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合并到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实体。
企业吸收合并一般分为合并者和被合并者两个角色,其中,合并者为接收被合并者的资产与业务活动的企业,被合并者则指被接收的企业。
1.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在合并日,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根据吸收合并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业务活动的公允价值。
2.合并前期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合并日之前的期间,被合并企业需要按照原有会计政策进行记账,吸收合并的企业需要对被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3.合并后期的会计处理:吸收合并之后,需要对吸收合并的企业进行合并计算,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合并计算。
4.合并报表的编制: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后,需要编制吸收合并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等。
吸收合并对纳税也会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可能会产生由于资产和业务的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对于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业务变更等,可能会触发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2.资产重估影响: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需要进行重估,重估后的资产价值将作为新企业的税基和资产基础。
因此,资产重估将直接影响到新企业的纳税额。
3.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吸收合并后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而产生变化,对企业的纳税额和纳税负担产生影响。
4.合并企业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在吸收合并后,合并企业的利润分配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新的利润分配方式,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吸收合并具有较为复杂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分析工作,需要企业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与配合,以确保吸收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准确性和纳税合规性。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的问题。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个控股关系,其中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如何进行的呢?又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接下来,我将从程序和税务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准备阶段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合并方案、评估合并风险、制定整合计划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沟通,确保在合并过程中能够顺利地进行。
1.2 谈判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双方企业需要进行谈判,达成吸收合并的具体协议。
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问题。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充分协商,确保在法律和财务上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1.3 审批阶段在谈判阶段结束后,双方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吸收合并的申请。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工商部门的前置审批、商务部门的审批等。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以便能够顺利通过审批。
1.4 实施阶段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双方企业可以开始实施吸收合并。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股权过户、业务整合、人员安置等工作。
在这个阶段,双方企业需要密切配合,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顺利进行。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资产评估与计税基础的选择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对各自的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计税基础,以确保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2.2 资产转让与所得税处理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双方企业可能会涉及到资产转让。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企业需要注意合理安排资产转让的时间、价格等因素,以降低税收负担。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
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在当今社会中,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税收优惠政策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在进行并购与重组时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的利益。
一、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之前,首先需要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免税种、减免税额、减免税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了解,企业可以针对自身情况进行有效规划和决策。
二、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选择适用于资本扩张的优惠政策,以降低新资产投资的税负。
又或者选择适用于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以减少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三、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合理规划财务结构,以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例如,可以通过资产置换、债权重组等方式,调整企业财务结构,降低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四、优化资金运作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税收优惠政策则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因此,在进行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应该优化资金运作,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资金支持。
五、注意税收合规性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也需要注意税收合规性。
合规性是保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税法法规,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六、及时申请税收优惠待遇为了确保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企业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后,应及时向相关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待遇。
合理的申请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七、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公司并购与重组规划时,企业也需要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
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的合规性和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企业稳定运营。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一、企业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9.《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0.《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11.《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二、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三、货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四、财产行为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2.《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文件解读一.财税[2009]59号(一)重组形式哪些情况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资产重组,这些形式与我们日常理解的形式有什么不同?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合并,其中一个公司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对价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后继续存续,而其他公司因合并而被合并后丧失独立法人资格。
那么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1.契税。
吸收合并过程中,企业承担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享受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将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原合并方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2.土地增值税。
吸收、转让、变更房地产时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法或按合同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被合并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增值税。
合并过程中实物资产和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多次转让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转让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及其他文件。
4.营业税。
企业合并过程中,实物资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劳务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除了上述信息,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信息。
毕竟这样既能保证企业的发展,又能保证税务筹划的成功。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企业改制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提高企业效益、适应市场环境的需求。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重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税收因素。
为了减轻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负担,很多国家都制订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企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可以享受税务机关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合并后产生的股东权益调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合并和分立,促进企业改制重组的顺利进行。
其次,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许多国家对股权转让收入征税进行了一定的减免,以鼓励股权的流动和企业的重组。
例如,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根据企业资产和净资产增值情况,享受部分或全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企业重组中产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等各项资产的调整、转让和处置,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新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税务机关给予的巨额资产重组优惠政策,减免资产处置所得税。
二、印花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改制重组还涉及到印花税的征收。
为了优化企业改制重组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很多国家在印花税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首先,许多国家对企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的印花税进行了减免。
例如,企业合并时,涉及到的合同签订、发股票等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成本,促进企业重组。
其次,对于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的印花税,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例如,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涉及到的资产转让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免或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契税企业改制契税减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7号适用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的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工商局变更通知书。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减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7号适用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公司合并的契税减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7号适用对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
