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急救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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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急救应急预案(总7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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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急救应急预案

一、目的

加强产科急救管理,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急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四、组织结构与职责:

1、产科急救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业务院长

副组长:医务部主任、住院部主任

组员:护理部主任、妇科门诊主任、麻醉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检验科主任、影像科主任、产房助产长、病房护士长、住院部二线医生、副主任医师、后勤部主任。

2、产科急救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1负责医院产科急救的领导和指挥。

2.2负责产科急救应急措施的重大决策。

3、产科急救应急办公室:

主任:医务部主任

副主任:住院部主任

成员:护理部主任、麻醉科主任、住院部二线医生、检验科主任、药剂科主任、影像科主任、产房助产长、病房护士长。

4、产科急救应急办公室职责:

4.1 制定产科急救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

4.2 建立与完善产科急救原则与流程。

4.3 组织协调产科急救工作。

4.4组织预案演练和负责产科急救体系日常管理。

4.5 负责将会诊及抢救的危重孕产妇情况及时上报。

5、产科急救应急专业小组:

组长:住院部主任

副组长:麻醉科主任

组员:新生儿科、检验科主任、药剂科主任、影像科主任、住院部医生、产房助产长、病房护士长

6、产科急救应急专业小组职责:

6.1 负责本院危重、疑难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6.2 根据孕产妇死亡及急救中诊治、抢救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指导落实。

6.3 及时完善各种抢救记录。

五、产科急救应急流程:

1 院内产科急救流程:

1.1 首诊医师积极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二线医师或科主任,必

要时报告应急办,由应急办组织各专业协同制定治疗方案。

1.2 应急办到达现场后负责组织抢救:妇产科负责产科情况,由现场产科最高职称总指挥产科抢救;麻醉科负责术中患者安全;药房负责组织急救应急药品;检验室、B超室负责随时提供抢救需要的各种辅助检查。由产科总指挥指定一名医师负责记录病情并随时与患者家属沟通,指定一名护士负责记录口头医嘱及计算出入量等;请上级专家会诊时,由现场产科最高职称负责汇报病史。其它护士负责液体通道通畅,医疗物质供应及执行医嘱等;应急办负责现场协调及院内外联络。

2 院前产科急救流程:

2.1 妇产科接到出诊电话,询问并记录:地点、发病时间、初步诊断、目前病情、需求、联系电话等。

2.2 不需产科现场处理的由住院医师及助产士出诊接产妇回院,需要产科现场紧急处理的由总住院医师和助产士出诊。如病情危重需要支援的,在积极抢救的情况下同时报告应急办,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或直接向市妇幼院医院联系呼救。

2.3 应急办在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急救工作状况进行人员、物资、设备调配。

3 产科急救保障措施:

3.1 医疗保障:妇产科负责实施医疗急救,应急办负责人员、物资协调,其他科室以妇产科工作为中心,协助医疗急救,保障药

品、物资供应,做好妇产科急救的辅助检查准备。

3.2 通讯与交通保障:各小组成员确保24小时开机,听候调遣,应急办负责急救车辆调配。

3.3 物资保障:妇产科负责产科急救药品和器械的准备和保管;麻醉科负责麻醉急救药品和器械的准备和保管,检验科负责组织血源,药房负责急救应急药品供给,产房负责急救车内急救用品齐备。

3.4 制度保障:实行问责制,全院医护人员及急救应急专业小组成员须严格服从应急办调遣,对不听从调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予以相应处罚。

4 高危孕产妇抢救流程

六、高危孕产妇会诊、转诊应急管理

1 会诊

1.1 凡属于高危孕产妇,一律先经过本院产儿科合作会诊后再转诊,必要时经医院会诊小组会诊;

1.2 医院会诊小组成员包括:院长或业务院长、医务部主任、住院部主任、新儿科主任、内科主任、麻醉科主任等,医院会诊由医务部主任或业务院长组织;

1.3 会诊程序: 经本院妇产科主任诊断,考虑为高危孕产妇需要会诊或转诊时,先经住院部妇产科主任和内科主任、儿科主任、麻醉科主任共同会诊,并及时报告医务部主任或业务院长,需要时可组织院内会诊,院内会诊由会诊小组会诊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转

诊的,由医务部主任或业务院长联系转诊,联系妇幼院医院派车来接,在车来接前做好院内急救处理妇幼院无车接时,可联系其他上级医院;

1.4 本院转诊的上级医院为:市妇幼院、市中心医院

2 高危孕产妇三级转诊制度(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2.1 在负责的高危妊娠监护与护理范围内,妊娠合并轻度子痫前期,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无显著者,须予以转诊。

2.2 产检中,如出现如下高危因素,应转诊。

2.2.1 特殊基本情况:初产妇,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2.2 异常妊娠及分娩史:不孕症、早产(≥2次以上者)、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溶血病。

2.2.3 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2.2.4 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病、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胎膜早破(超过24小时无临产者)、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2.2.5 可能发生异常分娩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盆腔肿瘤等。

2.2.6 妊娠小于34周早产或胎膜早破者,应立即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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