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晋广发[20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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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1995年1月25日广播电影电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

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第四条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转省新闻出版局。

3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转省文化厅。

(二)增加的职责1将省文化厅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和电影公共服务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本省技术标准;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1989年3月25日广发影字(1989)20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14号文件中关于“要建立对影视片的审查定级制度,对中小学生不宜观看的影视作品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指示,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

具体意见如下:一、实行影片分级制度的指导思想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决不意味着对影片审查标准的改变。

无论成人或少年儿童(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同)观看的影片,其审查均要坚持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双百”方针,必须以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儿童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食粮为出发点。

在实行分级制度以后,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和其它从事少儿故事片生产的制片厂,更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少儿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以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广大少年儿童精神及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实行影片审查分级制度的具体办法(一)我部授权的电影审查机构--电影事业管理局在分别按标准审查国产和进口影片时,要明确划定以下几种“少年儿童不宜观看”(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它们是:1.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

2.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

3.凡表现性爱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

4.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

(二)凡经部、局审定为“少儿不宜”的进口及国产影片,中影公司在送厂译制、洗印进口影片拷贝或有关制片厂在送审标准拷贝时,均应在片头加印“少儿不宜”的字样,以示与成人片的区别:电影事业管理局在下达影片通过令时,应标明“少儿不宜”字样。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晋广党[2011]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日期】2011.03.07【实施日期】2011.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广党〔2011〕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2011年,省广电局反腐倡廉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精神及全国广播影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广播影视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全省广播影视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坚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摆在首位,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保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令畅通,发挥好广播电视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同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

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严禁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通知我部于1989年10月31日和1990年8月4日下发《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和《〈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1990)520号〕。

为了具体落实规定精神,加强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厅(局)要切实重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电视台贯彻执行许可证制度工作的领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电视台要带头执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规定,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许可证,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要严格审验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电视剧一律不得安排播出。

三、根据《规定》和《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必须按规定在片首和片尾标有许可证号,片首许可证号应叠现在屏幕的左下角并持续10秒钟,片尾许可证号应与制作单位名称同时出现,不需另占单幅画面,样式为“许可证×××号”,各级电视台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在审验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审查送审节目带有无按规定标有许可证号,对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应将完成片退回制作单位按规定打上许可证号后方可接收。

为便于全国统一执行此项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播出没标许可证号电视剧按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论处。

四、拍摄电视小品、电视短剧、电视小说、电视报道剧等样式的电视剧也应按规定申请许可证。

但是在广告类、专题类等节目中含有故事情节的电视节目不需要申请许可证。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各级电视台和各电视剧制作单位传达,并责成严格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
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广播
【发文字号】广发办字[1996]338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6.20
【实施日期】1996.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发办字[1996]338号1996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要加强节目播出前的审查,播出的节目要坚持正确的导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情趣,特别是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严禁播出思想倾向不好、格调低下的节目;严禁播出盗版
侵权节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8.17
【实施日期】2004.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
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科研所、电影质检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集团数字电影发展有限公司、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电影数字化放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特通知如下:一、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影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积极探索数字电影市场的运营规律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我国电影数字化的发展进程。

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要主动承担推动电影数字发行放映的责任,在做好胶片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同时,充分重视数字电影市场的需求。

进口影片引进时,应积极主动加强与片方洽谈和沟通,促进进口影片的数字放映,至少要做到胶数同发,让更多的影片通过数字放映进入市场。

二、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数字中心)是国家对数字影片发行放映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技术服务平台。

总局数字中心要进一步完善0.8K 和1.3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的制作系统,应尽快完成2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制作系统的建设,以承担对2K数字电影发行母版的打包加密、密钥管理、数据统计等技术监管和服务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为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审查管理工作,根据《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现就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附件1-1,2,3)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所有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合拍剧、引进剧)一律核发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按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规定职责范围核发。

中央电视台所属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

军队系统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

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行分别编号,具体为:1.国产电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X)剧审字(年份)第XXX号”。

其中“(X)”为发证机构的识别简称,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的为“(广社)”,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的为“(央)”,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的为“(军)”,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核发的为本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

“第XXX号”为发证序号。

2.合拍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会审字(年份)第XXX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3.引进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进审字(年份)第XXX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2010年11月10日)11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1998年11月1日,国家正式对电视剧实施发行许可制度,并对电视剧的发行、播出做出相关规定:国产电视剧需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行工作。

鉴于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已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存在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需求,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从未取得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如需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必须向所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审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照现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对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导向正确。

有规定须报广电总局终审的剧目,应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查。

二、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受理此类电视剧时,要仔细核对相关报审材料。

在报审材料齐备、重新审查通过后,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为该剧核发发行许可证,此类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上应标有“备注:该剧完成时间××××年,现重新审查发证”的说明。

三、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统计电视剧相关数据时,此类经重审后核发许可证的剧目不计入当年的新剧产量。

四、请将此件转发至所辖电视台,如发现有未经许可即安排播出的此类电视剧,应即时纠正并按规定办理审查发证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晋广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晋广发[2010]38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影公司:为了加强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监管,繁荣山西电影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管理和核发、换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3、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管理(一)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广电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1);2、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

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8•【文号】广发办字[2001]1519号•【施行日期】2001.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2001年12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有利于优秀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占领市场的有效机制,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

改革要坚持既提高微观运行的竞争力,又确保增强宏观管理控制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主渠道的骨干作用,增强对市场的影响力、辐射力。

二、继续坚持进口影片“统一进口,以进带出”,“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

以考核国产影片发行、放映为前提,调整进口影片的供片机制,实行影片进口与发行分离。

组建中影集团影片进出口公司,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同时履行选片、初审、送审、合同洽谈、报关缴税、支付结算、影片供应、票房统计及市场监管等部分管理职能。