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合并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吸收合并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吸收合并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财税[2009]5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将合并分为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采用不同的涉税规定,整理如下:一、特殊重组(一)、特殊重组的条件1、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注: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
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注: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二)、特殊重组的涉税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注: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解析:特殊重组,实际上就是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延续至合并企业,但是对于原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却并不是全额转入合并企业延续税前扣除。
因而实施该方案要求特殊重组的意义,就在于在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以按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限额将被吸收合并企业的亏损计入合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优惠税收政策助推企业并购重组
优惠税收政策助推企业并购重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企业并购重组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
为了推动并购重组行为的发展,政府普遍采取了优惠税收政策,以吸引更多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活动。
本文将探讨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影响。
一、资本利得税减免企业并购重组通常会产生资本利得,即对企业资产转让所产生的利润。
为了鼓励更多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政府可以给予资本利得税的减免优惠。
例如,政府可以暂时或永久免除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参与并购重组的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合并后的企业可能面临一定的经营困难和风险。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并鼓励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政府可以给予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这种减免政策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并购重组行为的实施。
三、跨境并购特许权费减免跨境并购是现代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为了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国内市场,政府可以给予跨境并购中支付的特许权费税收减免。
这种减免政策能够降低企业跨境并购中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收益,并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
四、并购重组过渡期税收优惠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企业结构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动。
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度过这一过渡期,政府可以给予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政府可以减免企业的增值税或消费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税收合规奖励制度为了规范企业并购重组行为,政府可以设立税收合规奖励制度。
该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税收合规情况,给予企业相应的奖励。
例如,如果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遵守了税法,并按时缴纳了税款,政府可以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或减免。
这样的制度能够增强企业的合规意识,推动企业进行规范的并购重组活动。
综上所述,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并购重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并购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并购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居多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增值税(一)税收政策1、国税[2011]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国税[2013]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3、国税[2012]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55号公告)(二)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2、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1)55号公告指的是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土地增值税(一)税收政策: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1、企业改制对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情形,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重组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归集
税政解析>重组即重新改组或组合。
“baidu 百科”从 经济学角度将其定义为: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 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 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 要包括: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对 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 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 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股份分拆、合并、资本 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
可见,企业重组是指除传统的正常经营活 动以外经济决策的实施产生的、对未来产生重 大影响的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 财税[2009]59号)所规定的法律形式改变、债 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活 动,由于企业重组基本是以资产和负债为基础 的,因此,企业重组通俗的讲也可以说是指企 业经济活动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 构调整,经过收购、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 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3狭义的企业重 组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 义的企业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 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的基础上因时、因地、因经济环境变化而不断 地进行重组,才有生存之地、发展之机,才会有 活力。
离开重组,搞“闭关自守”,就会停滞不 前,税源也会枯竭,财政收入萎缩,影响经济社 会的发展与进步。
因此,国家先后针对企业重 组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过去人们 习惯上只把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几种形式 视为企业重组,还应当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企业改制等多种行为。
在税种上不但只是 企业所得税,还应当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现将其归纳如 下,供参考: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按照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号)的规定可选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方式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实体。
重组的目的通常是实现资源的整合,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需要企业合规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同时尽力减少税务风险。
税务处理的第一步是确定重组类型。
根据税务法规定,企业重组可以分为资产重组和股权重组两种形式。
资产重组涉及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包括资产置换和资产购买等,而股权重组则涉及企业股票的交易和转让。
对于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关键是合理确定资产的交易价格和补偿方式。
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需参考市场价格,并在合理范围内执行。
此外,各项资产的成本、折旧和摊销等情况也需要充分考虑。
如果企业以非市场价格进行重组,将面临偷税、逃税等风险,需要谨慎评估和处理。
股权重组则需要合规处理企业股权的交易和转让。
对于吸收合并,需要清晰记录各方的股东权益转移情况,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税务处理中,需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关股权交易所得税。
此外,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也需要充分考虑。
除了确定重组类型,税务处理中还需要关注税法中规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重组属于税收重组范畴,根据税法规定,涉及固定资产的重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此外,对于跨境重组,还可以享受税收豁免、减免等优惠政策。
企业在进行重组前,有必要详细研究和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充分合理利用,并减少税务风险。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合规履行税务报告和备案的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时申报年度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款,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文件。
此外,对于涉及的各项交易和资产变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备案。
及时履行税务报告和备案义务,有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罚款和税务风险。
税务处理还需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合作和沟通。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
吸收合并税收问题
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1、税法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财税…2009‟59号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股权收购比例从75%降为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48号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的要求,改变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书面备案改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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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一、吸收合并及其优点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司一个法人主体。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
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4、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大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
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3、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企业重组精神,国税总局应该会对在吸收合并中“无形资产”转移予以免征或者不征,但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营业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上述政策中“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合并这种情形;3、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4、上述政策强调的是“暂免征收”,如果吸收合并后,吸收合并方将吸收合并进去的房地产出售,应当以吸收合并方为纳税主体,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企业兼并的其他形式如,如新设合并等。
6、上述政策暂免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增值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四)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主要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吸收合并方,而非被吸收合并方;2、免征契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3、吸收合并方和被吸收合并方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即股东)吸收合并后依然存续,即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没有减少;4、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吸收合并,其他企业重组形式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仅仅是契税,而非全部税收都不征收。
(五)印花税: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主要内容: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适用解析: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主要内容: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不是吸收合并方。
2、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政策处理。
3、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4、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被吸收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在吸收合并中,股权支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