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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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总结报告

司法所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总结报告

司法所远程视频会见工作总结报告司法所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罪犯家属“会见难、成本高、路途远、风险高”的实际情况,坚持利民、便民、惠民服务理念,扎实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努力提升为民服务质效,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是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惠及罪犯及其家属的民生工程。

服刑人员家属可通过视频和服刑人员会见,实现“家门口探监”。

从家属方面来说,远程视频会见可以解决家属因疫情、时间、地域、身体、经济等原因导致会见难的问题,实现了服刑人员与亲属的“零距离”沟通。

从服刑人员方面来说,可解决他们的思念之苦,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可以见到家人。

远程视频会见可以通过家属开展亲情关怀、感化、激励,让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

远程视频会见搭起了亲情沟通的平台,有利于服刑人员安心教育改造。

今后,郭村司法所将继续依托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更多服刑人员和家属提供服务。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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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1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相关阅读】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

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

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王光炯(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

王光炯(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

王光炯(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5055394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1113210000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111321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2085220500000【处罚日期】2022.08.09【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越秀区【处罚对象】王光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22 16:10:59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王光炯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8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2〕179号当事人:王光炯性别:男民族:汉族2022年6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63号站西九龙表行二层B37档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并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侵犯“LONGINES+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77块、侵犯“OMEG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62块、侵犯“TISSOT”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26块、侵犯“EMPORIO ARMANI+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32块、侵犯“Cartier”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156块、侵犯“AUDEMARS PIGUET”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17块、侵犯“ROLEX+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99块。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9.08.28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
元和代码集》等
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规范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SF/T 0052-2019)》《远程视频会见帮教平台技术规范(SF/T 0053-2019)》及修订了《监狱罪犯基础数据元和代码集(SF/T 0054-2019代替SF 03001-2012)》《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SF/T 0018-2019代替SF/T 0018-2017)》等4项标准。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8月28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司法部。

司法部
2019年8月28日附件:
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
远程视频会见帮教平台技术规范
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粤高法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粤高法发〔2011〕2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为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广东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排头兵。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粤司函〔2024〕1037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4〕1037号黄芷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收悉,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在落后地区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体情况自2014年我省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做好律师资源调配,把其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工作开展之初,针对粤东西北部分地市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我们参照省对口帮扶的做法,出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引》,对派出律师的地市和接受律师的地市分别提出要求,明确共同培训等,确保律师能进得去、发挥作用。

目前,每年组织9000名左右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深入基层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对推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共为村居“两委”和镇街党委政府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分别超过190万次和18万次,举办法治讲座102万多场次,出具法律意见(含审查合同、代书)超13.6万件次,提供法律咨询超过375万件次,直接参与调处矛盾纠纷12.6万多宗,为村(社区)和村(居)民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近34万件次。

二、组织探索开展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工作的情况2021年,为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经过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结合各地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以及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取得较大增长等情况,印发了《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欠发达地区县(市、区)要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探索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的方式,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效率”,并组织指导欠发达地区部分地市因地制宜开展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2005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客观、公正、有效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正确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章减刑第一节减刑的条件第七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一)确有悔改表现;(二)具有立功表现。

第八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二)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粤司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预约第三章审核批准第四章现场管理第五章场所和设施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会见是指服刑、戒毒人员在监狱、戒毒单位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

广东省内监狱(戒毒)单位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原则上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确有需要的,可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选择在省内开放视频会见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第三条视频会见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会见、探访工作性质和监狱、戒毒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服刑、戒毒人员可分别向监狱、戒毒单位,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可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

监狱、戒毒单位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服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亲属、监护人可自行选择采用视频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2018)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2018)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2018)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会见条件第四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一)亲属、监护人;(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三)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五)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罪犯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一)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三)基于婚姻的姻亲,即夫(妻)、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四)拟制血亲,即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五)上述亲属的配偶。

(六)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

第六条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未成年罪犯会见每月二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罪犯分级处遇管理规定对会见次数、人数、时间有规定的,按分级处遇管理规定执行。

其它有利于改造的,经监狱批准,可以增加会见的次数、人数、时间及会见人范围。

第七条当月已安排会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监护人会见,监狱可以安排:(一)前十二个月(含当月)内亲属、监护人会见总次数未达到十二次(未成年罪犯二十四次)的;(二)因罪犯家庭出现婚姻变化或亲人病、亡等重大变故需要会见的。

