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守则的若干法律问题.doc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独立董事相关规定总结本文主要内容来自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一起,做学习之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一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文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而是从投行实务的角度总结和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第三十九条1、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二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董可以,其他都不可以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令第39号 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①正直诚实,品行良好;②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十九条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8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创业板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插播一句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创业板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主板无此规定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6、除了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1、公务员公务员法2006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2、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3、国企相关人员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3、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4、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二00七年七月四日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2.7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4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3.2.2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3.4.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3.4.2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3.4.3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七股权激励计划;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3.4.4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3.4.5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3.4.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3.4.7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3.4.8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规定结束此外,所有涉及募集资金的相关事项都应该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未要求每次核查都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doc
_______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建立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一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相互信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四)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在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和要求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见消极条 件);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在评价总 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 极的作用。独立董事相 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 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 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 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 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 为自己打分”,以最大 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在 监督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方面发挥很重 要的作用。
青岛啤酒发行H股,设立了2名独立董事 ,成为中国第一 家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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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法制沿革(续)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法制沿革(
目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正在制定中。
2008年 2008年6月
中纪委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对中管干部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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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一元制”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一元制”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 机构,也是监督机构。 代表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
股东大会
产生的问题: 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而这种制 度设计对大型公司来讲是有缺陷的;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股东的不断高速分散化,董事 会在客观上出现了侵蚀股东大会权限的现象; 部分高层管理者同时身兼公司董事会成员,实际上形成 了公司管理者对董事会的控制,进而控制整个公司。
独立董事章程
独立董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保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独立性要求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
第四条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的关联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与公司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经过相关机构或组织的审核认定。
第四章提名与选举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确保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职权与义务第九条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相同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获得公司信息等。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三)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履职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安排独立董事进行考察调研等。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给予必要的报酬和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全称)(日期)。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正式引入的一项制度。
其意义在于保持上市公司的稳定以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性,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别从独立董事的定义、任职资格、职责与权利、责任与制约四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旨在对独立董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独立董事定义独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和公司其他董事之外的人员,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职务为兼职,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任职资格(一)独立董事必须拥有公正、独立、专业的知识与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无任何利益冲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业资格和执业经验: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MBA/EMBA等证书,并在相关领域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2.研究经历和业绩:具有高校教师、研究院所、高级顾问等从业经历,曾经在相关领域取得过卓越的业绩;3.裁判、检察官、知名专家等人员。
(二)独立董事任期内,不得担任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有竞争关系的经济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务,不可同时担任超过5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亦不得在境内或者境外受雇或者接受公司之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任何报酬。
(三)独立董事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公司机密。
