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兴证快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并利用资产,制定的一系列策略和流程。
它在企业和组织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有助于提高资产的价值和利用效率,进而增加组织的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重要性、制定步骤和关键要素。
重要性资产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包括物质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效管理资产可以提高资产的价值和利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确保资产得到充分利用的关键,有助于组织更好地规划、监控和评估资产管理活动。
制定步骤1.资产识别和分类:首先要对组织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点和分类,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2.评估价值: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确定资产的当前价值和潜在价值。
3.设定目标:根据资产的特点和组织的需求,制定明确的资产管理目标和指标。
4.制定策略:基于目标和评估结果,设计合适的资产管理策略,包括保值、增值和风险控制措施。
5.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和时间表,确保计划的顺利执行。
6.监控和评估:定期监控资产管理活动的执行情况,评估计划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
关键要素1.专业团队:需组建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包括资产评估师、投资专家和风险控制人员。
2.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定期更新和共享,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3.法律合规: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产管理活动合法合规,降低法律风险。
4.风险管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设计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资产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5.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评估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策略。
结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企业和组织管理资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明确的策略和流程,可以提高资产的价值和利用效率,帮助组织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和持续发展。
建议各组织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资产管理计划,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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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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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重要性和实施步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开始注意到集合资产的管理。
集合资产是指个人或机构拥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股票、房地产、基金、债券等。
集合资产的规模庞大,管理起来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因此,制定一项有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非常重要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为了实现个人或机构财务目标,规划和管理各项资产的一套系统性的策略和措施。
其目的是优化资产配置,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并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长期增值。
一个好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帮助个人或机构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自己的财务状况,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那么,如何制定一份有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呢?以下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第一步:确立财务目标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第一步是明确个人或机构的财务目标。
财务目标应具体、明确、可衡量,并与个人或机构的长远发展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例如,一个个人可能的财务目标包括提前退休、子女教育基金、买房、旅行等,而一个机构的财务目标可能是扩大产能、提高市场份额等。
明确财务目标将有助于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
第二步:了解和评估现有资产在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必须全面了解和评估个人或机构现有资产的性质、规模、组成和价值等。
这一步骤可以通过查看财务报表、与金融顾问交流、对各项资产进行估值等方式来完成。
了解现有资产的情况有助于评估风险和收益,并为下一步制定资产配置策略提供依据。
第三步:确定资产配置策略根据财务目标和现有资产状况,制定一套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核心内容。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品种、资产比例等要素。
其中,风险承受能力是根据个人或机构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即判断投资者是否能够承受一定的风险并接受可能的损失。
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预期收益进行选择。
资产比例是指根据个人或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各类资产所占的比例,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
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
创新类证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
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①有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
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
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制。
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无法获得的收益。
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
附件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一、重要提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或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对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集合计划介绍(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总份额)(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六)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七)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八)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九)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一)管理人简介(二)托管人简介(三)推广机构简介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说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六、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应说明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托管银行,不得动用)(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返还方式及损失补偿)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决策依据(二)投资程序(三)风险控制九、投资限制列明《试行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一)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二)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三)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五)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一)名称和类型: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和策略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选个股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标准本计划资产配置包含四类资产,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型基金为主,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
(五)主要特点1、份额补偿,风险先担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
2、费用更低,回报更高封闭期内,不收管理费,客户可获更高回报。
3、到点开放,提前进出本计划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4、随时参与,随时退出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客户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5、到点分红,真诚回报开放期内,当计划单位净值达1.06元时,即进行现金分红,真诚回报投资者。
(六)最高规模(总份额):本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在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开放期,最高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
(七)存续期间:10年(八)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本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九)最低参与金额10万元人民币。
(十)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本计划的前端参与费率不超过0.5%。
本计划的后端参与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2、退出费率:本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推广期内参与的份额持有满一年,不收退出费。
常见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常见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由证券公司发起并管理的一种金融产品,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以实现资产的增值和风险的分散。
这种资产管理计划通常由一支专业的投资团队负责,他们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之一是多样化投资。
为了降低投资风险,这些资产管理计划通常会将投资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期货等。
这样一来,即使某一类资产表现不佳,其他类别的投资也能够弥补亏损,实现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重风险控制。
投资团队会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他们会根据市场的波动性和投资产品的风险特点,调整投资组合的配置比例,以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此外,他们还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变化。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周期相对较长。
由于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风险控制的考虑,这种资产管理计划通常适合长期投资。
投资者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长远的投资眼光,以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者服务方面也有着优势。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专业投资团队,获得专业的投资建议和定期的投资报告。
同时,他们还可以享受到证券公司提供的便捷的投资服务,如在线交易、投资咨询等。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种多样化、风险可控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广泛的投资选择和更专业的投资服务。
投资者在选择这种资产管理计划时,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同时,投资者也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存续期18个月,存续期间完全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本计划次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属于相对积极型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当事人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兴业证券
办理时间
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以金额申请。优先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办理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业务。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次级参与费率为0.5%,优先级参与费率为0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集合资产管理,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
