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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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三)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区别
1、主体范围及行为内容不同
1)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非法 人组织;商事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 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 。
2)民事行为包括经营活动和非经 营活动商事行为只是经营活动。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
3、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1、含义:
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 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 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体现:
1)平等交易原则
------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股权平等、商业登记中的准则主义、 商事契约法中的不当免责的禁止
2)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各国商事法限制欺诈和各种不正当 行为,确保交易的真实与公平 ------虚假登记时,得撤销登记并罚款;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 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
商事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商品 生产关系、经营关系;不仅是财产的支
配权、重点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4、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 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关系同时 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 理权。
(四)商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商行为法:商事合同法、期货法、 融资租赁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 保险法、海商法 。
◆商事权利救济法:商事法律责任
◆商事仲裁与商事诉讼 。
(2)本书的观点:传统商法体系 商主体制度 ; 商行为制度 公司制度 ; 破产制度 票据制度 ; 证券制度 保险制度 ; 海商制度。
主体范围扩大----自然人、合伙、 法人行为范围扩大----买卖商行为、一 切商行为 。
标的范围扩大-----有形物的交换 和生产、票据、证券、知识产权。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 特征 1、商法的兼容性:私法公法性(即国 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 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等);任意 性与强制性
2)体现:不实登记的责任、字 号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代 表董事、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背 书连续的证明力等。
4、严格责任主义
1)概念:在商事交易中,债务 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 责。
2)体现:
资本填补责任;
发起人对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2)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
3)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私 法公法化的体现。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干预主义、要式主义 ) 1)概念: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
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性规范。
2)体现:
第一、各国商法通过公法性规范 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商事帐薄、 商业垄断限制)。
第二、商法偏重使用强行法规则 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公司设立条 件)。
二、商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 总称 。
2、商法的范围
1)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 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 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 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 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
二、商法的渊源
1、概念: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 和存在的形式 。
2、传统商法的渊源:商制定法、 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商法学说。
3、我国商法渊源:制定法、立法和 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如公司章程、 交易所业务规则、定式合同条款等。
第三节 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1、词源上的“商” ——计时单位; 估量、推测;商量 、协商。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 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 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 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 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三、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及意义 -------商法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英美商法法系 1)特点: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 事成文法并存 。
2)适用区域:源于英国、美国承袭, 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加坡、 马来西亚等。
3)19世纪中期,商事成文法在英国 诞生;19世纪末,美国着手制定统 一的商事法规。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的体系 1、商法体系的概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 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2、商法的技术性:源于商人法的专门 性和职业性,体现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中
3、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活 动的主要特性,商主体身份确定、商行 为界定 、商行为目的、商法立法 司法原 则,都体现营利。
4、商法的国际性——最初是跨国的商事 交易习惯和惯例;进入资本主义 ,才成 为国内法,但阻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 20世纪后,国际化呼声高涨; 商法的技 术性和同源性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商法(学)的百年变迁 1、清末 2、北京国民政府时期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近期
第三讲 商事主体
• 一、商人概述 • 1、商人的概念与特征 • 2、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中止 • 3、商人的分类 • 4、商事能力
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1、立法原因: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割 据势力的衰败、统一国家的形成。
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 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主体成立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 示,以便交易第三人知晓,未经公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对该原则的评价:
1)该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 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 预转变的结果;
二、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各国制定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对商主 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 ,形成了商事 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 经法律设定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不得 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保险法 中的最大诚信义务等 。
3)情势变更原则-----商事契约成 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事变迁,或不 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发生非当 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使其原有效 果显失公平者,该当事人得请求对方, 将该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 令其变更,使交易得到公平。
2、公示主义原则
1)概念: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 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 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2)体现:公司登记公示、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布、 船舶登记公告。
3)意义:增加透明度,防止公众 受到不测损害
3、外观主义
1)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 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英美学者称 为禁反言。
商法总论
第一讲 导论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1、商的概念 2、商法的概念 3、商法的特征 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易变性 4、商法的类型
二、商法的地位
1、商法的独立性 商法独立性的含义 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 2、商法的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复合模式与并行模式 3、商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渊源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1、经商自由原则; 2、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3、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二)商法的渊源 • 1、商制定法; • 2、商事习惯法; • 3、商自治法; • 4、商事判例及法理。
第二讲 商法的历史发展
• 一、西方商法简史 • 1、古代商法 • 2、中世纪商法 • 3、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 4、近代英美法系商法 • 5、现代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法国) ----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中)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既由经营 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 殊的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 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 系。
3、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 营利主体。
2、立法特点:对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商法本身 带有浓厚的属人特征。
3、立法体例: (1)制定独立商事法规,如商事敕令。
(2)实行民商合一立法,如1734年瑞 士民法 。 (3)在一般立法中列出商法的有关规 章如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
三、现代商事法的发展及主要商法法系 的形成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营利 必须力求交易迅捷。
1、短期消灭时效
1)概念:使交易行为所生之债 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 定其行为之效果。
2)体现: 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2年; 票据请求权6个月、4个月、2个月; 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1年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定
-------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反映了商法 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西方国家大多承认商法有独立的 调整对象 -------社会主义国家对该问题存有疑义
大民法观点 大经济法观点 商法调整对象相对独立性的观点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不同观点: ----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德国)
2、传统商法的体系 --------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
(1)商身份法内容
商人的概念和种类 商人资格取得 商人名称即商号 商人财产管理 即商事登记 商人权利委托即经理权、代办权 商人的特殊形式如代理商、居间商等从 事辅助性行为的商人 商人身份的不完全形态,如表见商人等
(2)商行为法内容
第一、一般商行为: 商事物权 商事债权 商事交易中的交互计算
5、传统商法中,两大法系的区别
1)大陆法系商法体系 除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外,还包 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2)英美法系商法体系 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 代理、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 保法、保险法、票据法
6、我国商法的体系
(1) 两种观点 :
第一、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 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 法、海商法 。
2、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 消费;狭义上解释,即:
——产品由工农业者手中流转到消费 者手中 的渠道、桥梁和中介,以调 剂供需 ,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3、法学上的“商”——包括生产和 流通领域
4、“商”的含义的发展扩大
商的标的:从动产和有形物到不动产
商行为 :从买卖商行为到 证券交易商 主体:从自然人、合伙到 法人
型化。
1)交易形态定型化 :商法通过强行 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 方式,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 事购买,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如商品陈列标签)
2)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客体的 商品化和证券化,即权利证券化和权 利义务格式化。(如票据、提单、保 险单,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1、19世纪初至一战
2、三大商法法系:法、德、英美。
3、法国商法法系-------采行为主义和 客观主义为立法基础,只要行为的活 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就是商人,适 用商法。受废除封建特权的影响,欲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4、德国商法法系-------以主观主义原 则为立法基础,属人主义商法。同一 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 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
第二、特殊商行为: 商事买卖; 商事代理 居间; 信托; 运输; 仓储; 银行; 票据; 保险; 海商等 。
3、传统商法体系的特征
------与自由市场经济原则相一致,表 现了经济规模的局限性和未高度发达 状态
4、现代商法体系 商事身份法 商事组织法 商事管理法 商事行为法 商事秩序法-----反垄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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