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从档案保管角度讲,档案的保管期限就是档案的保存价值。
按照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永久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召开的党、政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发的方针政策的、法规性的和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党、团、工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规划、控制数字、统计报表;重要的专题报告和统计材料;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重大问题处分材料;职工、党员名册;有关区域变化、土地边界的文件材料;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定、协议书;重大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视察及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形成的重要文件及音像材料。
2、长期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发的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记录;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工作总结、报告、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地县级以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定的有较长时效性的合同、协议书、协定等文件材料;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下级机关送来的重要文件,如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我们对1983年制定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并作如下规定:1.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
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根据本机关工作的需要和为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需要,全面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1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2.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家档案局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美国国家档案馆外景
老布什小学一年级的成绩单 (07年5月30_6月1日展出)
2005年4月29日,北京大学 向连战主席赠送纪念品 连战母亲 在北大学习时的照片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 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第8号令, 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 期限规定》,这是我国档案 工作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对 各级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 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具 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档 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工作 又有了新的进展,是各级机 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法规 依据和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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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两点: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 文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 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三讲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及保管期限的拟订
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拟订的前期 准备工作:
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是一 个机关科学合理、系统完整甄别文件价值、划分保管期限 的标准性文件,是每个单位档案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档案业 务文件,也是各单位必须要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1、认真理解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吃透《规定》的要求, 把握《规定》的实质精神。在总原则下,以部门的主要职 能,文件材料的情况作为划分保管期限的依据。 2、了解掌握本单位及各内设机构的职能、性质、工 作范围、工作程序、形成文件的种类、数量、载体情况等; 3、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 围绕与主要职能相关的内容制定条款。
二、拟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所要 遵循的原则: 1 、坚持“以我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始终以自 己形成的文件为主,以围绕自身主要职能活动的文件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国档发〔1984〕7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印发《关于对<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国档会字〔1984〕3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的通知
国档发〔1983〕3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历史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国档发〔1981〕101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地、县党政机关档案划分全宗的意见
国档发〔1981〕96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提案档案的整理和划分保管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档发〔1981〕86号
国家档案局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处理的复信
国档发〔1980〕369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注意收集革命历史文件、资料和领袖手稿的通知
〔65〕档局字第80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县级机关的档案划分全宗的意见
1964年3月20日发布
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整理旧政权档案工作中,如发现有关未了外汇的档案,请转告当地人民银行的通知
1956年12月28日发布
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整理旧政权档案工作中如发现有关未了外汇的档案请转告当地人民银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或文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和《档案馆温湿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85〕42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省工商联整风反右时个人交心材料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档发〔1983〕12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评定档案干部业务职称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档发〔1983〕8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建委、国家农委关于建立村镇建设档案的通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2006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送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复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8号令
国家档案局8号令国家档案局 8 号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档发〔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施行。
《规定》发布以来,各地档案部门陆续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
为了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实施《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贯彻实施《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推进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规定》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要把《规定》作为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
《规定》是一部部门行政规章,具有法规效力。
它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级档案部门要从依法治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贯彻实施《规定》,增强学习贯彻《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规定》作为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二)《规定》要把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
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是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前提,关系到机关文件材料的存毁。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按国家档案局13号令要求制定: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按国家档案局13号令要求制定: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门类类别:1.党类2.群众类3.文书档案类4.综合类5.业务类归档范围1.本级机关会会议文件材料、选举结果;参加上级机关党务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2.本级机关关于党的建设及党员干部表彰、处分等工作的计划、总结、决定、通知重要的(含警告以上处分):永久保管一般的(含警告处分):30年保管3.上级机关有关党务工作的来文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4.本级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记录;本级决定、重要通知;党组记录及发言材料;党组中心组研究记录及其他材料;本级机关党员花名册、党团员统计年报表、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永久保管5.本机关工青妇工作的文件材料重要的:10年保管一般的:永久保管6.本级机关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材料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典型发言材料:永久保管会议简报、书面交流材料等:30年保管7.本级机关召开的专题性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8.本机关行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记录永久保管9.上级机关召开的综合性会议材料;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召开专题会议材料;本级关于机关管理、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工作的请示、批复、规定、意见、通知、函等;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关于机关建设、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方面来文;下级报送的综合性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10.本级机关干部职工名册、人事关系介绍信存根、干部定期统计表;本级机关综合性的工作计划、规划、总结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永久保管年度以下的:10年保管11.XXX、XXX提案办理答复意见主办的:永久保管协办的:10年保管12.本级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材料有领导指示或处理结果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13.本级机关行政关系介绍信存根、使用印章登记簿永久保管14.本机关文书档案移交清册永久保管15.同级或下级的来文、来函10年保管机关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1.党类2.群众类3.文书档案类4.综合类5.业务类归档范围1.会会议文件材料、选举结果;参加上级机关党务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2.关于党的建设及党员干部表彰、处分等工作的计划、总结、决定、通知重要的(含警告以上处分):永久保管一般的(含警告处分):30年保管3.上级机关有关党务工作的来文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4.党组(党委)会议纪要、记录;重大决定、重要通知;记录及发言材料;中心组研究记录及其他材料;党员花名册、党团员统计年报表、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永久保管5.工青妇工作的文件材料重要的:10年保管一般的:永久保管6.综合性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7.专题性会议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8.行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记录永久保管9.上级机关综合性会议材料;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专题会议材料;关于机关管理、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工作的请示、批复、规定、意见、通知、函等;机关建设、人事教育、老干、后勤管理等方面来文;下级报送的综合性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30年保管10.干部职工名册、人事关系介绍信存根、干部定期统计表;综合性的工作计划、规划、总结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永久保管年度以下的:10年保管11.XXX、XXX提案办理答复意见主办的:永久保管协办的:10年保管12.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材料有领导指示或处理结果的:永久保管一般的:10年保管13.行政关系介绍信存根、使用印章登记簿永久保管14.文书档案移交清册永久保管15.同级或下级的来文、来函10年保管项目档案三级类目按研究方向或者学科设置)2.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实验数据、论文、专利、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3.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结算等文件材料4.科研项目的参与人员名单、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按照重要程度分别保存永久、30年、10年或者5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 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XX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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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正文:
----------------------------------------------------------------------------------------------------------------------------------------------------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1957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为了便于各级国家机关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暂作如下的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该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定期保存的期间,又可以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等,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地再分细一些。
二、凡是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都必须永久保存;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件,可以定期保存。
三、介于定期保存和永久保存两种之间的文件,如果一时还不能肯定,可以暂先规定长期保存(例如十五年、二十五年等),等到期满以后重新进行鉴定。
四、各级国家机关应该根据需要制定本机关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此项保管期限表,必须经过本机关的领导人审查批准并送档案管理机关备查。
为使各机关在制定保管期限表的时候,容易分别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现制定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下标)供作参考。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