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之二刑事案件ppt【精品共享-ppt】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
h
ß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从法条的规定 来看,“犯罪的人”当然是指经过审判被 确定为有罪的人,另外,窝藏无罪的人也 不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实际的侵害和 影响;
17
h
ß 相反的,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不将犯罪 嫌疑人包括在内的话,就难以对正常的司 法活动予以切实有力的保障,而且,如果 将“犯罪的人”理解为“经过审判被确定 为有罪的人”的话,那么,在窝藏行动成 功,被窝藏的人顺利逃脱了司法机关的制 裁的场合,因为对被窝藏的人无法经过审 判确定为罪犯,那么,窝藏者的行为就永 远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20
h
ß 因为其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窝藏罪的宗 旨。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窝藏罪属 于妨害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其侵害的客 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 行活动。
21
h
ß 因此,一切以窝藏嫌疑人的方式,妨害国
家的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都
应当说是对本罪保护客体的侵害,具有社
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王甲在明知王乙
24
h
ß 因为,就实施窝藏行为的人而言,即便在最 后证明其实施了窝藏罪犯的行为,但成立本 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 认识到自己所窝藏的对象就是“刑法意义上 的罪犯”,即完全合乎窝藏罪的犯罪构成四 个方面内容要求的人。这种要求,对于刑事 法律专家来说,可能并不过分,但对于通常 犯窝藏罪的一般人来说,显然是过分的要求 ,一般人哪里会知道成立窝藏罪,还有这么 多具体要求呢?其结果必然是,一般人就会 以没有该种程度的认识即没有犯本罪的故意 为借口而逃避刑事追究;
23
h
ß 相反的,要求窝藏罪中的“犯罪的人”一 定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罪犯即“经过审判被 确定为有罪的人”的见解则是不妥当的。 因为,所谓“刑法意义上的罪犯”,就是 符合成立犯罪所要求的客体、客观方面、 主体、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的要件的人。 但是,这种要求对于绝大多数犯窝藏罪的 行为人来说,显然是过分要求。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氏父子共同构成受贿
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
中林氏父子共同受贿表现为林某乙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林某甲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9
h
ß 虽然林某乙称他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 情,但林某乙是因为听信林某甲的话而向 三人发放贷款,而且林某甲、林某乙为父 子关系且生活在一起,故林某甲收受财物 可视为一种分工。
2
h
ß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 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
ß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3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 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纠集他人采用暴力 手段抢为己有,构成抢劫罪;
ß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 某是王某的丈夫,其指使他人抢劫自己的 钱,没有侵犯他人财产,而法律对这种行 为的定性也不明确,不宜定罪。
30
h
ß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乙不构成受贿罪, 林某甲构成斡旋受贿罪。我国《刑法》第 388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1
h
ß 本案林某甲是司法局副局长,利用其自身 职务上的便利,是无法为别人贷到款的。 他是利用与林某乙的父子关系这一便利条 件,通过林某乙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了请托 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故 已构成斡旋受贿罪。
5
h
ß 第三,本案与一般抢劫案件存在量的区别, 但没有质的区别。说其存在“量的区别”, 是指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像一般案件简单 地予以全部认定,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 (一般为夫妻平均分担)予以扣除;说其 “没有质的区别”,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 特殊,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均 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32
h
ß 而林某乙虽违反了规定向三人发放贷款, 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 同的基本形式,一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他人财物;二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林某乙既未 索取他人财物,也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因他对林某甲收受财物并不知情,主观上 也没有受贿的故意,故不构成受贿罪,其 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受有关纪律处分。
18
h