三、职责与权利(一)独立董事除具有董事会集体决策权外,还有以下职责和权利:1.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战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督促;2. 对公司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与上市公司治理运行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3.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合理的建议,确保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管履行职责和公开披露;4. 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报告和文件;5. 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其他公司会议,以及公司董事会组成的特别工作组、委员会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与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与法律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进行解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阐述。
一、独立董事的身份与资格要求首先,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无利益冲突的敏锐意识和独立性。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得具备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身份。
这样才能保证独立董事能够在公司决策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其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方面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决策支持。
二、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1.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议与监督作为公司监管的重要角色,独立董事有权参与重大决策的审议和决策过程,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他们应当对公司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障公司治理的透明与规范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的工作和运行情况,确保公司治理具备透明度和规范性。
他们应当审查公司公告、内幕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维护股东的知情权。
3.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独立董事有责任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了解公司日常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他们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风险的有效管理。
4.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当对公司交易或行为中是否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提醒,维护股东的平等权益。
三、法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为了保障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发挥作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独立董事义务与责任《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审核本公司信息披露、参与重大决策、提供建议等。
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独⽴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百⼆⼗三条上市公司设独⽴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办法》第⼗九条发⾏⼈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员能够依法履⾏职责。
《⾸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件》第六⼗五条发⾏⼈应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健全及运⾏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员履⾏职责的情况。
发⾏⼈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员构成、议事规则及运⾏情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偿的⽅式进⾏,并应向被征集⼈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九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独⽴董事制度。
独⽴董事应独⽴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独⽴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条独⽴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董事应独⽴履⾏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的影响。
第五⼗⼀条独⽴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审计委员会中⾄少应有⼀名独⽴董事是会计专业⼈⼠。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责任规范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责任规范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责任与义务也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和规范。
独立董事的责任规范涉及其职责、义务、权益保护、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逐一进行探讨。
首先,独立董事的职责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秉持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控制。
在决策过程中,独立董事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此外,独立董事还要履行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测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他们要在公司事务中保持独立的意见和独立的思考,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利益的影响。
同时,独立董事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公司有关的内部信息。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权益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权益,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和查询权等。
独立董事有权获得公司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重大合同和交易等重要事项。
他们还有发表独立意见和提出独立议案的权利,确保公司决策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独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或他人损失的,将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对独立董事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独立董事在公司法中被赋予了明确的责任规范。
他们要秉持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监督和控制公司经营的职责。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独立董事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同时,他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严格按照公司法中的规定,独立董事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十几年之久,但该制度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像我们最初引进之一制度时预想的那样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在双层监督机制下暴露了更多的问题。
所以,制度本身虽然在发展过程中有积极的作用,但更多的是这一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疲软状态。
由此,在我国多年来一直受到学者孜孜不倦的研究与探讨,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一制度摆脱花瓶的宿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而且,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完善公司发展的实践也要求我们必须对独立董事制度加以重视。
近年来由于股市的动荡不安,对许多上市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不稳定因素的增多越来越呼吁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从法律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上加以运用。
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有独立董事。
正如独立董事的名称一样,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就是“独立”二字,失去了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实践中独立性因种种原因屡屡被破坏,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这一制度的本质出发,研究造成该制度在我国缺乏独立性的原因,而最为关键的是找出完善这一制度的良策,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选题背景以及选题的意义,同时简要概述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本文的创新点。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独立董事一般理论的概述,分为三部分,第一,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历史、以及功能定位。
这部分内容是研究的基础,相关概念的清晰可以为以后的研究打好基础。
在这部分中独立董事的特征和功能定位是重点。
独立董事的特征表现为独立性、兼职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二,介绍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意义,该意义又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对内,二是对外。
第三,介绍了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有哪些的影响。
第三部分,介绍和分析国外主要国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规制以及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主要选取了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一个是作为独立董事制度创始国的美国,一个是与我国存在一些相似性的日本。