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上线启用

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上线启用

时政•新闻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上线启用文•图/顾丹张燦龙5月17日,湖北省司法厅在武汉召 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与信息化工作 推进会曁信息化建设阶段性成果汇报会。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出 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举行了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 频会见系统上线启用仪式,观摩了司法 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急指挥中心 平台、视频点名系统功能演示,检阅了 湖北省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的初步成效;通报了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听取了部分单位信息化建设阶段性成果汇报,安排部署了下一步重点工作。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的正式启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治本安全观,推进科技信息化驱动工作模式转型,实现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标志着湖北省司法行政科技信息化建设站到了一个新起点。

全省司法行政科技信息化建设将更进一步推进,打造司法行政信息化3.0版。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社娇局、洪山强戒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等单位分管领导和科技信息化部门负责人,以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技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省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监理、造价审计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閟r r l汇报会现场,与会人员集体观看远程会见系统演示22HUBEI PICTORIAL厅局直通车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部署全省司法行政科技信息化建设工作省司法厅科技信息处处长戴智文通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省监狱局副局长胡承浩介绍监狱系统远程可视通信系统建设情况省戒毒局纪委书记纪念介绍戒毒系统远程可视通信系统建设情况。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解决方案范本(二篇)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解决方案范本(二篇)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解决方案范本1.建设背景由于大多数监狱地处偏远,___人员的家属中又存在大量老、幼、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探视难”的问题至今仍是监狱工作的一大难题。

所以,为加强监狱的信息化建设、数字化管理,我公司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自主研发了一套“3QC监狱视频会见系统”,从人性化角度出发,通过技术变革实现更为便捷的远程探视服务,让___人员感受到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增加与家人“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减少家属往返奔波次数,节约资金,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了“探视难”的问题。

2.建设方案本系统由管理平台、监狱服务器、监狱会见终端、监狱审核终端、监狱监控终端和家属会见终端组成。

√管理平台设有探视者帐号注册及认证、数据统计等功能。

√监狱服务器负责登记、预约服务,监狱可以自己分配权限、设置探视时间、延时及其他参数,自主处理本监狱的视频,包括播放、存储、导出、回放等。

√监狱会见终端采用新研发的亲情可视电话,操作简单安全。

本终端已申请专利。

√监狱审核端利用专用计算机,审核探视申请。

√监狱监控端利用专用计算机,实时监控探视者和___人员的远程会见过程。

√家属利用Web终端,无需___任何软件。

只需一台连接互联网,配备摄像头和通话用麦克风的计算机即可与监狱___人员会见。

3.会见流程探视者完成注册后,预约探视,选择会见时间,并准时探视。

审核人员审核探视申请并通过后,由监控人员创建网络会见室。

探视者登录帐号,进入网络会见室,___人员需要输入编号登录网络会见室,此时即可正常探视。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解决方案范本(二)(____字)引言: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已经成为现代商务领域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远程视频会见通过实时的音视频传输,将参与者们连接在一起,使他们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在线会议、沟通和合作。

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会议成本,促进了跨地域合作。

看守所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调研报告

看守所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调研报告

看守所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调研报告2013年,看守所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调研工作开始了。

本报告结合实地考察和多方调研,综合评估了看守所开展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的情况及影响。

一、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实施情况(一)督察远程视频会见现场实施情况1、看守所采用的远程视频会见技术看守所运用的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是以视频会见客户端软件及网络技术组成,目前采用单服务器式视频会见方案,在易于维护及拓展等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2、远程视频会见设备设施看守所的视频会见室,采用3C标准的摄像头及面部捕捉设备,必要时还采取同声传输技术,保证会见环境的安静。

(二)看守所应用远程视频会见的时间、频率看守所在运用视频会见方面,除积极配合司法部安排,开展多地区诉讼服务外,还以安排每周一次会见为原则,假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见。

二、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运行效果(一)会见效果远程视频会见效果很好,全国整体会见效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有效提高了犯罪嫌疑人享受司法保护的能力。

(二)安全保障看守所开展的远程视频会见事宜,受到迅速的司法督查;它在确保会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以智能安防技术监管和视频会见客户端的完善,有效的保证了会见的安全。

三、看守所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的作用(一)提高司法效率采用此项技术,有效的提高了司法效率,明显缩短了司法程序,降低了司法成本,给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活力。