ß 上述第三种观点一方面以上述第二种观点 为基础,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将明显无罪的 人也包括在窝藏罪的行为对象之内,显然 有为过分保护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而侵 害公民个人的自由之嫌,因此,对上述第 二种观点的内容作了适当限定,但二者之 间在基本内容上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 。
19
h
ß 就有关本案定性的上述两种意见来说,第 一种意见即否定说显然是坚持了上述第一 种观点,而第二种意见即肯定说则是坚持 了上述后两种观点。从我国现行刑法将窝 藏罪作为妨害司法犯罪加以规定的立场来 看,关于“犯罪的人”的理解,应当说, 上述观点之中,后两种观点即第二种观点 以及第三种观点的理解是妥当的。
为构成窝藏罪。 本案定性取决于如何理解窝藏罪中的“犯
罪的人”。关于窝藏罪中的“犯罪的人” 的意义,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 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刑法意义 上的罪犯,即经过审判被确定为有罪的人;
15
h
ß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包括真犯人在内的 犯罪嫌疑人即因为具有犯罪嫌疑而接受司 法机关调查的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 极具犯罪嫌疑的人,即在窝藏行为的当时, 根据客观合理判断,足以认定为罪犯的人。
13
h
ß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甲得知王乙杀害邻居 刘氏的事实后,立即将3000元钱和写有王 乙大姨家地址的纸条交给王乙,让其到东 北大姨家藏匿。这说明,王甲主观上明知 儿子王乙是犯罪的人,客观上实施了为王 乙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 行为,王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14
h
ß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王甲的行
ß 综上所述,婚内抢劫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6
h
警方监控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 未遂?
ß 【案情】
ß 某首饰商场近日多次被盗,警方遂加强店内监控。 某日午后,警方发现店内有一顾客(申某)鬼鬼祟 祟,形迹可疑,于是布置多名警员对其密切监视。 待申某成功偷得一枚价值2万元的钻戒后,附近布 线的警员才一拥而上,抓了申某一个现行。后被盗 钻戒当场交还给了商场。
3
h
ß 【评析】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ß 第一,张某主观上具有“独占”的动机,符
合非法占有的特征。首先,从所有权归属看, 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案侵害对象的30 万元钱是张某、王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 不是张某个人财产。其次,从被侵害财物占有 的归属看,案发时该30万元钱处于张某、王某 的“共同占有”之下。再次,从行为的动因看, 张某的行为在于破坏自己与妻子的“共同占有” 关系,为自己建立一种新的占有——“个人占 有”关系,从而达到“独占”这30万元夫妻共 同财产的目的,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8
h
ß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本案并未产生成立 盗窃罪既遂所要求的、他人的财产权利被侵犯 的实害结果。作为盗窃罪既遂条件的实害结果, 其性质是由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内容所规定的, 对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在理论上存在着本权说 和占有说之间的对立。如果认为本罪的保护法 益就是本权,那盗窃罪中的实害结果就应该被 确定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被剥夺 的结果;相反,如果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仅仅 是占有,那盗窃罪的实害结果就是他人对财物 的平稳占有被剥夺的结果。
ß 【评析】
ß 对于本案,申某应就偷得价值2万元(数额巨大) 财物的事实成立盗窃罪并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 于申某所犯的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7
h
ß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某应成立盗窃罪既遂,适 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这一加重情形 的法定刑。因为申某是在其已成功窃取他人财 物(即盗窃罪已经既遂)之后,才被警方抓获 的。事后赃物虽然被退还给了失主,但也无法 改变申某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的事实;第二种 意见认为,申某应成立盗窃罪未遂,在适用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形的法定刑基 础上,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26
h
ß 这样,结果岂不是因为无人能够满足本罪 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的人”的规定而使 本罪成为虚置条款了吗?因此,将刑法意 义上的罪犯作为本罪中“犯罪的人”的认 定标准的话,结果无疑会缩小该罪的成立 范围,甚至可能取消该罪的存在。
27
h
儿子收赃当说客父亲不知情被利 用,父子是否构成犯罪
ß 基本案情:
9
h
ß 首先,如果坚持前者(本权说),即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必须以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实害结果发生为 前提,但本案中并未发生上述结果。考虑到本案中警方对申某 的行为已采取了严密的监视措施,充其量可以说财物的占有状 态暂时从商场管理人转移到了申某手中,但警察可以随时回复 财物的占有进而确保商场管理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 上讲,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并没有被剥夺。
1
h
婚内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
构成抢劫罪?
