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解读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2.在上面的页面修改信息内容(如果不是在暂
存状态下进行变更,企业名称与国家/地区无 法修改),点击企业承诺书的同意按钮,点 击 【提交】按钮。提示“企业端备案提交 成功,请等待局端审批”。
取消备案申请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可以对初次申请暂存、 审核不合格、抽查不合格、备案名单发布的备案 信息进行取消备案操作。
备案变更申请
备案信息变更
出企业可以对待修改、待变更、审核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中国贸易 伙伴、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在信息变更页面可以进行暂存、提交、取消备案操作。
注意事项
5.在上面的提交确认页面,点击【确定】,提示“备案提
交成功”,提示备案号与查询号。
注意事项
用户一定要记录下备案号与查询号,以便于登录出口商
或代理商企业端系统,在首页面输入备案号与查询号后点击 【初次申请】/【登录】按钮后进入初次备案页面,可以进 行提交、变更后提交、或变更后暂存操作。如果忘记了备案 号与查询号,可以通过找回查询号,进行信息找回。
在上面的页面修改信息内容点击 【取
消备案】按钮。点击提示页面【确定】按钮。 提示“取消备案成功等待审核”。
备案进度查询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登录系统后,可以查看企业所
有流程环节记录。包括操作日期,状态和说明。
备案名单查询
查询已经在系统中审核合格,并被发布企业的备案信息 。
点击备案名单查询,在页面上可以查看到企业名称(英
项目目标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按《入境食品化妆品进口流
向记录表》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流向。收货人应按报检
批次登记流向记录,每一批次使用一个记录表;流向
记录表由填写单位归入企业质量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以上所列国家法规,我公司特制定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具体如下:
以上第各项以出货单形式记录,单据由营销部、财务处妥善保管2年以上;营销部记录承运商信息,信息保管2年以上。
以上内容为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基本内容,具体执行在以上基础内容上增加或改善。
以上内容作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组成部分、相关部门认真、及时执行。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 2012-04-05【生效日期】 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篇120xx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xx年四月五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根据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工作特点和目前实际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xx)的补充规定。
另外,我局近日公布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xx),需要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xx)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现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xx)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xx)第2号修改单二〇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篇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xx-20xx 年)〉的通知》(中发〔20xx〕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xx〕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检疫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4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受理单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三、基本流程:(一)首次从事预包装食品进口业务单位须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1、国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生产企业备案;3、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仅限于乳品类、肉类、水产品及制品类、燕窝、高温炼制的畜禽动物油脂类);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并提交下列材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评定。
(四)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掌握进 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境内收货人的动态信息,便于加 强对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开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 理商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 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维护
谢 谢!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以书面信息表及电子版形式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项目目标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填报《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并随附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并交验正本; 3.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备案变更申请
备案信息变更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修改备案信息,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变更申请。备案企业可以对待修改、待变更、审核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中国贸易 伙伴、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在信息变更页面可以进行暂存、提交、取消备案操作。
注意事项 当初次申请暂存、总局审核不通过、总局抽查不通过、 备案名单发布后可以在企业端进行变更操作。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和国家/地区不允许进行修改。 提交前必须确认企业承诺书内容,并点击同意按钮。 中国贸易伙伴至少有一条记录。
1. 分别输入企业备案号、查询号以及附加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备案信息维护页面。如果企业状态是“备案信息暂存”,且是初次申请, 那么此处点击【初次申请】登录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子系统。
进出口食品企业要关注哪些要点?
进出口食品企业要关注哪些要点?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执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下面,大黄蜂跨境系统就进出口食品企业需要关注的《办法》中修改条目逐一进行解读。
一进口食品企业关注01如何进口新型食品或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如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公布暂予适用标准的,不能再进口。
企业在进口食品前应确定是否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标准,避免货物因此退运或销毁而遭受损失。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一些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虽然已经在国外已获得批准,但可能在国内却未通过审批,企业应关注进口食品是否存在此种情况,避免因此退运或销毁遭受损失。
02如何备案及变更备案信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违法责任:《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将处以警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
03建立制度如实记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流程
(四)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五)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化妆品品种、数量);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通办范围
全国预约办理ຫໍສະໝຸດ 否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
否
办理地点
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境内进口食品进口商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电子《进口商备案申请表》的同时,还要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的1至7项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
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咨询电话
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电话
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链接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办理
审查标准
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于食品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海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下述信息进行核实: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知识规定
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知识规定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合规、流通销售等方面。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制定以下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知识规定。
一、食品进口销售管理规定1.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包括进口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并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或注册。
2.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进行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及时追溯食品的来源和流向,以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召回工作。
二、食品进口销售记录管理规定1.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台账,记录进口食品的基本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批号等。
2.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并保存进口食品的货物进出库记录,包括货物来源、数量、进口日期、销售日期等。
3.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保存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4.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客户等信息。
5.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对进口食品的销售记录进行定期清点和核对,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三、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的注意事项1.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
2.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相关管理和记录工作。
5. 食品进口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确保从源头控制食品质量和安全。
总之,食品进口销售管理及记录管理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2012-04-05【生效日期】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国进口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进口商备案1. 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3)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4)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2. 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三、进口食品安全管理1. 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方面的管理。
3.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进口食品的来源、流向、数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四、进口食品检验1. 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 进口商应当依据检验报告对进口食品进行标识、储存、运输和销售,不得销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五、进口食品召回1. 进口商应当建立进口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2. 进口商应当在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 进口商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进行召回、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法律责任1. 进口商违反本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进口商提供虚假资料、逃避检验、拒绝召回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
解读新食品全法进出口食品监管规定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监管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六章“食品进出口”从原来的八个条款942个字增加为十一个条款1803个字,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进行了一定调整,对检验检疫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明确进出口食品各个环节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主体。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该条为新条款,与第四条末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呼应,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职能。
二是明确进口食品进入国内流通环节的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此条款为全新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主体为各食药监部门,划清了各职能部门对进口食品及其添加剂的监管界限,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互相推诿,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与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衔接。
一是明确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联系。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该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商品的检验”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检、检验,将进出口食品与进出口一般商品的监管相统一,有利于提高检验检疫日常监管工作效能。
二是吸纳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该条款属新增条款,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该条在原《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基础上吸纳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内容,明确了需要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操作性更强。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进口食品备案是指外国生产厂商或者代理商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可,在中国境内对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进行备案登记。
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科学、合法地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其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首先,进口食品备案的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进口商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进口食品备案申请,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2. 商品信息审核:相关部门会对进口食品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成分、配料等。
3. 食品安全资质审核:进口食品的生产厂商需要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产品相关认证证书、出口国食品监管机构的许可证书、原产地证明等。
4. 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需要符合中国国家的检验检疫要求,如提供产品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性检测和标签合规性检测。
5. 包装标签要求:进口食品的包装上需要标明产品的中文名称、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生产厂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符合中国的食品包装标签要求。
6. 监督抽检:进口食品备案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的抽检,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
7. 审核结果通知:相关部门会对进口食品备案的审核结果进行通知,包括是否通过审核、是否需补正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地方等。
最后,进口食品备案的时间通常在几周到几个月之间,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部门的工作效率。
备案成功后,进口商才可以正式将产品引入中国市场销售。
总之,进口食品备案是一项严格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只有经过备案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口食品才能放心食用。
同时,进口商也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销售的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也促进了国内外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