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电视频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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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2005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现了变相出租、转让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和时段、栏目(以下统称频道)的现象,导致了宣传编辑权和经营控制力的削弱,影响了广播电视宣传安全和运行秩序。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切实保障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外资背景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广播电视频道,不得通过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及宣传编辑业务。

二、在牢牢掌握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内容终审权的前提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将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业务、广告代理经营业务剥离组建公司运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节目制作、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应以现金出资,不得将频道资源、业务、品牌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

经广电总局批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上述节目制作公司、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但投资方不得参与宣传编辑业务。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要完全掌控频道定位、栏目设置、组织编排、审查播出等宣传编辑权和广告定价、时段安排、审查发布等经营决策权。

在掌握节目策划(包括类型、风格、内容)和制作业务主导权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联合、委托等方式与社会机构合作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闽政〔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省对涉及民营经济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主要内容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等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等6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等73件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3月17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6号)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福建省农垦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41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87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29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1〕136号)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1〕252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197号)1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2〕201号)1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1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08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0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48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2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2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05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39号)2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70号)2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6〕91号)3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3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09号)3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排水设施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1号)3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0号)3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1号)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06号)3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3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9号)3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3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攻坚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17〕87号)4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35号)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厕所革命”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8〕4号)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办〔2018〕36号)4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4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4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4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4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1〕5号)4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4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50.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5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5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26号)5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5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5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5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5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5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7月10日闽政〔2015〕36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修改)5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6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5〕83号)6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6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6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6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6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6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4号)6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闽政〔2017〕7号)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闽政〔2017〕13号发布;2020年12月4日闽政办〔2020〕60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第二次修改)6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7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7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2018年9月6日闽政〔2018〕17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7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7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5月19日闽政〔2020〕3号发布;2021年9月3日闽政〔2021〕18号修改)。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龙源期刊网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闽新广〔2017〕70号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全省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及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各持证机构及有关单位,并按总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规划指导,引导和鼓励网络原创视听节目服务、制作单位充分发挥网络视听节目优势,大力创作和传播弘扬主旋律、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作品。

二、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监看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视听节目传播行为;开展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要提前报省局,获批后方可开展。

三、各持证机构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业务范围开展业务,认真落实总编辑负责制,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创作、生产、审核、播放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我省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安全和质量提升。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2月9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98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11月4日。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

第三条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是社会公共事业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对机房、基站等重要广播电视设施依法确定保护范围,连同保护要求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线路与电力、通讯等线路平行或者交越的,新架设线路的单位应当事先与已有线路的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管道。

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

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其他广播电视发射、接收、传输等设施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闽政办[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9日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加挂“福建省版权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放的职责1.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2.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4.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5.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6.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7.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及港澳台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广电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月2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共服务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的跨越,基本解决全国人民听到广播看到电视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有待加强,覆盖面和适用性亟须提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高质量公共服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实践。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智慧广电等战略部署,聚焦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以均等化享有为基础,以提高覆盖面和适用性为关键,以推进转型升级为方向,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效能,加强改进传输覆盖网络,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服务机制,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深度融入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福建省广播影视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福建省广播影视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福建省广播影视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闽政办[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福建省广播影视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快全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的《福建省广播影视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各设区市要按照《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取得实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福建省广播影视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当前,我省广播影视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重要文件,提出到2012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发展目标,以及加快发展影视制作、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重点文化产业,积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手机广播电视等新兴文化业态等一系列措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广播影视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发展,出台了《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闽广〔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4个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闽广〔2021〕69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各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各类资金申请、评审和使用工作,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动画片、广播剧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福建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励和扶持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3月29日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创新创优、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等扶持补助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专款专用、跟踪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估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有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安排、绩效评价、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内容创新创优方面:对包括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公益广告、网络视听等栏目、节目、作品和机构等给予适当扶持补助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闽政办[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实施意见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和数字福建“十一五”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为组织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推进文化强省建设,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现就推进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整体转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任务,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推进文化强省建设。

以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为切入点,建设全省统一技术标准的数字电视平台,构建基于数字化有线电视网络的集公共传播、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交流互动为一体的多媒体信息服务体系。

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和运营管理新机制,增强广播影视业的公共服务、普遍服务能力,推动我省数字音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

到2010年,基本完成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

二、整体转换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要把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方向,做好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推进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贯彻国家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贯彻国家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贯彻国家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闽价服[2009]383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贯彻国家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9〕38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广电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梳理涉及有线电视收费项目。

各地要对涉及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手续的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对收费过高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做好地区间的衔接工作。

