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会计干货之【警示】签字处理不当-遭致税务败诉
会计实务-【警示】签字处理不当,遭致税务败诉随着税收法定意识的深入民心,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复议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不容否认,部分案件中确实由于税务机关在案件的定性、量罚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致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也存在一些税务机关败诉案件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真的没有违反税法行为,而且理应受到惩罚,却仅仅因为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规范性瑕疵而招致败诉,甚是可惜,特别是看似不起眼的小小签字,可能就是你败诉的主因,成为涉税违法嫌疑人逃脱罪责的救命稻草。
因此,在税收执法中必须要保持严谨、慎重的态度,哪怕是一个不起眼或者习以为常的签收,都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一点儿也不能马虎。
在日常税务管理过程中,催报催缴、日常巡查等与纳税人打交道的事项很多,许多税务人员习惯于业务问题的处理,却不重视文书下达的规范性。
直接与纳税人有关的涉税文书中,许多都是属于告知性或者包含告知性的文书,是履行告知手续的必备书面证据材料。
对于这样的告知性或者交涉性的涉税文书在送达后需要有双方交接的签字手续,以示接受或者送达,否则就是空口无凭,无法证明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客观地说,涉税复议或者诉讼的事件是小概率事件。
但是,一旦遭遇与纳税人就税收问题产生异议而发生复议或者诉讼时,就需要讲究法定手续的完备,否则即使事实问题再清楚,也会因为文书适合你签字的不规范而被否决,前功尽弃,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法律本来应该是支持正义的,但有时候就是被邪恶劫持。
一、文书送达未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导致无法证明已经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而败诉纳税人在涉税争议中依法享受知情权,税务机关依法有履行告知的义务(比如,催报欠税时,税务机关应当告知逾期加收滞纳金,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在此过程中,如何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已经履行告知程序,文书的依法送达和依法签收就显得异常重要,稍不留神就会导致文书不完备而失去证据作用,招致败诉。
以下是曾经真实发生的案例中税务机关被判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1.当事人否认接受过税务文书:对个体私人企业,虽然送达了有关税务文书,但是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的签字。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二、行政法规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8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12月7日)三、部门规章及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1988年9月29日)3.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4.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5.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3月31日)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财政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1日)8.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年11月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12.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15.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16.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2日)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1月19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4日)2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2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4日)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年3月21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1日)2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4月14日)27.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1日)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3日)30.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9日)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12日)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3月9日)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月28日)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25日)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11年7月29日)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7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8日)45.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6月4日)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3年9月9日)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9月16日)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12月16日)四、请示答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15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2001年6月21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1年8月22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2001年8月22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2002年4月8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2002年7月10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9月2日)9.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4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2006年1月13日)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1日)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2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11月20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2008年5月20日)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6月10日)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7月11日)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2009年10月27日)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2011年6月9日)谢谢观看!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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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与点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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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突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服务作为金融服务税目中的一员,一并纳入了增值税大家庭。
截止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各保险公司显得有点水土不服。
一、营改增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
保险行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各类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得出的普遍结论是,无论财险还是寿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都应该是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的运营,从财务角度看,有着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点。
一般的工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以货币资金为主,间或其他形式;其主营业务成本组成不外乎料、工、费三项。
而保险公司表现出的明显行业特点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基本是清一色的货币资金。
这个特点,导致了保险。
会计干货之法院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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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法院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
这个问题的准确表述是:
法院判决书是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也容易让人掉入认识误区。
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非法无效凭证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法院判决书当然是合法有效凭证。
实际上,会计们问这个问题,本意是想问:法院判断书能不能作为会计入账的依据?法院判决书能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实际上只需要一句话:法院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
就是说,如果本来入账、扣除就不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如果入账、扣除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就不能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举个例子:一次经济纠纷中,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样的),某开发商要向监理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100万元,同时要向一家相邻公司赔偿围墙损坏损失50万元。
