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典案例:袁贞杰和翁亚豹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江苏省法院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2-11-01一、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原告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原告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邹汉英,女,33岁,汉族,无业,住仪征市真州镇万年村梅套34号。
被告:孙立根,男,36岁,汉族,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仪征市红叶小区32幢202室。
被告:刘珍,女,32岁,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仪征市红叶小区32幢202室。
原告诉称:原告系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该伤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扬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营养费3180元。
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申请注销,两被告系该公司股东。
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计人民币34523.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对于原告在原新威照明电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二被告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的诉求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前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伤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新威公司解散清算时,原告的工伤待遇并未发生,原新威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登记注销,清算程序及新威公司作出此项决定早在这之前,而原告的工伤等级于2008年6月才作出,故二被告清算注销公司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刘珍对原告的工伤事宜并不知情,其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五周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五周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五周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要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职工向用人单位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用人单位据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仍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贾某某的妻子汪某某在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某某的丈夫贾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某区×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
汪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审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争议在于“汪某某向原告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原告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原告的主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xx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
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
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
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
“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介绍,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法制日报【编者按】2007年,我国劳动争议数量继续保持了增长的趋势。
结合《劳动合同法》颁布的特殊背景,年终盘点,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竟如此之多,超乎我们的预想。
这些案件,或因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或因牵涉利益主体的广泛,或因争议标的数额的高昂,或因争议内容的奇特典型,或因社会影响的巨大,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人力资源》杂志以及劳动法世界网站联合评选出了“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按事件发生时间顺序排列)。
这十大案件基本反映了过去一年国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现状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当中的典型问题。
劳动法世界网站创始人魏浩征先生对这十个案例进行了点评,以期提醒用人企业注意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避免错误的甚至是违规的操作,使企业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实施劳动关系管理,构建和谐员工关系。
案件1 广东东莞:诺基亚乙肝歧视案【案情简介】2007年1月18日,黎胜(化名)在网上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测试技术员岗位的简历。
之后,黎胜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黎胜被录用,和他谈了薪水等待遇,并要他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如果体检合格他就可以到公司上班了。
1月27日,黎胜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的体检。
“我以为像诺基亚这样的大公司不会有乙肝歧视,在体检结果还没出来时就主动告诉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该负责人称,情况不太严重不会影响录取。
”黎胜告诉记者,1月30日他又一次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测试,检查结果显示其病毒不具有传染性。
但是,诺基亚依然拒绝了黎胜。
黎胜说,公司给他的答复是“公司所有人都是在同一个饭堂吃饭,同一个工作环境,担心他会传染给公司其他人,建议他换一份轻松点的工作。
这是分公司的规定,也是和分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的”。
黎胜因此将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总部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书中,黎胜写道: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欧阳学文一、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案例: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
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案例:王某于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7.24【实施日期】2014.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2014年7月24日)案例1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
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
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
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
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
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
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
1. 伍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伍某在某医院担任出纳职务,因擅自关掉医院财务系统被医院免职。
伍某不服该决定继续在某医院上班,后某医院向伍某正式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告知及确认函》,告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伍某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医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杨某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杨某在J公司从事纺机挡车工工作,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