二、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费,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

根据国家“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的规定,由于我省原制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未将IC卡开支计入经营成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已转换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现已转换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07]9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和智能卡销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7]233号)执行。

(二)新转换用户1、居民用户的新转换用户收费标准(1)主终端收费标准。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闽广〔2021〕229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广〔2021〕229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广电发〔20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乡村振兴宣传引领、聚焦乡村振兴题材作品创作传播、深化智慧广电消费帮扶、拓展智慧广电人才教育帮扶、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等方面部署开展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

现将广电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点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落实:一、深入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20年,省广电局印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闽广〔2020〕167号),从巩固提升惠民工程、强化优质内容供给、创新业务承载形式、完善健全体制机制等方面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9项重点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通知》的部署要求与推动实施《福建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相结合,围绕智慧广电惠民工程建设、乡村振兴题材优质内容供给、智慧广电新场景应用、现代化长效化运维体系建设等方面精准发力,力争到2025年,全面建成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供给充足、科学适用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严格落实我省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财政厅、广电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其中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有4项:一是收听广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2.28•【字号】闽政[1990]14号•【施行日期】1990.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0年2月28日闽政〔1990〕14号)现将《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正常发挥效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专业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收讯台、监测台、发射台、中波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站、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乡(镇)、村广播电视站的下列技术设施和附属配套设施:1.节目制作,播放设施:包括广播录音、放音和播音设备、电视摄像、录像和放像设备,以及广播电视的实况转播、采访的机动设备;2.收讯、监测设施:包括收讯、监测台、站的接收天线、设备、传输线及其附属设备;3.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地、水底传音电缆线路、传音线、电视电缆、光缆、控制电缆,有线广播电视专线、微波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等;4.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拉线、调配室(箱)、地网、天线场地、围网等;5.台(站)的附属设施:包括供水系统,发电站、变电站、配电室、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专用道路以及各类设施的标志物、警戒装置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保护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有权制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闽广〔2021〕82 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广〔2021〕82 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有关广播电视机构:为推进福建电视剧、网络剧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1年4月2日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优秀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电视剧项目。

主要扶持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获奖电视剧的奖励等。

其中扶持的重点电视剧系契合主题宣传工作需要,且在评审中位居前列的电视剧项目;综合性采风活动系组织一批创作人才集中在省内一定区域开展的电视剧采风采访活动。

(二)网络剧项目。

主要扶持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以及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等。

(三)重要活动项目。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11)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11)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11)【法规类别】广播【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5.21【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地播出、发射和传输,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维护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和信号监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根据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我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3月16日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促进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总局”,下同)有关规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通则》(简称“《审查通则》”,下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暂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简称“备案系统”,下同)上申报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网络影视剧,具体包括:(一)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拟优先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会员观看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等节目。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闽广〔2020〕287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有利于我省广播电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法制体系,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8〕83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含原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的关于广播电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广播电视台建设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新广〔2014〕121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新广〔2015〕191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0件)2.废止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件)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12月28日(联系人:政策法规处钟树钦,联系电话:*************)。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闽广〔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通知闽广〔2022〕13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近日,我省龙岩市某县级融媒体中心转播市台综合频道电视节目时,因采用的信号源机顶盒未授权及授权卡故障等原因,导致节目信号源中断发生停播事故。

为强化广播电视安全传输保障,避免发生类似事故,进一步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安播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忧患意识、安全播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县级融媒体中心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层层压紧压实安全播出责任,强化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好安全播出各项工作。

二、完善节目信号源。

各单位要组织辖区内县级融媒体中心立即梳理、排查转播中央、省、市电视节目采用的主备节目信号源现状情况,按规定配置备用节目信号源,并通过两条以上不同路由将主备节目信号源接入县级融媒体中心节目集成平台。

三、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各单位要督促辖区内县级融媒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确保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等环节有效衔接,运行高效。

定期开展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及设备检修维护和功能测试,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设施设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对部分县级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播出机房与当地广电网络分公司网络机房合用的,应划清播出机构与传输机构安全播出工作责任边界,建立健全上下游单位沟通联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安全播出。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单位要督促辖区内县级融媒体中心重点抓好备份、监测、切换、预案、培训等关键环节,加大设备投入,完善应急切换手段,开展安全播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保障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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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电视频道建设
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闽广〔2020〕283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电视频道建设管理的
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频道建设管理的意见》(广电发〔2020〕6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强我省专业电视频道建设管理,促进专业电视节目融合创新、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管媒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持续打造主流广电、精品广电、智慧广电、惠民广电、高效广电,努力制作播出更多优秀专业电视节目,大力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文化支撑。

