、监督机制结论:通过地方立法统一解决是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必由之路。
全文共计字。
课题组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娜广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马红安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魏富忠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次奇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雷艳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伟民广州市妇联法律顾问邓克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谭卫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助审员李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审员龚德家广州市番禺区法制办谢伟东前言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先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镇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转化成股份分红、土地补偿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多,这些变化给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的落实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特点近年来,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严重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分析我县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出嫁女上访案件增多。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加,村民待遇的不断提高,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的矛盾日益突出,上访案件逐年增加,县妇联每年都会接到1至2起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访案件。
二是存在“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当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大部分是由村一级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而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分配。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但由于有的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没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三是各村情况纷繁复杂,呈多样化。
虽然同样都是涉及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但是各村由于土地、人员组成、村民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各有不同,呈现多样化。
有些村能够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的合法权益;有些村规定出嫁女享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有些村采取私下协议的方式,以一次性补偿为条件,迫使出嫁女放弃今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些村不论出嫁女户口是否仍在本村,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一律剥夺出嫁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的权利。
农村外嫁女维权现象:制度缺失与重构——以广州市Y区为例
土地及其他 资产等经济权 利 , 具 体表现为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 集体经济股 份分红权 、土地承 包经营权等。同作为集体经济组
[ 收稿 日期 ] 2 0 1 6 — 1 2 — 1 9 [ 基金项 目 ] 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 大招标课题 攻关项 目 “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研究” ( Z D G G 2 0 1 3 0 9)。
[ 作者简介 ] 谢孟倪 ( 1 9 9 2 一 ),女 ,江西赣州人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农村经济 ;翁贞 林 ( 1 9 6 4 一 ),男 ,江西玉山人 ,博士 ,教授 ,研究 方向:农村经 济
与农村社庭 、社 区 、政府等方 面探讨 路径 。 外来 媳妇 自身要树 立主动融入嫁入 地的观念 ,适应 当地的文化 生 活习惯 ,处理好 与丈夫和公婆 的关 系 ,提高解决家庭 纠纷和 矛盾 的能力 ,以获 得家人和亲戚 的支 持 ;积 极参加嫁人地 社区 的活动 ,建构新 的社会支持 网络 。社 区要及 时 了解外来媳 妇的 基本 情况和可 能会 遇到的融入 问题 ,把 融人程度非常低 的外来 媳妇 列为重点服务 对象 ,提供纠纷协调 、就业咨询 、社 区参与 等必要 的服务 , 开展外来 媳妇 家庭 问题 和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 , 促进外 来媳妇顺利地 融人 当地社 区。政府也 要出 台相关法 规保 护外来媳 妇的合法权 益 ,比如禁止 当地村 民以集体决议 、村规 民约等形 式剥夺外来媳 妇获得集体资产 的收益 ,允许她们平等 地享受村 里的福利待遇 。总之 ,农村外来媳妇在嫁 入地面 临的 社会融入 困境 是经济结构 、社会实践 、制度规 范 、文化传统 等
[ 关键 词 ]农村地 区;外嫁女 ;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认 定 ;村规 民约 ;制度 重构 [ 中图分类号 ] C9 1 2 . 8 [ 文献标 识码 ] A
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成因及对策
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成因及对策作者:李璇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16期[提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突出,土地市值呈现出节节高升的现象,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迅速提高。
受传统习俗、自身利益追求等因素影响,部分集体经济成员剥削侵占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引发外嫁女权益纠纷。
基于此,本文运用质性研究的方法,探讨分析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承包地权属纠纷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最后站在外嫁女权益保护的立场,提出相关治理对策。