ß 【案情】某日中午,王某(女)用夫妻俩 共同积攒的存折从银行提取了现金30万元。 当她行至停车处时,遭数人持刀抢劫,30 万元现金被歹徒全部抢走,王某还被歹徒 打伤。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 公安机关查明组织策划此起“抢劫案”的 主谋正是“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张某指使 其好友李某、赵某等人所为,遂将犯罪嫌 疑人张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 抢劫罪。
才将王乙从东北抓捕归案。王乙归案后,
对杀害刘氏的事实经过进行了供述。但王
乙的供述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结论
有少数细节不能吻合,法院以事实不清判
决王乙无罪。
12
h
ß 分歧意见:对王甲窝藏王乙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甲窝藏其儿子王乙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王乙是被法院判决 无罪的人,王甲窝藏了一个无罪的人,不 能认定王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可能是杀人罪犯的情况下,竟然向其提供
逃避侦查的物质帮助,指示逃匿方向,客
观上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
这是难以否认的。尽管被窝藏人王乙最终
因为若干证据上的不吻合而没有被定罪,
但是,这并不能洗脱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2
h
ß 与此相应,王甲窝藏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王 乙的行为,导致其在10个月之后才归案, 这种行为客观上确实耽误了侦查活动的正 常展开,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反的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不将犯罪嫌疑人包括在内的话就难以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予以切实有力的保障而且如果将犯罪的人理解为经过审判被确定为有罪的人的话那么在窝藏行动成功被窝藏的人顺利逃脱了司法机关的制裁的场合因为对被窝藏的人无法经过审判确定为罪犯那么窝藏者的行为就永远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经典案例之二:刑事案件
林某甲是某市某局的副局长,其父林某乙 为该市农业银行行长。有三人向农行贷款 ,但条件不符合,便分别给予林某甲现金 、手表、首饰等财物,总计价值10万元, 请林某甲帮忙,林某甲为这三人在林某乙 面前说好话,使这三人都顺利贷到款,而 林某乙对林某甲收受财物:
对此案中的父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
25
h
ß 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 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没有经 过人民法院的宣判之前,都被看做为无罪 的人。因此,即便是法律专家的认识,在 没有法院的正式宣判之前,也是靠不住的 ,因为,法院完全有可能作出和专家认识 相反的判决。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在 法院判决出来之前,谁都无法明知谁是“ 有罪的人”。
ß 其次,如果坚持后者(占有说),即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只要发生剥夺他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状态的实害结果就足够了, 但本案中也没有发生上述结果。从表象上说,好像商场管理人 对财物的平稳占有状态被侵害了,但综合案情考虑,应当从实 质上认为警察帮助管理人在封闭的商场空间内确保了其对财物 的占有,因而他人对财产的平稳占有状态也没有被剥夺。
4
h
ß 第二,张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客 观上指使他人采用了暴力手段。李某、赵 某等人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是非常清楚的, 张某作为指使者,对李某、赵某等人实施 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共同犯 罪原理的应有之义。即,张某不但主观上 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伙同 李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行为 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 成要件,理应构成抢劫罪。
10
h
ß 综上,在警方的监控下,本案申某成立盗 窃罪未遂。
11
h
窝藏被判无罪的人的行为能否构 成窝藏罪
ß 案情:王甲系王乙的父亲。2003年5月的一
天,王乙在家中告诉王甲,他杀死了邻居
刘氏。王甲听后,立即将3000元钱和写有
王乙大姨家地址的纸条交给王乙,让其到
东北大姨家藏匿。致使公安机关10个月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