二、严格规范专业频道设置管理
(一)省、市两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综合频道(新闻综合频道)为主,专业频道为辅,强化综合频道的主导地位。

严格专业频道设置开办条件、要求和准入管理,进一步优化频道结构布局。

(二)精简精办专业频道。

广电总局已明确严格控制专业频道总量,原则上不再新增专业频道。

要进一步优化、压缩、调整和规范我省现有的专业频道,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开办专业频道。

(三)严格按照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定位要求制播节目,不得擅自变更频道名称、呼号,不得随意更改节目定位。

要进一步优化频道结构布局,原则上同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设置节目定位相同或相似的专业频道,省级和副省级播出机构的专业频道设置要立足自身优势,注重差异化发展,切实避免同质化。

(四)调整公共频道现有政策。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向省广电局申请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名称分别为“综合广播”“综合频道”。

原在省、市两级台公共频道插播电视节目的政策不再执行。

省、市两级广播电视台可申请将公共频道撤销或调整为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频道,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三、严格专业节目播出管理
(五)专业频道编排播出的节目内容及数量比例,应充分体现专业性要求。

各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日播出时长不得低于该频道节目播出总时长的60%,其中晚上19点至21点专业节目播出比例不得低于70%。

新闻、纪实、购物等专业频道的专业节目比例一般应达到100%。

少儿、动画频道要播出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适宜少儿收看的节目。

(六)除影视类频道外,其他专业频道原则上不得播放与专业内容无关的电
影、电视剧。

(七)专业频道播放广告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广告播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专业频道播放公益广告计入各频道的专业节目时长,购物频道不得播出商业广告。

四、提高专业节目制作供给能力
(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推出有思想内涵、有道德温度、有文化品味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闽派”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节目,推动内容生产创新创优。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大节目供给侧改革,全面进军主战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要持续打造“视听福建”海外播映工程,讲好中国故事、福建故事;积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深化闽台广播电视交流合作;用好用活省级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加大省级电视剧、网络剧、广播剧、纪录片和公益广告等创作生产专项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引导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优秀专业节目创作生产。

(九)加快推动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

引导推动省、市两级广播电视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整合内部资源,加大与各行业联合办节目力度,依法依规组建台属台控台管的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创新激励机制,提升专业节目制作供给能力。

探索实行专业节目栏目工作室制,强化专业节目团队化运作,打造更多有竞争力影响力的优秀专业节目栏目品牌。

(十)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要推进成立全省县级广播联盟,发展壮大福建影视基地联盟,发挥网络视听平台和产业基地(园区)融合汇聚作用,推动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促进专业节目投资生产、版权保护与交易流通。

五、加快推动高清化融合化发展
(十一)加快推动全省高清、超高清电视频道制播能力建设。

落实省委宣传
部、省广电局《关于加快推进高清和超高清电视发展的意见》等精神,2020年后不具备整频道高清制播能力和条件的专业频道将逐步关停。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调整开办纪录、影视、体育等超高清专业频道。

支持有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调整开办基于5G、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供新内容、新服务、新体验的专业频道。

(十二)推动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支持省级广电媒体打造区域性融合传播平台,市级广电媒体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合作、加快自身融合发展,积极参与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健全与县级融媒体协同发展机制,实现县级融媒体中心提质增效,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广播电视主流媒体。

以5G、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加快智慧化应用提质升级,推进“智慧广电”发展。

省、市两级播出机构要通过精简精办、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整合发展,实现由数量规模增长为主向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转变,走高质量创新发展之路。

六、健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省、市两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充分利用新技术,逐步建立数据分析体系,根据专业节目的不同特点和规律,加强内容特征、传播热度、宣传效果等分析,分类研究制定专业节目、专业频道综合评价办法,精准开展专业节目、专业频道评价,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效益导向和发展导向。

积极支持内容导向正确、专业特色鲜明,节目质量高、综合效益和影响力大的专业电视频道深化改革、创新运营、做强做优。

对公益属性突出的专业电视频道给予倾斜扶持。

(十四)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要强化监管职能、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对专业频道的管理。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偏离频道定位、内容导向不
正、节目质量低劣、综合效益低下或不具备开办条件和能力的专业电视频道,依法依规实施退出。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管理盲区”,提高监管效能。

省广电局将加强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监听监看。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12月23日
(联系人:传媒机构管理处沈铃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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