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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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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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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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医疗广告:指以媒介宣传方式为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推销医疗产品、服务或宣传医疗机构的广告信息。

- 社会公众健康权益:指公众在获得医疗服务时所享有的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隐私权等。

- 备案制度:一个国家的某些行业和部门设立备案制度,需要在相应部门进行备案,以保障该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广告经营许可证:指广告经营者依法申请取得的证书。

- 广告发布许可证:指广告发布者依法申请取得的证书。

- 社会公德:是一种道德规范,指每个人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应当尊重社会和自然环境,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全文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效劳的广告。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全文,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安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效劳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视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视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工程:(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谬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播送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播送文稿。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规定,遵守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医疗广告发布的目的应当是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对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和了解。

第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广告应当重视社会责任,切实履行追求公益、造福人民的使命,不得从事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经济活动,不得扰乱医疗市场秩序。

第二章医疗广告发布第七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明示或者暗示医疗广告内容对人体健康有保障、治愈、疗效切当、无副作用等内容的,应当有充分科学临床依据。

含有手术视频、摹拟手术过程、治愈效果图片等情景的医疗广告应当标明有关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审核日期等。

第八条医疗广告应当注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证书编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夸大的行业资质、评比和荣誉等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承担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发布虚假和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

第九条医疗广告应当重点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服务和价格等具体方面,不得宣传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气和个人风貌。

第十条医疗广告中标明的他人对医疗产品和服务有关评价、推荐和认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发布应当选用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使用手写、口头和各种传单、宣传品等直接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三章医疗广告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医疗广告进行实质审查,保障医疗广告的合法、规范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 简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针对医疗领域中广告内容的规范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旨在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同时提高医疗广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适用范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药品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医疗广告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3. 广告内容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疗效,避免虚假宣传。

医疗广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3.1 产品名称广告中应当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以使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3.2 主要成分和功能广告中应当详细介绍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功能,确保消费者对产品有充分了解。

3.3 适应症和禁忌症广告应当明确指出产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以避免不适用人群使用。

3.4 用法用量和使用方法广告中应当详细介绍产品的用法用量和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5 不良反应和风险提示广告中应当明确告知产品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和风险,并告知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3.6 临床试验和科学依据广告如果宣称具有治疗、预防、缓解某种疾病的功效,应当提供相关的临床试验和科学依据。

3.7 咨询方式和咨询时间广告中应当明确提供产品的咨询方式和咨询时间,以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信息。

4. 广告审核与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前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

医疗广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发布,确保广告内容可以清晰传达。

5. 处罚与监督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机构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加强监督力度。

对于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结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和管理,可以减少虚假宣传行为,提高广告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同时,也为广告主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促进了医疗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2015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2015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广告法》的,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5)临床学科;(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促进治愈率和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效果;(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依法追究问题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验收之日起20日内样本的最后医疗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匸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山。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宣教中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新版)》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我院或我院向社会及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凡医疗广告均应以医院名义发布,不能以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科室需要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向医院提交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

五.申请事项应包括:1、申请科室。

2、申请科室负责人及电话。

3、申请科室联系人及电话。

4、发布医疗广告的理由。

5、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包括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及电视、广播广告的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6、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媒体和形式。

7、拟发布医疗广告的起始时间和延续时间。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以上内容须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六.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院第一名称:全称“XX医院”。

2、医院地址:“XX市XX区晋元庄路9号”。

3、医院性质:全民所有制。

4、医疗机构类别:三级综合性医院。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证明;5、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6、秽、迷信、荒诞的;7、使用军、警名义的;8、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八.医院授权宣教中心受理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负责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申报。

九.本细则的解释权由医院宣教中心执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广告是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利用广告宣传手段,向公众传递相关医疗信息的一种方式。

在医疗领域,广告的内容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健康和权益。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的宣传行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规范医疗广告内容2.1 严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医疗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严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基于可靠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不得捏造数据或歪曲事实。

2.2 禁止未经批准的医疗广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广告是非法的,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合法的广告批准文号后方能发布广告。

2.3 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医疗广告在宣传中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如姓名、年龄、病史等。

同时,广告宣传也不得利用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行歧视或侮辱。

2.4 避免产生过度医疗需求医疗广告应避免产生过度医疗需求的情况,不得过分夸张医疗服务的效果,避免误导患者产生无谓的医疗消费和治疗需求。

3. 广告审查和监管3.1 成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相关部门应成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和监管。

该机构应由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等组成,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2 加强广告监管力度医疗广告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定期抽查广告宣传内容和发布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医疗相关主体遵守规定。

3.3 搭建广告投诉渠道公众应提供广告投诉渠道,以便举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

4. 教育和宣传4.1 加强医疗广告专业知识培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的医疗广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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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
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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