(二)提供更为全面的法治环境采用远程会见技术,大大的推动了法治的实施,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调查拘留期间受到折磨的客观可能性,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宽容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综上所述,看守所开展远程视频会见,无论从视频会见技术运用情况,还是从会见安全及效果看,都具有非常好的良好效果,为政府机构所推崇。

(精品)数字监狱之远程视频探视

(精品)数字监狱之远程视频探视

目录第1章系统概述 (2)第2章千里眼远程探视解决方案 (4)2.1. 系统结构 (4)2.2. 系统功能 (5)2.2.1. 管理服务 (5)2.2.2. 目录服务 (5)2.2.3. 转发服务 (6)2.3. 系统特点 (6)2.3.1. 充分利用原系统 (6)2.3.2. 构建时间短,不影响原系统的使用 (7)2.3.3. 构建成本低 (7)2.4. 总结 (8)第3章千里眼在监狱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应用 (9)3.1. 监狱视频监控系统现状 (9)3.2. 寻求突破 (10)第4章千里眼为数字监狱管理开辟新思路 (11)4.1. 视频监控的发展历程 (11)4.2. 时空开放、多点对多点的千里眼平台 (12)4.3. 千里眼全方位的管理、服务功能 (14)4.4. 突破两大瓶颈 (14)4.4.1. 随时随地“2A”级别的无线视频监控,实现最新的手机拍传 (14)4.4.2. 兼容不同品牌设备和标准 (15)第1章系统概述信息科学技术是当今现代化最显著的标志和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产生着广泛深刻的影响。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科技强司已成为司法工作发展和融入社会的客观趋势。

近年来随着科技强司步伐的不断加快,司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也得到了长足进展。

监狱目前建设的监控系统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科学带来的技术革新,建立一套监狱远程探视系统,利用远程探视系统,实现家属在本地与异地的犯罪亲人会面,避免犯人家属探视的路途劳累,节省费用,用远程视讯探视系统同时可以提升司法系统社会形象。

促进犯人积极改造。

家属远程PC端探视家属远程手机端探视监狱干警通过该系统在线控制会见的整个流程,包括会见预约登记、审核、权限设置、监控、录像、存储,监狱领导可随时调取会见录像资料进行回放。

第2章千里眼远程探视解决方案千里眼手机移动视频监狱远程探视系统是“数字化监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移动无线网络以及音视频技术,,司法机构不仅可以进行远程家属探视管理,而且还可以开展远程专家帮教、监狱培训管理等其它业务应用。

湖北视频会见探监流程

湖北视频会见探监流程

湖北视频会见探监流程
罪犯家属、监护人首次申请视频会见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提交给司法局(所)进行实人认证后办理申请手续;非首次申请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薄)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手续,也可以网上申请。

远程会见过程中监狱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对提出会见申请的罪犯亲属、监护人是否符合远程会见条件进行审核。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探视者完成注册后,预约探视,选择会见时间,并准时探视。

审核人员审核探视申请并通过后,由监控人员创建网络会见室。

探视者登录帐号,进入网络会见室,服刑人员需要输入编号登录网络会见室,此时即可正常探视。

每一名服刑人员背后都有一个家庭,亲属会见是维系服刑人员亲情最直接的通道,也是开展亲情帮教、感化服刑人员最有效的窗口,如果失去家庭和亲人的关爱,就会使他们失去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

行政拘留期间探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拘留期间探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拘留期间探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面对生活所带来的压力我们每个人都要选择正确的态度来解决,很多被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在做出某些行为的时候就知道是违法的,却依然“义无反顾”的选择了铤而走险,可能在行政拘留期间才会冷静下来思考自己的所作所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影响。

并且作为家人在当事人被拘留期间肯定也非常的关心行政拘留期间探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拘留期间探视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二、行政拘留程序:▲1、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远程视频会见须知

远程视频会见须知

崆峒区远程视频会见须知一、时间安排(一)星期一至星期五(遇到国家法定节日,不办理也不顺延)(二)会见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二、会见条件(一)正在监狱、戒毒所接受教育改造、挽救矫治的服刑、戒毒人员(服刑在六个月以上)的亲属、监护人、可以申请会见。