接下来店铺为你带来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一(一) 名称和类型: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投资目标: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 投资范围和策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选个股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四) 业绩比较标准本计划资产配置包含四类资产,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型基金为主,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
(五) 主要特点1、份额补偿,风险先担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
2、费用更低,回报更高封闭期内,不收管理费,客户可获更高回报。
3、到点开放,提前进出本计划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4、随时参与,随时退出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客户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5、到点分红,真诚回报开放期内,当计划单位净值达1.06元时,即进行现金分红,真诚回报投资者。
(六) 最高规模(总份额):本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在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开放期,最高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
(七) 存续期间:10年(八) 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本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中信建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2-5
集合计划份额转 让
费用种类
费 业绩报酬 用 、 报 酬
不由集合计 划承担的费
用
收益构成
分配原则
收 分配方案 益 分 配
分配方式
计划说明书
责任。 1、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 的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 包括托管费,管理费,业绩报酬费,证券交易费用,注册登记费用,集 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有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从集合计划的财产总值中支取。 本集合计划在扣除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应计的投资收益、各项费用等之后 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年年末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 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原则上提取额度不 超过当年风险准备金余额的50%。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 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计划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执行。
划
情况;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由管理人划出,客户可在 T+4 日查询退出款
的
项到账情况。
退 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不收退出费。 出 单 个 委 托 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5%,即视为单个委托人
人 大 额 退 大额退出。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二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5年版)类型:非限定性申请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日期:2015年8月申请人主要承办人姓名:梁培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2003室邮编:200122电话:(021)61762025 - 817 传真:(021)61762127托管人主要承办人姓名:郑鹏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邮编:100005电话:(010)8523 8672 传真:(010)8523 8680目录一、重要提示 (3)二、释义 (4)三、集合计划介绍 (7)四、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11)五、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14)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7)七、集合计划的成立 (18)八、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9)九、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2)十、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9)十一、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 (30)十二、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32)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36)十四、收益分配 (39)十五、存续期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41)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47)十七、集合计划资产的审计 (48)十八、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9)十九、信息披露 (51)二十、风险提示 (54)二十一、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63)二十二、监管安排 (64)二十三、特别说明 (65)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某某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 27)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方案说明书方案管理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案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目录一、重要提示 (5)二、释义 (5)三、集合方案介绍 (7)四、集合方案有关当事人介绍 (9)五、委托人参与集合方案 (11)六、集合方案的成立 (14)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4)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8)九、投资限制 (21)十、集合方案的资产 (21)十一、集合方案的资产估值 (22)十二、费用支出 (24)十三、收益分配 (26)十四、集合方案的退出 (27)十五、封闭期特别条款 (30)十六、方案的展期 (31)十七、方案资产的审计 (32)十八、集合方案的终止和清算 (32)十九、信息披露 (32)二十、风险揭示 (34)二十一、特别说明 (36)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方案说明书正文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当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老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那么管理和运用集合方案资产,但不保证集合方案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方案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23日对本集合方案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机构字[2005]24号文?关于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方案的批复?〕,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方案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说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方案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说明参与本集合方案没有风险。
二、释义在本方案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方案、方案、集合方案、指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方案方案说明书、本方案说明书指?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方案说明书?集合方案合同、合同或本合同指?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方案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托管协议指?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方案托管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试行方法? 指2003年12月1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方法??通知? 指2004年10月2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方案合同当事人指受方案合同约束,根据方案合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方案管理人、方案托管人和方案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方案合同和集合方案说明书参与本方案的除管理人以外的投资者持有人指依据集合方案合同和集合方案说明书参与本方案的所有投资者〔包括管理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方案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是证券公司依托投资银行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为满足客户不同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资产配置需求等提供的一种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工具。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集合计划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特点、投资范围、风险提示、费用分配等内容。
一、产品特点1. 高风险高收益集合计划依托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类别进行投资,以期能够为客户带来更高的绝对收益率。
2. 持续管理与调整证券公司在投资期间对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进行周密管理和调整,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和获得超额收益。
3. 高度透明的投资模式集合计划投资的项目都经过了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评估,投资者可以事先了解到投资的具体项目和相关的风险提示。
二、投资范围1. 股票投资集合计划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票投资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
2. 债券投资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发行债券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可以通过固定收益产品实现收益。
3. 货币市场投资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以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三、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会受到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市场价格下跌时可能对投资本金造成损失。
2. 信用风险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与发行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关,违约风险存在,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3. 利率风险债券投资的收益率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市场利率上升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可能对投资本金造成损失。
4. 操作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数量、投资额度、投资策略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产品投资收益,存在操作风险。
四、费用分配集合计划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营销服务费。
具体各项费用的比例由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且每年调整一次。
五、结语集合计划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仅适合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
在投资前,投资者应认真了解产品投资范围和风险提示,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首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企业对资产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管理,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最大化。
在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企业需要全面了解自身的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进而合理规划和管理这些资产。
在资产管理计划中,企业需要考虑资产的配置、运营、维护和更新等方面,以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其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
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竞争状况、政策法规等因素,以便更好地调整和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
另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资产管理是企业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因此资产管理计划需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确保资产管理的方向和目标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契合。
在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将资产管理纳入企业整体战略规划中,以实现资产管理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最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