从每部进口分帐影片总票房收入中提取适当费用,用于扶持农村电影、儿童电影和科教电影的发展以及进出口影片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拓展国有主渠道,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

保留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新组建的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由电影系统内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

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引进境外动画故事片(下简称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

三、引进动画片应由引进机构报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后,再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单位直接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

经审查通过后由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核发《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四、送审引进动画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2.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5.详细的剧情介绍。

五、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引进动画片严格按比例播出,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的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的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晋广党[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的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广党〔2011〕5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按照省委、省直工委部署,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水平。

现将《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1年党的工作要点2011年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的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转型跨越发展、建设坚强党员队伍两大任务,以纪念建党90周年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实现广播影视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一)突出活动重点。

紧紧围绕推动全省广播影视转型跨越发展,以“创先争优我承诺、转型跨越促发展”活动为载体,推进承诺全落实,组织承诺“回头看”,抓好承诺兑现;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增强组织活力,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围绕纪念建党90周年,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围绕广播影视中心工作,促进目标责任制完成,抓好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二)把握关键环节。

按照省直工委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开展好领导点评、评选表彰、宣传典型等各环节工作;年底开展考核评议、成果展示活动,为2012年开展创先争优专项表彰打好基础。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法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法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广发[2010]9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布日期】2010.12.21【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的通知(晋广发〔2010〕93号)各市文广新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晋发[2010]18号),结合广播影视实际,制定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贯穿于广播影视改革发展全过程,使广播影视工作始终有法律的支撑,始终有法律的保障,始终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

为进一步贯初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广播影视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晋发[2010]18号),结合广播影视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贯彻落实《“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作为广播影视系统的重要工作,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促进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发挥更大的作用。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晋新广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晋新广发〔2016〕64号各市文化局,山西广播电视台:近期,我省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出现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擅自变更节目设置和技术参数、截传和插播广播电视广告和虚假违法广告播出等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精神,为了维护我省正常的广播电视传播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省局决定利用一年时间,在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传送业务经营机构、卫星设施安装使用机构和广播电视制作经营机构等方面开展传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李海渊同志为组长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名单附后),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传媒机构管理处。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项治理领导组,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时间安排从10月份开始,首先开展播出机构传播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分三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为各级播出机构自查整改阶段。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行政部门检查落实阶段。

第三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1日,为清理和回头看阶段。

三、专项治理工作内容及重点(一)广播电视台是否按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影字99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影字99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影字992号)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电影市场体系,巩固电影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电影行业整体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为进一步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电影投资与回报体系,并参照国际惯例,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二、为促进影院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降低影院建设、经营成本,维护电影行业的整体利益,减少影院减少激烈竞争造成的后续经营不利影响,建议影院年度地产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票房的15%。

三、为提高电影院线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电影院线稳定健康发展,加强电影院线“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理念,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的有关精神,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

电影院线要树立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以优质的服务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为规范电影院广告放映管理,提高电影广告的经营管理能力,待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后,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在经营贴片广告。

电影院广告放映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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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通知
(晋广发[2010]38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影公司:
为了加强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监管,繁荣山西电影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现就全省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管理和核发、换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适应电影发行、放映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电影发行经营许可制度管理
(一)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可直接向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广电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应
当说明理由。

(二)申请《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见附件1);
2、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

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的证明材料;
4、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成立电影发行单位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5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6、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每年一月份办理许可证年检或换证手续。

年检或换发证书时需提供一年来的发行工作总结(包括发行影片名称和数量),直接发行影片的要有洗印拷贝的证明材料,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影片的要有委托发行合同等证明材料。

省广电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加盖年度检验合格章或予以换发证书。

申报单位持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向省广电局提出申请,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

三、关于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制度管理
(一)依据《电影管理条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需由所在地的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具体申报、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确定。

成立跨县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由省广电局批准;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电影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需提供的材料
1、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名称的预核准通知书、机构和章程。

如果是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拟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成立电影放映单位验资报告;
4、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5、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四)为更好地掌握全省电影放映单位的情况,建立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省广电局统一监制。

设立单位在申请成立时应同时填报《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报备案表(见附件3),并附本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成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由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电局,省广电局审核备案后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四、根据全省电影管理职能划转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全省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工作,2010年9月1日起原来核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废止。

附件
1、《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申报表
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报备案表
4、填表说明
2010年06月12日
附件1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场所面积

场所产权
单位类别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合计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发行范围
设备设施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独立或受何单位委托何时发行过何影片
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广电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
许可证编号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留存。

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2
成立省级或跨市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章)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场所面积

场所产权
单位类别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合计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放映范围
拟加入院线名称
设备设施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影厅编号
影厅名称
座位数
放映设备情况
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广电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
许可证编号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留存。

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3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报备案表
单位名称(章)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场所面积

场所产权
单位类别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
合计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放映范围
拟加入院线名称
设备设施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影厅编号
影厅名称
座位数
放映设备情况
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省广电局备案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申报单位留存。

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4
填表说明
1、基本要求: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凡以数字标明的地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3、法定代表人:独资经营的单位指投资者本人,合伙经营的单位指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国营、集体指文件任命的法定代表人。

4、经营地址:指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市、县(区)、乡(镇)、村、街道、门牌号码等。

5、场所产权:指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自有还是租借。

是租借的,应填写租借截止期限。

6、注册资金:指单位投资数额,包括自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7、发行(放映)范围:指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地域范围。

8、主管部门:指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任担保人。

9、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影院的填写有关影厅内容。

10、放映设备情况:要填写放映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11、所附申报表可从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下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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