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关于工伤待遇等请求。
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基于杨某签署的承诺书,无须向杨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该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
因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应由J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J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作出与劳动者有关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合规,不得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劳动法成功保护员工权益的经典案例
中国劳动法成功保护员工权益的经典案例一、保护员工权益的意义与挑战劳动力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员工权益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繁荣至关重要。
中国劳动法旨在确保雇佣双方的利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通过一系列法律和规定来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
以下将介绍中国劳动法成功保护员工权益的经典案例。
二、首创性案例:全民自行车案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全民自行车生产企业成为了国内劳动关系中的一个典型范例。
上海“凯雷德”自行车厂以及其他企业不断试图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导致大量职工集体维权。
最后,湖北省地方立法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举措,发布了《湖北省全民自行车公司暂行章程》。
该章程明确规定了具体就业待遇、协议内容和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等内容。
这个成功案例彰显了中国政府通过立法来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决心。
三、补偿保障案例:韩磊与北京金汇公司纠纷韩磊原是一名在北京金汇公司工作的销售人员,因为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而请求解雇。
凭借中国劳动法中有关解雇补偿和离职补偿的规定,韩磊最终获得了高于通常标准的赔偿。
此案成为一个经典范例,彰显了劳动者在解雇时享有法律保护与正当赔偿的权益。
四、合同保障案例:张某与广州波音公司诉讼张某曾在广州波音公司工作,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确立用工关系后,员工和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当该企业拒绝履行合同并违反相关条款时,张某将其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波音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立即向张某支付中断服务赔偿金。
这个案例展示了中国劳动法确保双方权益平衡以及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性。
五、性别平等案例:深圳市女性甘草饼生产企业纠纷中国劳动法规定男女工资应当相同,不得因性别歧视对待。
一家深圳市女性甘草饼生产企业与员工发生工资争议案例引起了公众关注。
该企业存在性别差别待遇的问题,女性员工获得的报酬明显低于男性员工。
在国家与社会广泛压力下,该企业被迫为女性员工调整工资,消除了不合理的差距。
此案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在保护雇佣双方平等权益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阮芳洋——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认定的案例
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相关案件案情介绍:原告袁素琴,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淄川区双杨镇耿家村。
委托代理人周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学,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翟慎海,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传连,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民,现住本村,系原告丈夫。
原告袁素琴诉称,她与张传连是夫妻关系。
在他们夫妻离婚期间,其丈夫张传连擅自于2006年10月15日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杨寨宝塔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卖给被告张庆学。
被告张庆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被告与张传连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责令张庆学立即迁出该房屋。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她与丈夫张传连正在离婚的法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从村委购买房屋的协议书及收款收据,证人胡以彬的录音证言和证人张红玲的证言。
被告张庆学对争议房屋的位置、特征及其属于原告与丈夫张传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虽然是张传连一个人与自己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但张传连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对外发布卖房广告,其处分房屋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被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故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有效。
为支持其反驳理由,被告提供了与原告丈夫张传连签订的《楼房转让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及张传连从村委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书一份。
第三人张传连缺席未答辩。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主张,被告张庆学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原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当认定无效。
另外,争议房屋所处土地的性质是农村宅基地,而被告购买该房亦变相进行了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但该转让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批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无效。
经审理,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袁素琴与张传连是夫妻关系,于198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日说法----工伤发生之后
1、对于劳动者来讲,如果不签劳动合同 和签了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2、本案中,涉及了工伤保险,你能说说 我国当前实施的社会保险有哪些吗? 3、当事人双方在解决劳动争议时采取了 哪些方式?孔桂香的丈夫采取极端的方 式来解决问题是否可行?
4、如遇劳动争议,我们应如何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呢?
练一练:
拟签一份自己与虚拟单位的
劳动合同,同位交换查找所 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并交流指正。
作业: 查找一个劳动纠纷的案例,
结合所学的劳动法的相关知 识加以分析。
我国当前实施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⑴、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⑵、取得劳动报酬权(核心) ⑶、休息休假权 ⑷、在劳动中获得安全卫生保护权 ⑸、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⑹、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 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⑻、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协商解决
申请调解
申请仲裁ຫໍສະໝຸດ 提起诉讼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我们从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约定双方的工作内容、 时间、工资、保险以及出现意外 后的解决办法。了解相关的法律 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分类
(1)、固定期
试用期是否算 在合同期内?
