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通知
开发商操作指南
开发商操作指南一、登录前准备珠海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预售系统”)使用用户名密码身份验证登录。
登陆前必须完成以下步骤:1、去预售证发放部门办理获取用户名密码;2、从测绘单位获取本次所申请预售楼盘测绘光盘,其中光盘内必须含有:xx栋.xls格式测绘数据。
3、把预售系统设为信任站点具体方法如下:在ie浏览器上面的工具选项中有一项是internet选项,点击打开,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安全”在新出现的界面中有一项,“可信站点”,单击选中,然后单击站点,会出现一个对话框,把预售系统网址添加,点击确定。
二、登录1、打开浏览器,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http:// /house/Default.aspx)(图一)点击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进入预售系统登录界面(图二)。
(图一)(图二)2、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预售系统三、新项目第一次申请预售许可操作步骤:1、点击(图三)“新项目添加”录入开发楼盘项目基本信息(图三)图四注意:商品房预售整体概况表所填写内容为楼盘项目总体情况。
所录入信息必须按照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对应文件证书填写。
其中:预(销)售建筑总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住宅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商业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办公面积;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地下室、地下车库室除外余下面积。
填写完整点击“下一步”。
2、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填写(图五)。
图五填写说明:联系人:申请预售许可办理人联系电话:公司办公电话预售房屋栋号:本次申请预售具体栋号(已公安部门发放门牌栋号为准)房屋坐落:已公安部门发放门牌号为准建筑基底面积:所申请栋基底面积总和层数(栋号/层数):例:1栋/23层;2栋/18层;自用面积:如没有为0;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对应本次申请预售栋所含公共配套面积,如无为0;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对应本次申请预售栋所含公共配套面积,如无为0;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对应本次申请预售栋所含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如无为0;商品房预售专用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对应填写如有多家银行点击“多个”增加。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珠建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珠建规〔20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将中标银行名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将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或者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从中标银行名录中移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从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在确定中标银行名录前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继续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监管银行核定确认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及工程分部费用明细表等。
如项目已办理申请开发贷的,一并提供开发贷放款计划。
(四)监管银行应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存入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机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精神,现就开展中介机构备案的相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机构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的,也应到协会进行备案。
三、备案具体要求(一)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协会办理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协会主要工作。
1.负责相关备案资料的印刷、填写、存档等工作;2.负责备案企业的资料收件、核准、备案证书的发放工作;3.将已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市住规建、工商、发改、登记中心等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4.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每2年进行一次更换,协会负责备案情况的年审工作;5.协会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要求,将备案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且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备案或年审企业的名单报给相关主管部门;6.建立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制度;7.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相关政策宣传,定期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8.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机构备案后的网签授权手续;(三)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从业人员登记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4.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四)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1.概述 (3)1.1.用户介绍 (3)1.2.关于本手册 (4)2.系统运行 (4)2.1.系统要求 (4)2.2.鼠标操作 (5)2.2.1.鼠标和指针简介 (5)2.2.2.鼠标按钮 (5)2.3.系统启动 (6)3.功能介绍 (10)3.1.系统界面及菜单 (10)3.2.价格备案 (11)3.2.1.开发商申请 (11)3.2.2.价格调整 (17)1.概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广东省已于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定,急需使用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系统中实现对房屋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的社会公示,并实现住规建局、物价局对房屋销售单位的依法监督,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以便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是一个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业务紧密结合的作业系统。
该系统详细介绍了商品房价格备案及其管理等功能,保证了各阶段信息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减少了后续工作的信息输入量,相应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满足了房地产管理工作中随着管理对象、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变动而产生的动态要求。
1.1.用户介绍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的用户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局和住规建局的工作人员。
通过使用商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可以让用户完全体验电脑网上办公的方便快捷,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准确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联网电脑上,将委托测绘院整理的测绘成果备案数据进行提取,当提取成功后,查看、核对本次所售楼盘的相关信息,对每套房屋标记销售单价和总价,提交价格备案申请等待相关房地产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则可以进行网签解锁的相关申请;在开通网签手续后,可以向住规建局提交需网签的房屋明细,住规建局依据宏观调控的落实情况,给予退回或网签解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珠规建法〔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珠建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中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评价、披露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珠海市区范围启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珠海市区范围启用存量房交易
价格评估系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9
•【字号】珠府[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珠海市区范围启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
估系统的通告
(珠府[2012]1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3月1日起,在珠海市区范围内(不含金湾区、斗门区)正式启用珠海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
系统启用后,我市纳税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由市地税局征收机关通过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征收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珠建〔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4日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前款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投票系统与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业主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一)设立业主大会;(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选举业主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监事会成员;(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十一)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十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十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珠规建管〔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构建宜居、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配套设施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及技术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项目明确必须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设施:幼儿园(含托儿所)、中小学校;(二)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用房等;(四)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室)、社区体育公园等;(五)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六)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垃圾压缩中转站、公共厕所、密闭垃圾收集点、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七)公共交通设施:公交场站(首末站、枢纽站)、公交站台(含候车亭、站牌灯箱、候车椅等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八)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生活水泵房、通信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等;(九)商业服务设施:农贸(肉菜)市场。