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一、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性1. 加强公司治理:独立董事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公司做出判断,从而有效加强公司治理。
2. 改善内部管理:独立董事能够有效监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此处正当操作,改善公司内部管理。
3. 提升股东权益:独立董事具有强大的责任感和严格把控,有效捍卫股东权益,提升投资者信心。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措施1. 明确相关职责: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权限、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监督管理工作、代表股东要求董事解任职等职责,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责。
2. 加强选拔机制:完善公司法律规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从而确保独立董事取得公正协商、客观、专业,资质较高的人员参与其中,并且加大对其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必要时可以吊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3. 落实激励机制:对于独立董事完成任务的表彰和奖励,从根本上提升其对公司的服务热情度,增强其履职责任心,确保其作为监督者起到真实意义上的作用。
三、我国独立董事应当做到的1. 实行前瞻性监督:特别是在企业面临重大决策时,对企业财务情况、股东交易情况、变更股东等做出深入分析并进行有效监督。
2. 加强合规预警:重视合规提醒和预警工作,定期与企业就董事会规章、公司治理、审计、投资等进行合规咨询,确保企业的运营不出现漏洞。
3. 树立责任感:把自己职责执行的更加负责任,对所有企业决策都应当有最终的态度和说法,增强对个人职责担当的自觉性。
四、今后的发展1. 提高董事会的公信力:独立董事,要提高董事会的公信力,切实居中把握,完善董事会投票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和报表披露制度,有效捍卫股东权益。
2. 调整职能定位:独立董事要调整职能定位,及时发现与团队其他成员有冲突的行为,把握好监督与引导的平衡,给企业带来长久可持续的利益。
3.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为了提高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程度,有必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一系列有关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绩效考评和赔偿等机制,从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分配,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水准。
最新-漫谈独立董事规章在我国的实施 精品
漫谈独立董事规章在我国的实施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对独立董事的条件、权利、义务、职责作了规定。
2002年8月21日,《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启动。
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议却相当激烈,有的学者称之为皇帝的新装,有的称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块里程碑。
究竟该如何看待独立董事制度?如何确保这次制度改革是真正的管制革命,而不是一场装饰革命呢?一、独立董事之来由1、设立独立董事之缘由1监督者弱势影响权力制衡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可以减少市场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实现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证监会主席史美伦2001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大会上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做到全体股东的职能和责任界定清晰;内控机制健全,各方制衡;严格的档案制度;依法运作;及时、真实、充分地向公众披露企业信息。
在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完全实现上述目标。
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一元制。
在这种公司中,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其代行财产所有权、经营者聘用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元制。
例如日本的公司,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用经理层;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实行监督,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
又如德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一元制模式缺少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保证董事会科学决策,并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股份控制者负责;难以保证经理层既尽心尽职打理企业又不错位越位操纵企业。
这样,内部人控制无法保证法制化运作和信息的真实披露,最终将降低企业运作效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必然。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独⽴董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独⽴董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上市公司独⽴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独⽴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董事应当独⽴履⾏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影响。
独⽴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事,并确保有⾜够的时间和精⼒有效地履⾏独⽴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员担任独⽴董事,其中⾄少包括⼀名会计专业⼈⼠(会计专业⼈⼠是指具有⾼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在⼆○○⼆年六⽉三⼗⽇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少包括2名独⽴董事;在⼆○○三年六⽉三⼗⽇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少包括三分之⼀独⽴董事。
(四)独⽴董事出现不符合独⽴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独⽴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董事达不到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的⼈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独⽴董事⼈数。
(五)独⽴董事及拟担任独⽴董事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董事能够客观地监督经理层,维护中⼩股东权益,防⽌内部⼈控制。
基于这种考虑,1978年,纽约证交所规定,凡上市公司都得有独⽴董事。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建⽴独⽴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当股东和管理层发⽣利益冲突时,独⽴董事站在中⼩股东的⽴场上,对管理层置疑、指责和建议。
到了⾮常时期,如公司兼并、重组、破产等,股东更信赖独⽴董事,愿意倾听他们的声⾳。
他们的意见,也成了热点,被媒体竞相追逐。
很多上市公司聘独⽴董事⽆形中提升了公司形象,便于市场融资。
担任独⽴董事的,多为社会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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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二、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是针对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部分,各发达国家在90年代初对其重视程度不断增强。
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的调查显示,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中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德国为19%。
独立董事制度已被公认为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
①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一股独大”引起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而提出的。
许多专家学者已经从理论上论证,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监事会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有利于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
但从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效果来看,独立董事往往沦为“花瓶董事”,很难发挥作用。
比如“郑百文”、“康塞集团”和“亿安科技”等弄虚作假、频频侵害股东权益的公司也曾聘请过独立董事。
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法律地位;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性、职权和提名、选举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这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同时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法律文化、经济发展状况和公司治理问题的特殊性,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拿来主义的产物,要在我国顺利运行,必须注意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协调的问题,具体说是与监事会的职能协调问题,以及有关的配套制度问题。
一、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协调问题我国九十年代初制定《公司法》时,沿袭大陆法的传统选择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但是,如前所述,国家控股的大量存在使我国公司治理的问题与矛盾存在特殊性,导致了监事会实际很难发挥作用,于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
但是,独立董事是否能取代监事会?监事会是否应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中废除?笔者认为,不可否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有重叠之处。