两家公司收款后,都没有提供发票,开发商能不能以判决书为依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为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两家公司收到的150万元,需不需要开发票。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 编码要求
1 使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的编码规则、使用和维护。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的编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监管事项编码示例 ......................................................... 9 A.1 监管事项主项编码示例 ........................................................................................... 9 A.2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示例 ........................................................................................... 9 A.3 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实施编码示例 ................................................................. 10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3-2003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国发〔2018〕6号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18〕7号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会计干货之【以案说法】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是否必须从土地成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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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成本中扣除
一、案例回放
江苏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成立,在泗洪县青阳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50.99亩,开发泗洪第一街房地产项目。
大山公司从泗洪县财政局获得的1600万元奖励。
2014年3月10日至6月10日宿迁地税稽查局对大山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8月20日制定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由于大山公司从泗洪县财政局获得的1600万元奖励是基于受让土地而取得的,因此宿迁地税稽查局在计算大山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时,从大山公司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扣减了1600万元。
大山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会计干货之重磅何愁没有效益赠与三星、沃尔玛两公司总裁的纳税筹划方案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重磅:何愁没有效益?赠与三星、沃尔玛两公
司总裁的纳税筹划方案
作者:龚厚平李冼
最近偶尔听说三星公司、沃尔玛两家公司经营业绩大不如从前。
笔者从第三方角度看:两家公司税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简单纳税筹划方案都未搞清楚,每年多负担不少税款,业绩如何能好?下面各举一个案例与税务同行,请大家分析一下:
案例一:三星公司从二房东处租房。
一房东[个人]和二房东[是一般纳税人]皆采取简易征收。
三星公司的税务顾问不知懂不懂业务。
反正就这样做了。
下面是笔者的涉税分析:
第一道转租方因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前,可以按5%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道转租方可能按5%或11%征收。
转租可以纳税筹划:
业主老房子为1050万元/年,第一道转租价为1155万元/年。
方案一:业主方和第一道转租方皆按5%简易征收。
第一承租方的实际利润为=1155÷(1+5%)-1050=50 第二承租方的成本1100
方案二:保证第一道转租方利润不变,定价为
X ÷(1+11%) - 1050 ÷(1+5%)=50
X=1166万元。
第二承租方的成本1050。
会计干货之一份关于发票的反馈意见回复(税务工作者慎入高能预警-脑洞略大)
会计实务-一份关于发票的反馈意见回复(税务工作者慎入:高能预警,脑洞略大)一份新三板挂牌中针对发票开具问题的反馈意见回复, 感觉即坑了企业又坑了当地税务部门, 销售给个人的产品(且收款), 开票给企业, 还不算虚开, 你们还真是理直气壮呢, 你们怎么这不是给税务免费提供案源么, 咱们也都走点心好么?先说说虚开的问题:国务院令第587号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情节严重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清洁特别严重的,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公通字[2011]47号关于虚开普通发票的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一,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虚开发票的;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的啥也不说, 大家什么感觉留言告知, 一段新三板挂牌企业关于开票问题反馈意见回复的原文: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9月, 公司向个人客户销售但向幼儿园开具单位发票的销售金额分别为0.00元、1,071,724.73元及8,886,781.71元, 占当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00%、69.30%及92.17%。
分析过程:(1)公司客户主要系幼儿园学生及家长,但是由于个人客户较为分散,所以公司一般以幼儿园为单位,对收入进行归集核算。
因此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签订、发票开具以及款项结算等,都是以幼儿园为单位而非个人学生或家长。
公司所发的货物也由幼儿园先验收、然后再交付给学生及家长。
税务失效 废止文件
3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国税发[1996]127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8.29
国税发[19Biblioteka 6]148号15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1997.03.26
国税发[1997]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09.26
国税发[1997]147号
1993.12.30
国税发[1993]15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2002.05.23
第3号令
16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2.09.09
第4号令
17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2003.01.23
第6号令
18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5.08.09
第13号令
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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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会计干货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辣么多销售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辣么多销售
一、销售(常规销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文)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营改增用一个销售术语合并了提供、转让和销售这三个营业税术语。
3.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非经营活动
(一)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会计干货之帮你捋一捋剪不断、理还乱的税务行政强制程序
会计实务-帮你捋一捋剪不断、理还乱的税务行政强制程序近日,广东省某国税局在滞纳金封顶问题败诉的案例在网上比较火爆,其实关于税收行政强制这一块,现在冲突点还是比较多。
2014年自己起草制定的全省的《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已将至试行有效期届满之日,该指引自己也认为是行政强制领域的领先之作,因为当时的税务系统确实几乎没有哪个省敢做过,原因是征管法、强制法以及实操现状之间矛盾太多。
但指引做出来之后也被许多省份要去借鉴,这也是自己比较欣慰的,说明还是经的起考验。
在指引即将修订成正式版之际,我再来帮大家捋一捋税收行政强制实务中一些大家肯定感兴趣的问题。
一是关于责令限期缴纳。
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只有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才可依法强制执行。
日常征管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款后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但税务机关未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纳税人强制执行。
我认为,主要看纸质的法律文书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确定。
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总局文书样式并未见此文书,据了解我省各市局对于此文书的适用格式亦不统一,但总局文书样式中提到《税务事项告知书》可与其通用,因而指引中此程序的文书暂定为《税务事项告知书》)若明确纳税人具体的纳税金额及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可认为是行政决定的一种形式。
因此,税务机关应注重对《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制作及送达。
二是关于社保费的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会计干货之合法性值得商榷的财税[2016]100号文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合法性值得商榷的财税[2016]100号文
9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6]第100号文《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我是国庆节次日才在网上读到。
该文件对于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其中最关键规定在于: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合法性上存有瑕疵和缺陷。
本文逻辑结构:
1、企业所得税上,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皆无权自行规定不得扣除项目;
2、但它们有对《企业所得税法》已有规定进行具体化的授权;
3、这一不得扣除的规定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项规定吗?