关键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治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6月8日一、引言农村三权分置的推进,一方面促进了我国农地流转的速度,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提升了我国农地的市场价值,扩大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
然而,随着农村集体红利的不断增加,“非均衡化”利益分配所引发的外嫁女权益纠纷也逐渐突出。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外嫁女土地权属纠纷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经济的发展。
基于现实的需要,学者们对外嫁女权益纠纷的类型、成因、治理机制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就目前我国外嫁女权益纠纷的类型来看,莫万友(2013)将其分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土地权属纠纷、股份分红权纠纷、宅基地分配权纠纷四种形式。
就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原因,于雅璁(2014)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是造成侵害“外嫁女”权益事件屡次发生的根本原因。
莫万友(2013)认为非农收益分配不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是导致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因素。
张开泽(2009)认为传统观念的束缚只是导致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思想基础,而法律制度性的冲突则是形成纠纷的深层原因。
面对外嫁女权益纠纷的难题,学者从不同视角提出相关治理措施。
黄家亮、吴柳芬(2015)从“多元争议”定义出发,认为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必须充分考虑多元化利益主体的诉求,不能简单粗暴的采取强制性措施。
刘亚娟、张晓萍(2017)则认为要在尊重“村民自治”基础上,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司法审查机制。
农村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从法院审判的视角解读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2003-12-17 22:51:47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论文提要: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原来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
为此,广州中院牵头组织课题组对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前言:简要介绍广州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概况、开展调研的目的、整个调研的基本过程;第一部分: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案件的法理分析:一、程序问题的思考二、审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三、外嫁女权益受人民法院保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出路;第三部分:两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双重条件的问题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及其审查、监督机制结论:通过地方立法统一解决是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必由之路。
全文共计9800字。
课题组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娜广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马红安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魏富忠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次奇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雷艳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伟民广州市妇联法律顾问邓克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谭卫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助审员李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审员龚德家广州市番禺区法制办谢伟东前言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先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1。
从“外嫁女”申诉案分析我国依法行政
从“外嫁女”申诉案分析我国依法行政作者:钟能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中央提出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城镇化过程必然涉及三农问题,而且农民的权益在城镇化过程中如果能够得到平等保护又是重要的问题。
本案从分析“外嫁女”申诉案件出发,论证平等保护、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等问题。
关键词“外嫁女” 平等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63-02一、从诉讼案件看“外嫁女”维权艰难历程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村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于1999年9月分别与龙溪联社签订《广州市芳村区东漖镇龙溪村、社农转居协议书》,协议规定上述人员从迁出户口之年起,股数不再发展,并不能享受村、社的福利待遇和一切待遇,只能持原股数参与户口属不在册的股员的股红分配。
签订协议后,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领取了龙溪联社补给的安置费4000元。
2000年6月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转为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从原农业户口转为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
2009年4月8日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向海龙街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行政处理,责令龙溪联社确认其与本社社员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分配责任田或给予相应补偿款,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权益。