二、配套设施应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标准和要求安排配套设施,保证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合理确定规划地块内配套设施的内容、规模和具体位置。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珠建市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市规〔2021〕1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2月8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五章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
装水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2.05.15
•【字号】珠府建[2002]139号
•【施行日期】200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
的通知
(珠府建[20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区及前山、南屏、湾仔、唐家、金鼎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均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特殊工程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散装水泥搅拌混凝土;
2、具有自动配料设备的搅拌站;
3、配备有混凝土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提交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的《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或与散装水泥供应商签订的《散装水泥购
销合同》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手续。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珠规建房〔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房管函〔2016〕1690号)要求。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突出综合治理,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落实法规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不断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活动对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行业规范指导市住规建局、发改(价格)、工商、税务、金融和市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从业规范的指导,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规范指导:(一)市住规建局将加强指导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中介协会)发挥好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加强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及从业机构备案制度,各从业机构除了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外,应要到住规建局(委托市中介协会具体操作)进行从业备案,以建立行业统一台账,便于行业统计管理;(三)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黑白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健康,清除严重违规企业;(四)工商、发改(价格)、住规建、金融、税务、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加强网签的规范及协同配合;(五)规范信息发布标准、加强网络信息管理规范;(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业务,避免“阴阳合同”行为;(七)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控及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规范;(八)指导行业明码收费,明确公示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
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是为了促进珠海市建设业务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而设计开发的一套软件系统。
该系统通过集成数字化技术和管理方法,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共享。
首先,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平台,方便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常常存在信息孤岛的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只能通过传统的纸质文件进行沟通和协作,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信息丢失或错误。
而该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各个环节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了工作效率。
其次,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提供了一系列的业务流程和标准化操作,帮助用户规范和规避管理风险。
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往往由于缺乏规范化的流程和操作,容易出现项目管理失控的情况。
而该系统通过提供一套标准化的流程和操作,规范了整个项目的管理过程,从而提高了项目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此外,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还具备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的功能。
系统通过收集、整理和存储大量的建设项目数据,可以进行深入的数据分析和挖掘,为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同时,系统还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生成各种形式的报表和分析图表,帮助用户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总的来说,珠海市建设业务管理系统在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人力管理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还提供了精确、准确的决策支持和综合分析。
随着珠海市建设业务的不断发展,该系统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为珠海市的建设项目管理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服务。
(本文纯属虚构,仅用于展示写作能力,并无实际依据)。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珠建物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分标准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四章各方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体系,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能够用以分析、评价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等方面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实行信用评分制度。
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
第六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体系。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分标准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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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7.01.19
•【字号】珠建市[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通知
(珠建市〔2007〕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14号)文件要求,为落实珠海城市发展“135”行动计划,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审批,公开商品房信息,杜绝一房多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局已开发建成“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定于2007年1月22日起开始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网上预(销)售申报与审批,网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屋信息,网上签订、下载购房合同三个部分组成,分两步投入运行。
目前实施的第一步包括两个部分,即通过珠海建设信息网实
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许可申请和审批,以及在珠海建设信息网商品房预(销)售专网公布经批准可预(销)售商品房屋的具体信息供公众查询;第二步待我局与有关部门实现商品房屋权属状态(包括预购登记备案、办证、抵押、查封等)信息数据互联交换后,再启用网上签订、下载购房合同部分。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网申报预售许可前,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办理入网申请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申报预售许可时,应根据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报告书,在网上建立申请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信息,并在网上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申报材料送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审核。
四、为确保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及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顺利运行,我局将分批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届时请各企业按要求派人参加。
附:入网申请书(略)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