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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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及饮食服务,防止食物中毒,保护学生、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辖的各校区各类食堂、餐饮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及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一简称为适用部门)。
适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同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相关责任
后勤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资产处、分校区、应用技术学院是学校内部落实本办法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所辖适用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适用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在分管校长的领
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和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适用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协助,服从相关管理。
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实体,必须确保食品安全,且须自觉地接受学校监督。
凡未经学校许可的,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辖区内从事食品及饮食等经营或服务活动。
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追究制度,适用部门归谁主管,谁负全责。
适用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行政正职对其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对年度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的资格;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规定了适用部门在进行食品经营服务活动时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要求各校区适用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成文,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建档留存,并报送主管单位和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此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制度、标准及程序要求等也要上墙明示。
第三章规定了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二条强调了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持伙食原材料及其产品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十三条则根据各部门的管理、经营、合作等模式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方式进行采购。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饮食服务总公司所辖食堂等餐饮场所的食品采购、乙方自负盈亏、公司不对其进行统一成本核算的食堂等餐饮场所和合作经营项目合同(协议)有对采购进行专门约定条款的等。
第十四条要求后勤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资产处、分校区、应用技术学院加强原材料采购监管,严禁采购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并建立验收台账,做好采购索证、索票工作。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了各适用部门员工在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前有对原材料或食品进行质检的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应
立即向适用部门、主管单位和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和其他物质的食品,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等。
此外,还包括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的特定人群食品、有污染物质超标的食品、标注虚假日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
第十七条规定了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和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仓库应通风良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八条规定了主、副食品应分库、分类、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九条要求准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规定了冷藏设备应贴有标识,生食、熟食、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定期除霜,保持内部清洁无异味。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加工场所应配备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物设施。
第二十二条要求食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保存健康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后勤处、资产处、分校区和应用技术学院应该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适用部门也需要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这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专业素养,经常对所辖食堂、超市、个体餐饮等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适用部门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适用部门负责人和上级管理机构反馈,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最后的处理结果作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规定,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管理职能部门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适用部门的饮
食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和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及人员提出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定,凡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饮食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或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适用部门,主管单位上报学校后有权责令其关、停。
第六章规定了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包括在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需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需要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饮食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