随着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的变化,企业的资产管理计划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机制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以保障资产管理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综上所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并不断完善和调整,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最大化。
希望本文对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有所帮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X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兴证资管玉麒麟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参与情况集合计划的分级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10、风险揭示: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计划损益。
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11、信息披露: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超限情况。
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集合计划份额转让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费用种类用、报酬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业绩报酬(1)参与费:(3)管理费: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4)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5)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某某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计划管理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目录一、重要提示 (3)二、释义 (3)三、集合计划介绍 (4)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 (6)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8)六、集合计划的成立 (10)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0)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3)九、投资限制 (15)十、集合计划的资产 (16)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16)十二、费用支出 (18)十三、收益分配 (20)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20)十五、封闭期特别条款 (22)十六、计划的展期 (23)十七、计划资产的审计 (24)十八、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4)十九、信息披露 (24)二十、风险揭示 (26)二十一、特别说明 (27)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正文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容和误导性述。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23日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机构字[2005]24号文《关于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在本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集合计划、计划说明书、本计划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的修改集合计划合同、合同或本合同托管协议指《光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通知》指2004年10月2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划合同当事人指受计划合同约束,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指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除管理人以外的投资者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包括管理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国境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票据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票据类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说明书(限定性集合资产治理打算)治理人:股份托管人:中国XX银行股份目录一、重要提示 (1)二、释义 (2)三、集合打算介绍 (6)四、集合打算有关当事人介绍 (9)五、托付人参与集合打算 (11)六、集合打算的成立 (15)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6)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操纵 (16)九、投资限制及行为禁止 (21)十、集合打算的账户与资产 (22)十一、集合打算的资产估值 (23)十二、费用支出 (26)十三、收益分配 (28)十四、集合打算的退出 (30)十五、集合打算的展期 (33)十六、集合打算的终止和清算 (35)十七、信息披露 (37)十八、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40)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45)二十、监管安排 (46)二十一、专门说明 (47)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治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托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打算,保证托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益、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缺失。
治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集合打算资产,但不保证集合打算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打算以后的收益推测仅供托付人参考,不构成治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托付资产本金不受缺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打算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20]***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打算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说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打算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定或保证,也不说明参与本集合打算没有风险。
本集合打算说明书作为《票据类集合资产治理打算集合资产治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二、释义在本集合打算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治理合同》:指《票据类集合资产治理打算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试行方法》:指200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点法规、地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本集合打算:指依据《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和《票据类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说明书》所设立的票据类集合资产治理打算;打算说明书:指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票据类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治理打算治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参与、成立、退出、费用及税收、资产及估值、收益及分配、信息披露、终止及清算、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信息,供集合资产治理打算托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治理人:指股份;托管人:指中国XX银行股份;票据转让(出)行东莞银行股份(票据资产)保管行中国XX银行股份(票据资产)托收行中国XX银行股份推广机构:指股份、中国XX银行股份;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当事人:指受打算合同约束,依照打算合同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的治理人、托管人和打算份额持有人;托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和《票据类集合资产治理打算说明书》参与本集合打算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持有人:指集合打算单位的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能够投资于集合资产治理打算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能够投资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本集合打算成立日:本集合打算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打算的推广工作,推广时刻不超过60个工作日,推广期终止后,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募集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时打算的客户许多于2人,集合资产治理打算治理人能够依据《试行方法》和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实际参与情形决定停止集合资产治理打算参与,并在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宣布集合资产治理打算成立的日期;推广期:本集合打算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推广时刻不超过60个工作日;存续期:本集合打算成立至终止的期间,本集合打算存续期8年,可展期;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治理打算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不含T日)起的第n个工作日;参与确认日:开放期参与:托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推广期参与:托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集合打算,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打算成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退出确认日:托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日);封闭期:本集合打算的封闭期为本集合打算成立后3个月、以及成立满3个月后除每个月指定开放日之外的其他工作日,在此期间托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打算,但治理人视情形有权决定在封闭期内提早同意参与申请,但同时暂不同意退出申请;开放期、开放日:指同意托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打算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本集合打算第一个开放日为本集合打算成立三个月期满后的首个工作日,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并以治理人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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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8个月,可展期。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完全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向“相对积极型”及高于“相对积极型”的投资者推广。
当
事
人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代理推广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时间
推广期,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1)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买卖、定向增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投资比例为0-100%;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兴证资管鑫成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兴证资管鑫成2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推广期和存续期开放参与日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最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均含参与费)。
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不参与证券回购融入业务。
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6个月,首次封闭结束后的每季度首3个工作日开放。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日,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T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名称
兴证资管鑫成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或委托人人数达到200人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份额面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5、委托人在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
参与金额
参与费率
单笔<500万元
0.5%
单笔≥500万元
0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本集合计划份额存续期不设置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申请。集合计划到期后,由管理人为客户办理退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