4、结论是否定的
5、表态。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不得扣除项目时,并无诸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扣除项目之类兜底性、授权性条款。
这说明,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并无权力直接规定哪项支出不得扣除。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授权,也只能对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规定,并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自行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
会计干货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中的税务筹划
会计实务-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中的税务筹划知乎有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如果要给个人股东分红,在利润已经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股东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是否合理,这个比例是否过高,知乎里的讨论很是热闹。
45%,相当于利润中将近一半上交给国家,这个比例并不低,所以,虽然国家各口径一次次鼓励公司分红,但私企老板还是宁愿找各种招数从公司里把钱套出来。
问题是,新的税法规定又堵死了一条路:其他应收款里的股东个人借款,如果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偿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同像个人投资者的分红处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一直挂其他应收款不可行了。
当然企业还可以将不要开票的收入体现在内账上,然后直接进小金库转老板,典型的两套账做法;或者购买发票给老板报销。
但是,随企业规模扩大,这样操作的税务风险会日益增加,一旦被税务局查到轻则罚款,重则就坐牢了。
新三板推出后,很多公司筹划上市,最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财务系统的规范,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总是需要处理干净才可以。
如果有合法合规的途径可以减少税赋支出,无疑是老板钟爱的,美其名曰税务筹划。
具体做法有很多,但因为最近频繁地遇到组织架构问题,只顺便梳理几个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有关的税务知识点。
我们知道,常说的公司可以区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顾名思义,有限公司承担有限的债务偿还责任,无限公司需要承担无限的债务偿还责任,简单说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了就算完,投资者个人的财产不会被强制要求偿还公司债务,除非一开始就公司不分,而后者则不然。
两者之间另一个重大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涉及个人所得税,而无限责任公司不涉及,所谓公司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公司的。
另一个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是,公司间的分红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比如A公司投资B公司,B公司的利润分配给A公司,是没有额外的税赋的。
这一点常常用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上。
还有一点是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从税务筹划角度,除了流转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与母公司合并缴纳,如果分公司是亏损可以冲抵母公司所得税,如果分公司盈利可以借用母公司亏损,而子公司则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会计干货之【蔺龙文学习随笔】老干妈的内控
会计实务-【藺龙文学习随笔】老干妈的内控我进入老干妈,就是因为一个控制空白点。
这是我后来才知道我能投生进去的原因。
这件事是这样的,经销商收货实际数比发票账单及发货单等数量多80件,电话通知了老干妈财务部。
如果没有多发货,经销商不可能说多收货了,如果仓库多发货,必然亏库,盘点便知。
财务部组织盘点,帐实相符!怪哉了。
管理层经过调查,还原事情真相:成品仓保管员确实多发货80件,当天收班其自行盘库就发现问题了,当时不敢声张,又怕月底盘亏面临赔偿责任,于是找到生产部车间主任,通过私人关系将当天成品入库单数据减少80件填单,成功实现平账。
这事反映了这么一个问题:如果是车间主任与仓库保管员串通修改入库数据,然后将库房多余出来的产品私自变卖分脏呢?因此,对于产品生产完工入库环节的数据监控就重要了。
怎么实现监控,一个思路就是稽核原材料投入与产出之间数据关系,而真正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就是一件产品消耗一个纸箱,核对纸箱领料数据与成品入库数据是一个方法,另外就是车间各班组有班报表记录。
管理层决定财务部每天要核查前一天的这三个数据:纸箱领用数量、成品入库数量、车间班组日报数据。
当时财务部人手比较紧张,决定加一个人,于是我进入了老干妈。
我的工作任务就包括每天稽查上述三个数据。
进入公司,报酬是大家都关心的,作为财务部员工,这简单,翻看发工资凭证的工资表附件便知,我发现其工资表中管理部门员工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50%60%,而且附件里面还有绩效考核决议XXX,因为XXX,决定扣罚绩效工资,噢,干不好,一半的工资会被砍掉,心痛的事儿。
我投入工作后,每天要到车间取班组日报表,要么没有,要么没有完整班组数据,找车间主任,尤其夜班车间主任已经回家休息,导致我难以取到数据。
找生产厂长反映,往往口头答应,第二天还是拿不到数据。
一半的工资会被砍掉,是个不小的压力。
怎么办呢,我发现老干妈有个较真的交流工具,内部联络单,公司内部工作对接,可以填内部联络单,一式两份,这东西是绩考会的书面证据,一旦追究责任,绩考会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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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之学习笔记【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学习笔记:【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一、关于旅行社选择差额征税中增值税扣税凭证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并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鉴于旅游服务结束后,火车票、机票由旅游服务购买方持有,旅行社不能取得这些扣除凭证,因此,暂可用旅游服务购买方火车票、机票的复印件作为有效扣税凭证。
第三只眼:支持,当然建议搞个电子的就行了,不要再复制一堆纸质的了,同样的问题还有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贷款的利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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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注1:本目录属于民间学理统计,实际执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注2: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废止第二条至第八条
注3: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废止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注4: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废止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注5: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注6: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注7: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废止第十一条
注8: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注9: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注10: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注11: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