投诉劳动仲裁员成功案例
投诉劳动仲裁员成功案例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十个人一人拿一个本子围着我律师开始扇了起来,尽管不那么凉快,但是这幅温馨的画面定格在了京广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
送走10位大妈,晚上10点多办公室里只剩下我忙碌的身影,每个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多大三百多页,我在一一复印,因为我清楚我已经定下方案,努力调解才可以解决好多法律未涉及的问题,并且也要把证据准备充足,因为我清楚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屈发凤、袁德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屈发凤、袁德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2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屈发凤;袁德珍【当事人】屈发凤袁德珍【当事人-个人】屈发凤袁德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屈发凤【被告】袁德珍【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屈发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0:49:11屈发凤、袁德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5民终25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屈发凤。
审理经过上诉人屈发凤因与被上诉人袁德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发凤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本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屈发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谷晓峰审判员张原鹏审判员王瑞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刘华丽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袁海豹、株洲久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海豹、株洲久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1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文胜李少华张晓玲【审理法官】易文胜李少华张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海豹;株洲久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南方中学【当事人】袁海豹株洲久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南方中学【当事人-个人】袁海豹【当事人-公司】株洲久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南方中学【代理律师/律所】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姚曙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程超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尚代贵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姚曙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程超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尚代贵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艳敏姚曙明程超尚代贵【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海豹【被告】株洲久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南方中学【本院观点】袁海豹每月在久安人力资源公司领取工资1800元,如久安人力资源公司为袁海豹参加工伤保险,其每月缴纳缴纳社保的基数不高于1800元,如以袁海豹实际每月所得4200元作为缴费标准,则远超久安人力资源公司预期,明显加重了其负担,对其明显不公平,故袁海豹工资应以1800元/月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
袁海豹系久安人力资源公司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天一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梅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天一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梅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斌董忠智邵晓斐【审理法官】袁斌董忠智邵晓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天一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梅梅【当事人】河南天一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梅梅【当事人-个人】梅梅【当事人-公司】河南天一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杭保华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王沛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杭保华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王沛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杭保华王沛沛【代理律所】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天一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梅梅【本院观点】本案中,天一公司提交的《关于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载明:考评原则是每月考评及时,绩效工资和奖金兑现及时。
【权责关键词】合同回避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天一公司提交的《关于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载明:考评原则是每月考评及时,绩效工资和奖金兑现及时。
部门/员工考核表每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每年2月份修订,每年3月份执行修订过的考核表。
天一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文件精神及时制定相应激励方案并发放提成工资,梅梅于2019年4月18日离职后,天一公司仍未及时制订新的激励方案,且天一公司亦存在员工适用2018年度激励方案的现象存在,故天一公司上诉称应使用2019年8月9日下发的激励方案计算梅梅提成工资的依据不足。
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也逐渐增加。
妇女权益公益诉讼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了一些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1. 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案某公司存在对女性职工的性别歧视,拒绝女性职工晋升和加薪,以及要求女性职工强制加班等问题。
一群女性职工发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恢复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家庭暴力保护案某男子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殴打和侮辱妻子。
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以及离婚抚养权。
3. 婚姻财产分割案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妻子认为丈夫隐瞒财产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和查封夫妻共同财产,以确保妻子的合法权益。
4. 性别歧视就业案一名女性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被拒绝录用。
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投诉,要求雇主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并改善招聘流程,杜绝性别歧视现象。
5. 妇女权益保护案一名妇女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性骚扰,她向警方报案,并发起诉讼,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并提倡公众对于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
6. 妇女权益教育案一所学校存在对女学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包括对女学生的课程安排和评分标准存在偏见。
一群女学生和家长联合起诉学校,要求学校改善教育环境,保障女学生的平等权益。
7. 女性劳动报酬平等案一家公司存在对女性员工的工资低于男性员工的问题。
女性员工发起集体诉讼,要求公司公平对待女性员工,确保他们获得与男性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
8. 女性继承权保护案某地存在对女性继承权的侵害,女性在继承财产时被剥夺或限制。
受影响的女性发起集体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益,维护家庭财产的公平分割。
9. 妇女权益医疗保健案一家医院存在对女性患者的性别歧视,例如在医疗资源分配和诊疗服务中存在不公平对待。
妇女权益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改善服务质量,保障女性患者的医疗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半载 十大争议案 凸显亮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半载十大争议案凸显亮点
周斌