(二)会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远程会见。

1.有携带危险品或可能危害会见场所安全物品的;2.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不符的;3.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4.有酗酒的;5.邪教痴迷者;6.与被会见的服刑或戒毒人员案情有关有碍教育改造的;7.其他不宜安排远程会见帮教情形的。

(三)会见的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三、证明材料—1—(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直系亲属户口本原件及相关页的复印件一份;(三)其他亲属需在所属辖区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会见要求(一)亲属、监护人申请远程视频会见的,每月可申请1次,每次申请会见最多三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二)准予参加远程视频会见的亲属、监护人,必须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提前五分钟进入远程视频会见室;(三)会见人应当自觉遵守会见时间,遵守会见场所管理规定,严禁将手机、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子设备带入会见室;(四)会见过程中,参与会见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见场所秩序,严禁大声喧哗;不得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不准谈论有碍改造和影响监狱、戒毒所安全稳定的内容;(五)会见期间会见人或者被会见人要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违反会见规定的,经工作人员警告不听的,可以中止会见,并给予暂停会见等措施;(六)亲属、监护人或服刑、戒毒人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确定会见时间后无故不进行会见的,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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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艰巨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有利于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 率,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监狱劳教所管理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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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远程会见(探访)管理工作,提高改造戒治质量,根据《监狱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见,是指通过远程视频开展监狱单位会见、戒毒单位探访以及亲情帮教等工作方式的总称。

远程会见不改变“会见”“探访”“亲情帮教”等工作的性质。

第三条远程会见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对会见(探访)管理工作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司法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远程会见是落实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便民、惠民工程,作为现场会见(探访)的补充方式,不改变监狱、戒毒单位以现场会见(探访)为主的现状。

远程会见应优先适用以下情况:(一)对积极改造(戒治)、表现突出的服刑(戒毒)人员的奖励措施;(二)对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的服刑(戒毒)人员家属的便利措施;(三)因改造(戒治)工作实际需要、政策暖心、以情感人的特殊措施。

优先适用于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条件、范围、次数等有关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亲属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监狱、戒毒单位内的服刑(戒毒)人员。

亲属双方同时关押在不同监狱、戒毒单位的,可参考本办法,由一方服刑(戒毒)人员管理单位代其提出申请,对方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远程会见。

第六条远程会见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管理、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员戒治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下述内容所指会见人、会见对象等表述的特定含义如下:(一)会见人,是指经监狱、戒毒单位批准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二)会见对象,是指被远程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三)远程会见系统,是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广东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的简称,包含:部署在互联网运行的,供会见人使用的远程会见预约子系统;部署在内部专网运行的,供管理机关使用的远程会见管理子系统。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监狱、戒毒单位依照会见(探访)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服刑(戒毒)人员进行远程会见。

第九条具备远程会见资格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可以自行选择采用远程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第十条远程会见应当由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监狱、戒毒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约定时间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会见人申请远程会见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远程会见时长不超过25分钟。

单次远程会见的会见人一般不超过3个。

一次远程会见折抵一次现场会见(探访)。

第十二条远程会见实行“领号预约”机制,一次会见服务视为1个服务号源,司法行政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远程会见设施情况和接待能力,预先设定本单位开放远程会见服务的具体日期(以下简称“服务日”)和“服务日”提供服务的号源数量。

第十三条“服务日”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日,司法行政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确定下一个月的“服务日”和服务号源数量。

服务号源在会见系统中设定,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十四条监狱、戒毒单位每月开放号源240个以上;司法局每月开放号源80个以上;司法所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远程会见服务,提供服务的,每月开放号源20个以上。

第三章预约申请第十五条会见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会见官方网站()或“广东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提出远程会见的预约申请;也可以到司法局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

(注: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广东监狱“微信公众号也可链接到远程会见官方网站)第十六条拟多人参与远程会见的,应由其中一个会见人提出预约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出预约申请。

以下将提出预约申请的经办人统称“申请代理人”。

第十七条首次申请远程会见前,会见对象在监狱的会见人应按照《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会见对象在戒毒所的会见人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带齐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证明会见人与会见对象关系的证件,到会见对象所在的监狱、戒毒单位认定与其亲属关系。

监狱、戒毒单位负责登记备案并录入远程会见系统。

第十八条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代理人必须实名注册,必须实名登记会见人的基本信息;到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申请代理人需带齐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会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网上提出预约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一)申请代理人登陆系统;(二)填报拟会见对象;(三)填报参与该次远程会见的所有会见人基本信息,以及与会见对象的亲属关系;(四)选定拟远程会见的场地(司法局);(五)选定号源,即拟远程会见的时间;(六)如有必要的,可以填写申请理由或特殊说明;(七)提交申请。