2010年2月4日海龙街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驳回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申请请求。
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不服,于2010年2月9日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亲自签名,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经公证处予以公证,是真实有效的。
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在签订协议后亦按照协议领取了相应的安置费,并从原农业人口转为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现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要求第三人向其发放相应的费用,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梁某等十多名“外嫁女”不服其一审行政判决,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例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外嫁女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例
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例发生在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涉及一名外嫁女被拒绝享受征地补偿款的案件。
案例背景:
石湖村是花都区炭步镇的一个较小的农村村庄。
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决定征收石湖村的一部分土地,以建设新的工业园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征地补偿款应该给予被征地农民,并且应该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搬迁费等。
案情经过:
李小芳是石湖村村民,她在年轻时嫁到了其他城市,并且在外地定居。
由于征地补偿事宜需要本人到场办理,李小芳委托村里的亲戚代表自己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当时的村委会认为李小芳已经离开村庄多年,因此不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
无论李小芳亲自上访还是找律师解决此事,都被拒之门外。
案件进展:
李小芳感到十分委屈和冤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找到了一位律师,将此案告上了法庭。
法庭进行了多次庭审,对双方的证据和证人进行了审查。
最终,法院认定李小芳与石湖村的关系仍然属于村民身份,无论她是否长期离开村庄,都有权利享受征地补偿款。
法庭判决石湖村必须向李小芳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搬迁费等。
案例影响:
该案例的判决对类似情况的外嫁女及其他农民权益进行了保护,使他们享受到了应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同时,该判决也提醒了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得歧视和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对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关于农村出嫁女的集体经济权益保障——基于广东省S村的调查
福 土地 是农 民的命 脉 , 承担 着农 民生 产 和生 活保 集体 分 红 、 利和 宅基 地 分 配等 权 益 问题 。 而户 籍 障 的功能 。改革 开 放进 程 中我 国农村 在 村集 体 经济 改革 使 已婚 妇 女户 籍 不必 随夫 婚 迁 , 子 女 户籍 可 其 因此 出现 了不少 出嫁 女及 其 实力 增 强 的同 时 , 少 地 区 出现 了 出嫁 女 基 于土 地 随父 亲 或 随母 亲落 户 . 不 产生 的集 体经 济权 益保 障存 在 问题 。 一 问题若 得 子女 在结 婚 后仍 保 留户 口在原 村 , 的仍 住 在本 村 这 有 不 到有效 的解 决 ,不仅 影 响 出嫁 女群 体 的生 活 , 而 并 以此为 由要 求分 享 村集 体 的利益 。 本 次 调 查 的 S村 , 辖 6个 村 民小 组 , 人 口 下 有 且 易 形成 群 体 性 事 件 ,将 对 社 会 稳 定 造 成 负 面 影 3 与深 圳 某 区毗邻 。 在 2 纪 9 早 0世 0 响 。 文将 基 于 2 1 本 00年 2月在 广东 省 S村 的调查 , 13户共 83人 , 8 年代 , 随着 工 业 化 的发 展 , 村 土地 基 本 上 就 已经 该 对农村 出嫁 女 集体 经 济权 益保 障 问题进 行探 讨 。
按 女 土地 权 益 之 争 的背 后 隐 含 着 两种 不 同形 态 的 资 后 续 发展 的资源 。 回拨 地 是指 政 府 征用 土 地后 , 产 权 益 : 是 作 为 农业 资产 的 土地 权 益 , 一 种 是 照一 定 比例 划 拨 给 被 征 农 村 集 体组 织 发 展 村 集 体 一 另
[ 收稿 日期 ] O 卜 0—1 2l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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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 夏金梅(9 9 , , 17 一)女 黑龙江安达人,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讲师。
说一说有关“外嫁女”的问题
说一说有关“外嫁女”的问题整理材料时看到了一份广州市革委会发布的《关于“外嫁女”问题的指示》(【69】市革委第28号)文件,文件中提及当时有关外嫁女所遇到的问题:关于“外嫁女”问题的指示根据群众反映:有些生产队对于与城镇人口结婚仍留在生产队劳动的女社员即所谓“外嫁女”,不给派工,不分给口粮,有的甚至还动员或开给证明让她们把户口转往其丈夫工作的城镇去,使她们不能安心在农村参加劳动,因而生活上也发生了困难。
还有的生产队以强调地少、人口多为借口,不发给口粮等,这是一种封建思想残余,是两条路线斗争的反映,不符合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政策原则,这种情况应该迅速改变。
一、大海航行靠舵手,干革命靠毛泽东思想。
必须用毛泽东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以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个人的原则教育干部和社员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二、坚决遵照毛主席关于“各地农村的通知应当欢迎他们去”的指示,应该热情欢迎与城镇人口结婚仍留在生产队的女社员参加生产队的劳动,应按当地口粮标准发给他们及其子女口粮,她们的户口也应当留在农村。
三、这些女社员应该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安心在农村。
生产队加强对她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1969年1月29日外嫁女,按照文件中所提到的内容是指与城镇人口结婚仍留在生产队劳动的女社员,但实际上外嫁女的含义是与本村以外男青年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妇女,并不单单指与城镇人口结婚的这些人,只不过与城镇人口结婚的这些外嫁女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严格,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原因,造成她们无法迁走自己的户口,因而这部分外嫁女更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矛盾更为突出。