【期刊名称】《《职业》》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本期为您盘点《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就化解了纠纷,有的通过裁审才使问题得以解决,还有的至今尚未尘埃落定。
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是这些案例反映出的一些亮点已经开始在影响我们的生活。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周斌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3
【相关文献】
1.《劳动合同法》凸显十大维权新亮点 [J],
2.《劳动合同法》实施半载十大争议案凸显亮点 [J], 周斌
3.保障民生凸显十大亮点 [J], 段兆义;杨怀元
4.《劳动合同法》凸显十个维权新亮点 [J],
5.“劳动合同法凸显十个维权亮点”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劳动合同法案例评标
无过失性辞退方式的选择
行使无过失性辞退权利时,应做好三个防范措施:
(1)为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 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需先变更。 (2)尽量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相对较高。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用人 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无过失性辞退方式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结束
杜拉拉升职记(大陆) 在云端(美国)
档案交接、公积金清算 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
二、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的)
(以立法时间为序) ※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以解决养老问题换得继续维持内部股转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案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于2012年10月24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城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翁亚豹的诉讼请求;二、撤销袁贞杰与翁亚豹、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后续追踪:
本案终结后,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得以继续进行,恢复审理工作。2012年11月12日,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莆城劳仲案[2102]3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袁贞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14768.32元。
2012年3月20日,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莆人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书,认定袁贞杰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2年5月16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法鉴定袁贞杰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六级。2012年5月25日,袁贞杰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袁贞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人民市372390元。但是,在袁贞杰提出该仲裁申请后,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同时,第三人翁亚豹(袁贞杰所在班组的木工组组长)也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定其与袁贞杰存在雇佣关系。仲裁庭鉴于仲裁结果,与袁贞杰的受伤到底是不是工伤,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在仲裁之前,首先必须对工伤一事进行最终的确认。因此,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了仲裁审理。
本律师在接受法律指派后,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查该案件,本案原告翁亚豹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袁贞杰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民事法律关系。2、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向被告袁贞杰调查后得知,该“兴安名城”建筑工程系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自然人翁亚豹根本没有任何资质,他也不可能有资质雇佣袁贞杰。袁贞杰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系与东风建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确定上述情况后,本律师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代表被告方作如下答辩: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明文规定,以及城厢区人民法院和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都认定了袁贞杰的用工主体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受伤系工伤。因此,本案即已依法认定袁贞杰的伤为工伤,其与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违法再作出被告袁贞杰与翁亚豹个人存在什么雇佣关系的认定。原告诉讼的目的,本身就是在于滥用诉权,拖延工伤的赔付时间,增加农民工维权难度,让农民工知难而退。二、原告对他的主张也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诉求应予驳回。原告是案外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带班组长,其欲对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大包大揽”,意图使其公司规避法律责任。但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却并没有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诉讼进行到这个时候,袁贞杰已经筋疲力尽。作为一个农民工,实在没有经济实力向用人单位继续进行诉讼维权。袁贞杰遂于2012年8月31日,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正式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经过:
律师点评:
当前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很多企业私自违法将总承包项目中的某个工程任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去承建。但是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作为项目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却拒绝承担法定义务,随便推出一个自然人或承包商来承担本应有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意逃避和规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如果,每一个开发商、每一个建筑商,在工地上出了人身安全事故,都可以随便推了一个“黑包头”出来顶责,那我们这个社会还会有秩序可言!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精典案例:袁贞杰和翁亚豹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 作者:
———————————————————————————————— 日期:
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袁贞杰和翁亚豹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件性质:民事诉讼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受 援 人:袁贞杰
援助机构: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林旭佣律师[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袁贞杰,于2011年7月2日到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兴安名城工地从事模板工,工资每天人民币22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袁贞杰办理工伤保险。不幸的意外事故发生在2011年8月9日上午8:30分左右,袁贞杰在该工地3号楼二层钉模板时,电锯被卡住没有抓住掉下来,砸伤右腿。后袁贞杰被工友送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急救,共住院治疗了34天。事故造成袁贞杰右腿功能几近丧失,右腿无法弯曲,肌肉萎缩。2012年2月23日,袁贞杰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
同时,根据原告翁亚豹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为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在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011年9月28日签订该协议的当时,袁贞杰的受伤未经司法鉴定。袁贞杰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相对谈泊,认知有限,六级的伤残只赔偿13000元,对于受害人袁贞杰来讲,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所以上述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