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而《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可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是对公司行使监督职能。
但是,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常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有特别的优点:例如有利于对公司事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地监督,并尽可能利用公司内部的资源解决问题。
比起独立董事的事后和外部监督来看,监事会的监督具有提高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和资源的优点。
况且,监事会制度实施多年,如以其他制度代之,有违法律的延续性原则,可能不易被国人接受。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方式。
在修改《公司法》和制定修改相关条例时,一方面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在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改革监事会制度,规定监事会成员在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格要求,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细化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行权程序、法律责任,在财务上实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审计,但以监事会为主的制度。
二、与独立董事制度有关的配套制度问题(一)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体系《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下列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6%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由此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权利是较全面的。
但是,在独立董事的义务方面,《指导意见》只是笼统地规定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从字面上理解,这里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应该是与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一致的。
但由于我国公司、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缺陷,对于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②而且,《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作为不在公司任职(有的甚至不领取报酬)的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承担无差别的董事义务,过于简单,亦有违公平。
况且,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独立董事获取完整信息困难(即使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过于严格的义务将不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中对董事的诚信义务(DutyofLoyLty)和勤勉义务(DutyofCare)有一套完备的案例和成文规定。
对于独立董事在承担对公司的义务方面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是否适用相同的标准问题,美国有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件,即1985年特拉华州的SmithV.VanGorkom,该案中法官判决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承担相同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该案的判决导致了许多有能力的人士担心可能承担的责任而纷纷退出了独立董事的行列。
于是,1986年特拉华州公司法新增了一条规定,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金钱赔偿责任进行解除和限制,除非:1.董事违反了诚信义务;2.董事的作为或不作为是非善意的或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故意的违法行为;3.董事在交易中取得了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在董事会中占有相当数量的独立董事提供了保护,使其能在“没有太多顾虑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另外,有些州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对独立董事在承担董事义务上的保护,例如密歇根州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义务不得超过内部董事的义务。
权利义务的相对明确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笔者建议:首先,在《公司法》中加入董事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规定。
其次,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规定独立董事的义务不得超过内部董事的义务,或授权公司在章程中加入董事义务的免责条款。
(二)董事责任补偿机制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董事义务严格、股东诉讼发达的西方国家,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通常会面临大量的、高成本的诉讼,独立董事虽然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也要承担诉讼的风险。
为了使董事(独立董事)职务有足够的吸引力,英美公司法一般对董事的责任提供三个层次上的保护:1.授权公司在章程中对董事的义务进行减免(如上文,1986年特拉华州公司法);2.由公司为董事的责任进行补偿;3.由公司为董事投保董事责任险。
我国公司证券法律体系没有董事(经理)责任补偿机制的规定。
《指导意见》笼统地规定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董事责任补偿机制是指公司对于被诉违反了一定的公司义务而承担责任的董事进行金钱上的补偿。
这种补偿机制可以适用公司的经理和雇员等,但并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就等于放纵董事、经理们违反自己的义务。
例如,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第8.51节规定:补偿是得到许可的结果,而不是一项权利(1ndemnification is a matter Of discretion,not a8 a matterOfright)。
该节继续规定:对作为被告的董事的补偿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实施:1.他的行为是善意的;2.他合理地相信:(1)在涉及与其在公司的职务有关的案件中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2)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其行为必须不违反公司的最大利益。
一般而言,对于董事、经理的恶意行为,获取不当个人利益的行为是不得补偿的。
总之,董事责任补偿机制的目的是在鼓励担当董事职务和限制董事违反其义务之间寻找平衡点。
董事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董事责任的保险。
和其他保险一样,它对保险范围内的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投保事项进行补偿。
董事责任险的好处是,它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保险人)提供的补偿,不受公司破产的影响;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某些公司规定不能补偿的事项也能进行补偿等。
董事责任亦有明确的保险范围,它只为过失和不当行为产生的责任赔付,不包括不诚实或明知的恶意行为,也不包括关于诽谤和身体伤害等责任。
董事责任险的条款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美国许多州特别授权公司购买董事责任险。
1985年前后,由于法律环境等原因,使董事责任险的赔付率空前高,保险公司遂大规模提高保费、以致于许多公司不愿再为公司投保。
鉴于该险对董事尤其是在董事会中占相当大比例的独立董事的重要性,一些州特别立法规定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除传统董事责任险之外的保护,例如以董事为受益人设定信托等。
我国《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则对董事的责任有严格规定。
并且,随着我国公司证券法律体系的健全,董事的义务的充备,股东诉讼、民事赔偿等机制的建立,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将空前加大。
而且,独立董事即使没有违反义务,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也是难以防范的。
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补偿机制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否则,很难想象社会名流、专家会冒着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去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
(三)累积投票制发达国家公司法普遍规定:在股东大会上、董事的选任主要有两种方式:普通投票制(StraishtV oting)和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V oting)。
普通投票制着眼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得票超过半数或领先的董事侯选人将有资格出任公司董事。
根据这种投票方式,拥有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合计拥有半数以上股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将肯定能当选。
累积投票制着眼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按照这种投票方式,每一个股东可以投的票数等于持股数量乘以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该股东可以把票数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
③这样就可以为由中小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能够在董事会中占有适当的席位提供一定的保证。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普通投票制,在这种情况下想用独立董事制度对目前是“大股东俱乐部”的董事会进行制约,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难以做到的。
因为大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很容易被大股东控制。
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修改中应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规定,并授权公司在章程中予以采纳,以保证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益。
(四)征集投票权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征集投票权(votingbyProxy)在英美法上通常是由公司的股东或管理层为达到特定的目的,或为使某项决议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而采取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