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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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一公司
1 概念: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
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特征:(1).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
(2)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
(4)一般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经营的经济组织.(社团法人)
二分类:
1 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
封闭公司,公开公司
2.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
(1)母公司:因为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根据协议
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绝对控股51%和相对控股(2)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
3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
(1)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无法人资格。
4.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
(1)无限公司
(2)有限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
(5)两合公司
5、根据公司组成的信用基础划分:
(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划分:
(1)本国公司(2)外国公司(3)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一,性质上限制
第二,法律上限制1转投资限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50%的限制).
2借贷之限制;
3担保之限制.
四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致.
但越权的并不当然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五公司的名称:
1 公司取名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2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
3 不得使用在同地区内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
4 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5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6不得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
7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和数字组成的名称
8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
9必须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六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义在于:管辖地受送达地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公司的登记和管理的机关.
七.公司的设立
1概念:是指公司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公司设立的原则:
·自由原则:
·特许原则:得到国家元首的特别许可。
·核准原则:
·准则原则:设立相关规则。
3设立要件:
(1)发起人;(2)资本;(3)章程
*公司的资本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A非货币财产具备条件:
·对公司有商业价值;
·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
·能够依法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
B非货币出资形式:
·自物权(所有权):既包括动产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
·他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债权: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债权。
·股权
·智慧成果: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
技术等
·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已提供之服务、商号、商业秘密。
4设立程序:(1)制定章程;(2)缴纳出资:
(3)依法登记;登记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
(1)发起设立:(注册资金由发起人全部认购完毕。)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
(2)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八.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3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但一
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
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度,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
4优点:第一.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第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第三.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第四.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
第五.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
5缺点: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股东最高人数限制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