第二十条到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在会见系统中代其填报申请信息。

司法局负责如实填报申请代理人、会见人等申请信息。

司法局代其提出申请后,应提供回执,告知预约的时间、地点和查询审批结果的方法。

第四章预约审批第二十一条预约审批工作由会见对象所在监狱、戒毒单位负责。

监狱、戒毒单位应根据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远程会见的内部审核程序,规范内部审批过程,安排专人每天登陆会见系统接收并处理预约申请。

第二十二条监狱、戒毒单位应在自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会见申请超人数、超时长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会见等特殊情况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会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一)身份、关系等信息不真实或不相符的;(二)有精神疾病的;(三)与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案情有关的;(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四条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一)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二)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三)被集训、禁闭期间的;(四)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五条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一)正在生理脱毒治疗期间的;(二)被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或接受单独管理的;(三)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第二十六条监狱、戒毒单位做出准予或不予远程会见决定,应及时登记到远程会见系统中。

做出准予远程会见决定的,应提前通知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以及批准远程会见的具体时间,并告知会见人远程会见管理相关注意事项;做出不予远程会见决定的,应在远程会见系统上注明原因。

远程会见系统应具备短信提醒会见人和审批结果查阅功能。

第五章远程会见过程管理第二十七条会见人应按约定时间提前抵达司法局会见场所。

因故变更会见时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

无故迟到或爽约的,当月不再安排远程会见。

监狱、戒毒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事前通知、押解警力安排及相关管控措施,确保会见对象准时抵达狱(所)内远程会见室。

司法局(所)应参照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相关管理规定对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管控。

司法局(所)远程会见室应配套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等。

第二十八条会见人应服从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可以不予安排或者取消本次远程会见:(一)大声喧哗、举止不文明,经工作人员劝阻不予改正的;(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或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三)呈现醉酒状态的;(四)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五)易突发重大急病或引发猝死的;(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会见室的;(七)不遵守司法局办公场所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司法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实际到场人员身份。

以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远程会见:(一)不在监狱、戒毒单位准予远程会见名单中的;(二)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与身份证明材料不符的;(三)身份证件过期或证件模糊、无法辨识真假的。

第三十条司法局核实会见人身份后,在安排远程会见前,应督促会见人签署《广东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会见人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远程会见过程的监视、监听工作主要由监狱、戒毒单位工作人员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应及时插话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中止远程会见:(一)使用隐语或外语交谈的;(二)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戒毒人员戒治或涉及监狱、戒毒单位保密内容的;(三)会见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的,或使用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四)其他有违反会见(探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司法局工作人员应配合监狱、戒毒单位做好本单位会见室的现场管理工作。

如遇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也可以主动中止远程会见。

第三十三条会见对象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可视情节停止会见对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远程会见资格;会见人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司法局可以建议监狱、戒毒单位停止相应会见对象的远程会见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狱、戒毒单位的远程会见管理工作由原会见(探访)管理部门负责。

司法局应指定一个部门做好上下级沟通衔接、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统筹管理工作,可以采用指定专职人员或全单位轮班方式安排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十五条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举止端正,言语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离岗;(二)故意刁难会见人或随意延长、缩短远程会见时间;(三)私自安排未经批准人员参与远程会见;(四)索取、接受会见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吃请;(五)其他违反远程会见管理制度的行为。

远程会见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远程会见系统及相关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省司法厅负责做好远程会见系统的建设、升级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远程会见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参与远程会见工作的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远程会见系统,各自负责本单位服务号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做好远程会见过程产生视频、音频等信息的存储和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狱、戒毒单位以及司法局,分别负责本单位会见室、会见设备、基础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因系统升级、网络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戒毒单位监管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需临时暂停远程会见的,应及时发送提示信息告知相关人员。

基本原则如下:(一)因个别单位网络、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该单位负责通知受影响的监狱、戒毒所、司法局以及申请代理人;(二)因监狱系统、戒毒系统会见(探访)规定调整影响部分人员不能远程会见的,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受影响的申请代理人;(三)因系统升级导致不能远程会见的,由省司法厅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受影响的申请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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