传统的男权社会里,一般来说,女人嫁夫随夫,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家庭如此,家族如此,集体也是如此,所以在本村女青年嫁出去以后,村中也就不把女青年算作是自己村的人,在分配村中财物时就不把这些嫁出去的妇女算在内。
在过去,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外嫁女不会出现像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这种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是土地拥有者来决定,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土地拥有者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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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外嫁 女 ” 词所 反 映的歧 视妇 女 的特 征并 未 如 “ 一 个别 人所 理解 的那 样 明 显 。新 中 国成立 后 , 随着男 女平 等观 念 的确 立 , 广东 民 间所 习惯 使 用 的 “ 嫁 外
女” 的概念 事 实 上 并 不 含 有 歧 视 内涵 , 使 是 在今 即 天 的广东农 村 的大 部分 地 区 , 本上 仍 是在 这 样 一 基
ZHANG iz Ka —e
( oh nS i t ca dT c nlg a C l g ,F sa 2 0 0 hn ) F sa c ni n e h o i l o ee ohn5 8 0 ,C ia e f i o c l
Ab t a t W i c n mi d v lp n n t e c u t s e, n s me d v lp d a e s mare a g tr a e tr e sr c : t e o o c e eo me t h o n r i h i y d i o e e o e r a , rid d u h e sh v n d u
中国习惯 于把女 性结婚 叫做 “ 出嫁 ” “ 主要 , 出”
是 指离开 家庭 。而 “ 外嫁 女 ” 是一 个 带 有 典 型 广 则 东地 方特 色的 词 汇 , 字 面上 理 解 , 谓 “ 嫁 女 ” 从 所 外 之“ ” 外 是相 对于该 女性 原来 家庭 来说 的 , 原意 与 其
i t a u o c p fr p li g a d d s rmi ai g wo n. Ma re a g tr ’rg t ip t sr s le r m oh n o a lwf lc n e to e eln n ic i n tn me ri d d u h e s i h sd s u e e u td fo b t ta i o a nl e c n r s n n d q a e l g lrme r d t n lifu n e a d p e e ti a e u t e a e dy,bu he mo ti o t n e s n i h e ce c flw i tt s mp ra tr a o s t e d f in y o a i s se .Th r f r y tms e eo e,we mus a o d,r a o a l n n o ai e att d o r st i s u n ov hi i— ttke a c l e s n b e a d i n v tv tiu e twa d h s is e a d s le t s d s p t h o h s se i n v to t i e t e pr s n y tm r me r u e t rug y t m n o ain wi n h e e ts se fa wo k. h Ke r s: rid d u he s;rg t s u e ;r a o n l ss y wo d ma re a g tr i h sdip t s e s n a ay i
本文为 2 0 0 7年度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项 目“ 山市外嫁女权益保 障研究” 课题 编号 :2~ 佛 ( 2 2—1 成果之一 。 ) 收稿 日期 :0 9— 5— 6 2 0 0 0 作者简介 : 张开泽 , , 男 佛山科学技术学 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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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20 0 9年 第 5期
Ri h s Dip e n a o a y i fM a r e ug t r n t u r sd g t s ut s a d Re s n An l ss o r i d Da h e si he Co nt y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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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e S me Ditit n Gu n d n o a l k o src si a g o g f rEx mp e
益纠纷 的形成原 因, 既有传统观念影响的 因素 , 也与 目前我 国法律救 济手段不足 有 关, 但更重要 的原 因是诸 多的 法律制度性的缺陷。因此, 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 、 理智的心 态看待 农村 外嫁 女权益 纠纷 问题 , 在现 有制度框 架内 通过制度创新来消解外嫁女权益 纠纷 。 [ 关键词 ] 外嫁女 ; 权益纠纷 ; 因分析 成 [ 中图分类号] F9 . [ D 72 1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8 6 3 (0 9 0 02 o 10 — 88 20 )5— o4一 5
口女性与法律研 究
总第 8 7期
农 村 外 嫁 女 权 益 纠 纷 及 其 成 因分 析
以广 东 部 分地 区为例
张开 泽
( 山科学技术学院 , 佛 广东 佛 山 5 80 ) 2 00
术
[ 摘要 ] 随着农村 经济的发展 , 经济发达地 区, 在 外嫁女 已演变为一个排 斥、 歧视 妇女的法律概念 , 外嫁女权
种 中性 的语 义下 使用 “ 外嫁 女 ” 词 的 。 一
“ 出嫁女 ” 同 , 与招婿 入赘 的结 婚 妇 女相 对应 的 相 是
中性 的概念 。 由于历 史 的原 因 , 旧中 国 的妇 女 无 论
出嫁与否 , 均受到社会 的整体性歧视 , 因此 , 相对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着农村经济 的发展 , 在经济 发达地 区, 以性
中华 女 子 学 院 山 东分 院 学 报 口
别 为 由排斥 、 视 外 嫁 女 , 夺 外 嫁 女 依 法 应 享 有 歧 剥
广 东 佛 山市顺 德 区 , 存 在 外 嫁 女 的股 份 分 红 权 纠 也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成因分析以广东部分地区为例口女性与法律研究总第87期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成因分析以广东部分地区为例张开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佛山528000术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外嫁女已演变为一个排斥歧视妇女的法律概念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形成原因既有传统观念影响的因素也与目前我国法律救济手段不足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诸多的法律制度性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